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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5期(总第41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5 年5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 2005-2006 年度苏州市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书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 2005 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 2005 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发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 2005 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5(Total 41)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ay 20 , 2005

Contents

Regulation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f Management of the Special Fund for Paying Debts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t Municipal Level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Measures for Managing and Levying Tax on Sales of Commercial Housing by Real Estate Enterprisesin the Urban District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ssigning the Task of Long Term Management of Urban Environment in the City of Suzhou from 2005 to 2006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Key Points of Economic Restructuring in Suzhou in 2005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arking Lot of Motor Vehicles in Guanqian District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Suggestion in the Year of 2005 on Action Program of Building A Law-based Government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Plan of Tourism in the Ancient Canals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Policy Suggestion of Continuously Promot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Development-oriented Economy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Oversight over Finance and Taxa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Development Zone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Opinions of Implementing the Target Responsibility of Price Readjustment and Control in 2005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Notice of Levy and Collection of Employment Security Premium for the Disabled by Departments of Local Taxation Entrusted by the Municipal Bureau of Finance, Municipal Local Tax Bureau and Municipal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about Transferring the Notice of Opinions of Enhancing the Work of Loan Guarantee and Insurance for Motor Vehicles and Risk Forestalling and Resolving in Oper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about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s of Spending Some Capital from Land Rent and Transfer on Agriculture and Land Development by the Municipal Bureau of Finance and Municipal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about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of the Pre-appraisal Report 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11号

  市财政局、建设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拟订的《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行为,完善城市建设项目偿债机制,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特建立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建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管理。

  二、城建偿债资金主要来源

  城建偿债资金的来源为可用于城市建设债务还本付息的各种资金,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预算外城市建设资金收入;

  (二)土地拍卖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收入;

  (三)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四)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资产转让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债务还本付息的收入。

  三、城建偿债资金主要用途

  城建偿债资金用于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各类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形成的政府城市建设债务的还本付息,具体包括:

  (一)到期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二)到期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

  (三)短期贷款的“还旧借新”资金周转;

  (四)到期的信托、委托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债务;

  (五)融资利息。

  四、城建偿债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城建偿债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项收入均划入设立的专项资金专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建偿债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制订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适度负债。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依据各类资金来源的收入预测、城建支出需要和市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还本付息计划,制订当年的城建偿债资金收支计划,同时确定当年城建项目的融资计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调整计划的,应通过相同程序审批。

  (三)年度城建项目融资计划的执行。各融资平台应根据年度融资计划,以融资成本最低化和融资期限长期化为目标,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时间进度,制订具体的融资执行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四)年度城建偿债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市财政局应根据年度城建偿债资金收支计划,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并根据各用款单位的申请,按期及时拨付各项还本付息资金。

  (五)各融资平台应对市财政拨付的偿债专项资金和按照计划融入的城建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与自身经营业务的账户、账簿分设。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23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苏州市地税局:

  根据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办法,规范市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销售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在项目所在行政区注册项目公司(或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并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应由注册的项目公司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仍由企业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缴纳。

  三、市区各地税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发票领购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集中缴纳的管理。项目销售结束后,及时对项目公司使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

  四、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实行。

  五、实施细则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地税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05-2006年度苏州市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书的通知

  苏府〔2005〕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长效管理,营造城市优美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今年各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继续由市政府下达任务书,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同时结合每两年一次的国家卫生城市复查,将原来每年度下达环境长效管理任务并实施考核调整为跨年度下达任务和检查考核。现将2005-2006年度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书下达给你们,望各责任单位认真对照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城市环境长效管理的各项任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而努力。

  《2005-2006年度苏州市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书》下达给以下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市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广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体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人防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苏州报业集团、苏州工商局、苏州供电公司、苏州电信局、苏州邮政局、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苏州分公司、苏州火车站。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七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苏府〔2005〕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苏州市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

  200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要求,打好深化改革的攻坚战,进一步消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制性障碍,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第一个“率先”目标的实现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所有制结构

  认真实施“腾飞计划”,切实解决发展中碰到的突出问题,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民营经济的腾飞。一是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落实好政府出台的金融、税收、技术创新、品牌创立、人才培养、市场准入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激活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努力拓展民营经济发展领域。按照“非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三是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互助和商业赢利相结合的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加快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四是加强民营经济发展载体的规划建设。对工业小区、专业市场、特色街道、创业园等各类载体进行梳理和规范,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增强服务功能,促进资源合理分布、有效配置。五是促进民营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经济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一支与国际接轨的企业家队伍。

  二、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制订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收益收缴和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积极实施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现有国有投资主体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中。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继续处理好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帮助改制企业解决好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改制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和管理,培养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稳妥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按照既积极又稳妥原则,继续深化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改革。继续完成少数单位的改革扫尾工作。对燃气、自来水等具有垄断经营特性的公益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吸纳战略投资者和产权制度改革上寻求突破;对路灯、环卫等市政公用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抓紧推进;对尚未确定改革方案的几家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可行性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做好改革的深化完善工作。所有列入本轮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各种改革方式和要求,深化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真正实现使社会事业更快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的改革初衷和目标。三是解决好改革中的突出问题。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妥善解决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兼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四是统筹推进科教文卫各项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文化管理体制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实现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事业领域改革的协调推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四、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要求,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一是全面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政府从公共管理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加快制订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规定》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规定》,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二是继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研究制订我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逐步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效益。三是积极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积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采用BOT、BT等形式,将原来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改由社会资本来投入,继续做好国债资金争取工作,进一步拓宽项目建设的筹资渠道。四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与国土、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落实快速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以间接方式为主的有效监管和调控。

  五、积极利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为经济发展打造强势资本运作平台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一是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稳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争取今年有4家企业实现境内外首发上市。二是推进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制度创新,促进上市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做大做强主业,培育行业支柱龙头企业。三是积极发展债券、期货、产权、投资等各类金融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尽快形成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四是鼓励和扶持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增强实力和向外拓展业务,同时积极引进境内外著名的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五是在政策环境、人才战略、经营秩序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体制机制,为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创造更好的体制机制条件。一是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机制和劳动力市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构筑城乡联网的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农民就业培训服务体系,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为城市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出台农村社会保障续保实施办法,按照制度统一、逐步并轨的要求,完善在各类企业的农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和纯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市(区)试点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标准有别、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体化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不同需求,建立和完善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社会互助”等五项制度为中心的社会救助体系。三是认真实施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全面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股权设置、规范“三会”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改革;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富民(物业股份)合作”,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使其成为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四是全面推进“城中村”体制改革。按照“社改股、村改居、农房改公寓”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城市建设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三区联动、加快改革,消除两种管理制度并存的体制障碍,化解城乡反差,统筹城乡发展。

  此外,要认真组织实施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制度,落实“土地换保障”等措施,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要继续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合同内继续实现“零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七、推进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改革,完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

  在第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政策性意见。按照建立起与苏州城市地位和产业布局结构相适应的,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管理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组织开放化的行业协会体系的总体目标要求,通过发展一批、改造一批、引进一批,重点在苏州的支柱行业、新兴行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设立一批跨部门、跨所有制、跨地区的产品类和服务类的行业协会。创新体制框架,打破部门所有,实现由政府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使社会团体能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转变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八、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增强“安全网”的保障作用

  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覆盖范围全员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继续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积极做好“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点准备工作,二是探索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完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实施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医疗办法,抓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研究解决各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接续、转移等难点问题,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社会医疗保险发展。三是建立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机制。在全力完成农村养老保险扩面覆盖目标任务的同时,积极推行农村企业参加城镇保险,对农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等过渡办法,研究解决“一企两制”的问题,使农村企业职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逐步并轨。认真落实《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者相互流动。四是高起点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建立完善沟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社会保障网络系统,对退休人员实行社区动态管理,退休人员档案集中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水平。

  九、进一步深化城区各项改革,把构建和谐社会工作落实到基层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深化城区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城区综合功能,提升城区综合竞争力。一是完善城区企事业单位改革。适时推进城区环卫体制改革,建立环卫作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市场竞争机制、政府购买机制和社会监管机制。二是推进撤村建居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结合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建设,加快推进这项改革,有条件的社区直接进行集体资产公司制改革,让被征地农民“持股进城、按股分红”,真正打破被征地农民进城和创业的体制性障碍。三是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完善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改革,理顺城市管理职能,强化城管执法机制,加强对外来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快老新村和城中村的改善和改造步伐。四是扎实推进社会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开展以民主参与和社区服务为重点的第二批“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委会直选工作,全面开展以社区居民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评议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工作为内容的“双评议”活动,大力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全面推行以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意听证会、民主评议会为内容的“四会”制度。积极创建学习型、数字型、服务型、自治型等新型社区,探索创新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基层行政、社会组织的管理效能。

  十、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对审批行为的失职追究;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二是推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管理的有效办法,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三是规范和完善政府对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政府发言人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决策透明度。四是进一步理清政府、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五是切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诚信政府建设,扩大行政服务中心范围和领域,建立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坚持求真务实,为“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目标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平江区政府、市公安局制订的《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观前地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除了供乘客上下车、货物装卸暂时停车以外,专门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

  第三条 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观前地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停车诱导系统的规划、日常管理及维护,协助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诱导系统的规划,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予以劝阻,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国土、城管、人防、贸易、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观前地区控制性详规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观前地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报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机动车停车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施单向交通后的通行状况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七条 需要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凭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投资建设者或者受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停车场配套设施建设。社会、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全部安装停车场电子交通诱导牌,实行电子计时收费,并全面开展对外停放服务,实现观前地区“资源共享,统一管理”。

  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咪表” 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交纳占道费,专款用于区域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维护。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投资建设者或者受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经营管理者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物价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发售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对停车场实行收费服务。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越核定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实行先地下(含室内、外专用停车场)、后地上占道的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根据电子交通诱导牌,依次将车辆停放至社会、配建、占道停车场,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专项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区政府

  苏州市公安局

  二○○五年四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2005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2005年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2005年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现就2005年度贯彻落实《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个共同行为。因此,要保证行动计划能顺利实施,必须构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共同承担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委《法治苏州建设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和市政府《行动计划》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两个《纲要》和《行动计划》的具体意见,落实具体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重点抓好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从今年起,各级政府应将贯彻落实两个《纲要》,组织实施《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并将其作为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考核内容,于次年一季度进行考核。

  (三)从今年起,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报告本级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提交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专门报告本部门年度贯彻落实两个《纲要》及承担《行动计划》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对下级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每年都要进行定期督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应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解决。

  二、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启动《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

  根据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27条具体内容,2005年要重点做好以下5项工作。

  (一)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一是根据上级陆续公布的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调整我市依据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修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强后续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恢复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变相设立新的许可项目。要认真落实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加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力度。二是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重点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三项配套制度,以及市政府颁布的规章《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格式文本。三是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无违法收费现象、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落实和配套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2005年立法工作主要抓好三件事:突出重点领域立法、调整立法工作思路、加强立法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重点做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调整立法思路:一是由单纯部门上报立法项目向政府、部门、社会征集立法项目转变,保证立法计划的统筹、科学、实用;二是由行政许可法出台前的立法权限重点向对上位法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上转变,保证法制统一和可操作性;三是由设立行政许可为主向加快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四是由传统的立法模式向社会化、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转变;五是由立法为主向立、改、废相结合转变。建立和完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立法调研、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等制度。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搞好三项检查活动,即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行政许可法实施周年执法检查以及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要通过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等制度,强化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对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监督。抓紧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决策责任制度。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必须坚持予以撤销或变更,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和《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健全有关备案审查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上位法规定或有关要求的,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审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监察部门要按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

  (五)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提高对落实国务院《纲要》重大意义的认识,认真抓好对《纲要》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的学习,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要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全年法制培训的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公务员骨干培训,抓好政府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工具,加大向社会宣传两个《纲要》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力度,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5〕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旅游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经营有序、服务规范、管理有效、资源利用合理的水上旅游环境,促进苏州古城河水上游健康快速发展,打造“东方水城”旅游品牌,根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古城河(环古城河、上塘河、山塘河)水上旅游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督管理与经营开发

  根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旅游管理办法》,市交通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线路运行监督管理及与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市旅游、公安、物价、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环古城河区域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利用和统一经营管理,其中山塘河区域由苏州市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二、旅游集散码头管理

  根据码头建设规划和现有码头具备的安全设施条件,暂定将旅游集散中心码头(汽车北站)、火车站码头、苏州码头(南门轮船码头)、胥门码头和觅渡桥码头作为旅游集散码头,供水上旅游企业的经营使用。

  阊门码头为山塘河旅游线路的换乘码头。虎丘码头、枫桥景区码头为上下客码头。火柴厂旧址码头为古运河旅游公司游船的停泊码头。

  除上述码头外,环古城河其它码头因不能达到码头安全条件,除出现紧急救援情况外,暂不允许游船停靠,并由海事部门设立禁停标志。

  对现有从事水上游的企业实行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确定苏州码头由水城客运巴士公司经营,火车站码头由原经营公司经营,胥门码头由古运河旅游公司定点经营。集散中心码头、觅渡桥码头通过竞标或协商方式取得经营权。

  旅游集散码头应达到《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安全要求》(附件1)标准。码头产权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加强日常管理。

  各旅游集散码头必须在适当位置公布游船航线、航线票价、运行时间、服务承诺、接待服务标准、投诉电话等,便于游客选择和监督。

  三、水上旅游线路设定

  根据环古城河集散码头分布及水上旅游实际情况,可组合成环城河17条旅游航线和其它10条航线(附件2)。对各条旅游线的经营作如下规定:

  (一)在各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的企业都可经营环古城河游览线路。

  (二)在各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的企业都可经营至另一集散码头的区间线路,但不能在另一集散码头载客。

  (三)上塘河旅游线路由具备适应上塘河通航船只的企业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经营企业总数不超过两家。经营的线路为中标企业所在的集散码头至枫桥景区码头。

  (四)山塘河旅游线路,由环古城河5个集散码头经营的企业通过竞标,确定两家企业经营该线路。经营线路为中标企业所在的集散码头至虎丘。

  依据《山塘河水上旅游管理意见》(附件7),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山塘河内旅游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禁止非旅游船和机动旅游船进入山塘河。对经竞标确定经营山塘河游线企业所运送的游客,在阊门码头换乘山塘旅游公司的电瓶船,由山塘旅游公司负责免费从阊门码头游送至虎丘。未取得山塘河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则不享受免费换乘待遇。游客从虎丘乘坐游船至阊门码头不享受免票待遇,送达阊门码头的游客由经营山塘河游线的企业负责转运,并由山塘旅游公司做好衔接工作。

  四、线路经营权审批

  线路经营权属政府资源,现有经营企业需经交通部门批准其水上游线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陆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交通部门对在5个集散码头经营的古城河旅游线路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码头自主经营规定的线路。经审批获得环古城河游线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与城投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按每个船位收取每年500元环古城河设施使用、维护费。水上旅游线路每年审批一次。

  五、水上旅游管理

  (一)游船管理及服务

  各类游船必须符合《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附件3)和《苏州古城河游船治安安全条件》(附件4)及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山塘河内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中“山塘景区游船特别规定”要求。

  古城河水上游的游船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交通、公安、环保、城投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环古城河的具体条件,每年制定各旅游集散码头游船投放调整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旅游线路及集散码头的经营,采取竞标方式取得经营权,未取得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水上经营活动。

  游船的报废更新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游船在报废更新中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更新船只的总座位数不能超过报废船只的总座位数。

  游船接待游客应认真执行《苏州古城河游船接待服务标准》(附件5),履行向游客承诺的规范服务内容,努力做到优质服务。市交通及旅游部门要对游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达到管理规范、操作熟练、文明服务的要求。

  (二)票价管理

  每一条水上游览线路由物价部门确定线路票价,票价中包含环古城河设施使用费和运营费两部分。根据市物价局制订的《关于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的意见》(附件6),古城河游览基本票价为1.8元/人?千米(内含环古城河设施使用维护费0.09元/人?千米)。豪华型船在基价上加价30%,普通船在基价上减价20%。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的旺季,票价可上浮30%。团队票价优惠不超过30%。具体线路经营价格由经营企业向物价部门申请批准后执行。企业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三)监督管理

  近期,由旅游、公安及交通、海事、运管等部门依据《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对现有游船组织一次全面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游船限期整改。到200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的实行强制淘汰。

  六、鼓励开发水上旅游项目

  随着环古城河水上游运行的逐步规范和旅游码头等配套设施的完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水上旅游的开发和经营,丰富游线内容,充分体现东方水城特色。

  (一)开设水上巴士。环古城河沿线景点码头及水陆换乘码头基本完善后,采取竞标方式确定1至2家水上游企业开通环古城河水上巴士游线。

  (二)开展水上特色游。在划定水域规定时段试划手摇船,开设水上超市购物、特色餐饮等游览项目,做旺水上旅游。

  (三)古城内河游。古城内具备条件的河道鼓励开展水上旅游,形成古城内外互动的水上旅游线路。

  (四)景点周边水上游。枫桥景区、耦园、盘门、金鸡湖等景点,可充分利用其周边水域,采取划定区域、自主经营、规范服务的方式开展水上旅游,丰富景区点游览内容。

  (五)开展郊区水上游。鼓励具备运营资质及船舶条件的企业经营同里、周庄、石湖等郊区水上游线路。

  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安全条件

  2.苏州古城河旅游航线

  3.苏州古城河水上游游船标准

  4.苏州古城河游船治安安全条件

  5.苏州古城河游船接待服务标准

  6.关于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的意见

  7.山塘河水上旅游经营管理意见

  1.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的安全条件

  一、客运旅游码头的设置地点不得影响该航段船舶正常航行安全及恶化通航环境、通航条件。

  二、禁止在弯曲、狭窄、桥梁、船舶密集区、危险货物储运区、取水口、排水口等水域设置客运旅游码头。

  三、客运旅游码头的前沿长度、泊位水深、航道水深以及周围通航条件,必须满足靠泊船舶的总长、总宽、满载吃水以及船舶靠离码头、回转等操作的需要。

  四、客运旅游码头应当设置坚固的系泊设备、必要的避碰以及船岸间安全可靠的连接设施。

  五、客运旅游码头原则上不应采取直壁式。确需设置直壁式的,应当增加船岸间的连接设施,以减小船舶与岸壁间垂直距离的落差。

  六、客运旅游码头必须设置供游客上下船舶的防冻、防滑安全设施、消防、救生设备以及防油污、废弃物回收装置、内河交通安全标志、旅客上下码头安全须知牌。

  七、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八、浮动码头的设置,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设置范围、用途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条件的评估的基础上,经船检部门对该设施检验合格后,方可按上述要求设置。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

  2.苏州古城河旅游航线(17条)

序号

航 线

里程

( km )

规定航行时间

( min )

备注

1

环古城河线

15.2

90

 

2

旅游集散中心 - 胥门(西线)

4.9

30

 

3

旅游集散中心 - 胥门(东线)

10.3

60

 

4

旅游集散中心 - 苏州码头(西线)

6.9

45

 

5

旅游集散中心 - 苏州码头(东线)

8.3

50

 

6

旅游集散中心 - 觅渡桥(西线)

8.9

55

 

7

旅游集散中心 - 觅渡桥(东线)

6.3

40

 

8

觅渡桥 - 胥门(西线)

4

25

 

9

觅渡桥 - 胥门(东线)

11.2

65

 

10

苏州码头 - 胥门(西线)

2.1

15

 

11

苏州码头 - 胥门(东线)

13.1

80

 

12

火车站 - 觅渡桥(西线)

8

50

 

13

火车站 - 觅渡桥(东线)

7.2

45

 

14

火车站 - 胥门(西线)

4

25

 

15

火车站 - 胥门(东线)

11.2

70

 

16

火车站 - 苏州码头(西线)

6.1

40

 

17

火车站 - 苏州码头(东线)

9.1

55

 

其它航线( 10 条)

序号

始 发 码 头

航线

里程( km )

规定航行时间( h )

备注

1

旅游集散中心

虎丘

6.2

40

 

2

枫桥景区

6.3

40

 

3

火车站

虎丘

5.3

35

 

4

枫桥景区

5.4

35

 

5

觅渡桥

虎丘

9.7

60

 

6

枫桥景区

9.8

60

 

7

苏州码头

虎丘

7.8

50

 

8

枫桥景区

7.9

50

 

9

胥门

虎丘

5.7

40

 

10

枫桥景区

5.8

40

 

  3.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船标准

  一、基本标准

  (一)船体材料可用钢质、玻璃钢或木质,如用其他材料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

  (二)采用机驾合一装置,不准采用后驾驶。

  (三)动力可采用三缸及以上的柴油机、四种程舷外汽油机或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其他动力装置。所有船舶必须在空载时到指定水上加油站加油。

  (四)船舱内噪声低于75分贝,离河道中心线30米处低于70分贝。

  二、船容船貌

  (一)游船造型以仿古“画舫”(Pleasure-boat)为主基调。充分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内涵;以其他船型为补充,充分体现苏州的包融性。

  (二)玻璃、装饰件整洁光亮,船体外观无锈斑。

  (三)客舱内装饰协调,干净整洁,座位舒适无破损。

  (四)游船上公用信息符号符合国家2000标准。

  三、设施设备

  (一)游船须配备高频对讲机。

  (二)游船航行信号设备须齐全有效,夜航船舶符合夜航要求。

  (三)游船须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配备消防设备。

  (四)游船要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和船员数,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其中5%为儿童救生衣,并配备适量的救生圈。

  (五)游船须配备音响和视频设备。

  (六)游船上的服务设施应设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牌,应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明显的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

  (七)游船上须至少备有急救药箱一个,并有一名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

  (八)游船不得设置明火厨房。

  (九)游船须设置垃圾和油污水收集装置。

  (十)游船须配备冷暖空调,开放式游船除外。

  (十一)30客位以上的游船须设非直排式厕所。

  四、主尺度规定

  (一)上塘河线:游船总宽不大于3.6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2.5米。

  (二)环城河线:游船总长不大于30米,总宽不大于6.2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3米。

  (三)古城内河线:游船总宽不大于2.5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1米。

  (四)自助游线:钢质,配置双主机,航速不低于15km/h,总长不小于20米,总宽不小于4.8米。

  五、山塘景区游船特别规定

  1、主尺度规定:游船总宽不大于2.7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2米。

  2、船体材质:可用钢质、玻璃钢或木质(木质船限制在10米以上手摇船),如用其他材料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

  3、游船动力:不得使用机械动力。

  4、船容船貌:客舱内装饰协调,干净整洁,玻璃、装饰件整洁光亮。

  5、设施设备: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和船员数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其中5%为儿童救生衣,并配备适量的救生圈;备有急救药箱一个;设置垃圾收集装置。

  六、附则

  经营苏州水上游的游船须按照本标准进行建造。现有或正在建造的游船不符合本标准的,将予以整改,2005年12月31日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强制退出市场。

  苏州水上旅游船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

标 准

豪华型

游船造价每客座 2 万元以上;游船客舱内噪声控制在 64 分贝以下;游船配置冷暖空调、视频音响、可调节航空座椅及桌子、吧台(有冷热饮料供应)、卫生间(设有梳妆镜、梳妆台、洗手池、烘干机等设备);游客人均活动面积在 2 平方米 以上;客舱净高不低于 2.1 米 。

标准型

游船造价每客座 1 万元以上;游船客舱内噪声控制在 70 分贝以下;游船配置空调、电视音响、卫生间、软座椅。

普通型

游船造价每客座 0.5 万元以上,游船客舱内噪声控制在 75 分贝以下;游船配置符合《苏州水上旅游船标准》规定要求。

  4.苏州古城河游船治安安全条件

  一、游船建造设计方案应报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竣工后应须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单位内部应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加以落实。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经营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

  六、游船单位所属游船核定总客位低于50座应当配备兼职保安人员,核定50座以上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总人数的2%。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苏州市公安局

  5.苏州古城河游船接待服务标准

  (一)游船必须按规定线路、区域组织游览,不得超载、无故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二)游船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统一着装,装扮得体,尤其要保持口腔清洁,不得有异味。

  (三)要维持正常乘船秩序,坚持安全操作,安全行使,匀速行船,确保行船安全。

  (四)主动向游客宣传安全规定和乘坐规则,拒绝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携带危险品及污染乘坐环境物品的游客乘船。

  (五)接待游客要姿态端正,用语文明,和蔼可亲,热情周到,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六)不向游客兜售商品及索要小费,不托游客代购物品。

  (七)积极主动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八)游船必须配备导游员或者导游设备,语种能满足需要,导游词(讲解)准确、通畅、生动。

  (九)游船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窗明几净,船舱内空气无浑浊、异味,至少每批次打扫一次。

  (十)制订游客遇险应急救治方案,遇有险情必须及时组织游客脱离危险区域,并全力组织抢救。

  (十一)在迎送游客时,要微笑服务,主动搀扶游客上下船,提醒游客不要遗忘物品,主动征求游客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十二)在游船适当位置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水上旅游企业应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游客,上报给旅游主管部门。

  苏州市旅游局

  6.关于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

  水上游览票价的意见

  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经过几年改造,环古城水域及两岸面貌焕然一新,千年护城河成为苏州旅游的一个新景点。我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从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苏州古城水上旅游资源,加强水上旅游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出发,现提出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安排意见:

  一、现行水上游览价格

  目前在环古城河内从事水上旅游的单位共六家,机动客船69艘,游客座位2082座。水上游览线路主要有四条,其价格分别为:

线 路

里 程

价 格

环古城河

15 . 2 千米

7-30 元 / 位

觅渡桥 - 胥门万年桥

单程 4.5 千米

7-10 元 / 位

火车站 - 虎丘

单程 4.3 千米

30 元 / 位

火车站 - 寒山寺

单程 5.1 千米

30-40 元 / 位

  二、价格安排指导思想

  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体现苏州特色,以打造苏州旅游新品牌为出发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苏州古城水上旅游资源,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保护游客合法利益,符合价格政策法规,合理确定价格水平。

  三、水上游览价格意见

  (一)价格构成要素

  1.各项企业开支(根据水城客运巴士公司提供的资料):

  每接待一位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的游客平均成本为23.2元,折算每人每千米1.53元。

  (1)各种税金1.99元,占票价的6.63%(其中:营业税3%,教育附加为营业税额的4%,城建附加为营业税额的7%,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10%核定利润、并按33%缴纳);

  (2)各项基金、规费2.96元,占票价的9.87%(其中:财政风险基金、粮食基金合计2‰、防洪基金1‰,三项合计3‰、0.09元,人防、人民教育基金、环境卫生费按人员折算为0.12元,运管费按收入1.5%计0.45元,旅客保险费3%计0.9元,航养费、港务费两项按吨位、马力折算为1.4元);

  (3)燃(润)油5.4元;

  (4)工资及工资性费用5.8元;

  (5)折旧2.4元;

  (6)修理费1.2元;

  (7)企业营销管理3.45元。

  水城客运巴士公司今年1-8月份接待40190人次,营业收入109.5696万元,成本支出93.1681万元,净利润16.4015万元,平均每天接待164.71人次,平均票价27.26元/人,平均成本23.18元/人,平均净利润4.08元/人。按其公司7艘游船、300只座位、1-8月244天计算,每天的座位利用率54.90%。

  2.环古城河改造维护相关费用:

  (1)环古城风貌河道保洁费用

  由于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的开发利用刚开始,配套管理尚未形成,市民和游客的素质有待提高,河道漂浮物打捞任务仍将继续。据市城投公司测算,环古城风貌河道漂浮物打捞开支约50万元/年(10条船),垃圾清运费50万/年,日常开支合计100万元/年。

  (2)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改造投资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改造第一期投入12亿元,第二期预计28亿元,合计40亿元。

  (3)环古城风貌景观灯光工程成本

  据市路灯管理处介绍,现环古城风貌景观灯光工程一期投资为2000万元,二期预计为5000万元;年维护费一期300万元、二期750万元;用电容量一期1100kw、二期为2500kw,年使用电费一期92万元,二期208万元(电费按每天开灯4.5小时,全年1600小时,电价0.52元/度计算),维护费和电费两项合计开支为1350万元/年。

  上述三项投入中,环古城风貌河道保洁费用,根据市政府第45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议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与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经营单位签定有偿使用合同,按每年每座位500元的标准收取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以2082只客位计算,全年可收入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104.1万元。以全年365天计算,水上游览经营单位平均每天每只客位支出1.37元,按环古城河航程15.2千米计算,每座每千米0.09元。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改造投资,建议待水上游览经营单位游船座位利用率提高后通过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逐步回收;环古城风貌景观灯光工程成本,建议列入财政预算城市维护费中路灯电费科目。

  (二)票价的具体安排意见

  根据目前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的经营成本、游览线路、游船船型、季节差异等实际情况;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的建设投资、维护保洁等支出情况,我们建议: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游览基本票价(标准型船)为1.8元/人﹒千米(企业成本1.53元、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0.09元、企业净利0.18元),豪华型船在基价上加价30%(2.34元),普通型船在基价上减价20%(1.44元),游览票价保留到元,尾数四舍五入。具体线路游览票价由我局按此规定进行审批。各主要游览线路价格水平见下表:

  上述游览票价旺季可以上浮30%,旺季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团队票价优惠不宜超过30%;对于船型的认定,由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旅游部门实施;游船提供的餐饮、食品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线 路

里 程

普通型船票价

标准型船票价

豪华型船票价

环古城河线(环线)

15.2 千米

22 元

27 元

36 元

旅游集散中心 - 觅渡桥(西线)

8.9 千米

13 元

16 元

21 元

觅渡桥 - 胥门(西线)

4 千米

6 元

7 元

9 元

苏州码头 - 胥门(西线)

2.1 千米

3 元

4 元

5 元

火车站 - 觅渡桥(西线)

8 千米

12 元

14 元

19 元

火车站 - 苏州码头(西线)

6.1 千米

9 元

11 元

14 元

  四、有关配套建议:

  (一)水上游采用统一线路方式。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经营的市场准入宜采用线路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同一线路应安排不少于2家经营单位,以保持适度竞争、防止垄断。

  (二)水上游售票点(码头和游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售票处应当公示游览票价、服务内容、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票价表样张见附件)。

  (三)规范水上游票据。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应使用统一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

  (四)加快导游培训。针对目前大多数游船无导游或导游设备的实际情况,根据市政府第45号令第二十条第㈤项的要求,应尽快制作统一讲解词,培训专职导游,并明确不同线路的导游服务、空调使用等标准。注:《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空调车应当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当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五)明确夜间亮灯时间。我们建议夜间开灯时间不分季节、与路灯同时开灯;关灯时间分别为春、秋季(3-5月份、9-11月份)晚上10时;夏季(6-8月份)晚上11时;冬季(12-2月份)晚上9时30分。遇特殊情况,应服从市政府统一调度。

  (六)鉴于至寒山寺、虎丘的两条线路部分河道不在环古城河内,要参照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该部分河道及沿岸的日常保洁等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并做好线路开通前的突击整治。

  (七)根据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建议尽快成立古城河风貌景观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水上游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沿岸营业场所的招租和管理、两岸景观灯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河道保洁等与水上游相关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水上游览的各项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宜明确牵头部门或实行统一执法。

  对于现财政给予水上漂浮物打捞的专项补贴暂继续保留,待有偿使用费收入达一定规模后逐步取消。

  (八)要加强对游船达标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使之质价相符。

  (九)鉴于目前游船经营者负担较重、座位利用率低、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投入需要回收、水上游经营活动需要规范、水上游游览价格上升空间有限等因素,建议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控制,努力提高游船座位利用率;对于地方征收的财政风险基金、粮食基金、防洪基金、人防基金、教育基金、环境卫生费等基金、规费减半收取,提高游船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扶持水上游的发展。

  苏州市物价局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表

 

游览

线路

游船

类型

游船

名称

开船

时间

游览

票价

(元 / 人·次)

服务内容

里程

( km )

时间

(分·不少于)

导游

讲解

客舱

温度

卫生间

 

 

 

 

 

 

 

□有□无

□有空调□无空调

□有

□无

 

 

 

 

 

 

 

□有□无

□有空调□无空调

□有

□无

 

 

 

 

 

 

 

□有□无

□有空调□无空调

□有

□无

  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投诉电话:12358

  苏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

  7.山塘河水上旅游经营管理意见

  根据市政府〔2004〕13号、139号专题会议纪要,为了保护山塘河风貌,促进山塘河水上旅游的发展,对山塘河水上旅游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促进山塘河水上旅游的发展,根据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进程,按照“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同意委托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山塘河(山塘桥至西山庙桥)水上旅游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经营年限为5年,经营期满前三个月由经营单位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报市政府批准或由政府有关部门重新调整经营单位。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由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公司对山塘河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二)为了充分体现山塘河小桥流水人家的水乡风貌,切实保护旅游环境,在委托经营期限内,禁止非旅游船只(特殊船只除外)及机动旅游船只进入山塘河。乘坐机动旅游船的游客进入山塘河必须在山塘河与环城河交界处码头(阊门码头)换乘山塘旅游公司的电瓶船或手摇船进入山塘河。在山塘河内行驶的山塘旅游公司的船只不列入环城河水上旅游船只招投标经营范围。

  (三)山塘河水上旅游线是苏州环古城河水上旅游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竞标确定经营山塘河游线的企业的船只所运送的游客,在阊门码头换乘山塘旅游公司的船只,由山塘旅游公司负责免费从阊门码头游送至虎丘。未取得山塘河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则不享受免费换乘待遇。对从虎丘上船的游客则均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市城市投资公司根据经营山塘河旅游线企业的营运状况,按一定比例返回山塘旅游公司部分资源开发费。

  (四)每天从阊门码头至虎丘的免费换乘时间自景点(虎丘)开园前30分钟开始至闭园前15分钟结束,其余时间不实行免费换乘驳运。每次换乘等待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节假日及大型团队要备有一定的机动运力,以满足驳运需要。

  (五)山塘旅游公司在转运途中应遵守与水上游企业约定的转运时间。同时应根据游客的要求在山塘河沿线作适当停留,满足观光、购物的需求。如游客需要进入景点游览,则需另行购买门票,并约定游览时间。

  (六)山塘旅游公司负责游客在换乘及驳运过程中的安全,要配备应急救生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对运输船只要定期安全检查,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七)山塘旅游公司要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服务人员要做到挂牌服务、礼貌待客、文明用语。对游客在换乘驳运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

  (八)山塘旅游公司要认真对待游客投诉。对游客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得到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因山塘旅游公司的原因造成重大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旅游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如果在一年内产生三次以上重大投诉的,由市旅游局报市政府取消委托经营的权利。

  (九)山塘旅游公司应根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经营管理细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苏州市旅游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市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现将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对全市外经贸企业发展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作为扶持对象的外经贸企业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出口经营权;

  (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四)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苏州市辖区内。

  第二条 对高新技术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一)出口产品为省科技厅认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以上年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中的软件出口企业,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软件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

  第三条 对农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农产品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本年度农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以上年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第四条 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由市政府确定的本年度重点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每年年初,市外经贸局会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开拓国际市场的导向和我市实际需要及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全市年度重点国际市场开拓活动计划,并以定额方式排入当年预算,作为组织和实施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 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减少收汇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出口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外贸出口。凡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反倾销应诉。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反倾销应诉及复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补助。

  第八条 当一个项目满足扶持条件,并且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扶持政策时,企业可就高申请其中一种,不得重复申请。

  企业当年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外经贸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领“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按照要求填报上年度申报项目后报送市外经贸局。逾期不申请者作弃权处理,不再补办。

  (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年度办理有关资金核拨手续。

  第十条 外经贸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必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出口软件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境外展览摊位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摊位确认书”、“发票”、“出国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补助的,必须提供境外加工贸易资格证书复印件、加工贸易业务汇总清册、出口报送单复印件等材料。

  (五)申请反倾销应诉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应诉通知书”、发票等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上年度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本年度出口额视作下年度基数,当年不享受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停止其享受政策扶持资格,并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税收属地征管原则,企业扶持资金由市各级财政相应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此前下发的《批转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9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外经贸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5〕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04年,全市各开发区在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不动摇,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经济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进一步推动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开发区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财税管理上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不是十分规范,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财务资料不够齐全;征收程序欠规范,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的财税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未雨绸缪,保证开发区建设健康顺利发展,特对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开发区财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财政税收的管理工作是开发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既要抓好开发区的发展,更要重视开发区的管理,管理不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监督不力,就会滋生违纪和腐败现象。要严格依照财政税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开发区的财税管理,并且依法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开发区财税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监督关系,消除管理盲区。

  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是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开发区财税管理工作的主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工作。

  各开发区所在市、区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承担各自的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及时消除管理盲区。

  为加强监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原则上苏州工业园区由苏州市审计局负责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其他开发区由所在地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苏州市审计局将结合财政决算审计进行抽审。

  三、认真抓好开发区财税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健全财税管理力量,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开发区财税管理水平。

  对现有财税管理人员队伍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调离;对财务力量不足的,要及时补足。要坚持持证上岗,不断更新财务管理知识。

  本通知下达后,各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开发区的财税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实施200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实施200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施200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2005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5%左右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现就苏州市2005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调控责任分解目标

  (一)对各市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自编指数)总水平,2005年预期调控目标为上涨5%左右。

  (二)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公房租金、市内公交票价以及民用电、管道煤气、自来水等13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见附件)。

  (三)对公安、建设、环保、国土、质监及工商、教育、卫生、房管、水利(务)、交通等11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实行收费总额控制目标责任制,即现行收费总额控制在2004年的水平上。

  二、价格调控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继续深化各项价格改革,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价格政策,制定和完善促进特色农产品、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的价格扶持政策,继续加强涉农价格监管,认真做好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等工作。继续推进水、电、煤气等价格改革,深化和完善世遗景点园林票价综合改革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缓解市区停车难矛盾等价格政策。同时,继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两条控制线”规定,严控制格出台新的调价项目。

  (二)努力保持主副食品价格的稳定。从生产的源头抓起,进一步增加“米袋子”、“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努力保持主副食品价格的稳定。加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建设,建立稳固的粮食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和应急保供体系,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继续推广“放心肉”工程。以粮食、农贸市场价格电子群显系统为依托,调控引导市场价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结合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评,促进市场价格动态长效管理。继续做好大宗蔬菜及主要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的公布工作。

  (三)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以减轻企业、农民和个私经济负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涉企、涉及个私经济和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年审工作,全面实行收费公示、付费登记和企业付费监测制度。继续加大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住房价格的专项治理力度。一是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二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全面推行门诊药品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三是重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全面推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

  (四)组织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农价、电价、房价以及教育、医疗、就业收费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的落实。以反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为重点,制止一切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充分发挥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作用。开展重大节日市场价格督查,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和价格异常的准备,及时查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五)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一是继续贯彻国家发改委1号令《价格监测规定》,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健全价格监测网络,提高价格监测质量,对节日市场主要商品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的价格监测,及时掌握价格最新动态,为政府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二是深入开展创建“诚信苏州”和“消费放心城市”活动,继续依托苏州市价格协会,改进和完善行业价格管理工作,依法指导行业价格活动,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六)建立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信息通畅、反映灵敏、数据准确、决策及时、调控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健全应急协调机制,完善法定工作程序,运用综合调控手段,确保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七)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要把贯彻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结合起来,继续强化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重点支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自主权,以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在收足用好现有价格调节基金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增强各级政府对市场物价的抗波动能力。

  三、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

  (一)继续坚持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把稳定市场物价,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作为各地、各部门的重要任务和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加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主要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市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由市政府分别与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相应分解,确保落实。

  (三)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执行情况,每月5日前报苏州市物价局,各区和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及相配套的供应量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次季10日前)报苏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继续实行市区及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布制度。

  (四)坚持市场物价动态监测、分析例会制度。市物价局要会同各有关责任部门,定期分析市场物价动态,检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决定重大的价格调控措施。

  (五)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年度考核奖惩制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物价局负责检查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提出考评奖惩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附件:苏州市区2005年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表

  苏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区2005年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表

编号

品名

计量单位

年零售价格水平(升幅)

责任部门

执行单位

备注

1

特等粳米

公斤

4.00 元

市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

 

2

特一面粉

公斤

3.60 元

市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

 

3

二级菜油

公斤

9.00 元

市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

 

4

猪后腿肉

公斤

18.00 元

市贸易局、市绿叶物业管理公司、市工商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5

鸡蛋

公斤

7.60 元

市贸易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6

鲜菜

公斤

25%

市绿叶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物价局,各区政府

市绿叶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7

白 砂 糖

公斤

5.40 元

市贸易局、绿叶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物价局,各区政府

糖烟酒公司、各零售企业

 

8

管道煤气

立方米

1.10 元

市燃气集团公司、物价局

市燃气集团公司

民用

9

民用自来水

立方米

2.70 元

市水利(务)局、物价局

市自来水公司

 

10

民 用 电

千瓦时

控制在省下达

的水平以内

苏州供电公司、物价局

苏州供电公司

 

11

公房租金

平方米

2.50 元

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

各房管所

砖混一等

12

市内公交

票价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水平

市交通局、物价局

市公交公司、巴士公司

 

13

医疗收费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卫生局、物价局

市区各医院

 

14

学杂、保育费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市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说明:表列价格水平为年平均价格,因市以上政府调整价格而影响调控目标完成,由市物价局经市政府同意,相应调整目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办〔2005〕46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决定从2005年开始,市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缴。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市区内(苏州工业园区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通知精神执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人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工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缴办法

  (一)每年3月底前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年报核报截止时间。各用人单位须在月底前携带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1.《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

  逾期未报送上述材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二)苏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将各单位应征收的保障金数据于3月底前传递给地税部门。

  (三)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地税部门每季度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征收情况。

  (五)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统一采用电子缴款方式,如缴款单位需要《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格式见苏财综〔1998〕210号、苏地税发〔1998〕112号)时,可到苏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凭电子缴款凭证进行调换。

  (六)地税部门将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账,待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按新规定办理。地税部门应于征收期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征缴的保障金连同产生的利息一并缴入苏州市财政局基金费专户,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省库和地方库,其中:5%缴入省库,95%缴入地方库。

  四、基金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三)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正常开展,残联按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税部门征收业务费和奖励费。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办法原则上按《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苏财综字〔1998〕23号)执行,待省有新的规定后,再行补充完善。

  五、监督检查

  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常熟市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通知精神执行)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地税局

  苏州市残联

  二○○五年三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办〔2005〕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市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该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我市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的化解工作。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业务发展迅猛,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在车贷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机动车辆贷款债务人恶意骗取贷款、逃废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急剧增加。为维护我省金融秩序,推动“诚信江苏”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的控制,加大对恶意逃废机动车辆贷款债务不良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化解风险。现就加强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分析风险,商讨对策,抓好清欠工作。车贷险累积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要成立专门机构,抓好风险控制和化解工作。贷款银行应积极做好催收工作,与保险公司加强逾期对账,及时通报信息,使保险公司充分掌握风险状况;对有恶意欠款行为的欠款人,及时办理诉讼或申请执行手续。

  二、依法惩治逃废机动车辆贷款行动。银行同业公会将认定为逃废机动车辆贷款的恶意债务人,列入“黑名单”,在系统内公布,供会员单位查询,并组织会员单位采取合法有效措施联合制裁。同时,建立公安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情报协作制度,及时通报机动车辆贷款黑名单和机动车辆贷款诈骗犯罪情况。对利用消费贷款进行诈骗活动或侵占、挪用债务人还贷款项,涉嫌刑事犯罪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办。对债务人拒不按消费贷款合同还贷,银行或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尽快结案和执行。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管理执法时,依法协助打击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

  三、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省政府近期将在全省开展针对机动车辆贷款债务人逃废债务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在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江苏银监局和江苏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和新闻宣传工作。认真研究车贷险法律纠纷特点及与机动车辆贷款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解决车贷险案件法律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处理车贷险案件。新闻单位要正确引导,积极宣传,为惩治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和整治信用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适时恢复车贷险业务。保险部门和银行机构要认真总结机动车辆贷款经营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承保规程,增强管控能力,争取在车贷险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后,恢复车贷险业务,为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市级和各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市级和各市、区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各市、区分级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市级和各市、区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下月10日内(四季度为7日内),将当地上季度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清单以及上季度结清土地出让金项目清单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上季度结清土地出让金项目的土地出让面积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下月15日前(四季度为年底前)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别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将市级、各市、区级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每季度的统计日期为:一季度为上年12月16日至3月31日;二季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三季度为7月1日至9月30日;四季度为10月1日至12月15日。

  划缴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地等别)×15%。

  吴中、相城区土地开发资金的结算办法,遵循“出让面积属地统计,开发资金属地入库”的原则,即两区所属地块的出让项目(包括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的项目)全部由区国土资源局统计。市国土资源局收取两区项目土地出让金后,于5日内向市财政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及区级结清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申请表。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表后,于5日内将出让金返还区财政,由区财政划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就地缴入省、区国库。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如果今后执行新的管理体制,参照吴中、相城区的结算办法执行。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市、各市、区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政府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而筹集的专项支农资金,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耕,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复垦复耕,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以及为增加粮食生产规模、提高粮食生产技术而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制订支出预算,由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确定的项目实行工程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报工程预算,报经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账册记载真实、准确、完整、凭证齐全,支出也要分门别类核算清楚,各项支出形成资产的要及时登记造册。

  各市、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为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严禁资金截留挪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项目竣工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过程中,提取比例不足的,限期按规定足额划缴。对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本意见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为准,即在2004年10月1日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执行该办法,2004年10月1日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不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苏州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征收标准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征收标准

  四等(每平方米90元):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六等(每平方米65元):吴中区、相城区

  七等(每平方米59元):张家港市、昆山市

  八等(每平方米53元):常熟市、吴江市

  九等(每平方米47元):太仓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制度主要内容

  我市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备案制度。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独开展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化工类中高级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评审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苏州市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市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省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各县级市安监部门负责除前款以外的本辖区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评审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

  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市安监局应定期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一)预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编制。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必须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

  (二)预评价报告书的撰写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化工类高级、中级工程师必须各2人。预评价报告的技术专家中至少有2名化工类高级职称者。预评价报告的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必须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课题组中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

  三、评审工作涉及部门、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配合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本办法规定完成预评价报告。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修改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审机构。建立由危险化学品主要行业具备中高级职称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原则,根据评审会组织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评审,出具符合规定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预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要求,客观、公 正、认真地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全面、详细地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五)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评审会评审专家的组成、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审查预评价报告所提供内容、结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完成备案。

  四、评审基本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表》,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由相应资质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7份)。

  (二)评审机构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组织工作。

  1.根据项目内容选定相关专家5名,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拟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报相应的安监部门确定。

  2.提前3个工作日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交给确定的评审专家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意见。

  (三)评审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现场实地勘查。

  2.评审机构介绍评审项目情况。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简要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和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4.评审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5.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形成对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由安全评价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