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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4期(总第40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5 年4月20日

目 录

   行政法规

   信访条例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度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市区2005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立同志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指挥部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工作“六个一”先行点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4(Total 40)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pril 20,2005

                                Content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on People's Letters and Visits

   Regulatory documents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su Province about Implementing and Ascertaining the State Council's Implementing Program for Overall Promoting Administration by Law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Suggestion of Doing Well the work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Defaults on Construction Cost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2005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bout Resolution and Assignment of Plan of Land for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in the year of 2005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Division of Work Among Mayor and Deputy Mayor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Hearing into Administrative License of Urban Houses Pulling Down and Their Reallocation in the City of Suzhou

   Policy Suggest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moting the Process of Modern Industrializ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Carrying Out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Opening the 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to Minors Free of Charge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and Issuing the Notice of Conducting A Project of Protecting Ethnic and Folk Culture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Speech Delivered by Comrade Yan Li at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Expanded)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mulgating the List of Enterprises For Whom the Committee of State Asset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Government Performed Its Duty as Their Fund Provider

   Circular of the Headquarters of Building A Nationwide City of Consumption With Confidence ofSuzhou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Criteria for Examination by Objects of Pilot Items of

   Six Ones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一月十日

信 访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苏政发〔2004〕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把《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纲要》提出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

   2.主要目标。适应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法治江苏的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显著提高。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3.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有序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依法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在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职权法定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调整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依法核定职责权限和人员编制。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减少行政机关职能交叉和重叠,防止职能空白和漏管失控,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5.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管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管理公开、便民、规范和廉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6.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7.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努力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8.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挥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除依法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9.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在提高质量。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立法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立法协调制度,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和建议的立法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及立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11.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制度。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适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建议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文化管理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等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1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将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1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实施情况,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1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五)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6.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机制,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健全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信访制度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调处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及程序,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业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18.全面加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内部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建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审查认定制度。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9.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实施国家赔偿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实行行政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

   20.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继续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21.健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体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

   22.明确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把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3.严格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24.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围绕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承担起协助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做好2005年度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2005年度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2005年度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4年,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5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是:确保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力争全部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目前,我市仍有拖欠工程款57164.52万元,478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21949.22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4588.25万元,其他项目30657.05万元。

   中心城区现仍有拖欠工程款6433.29万元,39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5640.52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573.95万元,其他项目218.82万元。

   吴中区现仍有拖欠工程款835.60万元,9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14.63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508.65万元,其他项目312.32万元。

   相城区现仍有拖欠工程款3888.70万元,16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3677.87万元,其他项目210.83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现仍有拖欠工程款4153.06万元,28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395.98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639.38万元,其他项目3117.70万元。

   高新区现仍有拖欠工程款2807.41万元,12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8.29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63.16万元,其他项目2735.96万元。

   张家港市现仍有拖欠工程款5650.04万元,44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1056.46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1331.00万元,其他项目3262.58万元。

   常熟市现仍有拖欠工程款18172.09万元,245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6519.93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383.344万元,其他项目11268.82万元。

   太仓市现仍有拖欠工程款5429.45万元,21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3991.97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286.70万元,其他项目1150.78万元。

   昆山市现仍有拖欠工程款7803.94万元,32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7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594.30万元,其他项目7131.64万元。

   吴江市现仍有拖欠工程款1990.94万元,32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565.57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177.77万元,其他项目1247.60万元。

   各地要对照市下达的任务,逐项排查,落实责任,积极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清欠任务。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重点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按照“谁建设、管理,谁负责、落实”的原则,政府部门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切实做好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要摸清本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建立详细台账;按规定制定还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偿清;要动态掌握工程款付款情况,拨付工程款时要优先考虑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工程结算审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快解决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房地产开发和其他项目拖欠比重较大,要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及企业的监管,督促债权债务双方依照拖欠界定标准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清理偿还拖欠。

   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保证担保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须提交业主工程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文件。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把好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产权发证关,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招标文件未明示的垫资施工;严禁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分包劳务必须具备资质,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合同;劳务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发包双方应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约或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和审核完成。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与监督管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对企业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并由农民工本人签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获得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2、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分包工程款或劳务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违法责任和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3、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担保(保证金)制度,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工资真正得到保障。

   (五)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协调处理好农民工上访事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都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有专人接处,在节假日要加强值班,对农民工的投诉上访做到及时接待、及时协处。要求各建筑企业在施工工地现场设立“清欠建筑民工工资告知牌”,公开告知相关事项。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重大群体事件,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急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及时协调处理。

   三、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清欠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各地清欠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有效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做好清欠工作。要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在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检查督办,加大处罚力度。对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做到及时曝光、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市清欠领导小组计划于今年6月份、11月份分别对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政府有关清欠政策规定,报道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清欠机构要加强沟通与联系,交流信息,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定期编发信息简报。

   (四)做好清偿拖欠工程款统计工作。各市、区清欠办要落实专人做好清欠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并上报拖欠数额、清偿数据和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情况;拖欠工程款单位应及时将清偿拖欠款进展情况报告当地清欠办;各市、区清欠办须在每月15日和30日,将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和农民工投诉上访情况报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对统计的拖欠额予以确认,向省清欠办申请核销。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2005年,我市清欠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清欠目标任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分解下达市区2005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通知

苏府〔2005〕31号

   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2005年度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确定,今年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为280万平方米。根据各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计划分解如下:

   市中心城区(含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100万平方米;

   吴中区:55万平方米;

   相城区:35万平方米;

   苏州工业园区:55万平方米;

   苏州高新区:35万平方米。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以防止市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正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府〔2005〕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正副市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阎立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外事、财政、人事、审计工作。

   汪国兴同志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工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政府法制、监察、信访、计划、体改、统计、金融、国资、税务、扶贫工作;协助市长分管财政、人事、审计、经济协作工作。

   周伟强同志分工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国内贸易、物资、物价、旅游、侨务、台湾事务、开发区、工商、海关、烟草、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外事工作。

   朱永新同志分工负责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地方志工作。

   江浩同志分工负责农业林业生产、农村经济、国土资源、水利水务、供销、粮食、农村绿化、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双拥、气象、人民武装工作。

   赵俊生同志分工负责工业经济、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个私经济和中小企业、质监、药监工作。

   谭颖同志分工负责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民族宗教、环境保护、城区工作。

   朱建胜同志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交通、市政公用、邮政、电信、园林和绿化、房管、房改、房地产开发、防震抗灾、人防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房管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管理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拆迁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人是指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拆迁项目建设单位。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发布公告,将拆迁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告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告采用现场发布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内。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组织听证的内容为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以及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作出许可决定的拆迁许可内容等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关系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和个人委托书(单位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到听证组织机关和公告告知的地点办理申请听证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每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有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组织机关组织一次听证。听证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听证组织机关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但不得少于15人;申请人直接参加听证。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经登记确定的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证纪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必要时也可设1~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本部门非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递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拆迁听证会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许可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及依据进行询问。

   (七)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府〔2005〕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国际制造业基地,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创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项目,对新获得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单位,新获得国家、省科技创业园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促进企业将技术创新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二)循环经济。一是用于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镇、企业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二是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计项目的企业,视项目大小给予奖励;三是对获得市级以上循环经济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分别给予奖励。

   二、鼓励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

   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6号)明确的政策意见要认真落实。对高新技术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予以资金奖励,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市政府确定的本年度重点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给予补助。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办加工贸易企业,带动外贸出口。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反倾销应诉,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反倾销应诉及复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三、鼓励发展规模经济

   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意见》(苏府〔2002〕96号)提出的11条扶优扶强政策,设立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重点对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试制项目给予补贴,对建立技术创新载体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资助,对重大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积极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设立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地方匹配以及转化项目培育。

   四、鼓励发展名牌和优势产品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明确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鼓励发展民营经济

   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苏发〔2004〕1号)精神,切实把工商登记、税费征收、融资担保、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创新、协作配套、开拓国际市场、创业辅导、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以及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

   六、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一)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用好市软件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平台、软件园建设,促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强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技术创新载体,在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三)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加强与中科院、教育部、科技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创办各类产学研联合体,对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支持。

   (四)加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科技投入。增加科技三项经费并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信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信息化的项目,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扶助。

   七、鼓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进步

   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7号令)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基金对推动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的积极作用,重点支持实施科技含量高、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小的新型工业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贯彻落实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等12部委于2004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04〕33号)。现就落实文件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督办文件精神落实工作。各市、区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名单于3月15日前上报苏州市专项工作小组(联系电话、传真:65222886)。

   二、各专项工作小组指导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场所开放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填写调查表。各地专项工作小组将调查结果汇总后,于3月25日前报送苏州市专项工作小组。对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设施和场所要限期归还,4月底前清理完毕。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文件精神落实工作,结合实际,认真部署,通过制定并执行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04〕33号)

   2.苏州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3.苏州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场所调查表(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一日



   1.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

   文办发〔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文物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政治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力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力度

   根据中央要求,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尚未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要于2005年1月1日前,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博物馆(院)、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要对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实行半价或1/4票价优惠;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有条件的纪念馆可对公众免费开放。

   文化馆(站)、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并与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相衔接,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凡学校组织在该设施内开展的集体文化活动免费。未成年人个人参与的文化活动实行半价优惠或免费。

   公共与学校图书馆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设定“未成年人参观接待日”,免费接待未成年人参观;对未成年人的借阅行为实行免费,对未成年人复印等收费项目实行半价优惠。公共图书馆要开设免费的未成年人阅览室或未成年人多媒体阅览室;面向未成年人举办的讲座、培训、展览等各种活动免费;向中小学图书馆(室)以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方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阅读使用的文献资料。

   要充分发挥各公益性文化设施提供精神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不能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它用。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场所开放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设施和场所要限期归还,最迟要在2005年3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二、免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思想道德建设内容

   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同时,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文化艺术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与文化艺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博物馆(院)、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要加强陈列展览的预见性和计划性,提高展品设计和制作水平,努力发掘和展示常设展览和短期专题展览中的爱国主义和思想道德建设内涵。举办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紧密结合的陈列、展览、知识讲座等活动,不断增强陈列、展览、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注意针对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积极探索新的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注重高新技术和材料的合理运用。各类科技馆还要发挥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辅导员的作用。充分利用多媒体等载体和采用亲身体验、自己动手等方式,激发未成年人对科学知识的兴趣和探索、创新精神。

   青少年宫、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儿童活动中心、文化馆(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从未成年人的需求出发,加强未成年人文化、科技等活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的活动,激励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参与意识和探索精神。组织未成年人业余合唱团 (队)、舞蹈队及其他文艺团体,广泛开展歌咏、音乐、舞蹈等文艺表演、比赛和艺术创作活动;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小型多样的知识讲座、读书、艺术培训、科学体验、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民俗文化活动,让青少年和儿童在愉悦身心、锻炼身体的同时丰富知识,增长技能,陶冶情操。

   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开设少儿阅览室、举办面向未成年人的讲座与培训、设立少儿集体参观接待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培养未成年人使用图书馆的意识,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实际需求的各种文献信息服务,让未成年人在使用图书馆(室)的过程中丰富知识,增长见识,提高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要制订具体借阅办法,积极向本社区或本市(地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开放。大专院校图书馆的读者可限定于中学就读和中学以上文化程度。

   博物馆(院)、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 (站)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级中心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制作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文化信息资源,制作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网站、网页、专栏,提供为广大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服务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文化活动。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对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实施免费开放的同时,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要求,制定各项制度,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一)完善工作制度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内外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和不断完善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免费开放后未成年人增多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制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积极预防各种设施的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场所要妥善处理好扩大开放和有效保护文物的关系,采用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和调整参观线路等各种方式,调控参观流量,确保文物与参观人员的安全。

   (三)规范管理和服务

   要进一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提供更加周到、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同时净化、美化设施和场所环境,营造安全、优雅、洁净的参观、活动和休闲氛围。

   (四)加强讲解员和辅导员队伍建设

   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取聘请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多种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讲解员和辅导员队伍。鼓励思想品德高、专业学识丰富、热心青少年教育、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和需求的有志之士加入辅导员队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招募大、中学生加入讲解员队伍。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讲解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五)调整开放时间,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各类纪念日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各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尽可能考虑到中小学生的学习时间和放假时间,因时制宜,调整服务时段,延长开放时间,充分满足未成年人课余时间和寒暑假期间参观、利用公益性文化设施的需要。

   要充分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以及科学文化艺术名人等杰出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纪念日,国家批准设立的科技活动周、学雷锋日、全国科普日、助残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配合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各类文化活动。

   (六)进行公示宣传

   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通过媒体,或在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以及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详细情况,便于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了解、参观、使用和监督。

   四、加大政府投入,争取社会赞助,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中发〔2004〕8号文件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要求,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投资,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至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拟建的文化馆(站)、科技馆、综合性的科技文化馆以及其他公益性文化设施,要按照服务对象向未成年人倾斜的原则,在设计和功能配套等方面考虑未成年人特点,适合未成年人使用。

   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

   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中央有关部门要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助,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运转和进行管理、维护的经费投入力度,为免费开放工作提供切实的经费保障。认真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和优惠开放所需补偿资金,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经费,落实增强接待能力、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手段所需资金,落实人员培训经费及增加业务时间、增强业务强度的必要补助,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免费和优惠开放后能够正常、高效运转。

   公益性文化设施单位要测算本单位实施免费开放和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所需补偿和补助资金,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规范、加强引导、积极扶持紧密结合自身业务、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享受文化服务的经营措施,积极开发富有教育意义和鲜明特色的服务项目,并且把为观众服务的经营项目做大做活。同时争取社会资金的赞助和支持,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多渠道投入的运行格局,进一步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更好地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服务。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逐步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央文明委要求,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组成“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由文化厅(局)牵头,包括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文物局、解放军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全国与各地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

   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能够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潜能,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各有关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重视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2.苏州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苏州市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

   组长:朱永新副市长

   副组长:汪长根市委副秘书长

   董宙宙市政府副秘书长

   缪学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福民市文广局、文物局局长

   成员: 陆凯市文广局副局长

   陈嵘市文广局、文物局副局长

   周矩敏市文广局副局长

   石建农市发改委副主任

   顾月华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鸿声市科技局副局长

   庞剑鸣市民政局副局长

   钱金泉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华东团市委副书记

   钱玲市妇联副主席

   柏京红市科协副主席

   莫登林苏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二、苏州市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

   办公室主任:陆凯市文广局副局长

   成员:吴小波市文广局办公室主任

   陈军市文广局文物处副处长

   陆前市文广局社文处副处长

   任协栋市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处长

   周祖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副主任科员

   陆惠琪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钟鸣山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处处长

   徐仲民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处长

   常旭峰市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吴琦团市委宣传部部长

   斯惠力市妇联儿童部部长

   叶瑞华市科协普及部部长

   陈永康苏州军分区政治部宣保科科长

   三、工作职责

   (一)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共同推进重点工作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务、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各市、区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对苏州市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向其汇报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办〔2005〕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文广局制定的《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贯彻落实《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推动全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全面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规划,分步有序实施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一项时间跨度长、涉及专业多、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统筹制定全面、长远的保护工作总体规划。要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步骤地循序推进,逐步实施。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保护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建立保护机构,配强工作人员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文化建设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要切实抓好组织管理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领导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的专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有效运作的工作网络。

   三、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坚实保障

   各地要按照《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规定,抓紧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抢救、研究、扶持与奖励等。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引入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禁止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实施保护工程。

   四、明确相关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合作,加强协调,齐抓共管。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工作职责,并列入考核部门和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阎立同志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苏府办〔2005〕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阎立同志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

   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市委九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政府的重点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狠抓当前、扎实工作,确保上半年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为率先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奋力冲刺。

   跨入新的一年,各级各部门继续高扬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旗帜,加快发展不动摇,奋力拼搏不松劲,推动全市经济在高平台上持续快速发展,实现了“开门红”。1月份,经济发展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工业生产快速增长。全市实现全部工业总产值811.2亿元,同比增长40.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699.1亿元,增长37.1%。二是对外贸易增势强劲。全市实现进出口总额96.3亿美元,增长51.6%,占全省的60.6%,其中出口45.4亿美元,增长52.7%。三是利用外资规模扩大。全市新批外资项目244个,新增注册外资20亿美元,增长19.3%,其中有验资报告的实际到账外资5.2亿美元,增长23.5%。外商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818.9万美元,比上年增加174.7万美元。四是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全市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0.1亿元,同比增收7.3亿元,增长32%。税收来源结构继续优化,私营个体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30.5%,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五是金融保持稳定。全市金融机构月末存款余额达4024.5亿元,比年初增加166.6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751.1亿元,比年初增加39.6亿元;贷款余额3027.9亿元,比年初增加100.4亿元。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这为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奠定了扎实基础。下一阶段,我们要按照“立足于快、服从于好、着眼于新、致力于本”的要求,居安思危,乘势而上,努力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确保上半年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刚才,吴中区政府、张家港市政府、昆山市政府、沧浪区政府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今年工作的主要思路及措施,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就抓好市政府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促检查作了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就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一、协调发展三次产业

   从当前我市一二三次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制造业已有相当规模,但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待加强。因此,下一步我们要在做大做强工业经济的同时,进一步稳定农业基础,发展壮大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在更高层次上协调发展。

   (一)切实抓好“三农”工作。继2004年中央以一号文件形式强调“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以后,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度锁定“三农”,充分说明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强调今年各项支农政策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已经实行的政策不能变,已经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我们要结合苏州实际,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一要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工作。重点是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更好地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城中村”改造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突破口,引导和鼓励农村工业向城镇规划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二要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抓好农业定位和产业布局,加快建设农业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启动建设农村生态休闲、优质种业、产品加工、出口创汇、特色精品和绿色高效农业等基地。做大做强水产、畜禽、稻米、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引导龙头企业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三要加快构筑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就业的相关措施,建立和完善以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农民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扶持,支持农民投资创业。结合春耕备耕开展科技下乡、进村入户、巡回指导和现场培训等活动,帮助农民提高致富技能。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构建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四要做好粮食供应安全保障工作。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建设高产优质粮田,认真落实扩大粮食直接补贴、粮种补贴、购买农机补贴规模和范围的各项政策,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加快建立粮食生产保护区,搞好与苏北、东北等粮食产区的产销合作,巩固市外商品粮基地。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培育发展粮食批发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二)推动工业经济再上新台阶。一要调整优化工业结构。重点发展高科技、深加工,低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的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积极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抓住我市被列为“国家信息产业基地”的契机,大力实施“IT产业双倍增计划”,力争今年年底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达30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30%。二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全面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推动名牌产品上规模、上水平,培育更多的扎根本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促进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经济的成长壮大。加强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做到竣工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切实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作用。跟踪调查银企合作项目,重点抓好对100项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新增长点项目,带动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三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降低资源消耗。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倡清洁生产,降低消耗,减少排污,提高土地和能源的利用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走出一条资源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效率、效益最优化的路子。四要推进市属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今年是市属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关键一年,要根据既定方案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力争年内基本完成市属非化工、医药类企业“退城进区”任务。五要合理调度生产要素。继续做好电力、能源、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平衡工作,及早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增强经济运行调节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加强对电力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调度安排,超前制定错峰避峰方案,组织企业有序用电,努力缓解电力紧张的状况。

   (三)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一要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抓紧制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构建物流运输、公共信息两大平台和沿江、沿沪宁交通线、沿苏嘉杭高速公路物流产业带,建设物流园区,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尽快形成布局合理、配置高效、功能齐全的现代物流体系。二要大力实施“旅游赶超”战略。加强旅游要素建设,开发旅游新品,开拓旅游市场,加快形成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旅游为重点、特色旅游为补充的旅游业发展新格局。精心组织“中国苏州国际旅游节”,继续以“水”为特色,做足“水”文章,充分展现“天堂苏州、东方水城”的独特魅力。积极开展赴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旅游促销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来苏州旅游观光。加强旅游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旅游集散功能,增加旅游咨询中心的布点,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三要提升发展商贸流通业。抓紧做好《苏州市市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修编完善工作,认真制定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审议制度和听证制度,并在组织实施上求得突破。支持发展社区便利店、超市连锁店。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扩大热点消费、培育主题消费、开发夜间消费、活跃农村消费。同时,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房地产市场繁荣稳定;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保险和社区服务业,努力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四要积极发展会展业。苏州已经具备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会展的硬件条件与环境。今年要在继续办好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新的、能树品牌的会展,进一步发挥会展业对服务业发展的拉动作用。

   二、大力推进改革开放

   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抓住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各方面改革意识增强的有利时机,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开放型经济是我市经济的优势所在,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继续实行“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开放、双向拓展,全面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

   (一)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一要促进民营经济加速腾飞。着力营造更加浓厚的创业环境、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更加高效的服务环境和更加开放的人才环境,鼓励自主创业,扶持本土创业。发挥政府的扶持、协调、服务功能,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继续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快打造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综合竞争力的优势民营企业。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作用,继续对市级担保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争取上半年全市担保机构担保能力达到30亿元。全面构筑信息咨询、共性技术服务、创业发展、人力资源、信用、社会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形成覆盖全市、面向民众创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方便高效的服务体系。二要推进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增资扩股、现金配股、股权继承等具有风险性、开放性的股权设置模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按照“民办民管、因地制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依法办事、合作经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联合起来投资创办各类富民合作社。扶持发展各类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管理、运行、分配机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三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探索建立既符合国家要求、又具有苏州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完善外派财务总监监督管理制度,抓紧研究制定《苏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办法》、《苏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缴暂行办法》和《苏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收入考核办法》。四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市属行政管理类以及参照行政管理类改革方式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完善人员聘用制,落实公开招聘制,推行领导公选制,探索岗位工资制,创新绩效考核制,并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后,要推进适应医院特点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院管理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实施市政公用领域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吸引战略投资者,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上加大力度、寻求突破。五要创新投融资机制。认真做好企业债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苏州工业园区12亿元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加快建设我市后备发债企业项目库,争取让更多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全力做好企业上市的服务工作,力争年内有4家企业首发上市。

   (二)不断提升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一要抓紧做好入世后过渡期的应对工作。对农业、医药、化工、电子等易受冲击的行业,加紧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之策,同时着手研究金融保险、商贸流通、电信等敏感行业的应对策略,最大限度地保障产业安全。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反倾销、反补贴的快速应对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市场风险。二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向上争取出口退税指标,扩大出口退税基数,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做到既有利于优化外贸结构,保持出口增长,又有利于促进地方财力的增加。坚持贯彻市场多元化的方针,在巩固和扩大欧盟、美国、日本、香港四大主体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东欧、中东、南亚、南美等新兴市场,不断优化出口市场布局。实施出口品牌战略,提高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比重。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和出口量大的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导向功能,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第15届华交会、第97届春季广交会和第10届日本大阪展,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三要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土地需求少、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基地型项目,提高产业层次、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引导和鼓励外商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和土地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能力,增强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力求农业和服务业利用外资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6月份,我市将在德国法兰克福和法国巴黎分别举办招商引资情况说明会,有关部门要细化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功,吸引更多的欧洲客商前来苏州投资。四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带动设备、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引导外经企业组建工程承包企业集团,提高境外工程承包能力。帮助更多的企业申请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壮大外经合作主体。发挥驻外经贸机构和境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构建国际经贸网络。五要做大做强开发区经济。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载体,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和资源集约利用。坚持把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全面完成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要加快新一轮开发,重点建设好出口加工区、科技中心等功能载体,提高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发挥出口加工优势,着力完善产业配套能力和人力资源配套能力,为更多地吸纳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创造有利条件。六要加大对内开放工作力度。加强与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的经济联合,着力引进资源集约型、能源节约型、环保清洁型项目和规模大、就业多、产业关联度高的龙头型项目。以接轨上海为重点,积极开展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区域合作水平。与西部城市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城市,在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装备业方面拓展新的合作领域。

   三、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

   城市化是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抓手,我们一定要把加快推进城市化作为苏州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实。

   (一)认真编制各项规划。上半年要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四沿”战略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环境卫生规划、消防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供水、污水、供电、供气等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完成北环快速路、南环西路快速路延伸、侍其巷、仓街、苏虞张连接线二期工程、虎丘路整治等相关道路及其附属管线的综合规划。完善苏州古城保护规划,继续做好沧浪、金阊、平江3个新城区的规划编制工作。推进规划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制定苏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深入开展规划研究,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快建设基础设施。近年来,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成在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要按照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城乡一体、配套完善的要求,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系统化、网络化、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框架。要确保苏沪高速公路10月底前建成通车,苏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和苏昆太高速公路年底前建成通车,沪宁高速公路苏州段年内基本实现8车道贯通。要加大沿江港口开发建设力度,建成太仓港区二期工程,年内苏州港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9个,货物吞吐量超过1亿吨。加强电厂电网建设,建成望亭电厂、华润电力常熟第二发电厂、张家港燃气-蒸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供等项目,以及一批输变电设施。加快实施“西气东输”配套工程,进一步扩大天然气供应面。基本完成苏州城市中心区防洪工程,启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现代化工程,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大力推进“数字苏州”和城市信息化建设,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城市各项功能和整体形象。市人代会确定的10项重点建成项目和10项新开工重点建设项目,是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重中之重,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从早安排、从头抓实,保质保量、全力推进。对于要求年内建成的项目,要倒排工期、狠抓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早日竣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8项实事项目都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组织实施。市发改委作为实事项目的牵头负责部门,要加大项目管理和考核力度,做好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要继续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进一步增强有关单位建好实事项目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争取项目早日建成,让群众早得实惠、多得实惠。市各有关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实事项目建设,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做到取信于民。

   (三)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围绕张家港、常熟、昆山市年内建成全国第一批县级生态市的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春季是绿化的大好季节,要一着不让地抓好春季绿化工作,重点加快推进环古城河风貌保护三期、石湖景区一期和虎丘西部景区等绿化工程建设。这项工作要抓紧排出计划,细化布点,明确完成时限。要大力推进“绿色家园、绿色通道、绿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洁净家园、美化城市”活动,加快建设国家和省、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进一步保护山体资源,严禁非法开山采石,严禁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下大力气实施采石宕口整治和山体复绿等工作。加强水污染防治,年内要全面完成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目标和阳澄湖水污染防治二年行动计划目标。加快建设市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上半年要实施6个片区的污水支管到户工程,建设雨污水管道50公里,完成福星、娄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城市长效管理。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基础管理作用,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健全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定期联合执法制度和工作联系单制度,大力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广泛开展城管创优、“天堂杯”达标竞赛、卫生红旗街道、安全卫生小区评比活动,在城市管理中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继续实施城市进出入口、市区环城高架路两侧、学校周边地区,以及河道“三乱”、无证摊点、乱涂乱贴、违法搭建等环境专项整治,下大力气解决市容环境中的突出问题。

   四、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正发生深刻的变化。在这个阶段,尤其要注重统筹兼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一)繁荣社会事业,促进社会进步。一要推进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十大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融合。积极向上争取,力争国家“973”和“863”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省重大科技成果专项、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专项在苏州实施。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年内建成25家市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10家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积极筹建中国苏南工业技术研究院。扶持发展骨干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扩大服务领域,拓展服务业务,延伸服务深度,提升服务层次,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二要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快实施《苏州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行动计划》,建设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基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段教育,力争高中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分别超过90%和50%。扩大中职招生规模,建好3个国家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提高至65%以上。扎实推进现代农民教育工程,上半年成人教育培训总量达到50万人次。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落实《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学校责任保险与专项资金。加大独墅湖高等教育区建设力度,完善城市综合服务配套功能,积极吸引教育机构入驻,年底区内各类在校生力争超过1万人。加快建设苏州国际教育园,南区基本建成,北区初具规模,管理要进入正常轨道。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已经协调好的分工和时序,各负其责,扎实推进。三要全力打造“文化苏州”。结合“6?28遗产保护日”,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把中国(苏州)国际民间艺术节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使之成为展示、交流民族民间文化精华的舞台。抓紧建设苏州博物馆新馆,确保6月底封顶,并超前谋划新、老馆展品陈列工作。加快筹建桃花坞木刻年画馆,制定馆藏品征集和陈列设计方案,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古村落保护规划,扎实做好古城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积极开展评弹、苏绣、桃花坞木刻年画、吴歌、宋锦、缂丝等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四要继续加强健康城市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宣传,实施“新苏州人”公共卫生服务工程、人群乙肝防治工程和健康教育“五进”工程。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效率,做好对职业病、艾滋病等重点疾病的防治工作。完善合作医疗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市、县级市两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抓好新建全民健身工程、健身点的布点选址及招标等工作,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10周年纪念活动以及市全民健身日暨全民健身周活动。组织安排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在我市的各项赛事,认真承办好世界轮滑锦标赛,全力备战第十六届江苏省运动会。

   (二)强化社会管理,优化社会环境。一要加大“平安苏州”建设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颠覆、捣乱破坏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加大对“两抢”、扒窃等多发性路面侵财型案件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社区警务运行机制,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控能力。严厉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持“平安苏州”的良好氛围。二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认真逐级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全年事故控制指标,坚决杜绝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控制、减少有重大影响的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工地和水上安全等专项整治,及时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认真做好化工企业搬迁、新设备调试等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救援部门的应变能力和救援水平。三要加强民事调解和信访工作。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市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理初信初访。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群众放心购物,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药品。强化税收征管和金融秩序整顿工作,打击偷漏骗税行为和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等经营场所,查缴淫秽、盗版等各类非法出版物,净化文化市场环境。五要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力争年内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0万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6%以上。建立失业保险预警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保障作用。完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巩固发展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并对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救助。

   五、努力开创政府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市正在全面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市政府各部门已全部列入第一批教育活动单位。在行政机关集中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就是要认真解决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民政府始终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根据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为民执政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推进政府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须成于实。抓落实是政府工作的职能定位,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实现今年工作目标,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抓落实也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反映着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基本功,体现着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落实就是实干,落实就要杜绝空谈。对市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就是要讷于言而敏于行,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关于今年政府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已经发文加以分解。各地各部门要做到长计划、短安排,一着不让、一丝不苟,从早抓紧,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714件,内容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方方面面。各级各部门要一以贯之地予以高度重视,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让代表和委员们满意。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要把实干作为一种工作作风、一种思想境界、一种政治责任来认识和对待,围绕既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抓紧每一天,走好每一步,真正做到脚踏实地不浮躁、埋头苦干不张扬。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将市委的决策、人大的部署转化为可操作的办法和措施,一件一件地抓落实,一项一项地加以完成。要居安思危,勇于面对困难,善于化解矛盾,着力在解决难点问题上求突破,在推进重点工作上求实效。

   (二)在强化服务上下功夫。我们的政府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各级政府和全体公务员都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大事、急事、难事抓起,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要全面实施《服务型政府建设纲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要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进一步增强行政服务效能。要完善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服务功能,抓紧将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理,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要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步伐,争取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入驻部门80%的审批项目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要深入开展“创优争先、建功立业”活动,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政府机关中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要切实抓好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界人士和广大市民,从公开办事的效率与质量、服务态度、规范执法管理、廉洁奉公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开展民主测评,特别是要把过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较低的部门、行业作为重点,加大评议力度,狠抓督促检查,促进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全体公务员都要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办好每一件公务,特别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做到马上办、现场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在加强学习上下功夫。当今时代是一个迅速发展、变化纷呈的时代,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新的知识不断涌现。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要当好领导,就必须坚持勤奋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担负起人民赋予的重任。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境界,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要适应苏州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注重学习国际经济贸易和现代科技知识,了解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趋势,以敏锐的眼光和全球视野推动工作开展和苏州发展。要刻苦钻研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法律法规以及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领域的行家里手,在尽量专业化的基础上博求新知并融会贯通,不断提高驾驭工作全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把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既要善于用理论指导实践,运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来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又要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

   (四)在廉洁自律上下功夫。廉洁是政府的第一形象。关于这方面的工作,市政府近期将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具体加以部署。重点是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和市委《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两个率先”顺利实现的决定》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在政府系统内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触目惊心的重大案件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吃的饭坚决不吃,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做到慎始慎终,慎独慎微,洁身自好,一尘不染。高尚的人格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改造和党性修养,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以无形的人格力量,努力提升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抓紧抓早今年的各项工作,对于实现全年目标意义重大。现在,任务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落实。让我们咬定目标,真抓实干,努力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府办〔2005〕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市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今后,市国资委履行职责的企业增加、减少或企业名称变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予以公布。

   附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1、苏州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苏州创元(集团)有限公司

   3、苏州物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6、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8、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苏州市会议中心

   10、苏州市信息化投资有限公司

   11、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



   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指挥部

   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工作“六个一”先行点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创消指〔2005〕2号

各创建成员单位:

   根据苏州市创建指挥部苏创消办〔2004〕20号《关于征求各创建成员单位对“苏州市创建工作‘六个一'先行点达标考核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在广泛征求各创建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决定将《苏州市创建工作“六个一”先行点达标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对照标准组织一次考核验收,凡通过达标标准单位,其名单于2月底前报市创建办,由市创建指挥部批准同意后通过媒体公布,以此强化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

   附件:《苏州市创建工作“六个一”先行点达标考核标准》


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指挥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创建消费放心一条街达标考核标准

     1、保持店内环境整洁,落实“门前三包,店内达标”责任。

   2、店招、店牌无缺字、残字、错字,店面装修整洁,做到亮化,美化,设置户外广告及时依法办理审检登记手续。

   3、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应挂在显著位置。

   4、营业员衣着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诚实守信,诚恳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5、特殊从业人员,如医药保健,房地产中介,餐饮等必须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健康证上岗。

   6、有进货、验货、上柜的相关手续,确实做到“八不经销”。

   7、称准量足,使用的计量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8、不做虚假广告,不得价格欺诈,不承诺无法兑现的内容。

   9、无超范围经营和异地经营,不在店外经营和流动经营。

   10、开展服务承诺活动,不经销假冒伪劣、非法出版物品、非法盗版物品以及危害人身健康商品(食品、药品),做到“谁销售谁负责”。

   1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2、安全防卫制度落实,消防、防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13、街面醒目处有创建工作社会化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和消费者投(申)诉指示牌。

   14、共同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苏州市创建消费放心超市(卖场)达标考核标准

   1、超市(卖场)有创建行业领导小组,明确商品质量监管有专人负责并开展有序工作。

   2、建立商品准入备案台帐,台帐规范,记录齐全,并有专人负责。

   3、对入市商品进行索证、索票,内容齐全、有效,资料归档规范、有序。

   4、对重点入市商品建立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管理办法及制度,入市商品要做到“二标”齐全,无超保质期和标签不全商品(食品)。

   5、对农副产品上市进行复检并设有专门检测室(点)和人,有检测台帐,有检测公示。

   6、肉、菜、粮、豆制品全面进行一卡、一单、一票、一帐制度。

   7、建立健全问题商品招回、下柜、退市制度,台帐齐全规范,专人负责。

   8、对报损销毁的不合格商品做到有鉴定、有记录、有台帐、有结果。

   9、超市(卖场)应设立消费者维权投(申)诉监督站(点),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处理。

   10、超市(卖场)应在醒目处专辟消费者投诉方式、方法须知,并采用店堂告知、公示牌、12315投诉牌等形式告知。

   11、落实专人,全面建立投诉受理、咨询、服务、友情提示等制度,归档并建帐。

   12、全面建立、健全、完善以社会承诺、卖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十项制度,做到上墙、进电脑、入行(业)。


   苏州市创建消费放心药店达标考核标准


    1、没有经营假冒伪劣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

   2、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3、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并将有关资料存档,规范进货渠道。

   4、购进药品必须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

   5、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进行验收,并建立完整真实的验收记录。

   6、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药品养护,建立相应的台帐。

   7、医疗器械应设专柜或专区。

   8、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销毁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9、销售药品时,处方药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10、明码标价,公平买卖,开具销售凭证。

   11、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对药械价格的规定,合理定价,杜绝药价虚高。

   12、不得有因价格被物价部门处罚的记录。

   13、不短斤缺两,坑蒙消费者。

   14、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算准确。

   15、在新闻媒体及店堂内发布的药械广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做虚假广告。

   16、不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械。

   17、营业时间,执业(从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药学技术人员需变更注册的,必须及时到药监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8、营业员应经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9、能正确指导顾客购买药品,正确介绍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诱导、误导顾客购买。

   20、无欺行霸市、店大欺客等行为,热情服务、真诚服务、文明服务,服务规范、语言文明。

   21、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公布药监部门指定的投诉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22、营业场所应卫生整洁,环境布置合理,柜台及货架整齐,标志醒目。

   23、空调、冰箱、排风、除湿、温湿度计等仪器设施应保持完好,并按药品特性要求正常运转。

   24、营业场所、仓库、办公场所、生活区应分开,过道畅通。

   25、有中药饮片配方业务的药店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泡制的设备。

   26、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倡导敬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有良好的经营秩序和购物环境。


   苏州市创建消费放心商品交易市场达标考核标准

   1、市场主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2、加强对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场内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3、建立商品质量、消费者维权、交易秩序及消防、卫生、安保等制度和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制度的落实,为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良的购物环境。上市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的标准。严禁假冒伪劣商品上市销售。

   4、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公示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事项、文明经营户以及违规经营户退场名单。

   5、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公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6、核验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并督促其悬挂于显著位置或统一悬挂,不得为无证照商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7、与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市场经营户违章违法率低于10%。

   8、场内交易做到划行归市、分类设摊,市场内商品经营户按核定的场地和上市商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

   9、市场内有良好的创建消费放心市场宣传氛围。


   苏州市创建消费放心百货行业达标考核标准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近两年来未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2、有目标的建立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的规章制度。

   3、建立科学的组织网络和管理制度,规范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职责。

   4、日常管理规范,工作记录详细齐全,检查、考核到位,质量管理有效。

   5、经营环境的场所、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规定要求。

   6、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能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和认定“合格”的证明。

   7、应急管理扎实有效。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如“火灾、自然灾害、传染病和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