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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3期(总第39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5 年3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苏州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纳中等职业类学校在校学生实习的意见和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3(Total 39)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arch 20,2005


   Contents


   Regulation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Catalogue of Centraliz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Suzhou in 2005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Provisional Measures for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Urban Greenery Patche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s Projects of Making Plans and Formulating Regulations and Preparatory Projects in 2005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Opinion of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 Poverty Relief and Assistance to Urban Staff in Dire Strai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Expending the Selling Scope of the of Houses of Housing Reform

   in the Urban Areas of Great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Rushing to Repair and Protect the Public Houses under the Direct Jurisdiction and Ancient Resident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by Relying on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The Guiding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Speeding up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 Marke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inicipality about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Who Shall Appear in Court to Accept Litigation When There Is A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ssigning Plan of Drawing up Key and Special Programs of the 11th Five-Year Plan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f Regularization of Admitting Trainees Who Are Still Students at School from the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s and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Labor Export and Management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lanning Program of Construction of Commodity Trading Market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苏府〔2004〕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已经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一体机等)。

   7.办公用具(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

   8.通用办公软件。

   9.医疗卫生设备。

   10.医用耗材。

   11.药品。

   (二)工程类

   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工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

   (三)服务类

   1.包装、印刷。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定点维修。

   4.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5.公务出国(出境)机票。

   6.一类会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定为: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1.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标准。

   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4.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5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相关说明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5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尤其是软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价格从低的原则,优先购买国产正版软件。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苏州市级以及平江区、沧浪区、苏州高新区和驻苏的相关部、省属单位按照本目录执行,其他各市、区按照相关目录(见附件)执行。

   五、本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张家港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常熟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3.太仓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昆山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5.吴江市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6.吴中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7.相城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8.金阊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9.苏州工业园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张家港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显示器(屏)、服务器、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仪)、UPS、路由器、交换机、集成器、GPS及其他网络设备。

   (2)复印设备。

   (3)传真设备。

   (4)碎纸机。

   (5)数码(印刷)一体机。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3.空调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及增(除)湿机。

   4.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

   5.公务用机动车船。

   6.电梯。

   7.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

   8.药品。

   9.教学仪器设备。

   10.学生用品(指学生校服、学生用练习本)。

   11.办公家具(指批量在5万元以上办公会议桌椅、电脑桌椅、档案柜等)。

   12.工程及装饰材料(指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木材、钢材、水泥、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石材、地砖、地板、灯光设施)。

   13.园林机械设施(单价5000元以上)。

   14.体育设施(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

   15.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绿化工程和灯饰工程。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保安(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

   2.公务用纸(包括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油印纸等)定点供应。

   3.印刷(包括5万元以上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信封印刷业务)。

   4.会议及接待。

   二、说明

   (一)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医疗设备、药品、教学仪器设备、校服、练习本分别委托卫生分中心、教育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和专项实施办法实行采购;工程类项目(1、2)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程序管理,招标可委托市建筑招标机构办理。

   (二)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钢材由沙钢集团、永钢集团定点供应,会议及接待按张委办〔2003〕36号文件执行。

   (三)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张政发〔2001〕28号文件执行。

   (四)公开招标限额:货物和工程类(土建工程按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50万元以上,服务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电类设备单台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货物,继续按照张财购〔2004〕1号文件实行限额内定点采购。

   2.常熟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采购项目

备 注

 

 

货物类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 5000 元以上

 

A030102

电冰箱、冰柜

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 5000 元以上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等光学成像设备(含传统及数码)

 

A030106

空调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包括 PC 服务器

 

A030202

打印机

含硒鼓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计算机配件

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移动存储设备等

 

A030211

UPS

 

A0303

 

办公用具

批量 1 万元以上

 

A030301

办公桌椅

 

 

A030303

文件橱、柜

 

A0304

 

会议系统

含视频系统、音响、灯光系统等

A0305

 

网络设备

单价 3000 元以上,低于 3000 元的属计算机配件

 

A030501

路由器

 

 

A030502

交换机

 

A0306

 

档案保密设备

 

 

A030601

密集架

 

 

A030602

保险箱 ( 柜 )

 

 

 

专用材料

 

编 码

采购项目

备 注

A0709

 

软件

市场上出售的成套应用软件

 

A070901

操作系统软件

含 WINDOWS 、 UNIX 等

 

A070902

办公自动化软件

含 WPS 、 OFFICE 、 LOTUS 等

 

A070999

其他成套应用软件

单价或批量 1 万元以上

 

 

专用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

单价 1 万元或批量采购 5 万元以上

A1019

 

教学、科研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交通工具

 

A1101

 

汽车

包括小汽车、大客车、工程车等

 

 

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医疗耗材

 

 

 

药品

 

 

 

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

 

 

服务类

 

 

 

大宗印刷(定点)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信笺等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301

汽车保险(定点)

 

 

C070303

汽车维修(定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1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30万元。

   服务类:全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的供应商。

   3.太仓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电冰箱(包括冰柜)。

   (3)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4)空调(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UPS、硒鼓)。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7)扫描仪。

   3.家具(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2)宿舍家具。

   4.办公消耗用品(定点自行采购)

   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材料

   (1)图书资料。

   (2)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3)工具与仪器。

   (4)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

   (5)应用软件。

   (6)药品及医疗耗材。

   (7)其它专用材料。

   6.专用设备

   (1)通信设备(包括传呼机、对讲机、电话机)。

   (2)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3)网络设备。

   (4)服务器。

   (5)路由器。

   (6)交换机。

   (7)医疗设备(单价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8)计划生育设备。

   (9)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0)消防设备。

   (11)道路清扫设备。

   (12)档案、保密设备。

   (13)教学、科研仪器。

   (1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16)体育设备。

   (17)电梯和起重机。

   (18)炊事设备。

   (19)锅炉。

   (20)其它专用设备。

   7.汽车

   (1)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车)。

   (3)卡车。

   (4)载客汽车。

   (5)专用汽车(包括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8.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单项造价金额达3万元以上项目纳入集中采购)

   1.建筑物。

   2.市政建设工程。

   3.环保、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

   6.修缮、装饰工程。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其他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机动车统一保险。

   4.机动车定点加油。

   5.机动车定点维修。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全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的供应商。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2005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4.昆山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各类交通工具(车、船、艇)。

   2.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打印设备、电源设备等其它网络设备。

   3.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4.摄像机、摄录一体机、5000元以上相机及其器材。

   5.空调机及空调机组。

   6.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各类家具。

   7.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教育仪器设备。

   8.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

   9.校服制作。

   10.各类电梯。

   11.各类锅炉。

   12.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

   13.其他单项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的货物。

   (二)服务类

   1.10万元以上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软件、集成软件的开发和设计。

   2.车辆维修、加油、保险。

   3.其他单项超过10万元的服务。

   (三)工程类

   30万元以上改、扩建装饰工程;50万元以上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等。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项目。

   (注:乡镇如有采购需求时,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5.吴江市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主要是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水泵机组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一体机、单件1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7.办公用具。包括纸张、办公用品(2000元以上)、办公家电(5000元以上)、办公家具(20000元以上)。

   8.医疗卫生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9.医用耗材和药品。

   10.政府接待用品。

   (二)服务类

   1.机动车定点维修(1000元以上)。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4.大宗印刷(500元以上)。

   5.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软件、集成软件的开发和设计(5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各类房屋建筑物、绿化等(5万元以上)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相关说明

   (一)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委托药品医疗器械设备采购中心;教育设备采购委托教育设备采购中心;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超过50万元、装修超过30万元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局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在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进行招标。

   (二)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三)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5年度部门预算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6.吴中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等。

   (二)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电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

   (三)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四)通讯工具。包括车载台、对讲机等。

   (五)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等。

   (七)一般通用软件。

   (八)办公用品。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

   (九)医疗卫生设备。

   二、工程类

   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绿化、网络工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

   三、服务类

   (一)包装、印刷。

   (二)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苏州市标准。

   7.相城区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二)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打印设备、电源设备等。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数码一体机、扫描仪等。

   (四)空调设备。包括:空调机组、窗式空调、分体式空调、挂壁和柜式空调、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五)摄录设备。包括: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录放机、照相器材、音响设备等。

   (六)专用仪器和设备。包括医疗卫生设备、电梯、锅炉等。

   (七)办公用具。包括办公家电、办公家具、通用办公软件等。

   二、服务类

   (一)机动车定点维修。

   (二)机动车定点加油。

   (三)汽车统一保险。

   (四)网络工程。

   三、工程项目类

   (一)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

   (二)20万元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

   8.金阊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电冰箱,包括冰柜。

   (3)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4)空气调节设备,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服务器、微机、数据工作站等。

   (2)打印机(含硒鼓)。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7)扫描仪。

   (8)计算机配件(包括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闪存盘等移动存储设备、UPS等)。

   (9)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3.办公家具。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4.会议系统。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含视频、音响、灯光系统等。

   (二)办公消耗用品

   办公用纸:1.复印纸;2.打印纸;3.速印纸;4.传真纸。

   (三)专用设备

   1.通讯设备。

   2.网络设备,单价3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的属计算机配件:(1)路由器;(2)交换机。

   3.计划生育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4.档案保密设备,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

   5.教学装备,单价3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6.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单价3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7.灯光、音响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5万元以上。

   8.体育设备,单价3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9.电梯。

   (四)交通工具

   汽车:1.小汽车;2.客车;3.货车;4.其他车辆。

   (五)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

   (一)建筑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等工程。

   (二)市政建设工程。

   (三)环保、绿化工程。

   (四)水利、防洪工程。

   三、服务类

   (一)印刷、出版。

   (二)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1.汽车保险;2.汽车加油;3.汽车维修。

   9.苏州工业园区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一体机、网络设备等。

   7.办公用具。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

   8.通用办公软件。

   9.医疗卫生设备。

   10.医用耗材。

   11.药品。

   (二)工程类

   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工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

   (三)服务类

   1.机动车定点加油。

   2.机动车定点维修。

   3.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4.印刷。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2005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实行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应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绿化专项资金,园林部门景点门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绿化养护资金等。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会同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和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测算总量等有关资料,编制年度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管绿地的年度养护管理经费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当年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以拨付。

   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经费属于财政公共服务支出,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培育绿地养护管理市场。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城市绿地管养队伍,并实行管养队伍淘汰制。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按照市、区两级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沿主次干道的市管绿地内的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支付;绿地养护管理用水的水费参照居民水标准执行;市管绿地内的公共厕所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该项工作列入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签订绿地养护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九条 各县级市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五一月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的通知

   苏府〔200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已经2005年1月7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要根据调研、起草、论证、协调等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时间进度要求。

   二、主动搞好协调和论证。规章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形成共识。经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规章草案上报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在起草过程中,可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对其中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立法听证等形式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注意把握报送时间和程序。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报送时间上报规章草案及有关材料。上报前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向市政府上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章草案30份,起草说明、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各3份,并附电子文本。

   四、扎实做好准备项目的调研工作。凡列入2005年政府规章准备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准备项目的各项调研工作,明确准备项目的基本内容以及工作进度。条件成熟的,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立法项目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对计划作适当调整。有关准备情况,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联系。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准备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1.苏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计划项目

序号

名 称

起草部门

报送时间

1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广局

1 月

2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市房管局

3 月

3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用局

5 月

4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7 月

5

苏州市水上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9 月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规章准备项目

序 号

名 称

起草部门

1

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2

苏州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3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4

苏州市餐饮服务行业污染防治规定

市环保局

5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

市残联

6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局

7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用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

   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切实解决我市特困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我市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特困职工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我市在职职工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其主要标准为:除申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职工家庭外,在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二类人员可以确定为特困家庭:一是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且无就业能力,因自负医疗费用较多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是丧偶单亲职工家庭中因子女就读公办的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赡养负担较重,无力支付学费致使子女面临辍学的。

   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日常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并落实特困职工申报、调查、公示、审批制度和特困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特困职工家庭状况变化报告、特困职工年审、特困职工家庭复查、特困职工解困等管理工作。各级总工会负责每年对特困职工进行审定,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发给《特困职工救助证》。

   二、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对特困职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通过落实我市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开展有效的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要提供有关税费减免、发放小额贴息贷款、方便简化开业手续等扶持就业的政策优惠,帮助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创业。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实施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援助中心(分中心、援助站)的作用,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就业帮扶,增强困难职工家庭的自救能力。

   教育、人事部门应将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积极探索协商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就业新路子。

   三、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各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掌握所在单位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主动帮助特困职工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特困职工生活救助必须坚持企(事)业工会、区(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三级帮扶原则。加强市和县级市、区两级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建设,为特困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各级工会要充实送温暖资金,通过凭证免费发放生活必需品(粮、油等)等方式,进行经常化的长效救助。注重解决特困职工日常的急难救助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和划拨一定额度的特困职工生活救助资金,为年底、年初集中慰问走访等活动提供财力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领取《特困职工救助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每年通过市总工会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给予低保家庭同等的优惠补贴政策(自来水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补贴5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每户每月优惠供应1瓶、补贴5元,电费每户每月补贴10千瓦时)。

   四、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的就医难问题。我市已经制定了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文件,现在关键是抓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相应救助。积极探索、加快建立我市少年儿童大病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办法》,把特困职工家庭中的非参保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等严重疾病的对象发放《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IC卡,依托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切实减轻特困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

   特困职工所在的企事业单位要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义务,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五、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凡持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及初中),学校要全免学杂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幼儿园、市属公立学校(高中、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给予减免50%以上的学杂费或酌情全免。教育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继续发挥在教育帮扶方面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爱心助学、结对帮扶等形式为特困家庭奉献爱心、提供资助。深入高校学生与特困职工子女结对开展“义务家教”活动,切实保障每个特困职工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对领取《特困职工救助证》的特困职工要参照《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对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公有住房减租和补贴;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特殊对象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规定分配廉租住房;特困职工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政府重点工程或实事工程建设拆迁对象的,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定销商品房价格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居住非市直管公房的特困职工家庭,其产权单位比照执行。

   七、建立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进一步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健全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群众对企业欠薪问题的举报,并采取监督、查处、清欠和完善报告制度等有效措施,依法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全面执行《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对易发生欠薪现象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保护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权益。

   八、深化完善党员干部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机制。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党员干部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的意见》要求,市各级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结对帮扶活动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与特困职工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着重帮助解决职工本人及家属的就业、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实施生活援助。帮扶形式可以是一名党员、干部帮扶一户,也可以一个党小组、团小组、工会小组、科室或部门集体帮扶一户或几户,要确定具体的帮扶联系人或部门,切实帮助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的重大困难。

   九、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满足特困职工法律援助需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法律援助社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都能获得及时的、合格的法律援助。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应援尽援、尽援优援”,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困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要加快组建职工律师团,全面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保局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房管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城投公司

   二○○五年二月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的要求,本着“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扩大苏州市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售房范围。逐步扩大售房范围,除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外,其他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可按本实施意见出售。

   (一)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房;

   (二)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三)代管的住房;

   (四)产权尚有争议的住房;

   (五)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六)有合用部位(以自然间为准)的住房;

   (七)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为:

   (一)砖混三等,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170元(甲级地段)、160元(乙级地段)、15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100元。

   (二)砖木一等,最低成本价980元;最低限价240元(甲级地段)、230元(乙级地段)、22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570元。

   (三)砖木二等,最低成本价720元;最低限价180元(甲级地段)、170元(乙级地段)、16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200元。

   (四)砖木三等,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170元(甲级地段)、160元(乙级地段)、15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100元。

   三、房屋折旧率。房屋折旧率为:每年2%,折旧超过60%的,按60%计算。经过翻建的住房以翻建竣工交付年份为准。经过中修、大修的住房折旧年数,以房屋产权单位的资产记录的折算年数为准。

   四、占地调节率。对住房占地面积大于住房建筑面积的,占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增加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出售单价,在原出售单价(含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另增加相应结构等级最低成本价的1%。

   独立宗地的房屋,在参加房改购房后再出售时,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砖混结构多层非成套单元式公有住房,出售时仍按售房回收资金的20%提取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六、办证方法。非成套公有住房大多数建造历史久远、历史资料缺失,为确保职工参加房改后能办理“两证”,可先行初始登记明确产权。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在签订房改售房协议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向购房职工颁发“两证”。

   七、凡向符合参加房改售房条件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仍实行地段调节率、层次调节率、房屋折旧率、工龄折扣率等优惠政策。

   八、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进一步做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住房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苏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文物局制订的《苏州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八日



   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

   为加强市区直管公房古民居的抢修保护工作,实行产权多元化、转让市场化,抢修保护工作社会化的运作模式,根据《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现对市区直管公房古民居抢修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直管公房古民居是指苏州市区直管公房中的151处控制保护建筑(见附件)及市政府确定的直管公房中的名人故居、优秀风貌建筑等。

   二、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是保护苏州古城风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尽快抢修保护好现存的直管公房古民居,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原则,允许和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直管公房古民居,实行产权多元化、抢修保护工作社会化、运作市场化。

   三、由市房管局根据直管公房古民居的危旧程度,陆续向社会推出一定数量的古民居上市出售或者出租,售价和租金标准按市场价确定。具备上市条件的直管公房古民居中的原住居民,由市房管局负责搬迁。出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市房管局协助办理。

   四、直管公房古民居抢修保护中需搬迁原住居民的,由市房管局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立项,立项后由市房管局参照拆迁政策,可对原住居民进行协商搬迁,也可通过市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对原住居民进行搬迁。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积极支持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工作。

   五、因直管公房古民居抢修保护涉及搬迁的原住居民或其他使用人,参照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涉及搬迁的原住居民或其他使用人可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方式,所需定销商品房由市房管局制订计划,报市政府核准后由定销商品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也可选择购买或租住由市房管局提供的直管公房。

   六、直管公房古民居转让,可以通过市场拍卖,也可以在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前提下议价转让,原住居民或其他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七、直管公房古民居转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原土地使用权者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出让金按市场评估地价的40%交纳。

   八、直管公房古民居出售或租赁后,应当及时变更保护管理责任人。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书。受让人负责直管公房古民居转让后的抢修保护,抢修修复方案须经市文物主管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欢迎海内外有识之士募捐,鼓励社会组织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筹集资金支持直管公房古民居的抢修保护。捐款修复直管公房古民居者,由市房管局发给捐赠证书。

   附件: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房内控制保护建筑名单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文物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房内控制保护建筑名单

  

序号

标牌号

名 称

时 代

地 点

1

003

谢家福故居

桃花坞大街 264 号

2

004

张宅

廖家巷 12 、 13 、 15 号

3

005

吴宅

桃花坞大街 120 号

4

006

瑞莲庵

齐门路星桥巷 13 、 14 、 16 、 18 、 20 、 22 号

5

007

尚志堂吴宅

西北街 58 、 66 号

6

008

关帝庙

西北街关帝庙弄 4 号

7

010

思绩堂潘宅

齐门路 77-84 号

8

011

佛慧庵

齐门平家巷 13 、 14 、 15 、 16 、 17 号

9

013

许乃钊故居

东北街 138 、 139 、 140 、 142 号

10

014

灵迹司庙

东北街 128 号

11

015

敬彝堂严宅

东北街 116 号

12

016

邓宅

仓桥浜 33 、 34 号

13

018

曹沧洲故居

阊门西街 59 、 61 号

14

019

余宅花园

清、民国

阊门西街 38 号

序号

标牌号

名 称

时 代

地 点

15

020

福济观

阊门内下塘街 132 号

16

022

庄宅

西海岛 3 号

17

023

陆润庠故居

阊门内下塘街 9 、 10 号

18

024

吴延琛故居

白塔西路 80 号

19

025

洪宅

清、民国

白塔西路 70 、 72 、 74 号

20

026

温宅

白塔西路 100 号

21

027

徐宅

皮市街 257 号

22

028

蒋侯庙

蒋庙前 19 、 21 、 22 号

23

029

潘奕藻故居

蒋庙前 2 、 4 、 6 、 8 、 10 号

24

030

吴宅

谢衙前 28 、 30 、 32 号

25

031

程宅

民国

皮市街 304 号

26

032

吴钟骏故居

潘儒巷 79 、 81 号

27

034

德裕堂张宅

狮林寺巷 72 、 75 号

28

035

太原王氏义庄

传芳巷 2 号

29

036

华宅

东麒麟巷 17 号

30

037

谦益堂潘宅

刘家浜 24 、 26 、 28 号

31

038

尤先甲故居

刘家浜 39 、 41 、 43 号

32

039

申宅

刘家浜 38 号

33

040

潘宅

五爱巷 36 号

34

041

玉器公所

周王庙弄 28 号

35

042

织造局旧址

五爱巷 10 号

36

043

王鸣銮故居

王洗马巷 26 、 28 、 30 号

37

045

蔼庆堂

清 [

王洗马巷 7 号

38

047

沈宅

三茅观巷 26 号,宋仙洲横巷 4 、 6 号

39

048

诵芬堂雷宅

包衙前 20 、 22 号

40

050

金宅

西百花巷 18 、 26 号

41

051

许宅

高师巷 2 、 4 号

42

052

张宅

高师巷 22 、 24 号

43

053

王宅

民国

曹家巷 28 号(新乐里)

44

054

季宅

马大箓巷 37 号

45

055

周宅

马大箓巷 9 、 11 号

46

056

顾宅

马大箓巷 26 号、高师巷 23 号

47

057

石宅

中街路 10 、 12 号

48

058

吴大澂祖居

双林巷 18 、 20 、 22 、 24 、 26 号

49

059

五路财神殿戏楼

范庄前 5 号

50

061

程宅

清、民国

闾邱坊 11 、 13 、 15 、 17 、 19 号

51

063

杭宅

白塔西路 115 、 117 、 119 、 121 、 123 、 125 号

52

065

陆宅

祥符寺巷 7 、 8 号

序号

标牌号

名 称

时 代

地 点

53

066

范烟桥故居

温家岸 17 、 18 号

54

067

潘遵祁故居

白塔西路 13 、 15 号,西花桥巷 3 号

55

068

王氏怀新义庄

西花桥巷 24 、 25 号,白塔西路 39 、 43 号

56

069

吴氏垂裕义庄

史家巷 46 、 48-1 号

57

070

梓义公所

清洲观前 34 号

58

071

玄妙观方丈殿

观成巷 16 、 17 号

59

072

天宫寺

明清

箓葭巷 10 、 11 号,天宫寺弄 1 、 3 号

60

073

陈宅

明清

箓葭巷 49 、 50 号

61

074

潘宅

悬桥巷 46 号

62

076

丁氏济阳义庄

悬桥巷 41 号

63

077

德邻堂吴宅

大儒巷 8 号

64

078

查宅

悬桥巷 37 号

65

079

端善堂潘宅

大儒巷 44 、 45 、 46 、 48 、 49 、 51 、 52 号,南石子街 12-3 号后门

66

080

丁宅

大儒巷 6 号

67

081

韩崇故居

大儒巷迎晓里 4 、 6 、 8 、 10 号,一弄 4 号

68

082

昭庆寺

大儒巷 38 号

69

083

郑宅

曹胡徐巷 3 、 5 号,东花桥巷 18 号

70

084

宋宅

曹胡徐巷 76 号

71

085

怀德堂凌宅

东花桥巷 10 号,姑打鼓巷 4 号

72

087

潘宅

东花桥巷 11 号

73

088

朱宅

曹胡徐巷 51 号

74

089

周宅

曹胡徐巷 17-23 号

75

090

徐氏春辉义庄

南石子街 10-1 号

76

091

潘祖荫故居

南石子街 5 、 6 、 7 、 8 、 10 号 , 迎晓里 12 号

77

092

韩宅

南显子巷 5 、 6 、 7 、 8 号

78

093

清慎堂王宅

大柳枝巷 9 号

79

094

邓氏宗祠

大柳枝巷 18 号

80

095

徐宅

大柳枝巷 13 号,丁香巷 28 号后门

81

096

笃佑堂袁宅

大新桥巷 28 号

82

097

庞宅

大新桥巷 21 号

83

098

沈宅

中张家巷 3 号

84

099

郭绍虞故居

大新桥巷 12 、 13 、 20 号

85

100

蒋氏义庄

胡厢使巷 34 、 35 号

86

101

唐纳故居

胡厢使巷 40 号

87

103

吴宅

中张家巷 6 号建新里

88

104

汪氏诵芬义庄

平江路 254 号

89

106

嘉寿堂陆宅

天官坊 8 、 10 、 11 号肃封里

序号

标牌号

名 称

时 代

地 点

90

108

怡老园后楼

学士街 209 号

91

110

毛宅

慕家花园 28 号

92

111

顾家花园

申庄前 4 号

93

115

潘奕隽故居

马医科 36 、 38 、 40 号

94

116

宣州会馆

吴殿直巷 8 号

95

117

张宅

绣线弄 13 号

96

121

宝积寺

塔倪巷 8 、 10 号

97

122

潘宅

颜家巷 16 号

98

123

庞莱臣故居

颜家巷 26 、 28 号

99

125

陈宅

明清

干将路 216 、 218 号

100

126

王宅

钮家巷 5 、 6 号新一里

101

127

孝友堂张宅

干将路 622 号

102

128

董氏义庄

大郎桥巷 61 、 63 、 65 号

103

129

王宅

明清

肖家巷 53 号

104

130

方宅

钮家巷 31 、 32 、 33 号

105

131

真觉庵

钮家巷 27 号,东升里 16 、 17 、 18 号

106

132

元和县城皇庙

肖家巷 48 号

107

133

艾步蟾故居

肖家巷 15 号

108

134

陈宅

钮家巷 8 号

109

135

田宅

建新巷 1 、 3 号

110

136

洪钧祖宅

西支家巷 8 、 10 、 11 、 13 号

111

137

沈宅

西支家巷 14 号

112

140

曹沧州祠

民国

瓣莲巷 4 号

113

141

吴宅

富郎中巷 20 、 22 、 24 号,太平桥弄 9 号

114

142

陶氏宅院

民国

盛家浜 8 号

115

143

忠仁祠

庙堂巷 16 号

116

144

范氏宅园

庙堂巷 10 号

117

145

沈瓞民故居

民国

富郎中巷德寿坊 3 号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