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检索
政务邮箱登陆 用户登陆/注册 个性化网页 网站帮助
<% Response.Cookies("curl")=""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7期(总第43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5 年7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控制保护古村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三批控制保护建筑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 2005 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 2005 年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7(Total 43)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ly 20 , 2005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ublishing the First Group of Ancient Villages under the Controlled Protectio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ublishing the Third Group of Buildings under the Controlled Protectio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ublishing the First Group of List Group of List of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eferential Assistance to the Disabled and Handicapped People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Suggestion on Further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in the Whole City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Handling Suggestion at Real Estate That Are Out of Control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 of Comprehensively Reconditioning the Old Housings in the Small Communitie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 of Carrying Out the Pilot Work of Urb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2005 Work Priority of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Measures for Evaluation of Intact Ratio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ites Under Protection and Buildings Under Controlled Protection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Working Program of Changing and Delivering the Second Generation of Residents' Identity Card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2005 Work Priority of Information in Szu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Contact Between Increasing the Land Use in City-and-town Construction and Reducing the Land Use in Rural Construction by Suzhou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Suggestion at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Educational Work of the Aged People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控制保护古村落的通知

苏府〔 2005 〕 67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古城、古镇、古村落三位一体,形态完备,遗存丰富,保护工作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为加强我市的古村落保护,根据《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市文物局会同市建设局、规划局,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市、区的意见,提出将陆巷等 14 处古村落作为苏州市第一批控制保护古村落。经研究,同意建议名单并予以公布。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按照规定,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古村落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苏州市第一批控制保护古村落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第一批控制保护古村落名单

序 号

名 称

地 点

公 布 理 由

1

陆巷

东山镇

整个村庄已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村内有近 30 处明清建筑

2

杨湾

东山镇

明清建筑较多,其中 3 处已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

三山岛

东山镇

岛上发现了旧石器时代古人类文化遗址和古哺乳类动物化石,尚存不少明清建筑

4

明月湾

西山镇

有 10 余处价值较高的明清建筑

5

东村

西山镇

有 20 余处明清建筑,其中 2 处已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6

堂里

西山镇

有多处价值较高的明清建筑

7

甪里

西山镇

有多处价值较高的明清建筑,其中 1 处已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8

东、西蔡

西山镇

有多处价值较高的明清建筑,其中 3 处已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9

徐湾

太湖旅游度假区叶山岛

依山傍水,尚存港湾,并有多处价值较高的清代建筑

10

植里

西山镇

尚存一段古道,较有特色,已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1

后埠

西山镇

尚存一段古街,保存较好,双井亭别具特色,已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2

恬庄

张家港市
凤凰镇

存一长 400 多米的古石板街,另有 1 处清初状元故居和 1 处祠堂建筑价值较高

13

金村

张家港市

塘桥镇

有多处清末民初建筑,传统风貌保存较好

14

南厍

吴江市
松陵镇

尚存古河道及古驳岸,风貌较好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三批控制

保护建筑的通知

苏府〔 2005 〕 6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好珍贵文物遗存,市文物局在吴中区、虎丘区等地文物管理部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将谦和堂等 60 处历史建筑作为苏州市第三批控制保护建筑。经研究,同意公布苏州市第三批控制保护建筑,并按照本区域内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方式,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保护工作,由所在区文物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等管理部门根据《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认真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强文物管理。

附件:苏州市第三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苏州市第三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 60 个)

序 号

名 称

地 点

1

谦和堂

东山镇嵩下

2

麟庆堂

东山镇新丰村

3

同德堂

东山镇太平村

4

务本堂

东山镇太平村

5

尚庆堂

东山镇典当弄 7 号

6

尊德堂

东山镇太平村

7

太平村乐志堂

东山镇太平村

8

延庆堂

东山镇通德里 19 号

9

修德堂

东山镇太平村

10

瑞凝堂

东山镇东新街殿后弄

11

容春堂

东山镇翁巷

12

沈宅

东山镇新乐村

13

紫兰巷某宅

东山镇紫兰巷

14

马家弄某宅

东山镇马家弄 39 号

15

果香堂

东山镇太平村

16

光明村严宅

东山镇光明村

17

信恒堂

东山镇新义村

18

景德堂

东山镇建新村

19

湖湾村某宅

东山镇湖湾村二号桥

20

慎余堂

东山镇殿新村

21

文德堂

东山镇人民街 46 号

22

岱松村裕德堂

东山镇岱松村

23

锦星堂

东山镇上湾村

24

秋官第

东山镇光明村

25

响水涧

东山镇西街

26

文大堂

东山镇上湾张巷 129 号

27

椿桂堂

东山镇大圆村

28

承德堂

东山镇永安村

29

敦朴堂

东山镇潘家巷 7 号

30

三祝堂

东山镇嵩下

31

嵩下裕德堂

东山镇嵩下

32

鸣和堂

东山镇嵩下

33

崇本堂

东山镇杨湾村

34

仁本堂

西山镇堂里村

35

沁远堂

西山镇堂里村

36

容德堂

西山镇堂里村

37

黄氏宗祠

西山镇明月湾村

38

遂志堂

西山镇堂里村

39

瞻乐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0

秦家祠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1

礼和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2

礼畊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3

明月湾凝德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4

汉三房

西山镇明月湾村

45

明月寺

西山镇明月湾村

46

揄耕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7

瞻瑞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8

仁德堂

西山镇明月湾村

49

姜宅

西山镇明月湾村

50

徐家祠堂

西山镇东村

51

学圃堂

西山镇东村

52

绍衣堂

西山镇东村

53

敦和堂

西山镇东村

54

萃秀堂

西山镇东村

55

孝友堂

西山镇东村

56

源茂堂

西山镇东村

57

凝翠堂

西山镇东村

58

太湖营军用码头

西山镇堂里村

59

明月湾古码头

西山镇明月湾村口

60

方宅

浒关镇北津弄 24 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苏府〔 2005 〕 70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2004 年 4 月 8 日,我市被文化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城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凸显地域文化特色和文化个性,打响“文化苏州”品牌,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我市相继出台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并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布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5 〕 18 号)“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精神,我市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组织开展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经过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 12 个推荐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得到了苏州市民的认可。

    现将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正式公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加大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代表作名称

类 别

保护和研究主要单位

1 .昆曲艺术

戏剧

苏州市文联(虎丘曲会)

江苏省苏州昆剧院

苏州市艺术学校

中国昆曲博物馆

苏州昆剧传习所

昆山市文广局

昆山市昆曲博物馆

吴江市七都镇人民政府 ( 洪福昆曲木偶班 )

2 .古琴艺术

(虞山琴派)

音乐

常熟市文化局

常熟市文联

虞山琴社

吴门琴社

3 .评弹艺术

曲艺

苏州市评弹团

苏州评弹学校

中国苏州评弹博物馆

张家港市评弹团

常熟市评弹团

太仓市评弹团

吴江市评弹团

苏州市吴中区评弹团

4 .吴歌

民间文学

苏州民俗博物馆

吴歌学会

吴歌·白茆山歌

常熟市文化局

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

常熟白茆山歌发展研究会

吴歌·芦墟山歌

吴江市文广局

吴江市芦墟镇人民政府

吴歌·河阳山歌

张家港市文广局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5 .桃花坞木刻年画

工艺美术

苏州桃花坞年画博物馆(筹)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社

6 .苏州刺绣技艺

工艺美术

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

苏州苏绣艺术博物馆

苏州刺绣厂

高新区 . 虎丘区镇湖街道

7 .苏州缂丝技艺

工艺美术

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

王金山大师工作室

8 .宋锦制作技艺

工艺美术

苏州丝绸博物馆

中国苏州丝绸文物复制中心

9 .江南丝竹

音乐

太仓市文广局

太仓市文化馆

10 .苏滩苏剧艺术

戏曲

江苏省苏州苏剧团

苏州戏曲博物馆

苏州苏剧研习社

苏州市滑稽剧团

11 .甪直水乡妇女服饰

民俗风情

吴中区文化体育局

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

12 .苏州道教音乐

音乐

苏州市道教协会

苏州玄妙观

  
于苏州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

  苏府〔2005〕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4〕40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广大残疾人同享“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优惠扶助残疾人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和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制约措施。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对残疾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的意见。

  第二条 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要按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福利企业改制的,应依法优先保障残疾职工的利益。

  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并承担社会福利企业相应的社会义务,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三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交开业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对经营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经当地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工商部门核实,可以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不满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二等乙级(含)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年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减征幅度按上述人员的50%计算。

  (三)城管部门应在条件许可的临时占道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行政许可方面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各集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应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四)县级市、区残联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给予一次性小额贷款和必要的扶持资金。

  (五)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第四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收杂费、保育费、管理费、住宿费(免收住宿费专指盲聋学校)。

  减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费、杂费。

  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对寄宿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残疾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一方户口在苏州,其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苏州借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借读费。

  第八条 对户口在城区、并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包括在特教学校、特教班学习和随班就读的),由市、区两级残联发放每人每学期200元的学习补助金。对考取全日制中专(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含3+2的大专)、全日制高等本科院校的残疾人,分别给予15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残疾人通过高等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获得大专学历的奖励2000元、获得本科学历的奖励3000元。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各县级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教育奖励制度。

  各级残联要摸清本地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其中。

  第九条 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其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标准的120%全额救助,其他残疾人实行差额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按标准的140%全额救助,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下,无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人)列为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120%执行,其中本人无收入的按标准全额救助,其他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三)低保残疾家庭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视不同情况落实住房救助保障措施;低保残疾人家庭还可每户每月水费补贴5吨,电费补贴10度;管道煤气费每次抄表数减收10立方米;其子女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全免;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

  第十条 建立残疾人医疗保障网络。

  (一)在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残疾人,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医疗保险。

  (二)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属于农村低保户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范围,需由残疾人个人所交的费用分别由市(县)区、镇两级财政负责解决。低保户中的残疾人,除享受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结报外,个人负担费用(在合作医疗规定的科目内),医疗救助资金再予报销60%。

  (三)市区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凭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IC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可以获得以下优惠:1.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7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精神病人门诊药费减免8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费用减免70%。2.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费、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80%。3. 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金额减免70%,其中门诊药费减免仍受上述额度的限制。

  上述减免费用的范围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

  (四)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和住院,对患先天性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和持有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到医院进行康复医疗的,免收住院床位费。

  全面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

  第十一条 全面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资的精防康复经费投入机制,县级市(区)和镇(街道)各按辖区覆盖人口,每年每人投入不低于0.5元,其中沧浪、平江、金阊区的经费由市、区各按覆盖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0.7元,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参照投入。各县级市、区对非住院低保家庭(含城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服药。

  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事业。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应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应全部参加养老保险,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两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建立城区(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金。对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当年意外伤残,由市残联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并对其中:肢体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一级、言语一级、盲一级和二级、智力一级和二级,一次性补助2500元;肢体二级、听力二级、精神二级、言语二级、低视力一级、智力三级,一次性补助1500元;肢体三级、听力三级、精神三级、言语三级、低视力二级、智力四级,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四条 切实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

  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优先购买。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在现有安置房源基础上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安置,对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在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对农村有建房能力并符合建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建房,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宅基地,优先安置过渡房、优先帮助建好新居房,并在拆迁补偿费、建房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残疾人租住的房屋,房产单位应优先维修。

  第十五条 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残疾人合法权益,优先优惠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征地补偿。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残疾人应当纳入城镇低保管理范畴。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生活保障、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子女受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

  第十六条 各地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免费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免费为低保家庭中的聋儿配戴普及型助听器;免费为低保家庭中的白内障患者实行复明手术;免费向盲人赠送盲杖;免费向需要借助盲人导向设施的盲人赠送“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免费向下肢重度残疾人一次性赠送一辆手推型轮椅。

  第十七条 残疾人在报纸上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盲人免费乘车证》遗失启事费用减半。

  苏州移动分公司短信服务业务,对全市聋人提供无障碍通信优惠服务,实行手机短信优惠套餐。

  对残疾人订阅报刊,经事先联系实行上门服务;盲人订阅《盲人月刊》,由当地县级市、区残联补贴50%;对盲人读物按水陆路平常函件交寄的,免收邮费。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免收咨询费,对聘请律师的酌情减免代书、代理和辩护费;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九条 市内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寺院、道观,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

  城区各园林名胜景点对市区残疾人免费游览,其中虎丘、拙政园、留园、狮子林凭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发放的游览卡和《残疾人证》每年每人免费游览两次(证、卡必须同时出示齐全),其余隶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的园林、风景名胜区及盘门三景、双塔景点,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园中园不另收费; “六一”儿童节和残疾人节日,特教学校、福利院等凭单位介绍信免费游览园林、名胜景点。

  残疾人团体购票看电影,票价优惠,并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电影院。

  第二十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在苏州市图书馆内免费阅览。

  市区盲人凭苏州市残联、苏州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处核发的《苏州市盲人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公交线路。各县级市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具体落实盲人免费乘车制度。

  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婚姻登记费。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对已建造的缺乏无障碍设施的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要根据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各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苏州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苏府〔1996〕65号文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信息化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

  (一)健全信息化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各市、区要完善“一个领导小组、一个主管职能机构”的块成网、条成线的工作体系,调整充实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市、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重点应用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参加。对于原以信息中心代替信息办工作职能的市、区,要进一步强化其信息化管理职能,调整成为信息化管理协调部门,并加强与实施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通过健全信息化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行为和工作流程。

  (二)落实信息化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

  各市、区要根据本地信息化工作实际需求,落实信息化办公室人员编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领导和必要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区要配备专职副主任。上述人员的编制由各地在内部进行调剂解决。

  (三)强化信息化工作机构的行政职能

  各市、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扎口管理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各级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确保全市信息化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实施。

  二、加强信息主管队伍建设

  (一)明确信息主管的职能

  根据市编委《关于市级机关各部门及部分直属单位增设信息处和信息主管的通知》(苏编发〔2004〕24号)要求,部门信息主管应切实贯彻全市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反映本部门的业务需求,成为市信息化办公室与各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效沟通的桥梁;负责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承担市信息化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搞好信息主管的考核管理

  利用目前市政务网已联接到各个部门并即将延伸各市、区的资源优势,构建全市信息化工作平台,作为全市信息主管和信息处(科)工作人员提供协同办公、工作交流和信息发布的平台。采取积分制的方式,对各部门的收发文情况、开会出席率、公众监督栏目回复率、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量等进行统计分析,量化、评价信息主管的工作,年终时分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等次提供给所在部门,在部门年度考核时综合考虑。

  (三)加强对信息主管的培训奖励

  要通过组织有计划的系统培训,提高信息主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信息主管真正成为既懂技术、又能协调的综合型、复合型人才。坚持多渠道培养,满足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迫切需求。通过组织技术研讨、技术交流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工作经验和成果的共享,帮助信息主管更好地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

  (一)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和引导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信息化项目以及对社会信息化项目的推动和引导,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一批全局性、基础性、公益性、示范性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市本级信息化专项资金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区也要相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本地区的信息化建设。

  (二)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多渠道投资信息化建设。在竞争性领域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及多种金融工具投资信息化建设,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进入我市信息化建设市场。引导企业增加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使企业成为信息化建设的投资主体。

  四、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和保障

  (一)完善信息安全防范和保障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和全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我市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责任制、应急预案与演练、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等一系列制度,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公安局、人事局和保密局研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的管理。

  (二)科学合理地开展信息安全建设

  坚持以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保发展,管理与服务并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重点做好5项基础性工作:一是逐步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是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三是加强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推广数字证书的实际应用;四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五是加强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三)加强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普及信息安全的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做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信息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并将信息网络安全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必考项目,积极开展信息安全和法律法规教育,增强信息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网络行为。

  五、推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一)推广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率先在政府部门和财政投资项目中实施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提高信息化建设效益。对信息安全要求不高、技术含量较高的系统鼓励采用服务外包,降低维护成本,提高维护水平。推广政务网建设中运营维护外包模式,逐步将系统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工程技术服务工作,交由专业服务商投资、建设和维护。

  (二)规范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市场

  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研究制订外包服务的标准规范,建立与完善外包服务的市场秩序。开展对从事政府类项目外包服务的企业与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由市信息中心向政府部门推介符合从事外包服务标准的企业,由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外包以及选择具体的外包服务企业。

  六、建立信息化工作考核体系

  (一)实施电子政务综合考评

  对信息化工作量化考核的指标范围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公众监督”栏目各部门的答复率、平均答复时间、群众满意度;企业诚信系统部门数据的更新情况;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苏州)、内部网站(综合信息网)和公共信息亭上各部门提供的信息量;各部门收发电子公文的情况以及部门政务公开信息量等。通过考核,力求比较全面地反映各部门信息化工作水平和公众服务、业务工作的质量,为政府各部门综合考评提供客观依据,并作为全市综合性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部门综合考评之中。

  (二)开展信息化建设社会评议

  率先对政府投资和涉及国计民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绩效评估,实施社会评议,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每年安排1~2项受众面广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列入市委、市政府实事项目,实施效果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组织开展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情况的评议。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建设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专业评估机构,培养专业评估人才,制定不同领域的评估标准,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引导与约束机制。

  七、加强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

  (一)确立信息化培训的目标

  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分类培训、分层推进、分步实施、注重实效。通过培训,要使广大公务员加深对推进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作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明确责任,理清思路,提高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不断适应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为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实施电子政务奠定基础。

  (二)明确信息化培训内容

  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基础知识;推进信息化与实施电子政务的有关重大认识问题;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框架与推动规划;电子政务工程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信息安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及网上办公实务等。

  (三)科学制定培训计划

  市人事局会同市信息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的计划和具体方案,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要发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其它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进修班,要把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作为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必考科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制订的《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

  因种种原因,我市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失管房产。有的是在历年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中,由建设单位对拆迁房安置的公房,在项目完成以后建设方未能及时进行管理。有的是房屋委托原房管所进行代管,后因原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发生变化,如单位转改制等,致使这些房屋无人过问而造成失管。居住期间的居民群众无处缴纳房租,无法参加房改,来信来访增多。为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由市房产管理局责成原建设拆迁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这类房产进行清理,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将失管房产纳入正常管理。

  二、若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有困难的,可将此类房屋的产权交市房产管理局,由其代表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

  三、对超过期限后,仍有群众报告的失管房产,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代市政府公告后接管。

  四、市房产管理局接管后,凭移交清单或公告清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手续,并及时与住户建立租赁关系,纳入正常管理。

  五、其他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致使原职工居住的公有房产疏于管理的,参照执行。

  苏州市房管局  

  二○○五年六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制订的《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率先实现高水平小康社会。现提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区1994年之前建造,房屋、道路、绿化、雨污水排水系统和环境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住宅小区。

  二、总体思路的目标要求

  根据不同情况对老住宅小区进行分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分担、综合整治”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分步实施。除部分年代较久、破损严重,缺乏整治价值的小区,结合城市改造计划,在规划时统盘考虑外,原则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区老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综合整治工作要达到“修缮房屋,延长使用寿命;完善配套,方便生活需要;改造道路,通畅小区交通;整修管线,保障居住安全;拆违增绿,净化美化环境;倡导物管,巩固整治成果”的目标要求。

  三、任务和标准

  (一)环境整治。建成封闭型的安全住宅小区,对道路、侧石、道板、围墙、栅栏、窨井、垃圾房、封闭式垃圾箱、宣传栏、告示牌等进行整修;保证汽车通道宽度不低于4米,自行车通道宽度不低于2米,道路高峰时通畅,消防通道通畅;根据我市绿化规划和绿化指标改建和增建公共绿地,对不合理的树木进行移种,原有绿化进行修饰,条件许可的地方增加绿化面积;根据现状条件解决居民停车问题。

  (二)房屋整治。对破损的公用部位、阻塞的下水管道、渗漏的墙体屋面、危险的阳台承重部位进行综合整修,达到房屋结构安全,公用设施正常使用,房屋外观整齐整洁,上、下水管道畅通的要求;选择影响景观的平顶房屋实施“平改坡”。

  (三)专项整治。对雨污水管道更新改造,实现雨水、污水管道分流,疏通和整修雨、污水管网;增设和整修小区内路灯设施;楼道口安装电子防盗门;自来水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整理、整修或更新供电、电信、邮政、广电、燃气等管线和设施设备,做到合理分布,有条件的地方做到管线入地;对小区内河道、河塘实施清淤、整修和新建驳岸、护栏等。

  (四)综合执法整治。依法拆除占用道路、绿地的建(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在院墙上开门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堆放杂物的,依法进行清理;依法取缔小区内的马路市场及乱设摊点。

  (五)长效管理。综合整治后的小区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根据条件和需要,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交付业主委员会,促进老住宅小区实现长效管理。

  (六)综合整治的总体标准是完善、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工程项目的施工标准、质量标准、保修年限等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四、整治费用

  整治费用按照市、区两级财政拨款为主,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受益群众合理承担的原则分担。加装单元防盗门,增设车库、新增卫生设施和增加面积、提高等级,由受益住户承担部分相应费用。更新改造雨污水管道、路灯设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绿化改建,供电、电信、邮政、广电、燃气等管线和设施的专项整治费用,由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综合整治资金按照市、区两级7∶3的比例,分别由市、区财政统筹。小区商业网点建设,按谁出资谁得益原则实施。

  五、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具体实施所在区域内的老住宅小区整治工程。

  (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政府是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各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本区域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计划,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具体负责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做好居民的宣传发动工作,协调处理综合整治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负责落实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经费。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整治的计划、项目、整治方案审核、协调、检查、考核工作。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老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整治方案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制订整治计划和整治方案前,应组织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整治方案应该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小区的业主参与整治工作。整治方案要根据整治区域的实际情况实行多样化的整治方式,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整治项目可试行市场化运作。

  (四)建立会审制度,各区政府提出的整治计划和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会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整治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工程结束后,各区政府应对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规划、房管、城管、园林和绿化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五)加强资金和工程管理。各项整治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各项工程费用按照国家预算标准执行,决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方案设计费用不超过总金额1%,决算不得大于预算,预算不得大于估算。

  (六)建立工作责任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区、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市政府对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组织考核,对按时按质完成目标任务的区、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或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由市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整改达标,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苏州市房管局

  二○○五年六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苏州市开展城市知识产权

  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苏州市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市开展城市知识产权

  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适应“入世”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基础,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贸工作的有机结合,推动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全市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构建自主知识产权规模型企业培育体系。以保障经济运行安全为首要任务,建立市、县级市(区)、镇三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以企业机制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集聚为抓手,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发展壮大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确保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尤其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切实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三)建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提升全市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通过有计划的培训,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全市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成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知识产权工作者队伍。

  (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知识产权拥有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至2005年末,全市专利申请量累计达到2.7万件,专利授权量累计达到1.9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全国驰名商标达到15个,中国名牌产品达到20个,一批具有原产地名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省级以上名牌和商标规模企业200家,积极发展一批有苏州特色的传统版权产业以及以软件产业为龙头的新兴版权产业。

  三、试点内容

  (一)加快制定实施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

  1.组织开展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战略是苏州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是科教兴市主战略的关键环节,是涉及全市各行各业的综合性战略。要紧紧抓住我市加快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的有利时机,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地区在知识产权工作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加紧研究、制定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让苏州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创新的活力激情迸发。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开放性的战略,各地、企业、高校要根据实际制定各自的战略,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2.把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政府职能转变、市场体系的健全结合起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把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作为对各市、区领导科技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乡镇科技、经济工作目标管理内容之中。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完善市、县级市(区)、镇三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除三个老城区外,各市、区都要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实施《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等地方法规,依法强化对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二)大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和保护方面的主体地位。结合苏州实际,明确重点,选择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民营高科技企业、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示范效应。进一步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观能动性,帮助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指导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打造品牌、占领市场、发展壮大。推动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将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2.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的建设,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开发。引导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制定攻关计划,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行“二次创新”,努力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要加强与跨国公司的技术合作,将自主开发与联合开发、开放式开发与平台式开发、技术开发与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结合起来,迅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着力推进外向型经济的“生根”战略,通过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法制环境,努力把国外高新技术和研发机构引进来。

  3.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型企业集团的培育步伐。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为核心、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为目标,把知识产权纳入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真正培育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型企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全市将重点选择100家企业作为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企业,重点加强指导帮助。

  (三)不断完善扶持与激励机制。

  1.建立专利专项资金。各市、区都要建立该项资金,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扶持专利的申请、推广和保护,以促进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大幅增长。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加大对科技投入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对地区科技创新有突出作用的项目和企业,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风险投资基金为辅的全社会投入体系,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及产品的产业化。

  2.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持股与薪酬等制度,形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特点、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同时,积极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

  3.提高知识产权在科研计划项目立项、考核中的比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将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产出数量与质量,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指标和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力争每个项目都能产生出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对科技项目立项时,提高知识产权的比重,将知识产权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催生和创造知识产权,形成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载体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1.积极探索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的新思路。一是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以及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科技专业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平台等地区、单位,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全面提升示范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示范园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开展“创建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乡镇”活动。三是在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建设,通过示范,产生出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值率,培育知识产权工作的新亮点。加强示范单位的信息通报,提炼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加以推广。

  2.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专利技术中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咨询、知识产权评价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的服务。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系统,加快构建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增强社会各界利用专利信息实施技术创新的能力。在国家及省知识产权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专利受理窗口,并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试点,为申请人提供简便、快速、高效的服务。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产业发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快速发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充分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并通过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促进专利技术的引进与推广,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流动。

  (五)充分发挥专利信息的作用。

  1.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建立专利信息网上检索系统,鼓励企业建立与本单位技术、产品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今后每年在5~10家企业建立行业专利信息数据库。积极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2.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运用。引导企业在产品和技术开发、投资立项、技术引进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选择正确的创新目标和投资方向;在出口技术或产品前要进行出口国专利检索,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分析研究,正确把握本行业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从而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求得发展。

  (六)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手段,充实一线人员,提高执法水平。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点抓好生产、流通、进出口等领域涉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及管理。

  2.切实推进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担负着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强化对知识产权行业的管理;要围绕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企事业单位,了解真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工商、版权、公安、海关、经贸、文化、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3.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根据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重点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

  (七)强化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抓住《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大张旗鼓地开展知识产权法规政策的宣传,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使其率先成为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行家里手。创新宣传思路,推进宣传工作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一方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另一方面要及时宣传群众性的发明创造、青少年的发明创造,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社会基础。把培训教育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对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快业务骨干的培养。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者队伍。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与国外知识产权界和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学者互访、短期进修等活动,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成立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面规划、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本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总结。

   附件:苏州市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俊生副市长

  副组长:夏嘉梅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旭东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郦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顾新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明生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委副主任

  凌永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范敬中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卫明市经贸委副主任

  鲍寅初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鸿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王方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洪标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献民市农林局副局长

  王志明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吴国良市文广局副局长

  张梅市版权局副局长

  钱新中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沈天荣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王忠兴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龙苏州海关副关长

  苏州市城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周旭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2005年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05〕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国资委制订的《苏州市2005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七日

  苏州市2005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05年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组建运行的开局之年。今年,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继续深化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加快推进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探索建立既符合国家要求、又具有苏州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为苏州实现高水平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培育和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一是对基础设施类公司,加大其资本运作和融资能力,通过资产重组、存量盘活、产权多元化等措施,推动其做大做强;二是对科技信息类公司,鼓励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带动力,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三是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公司,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选择好战略合作伙伴,鼓励外资、民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参与国有资产公司的产权多元化改造,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形成国资、民资和外资“三足鼎立”、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与此同时,继续探索对资产经营公司的改革和重组,逐步淡化资产经营公司的行政性、行业性特征,剥离其承担的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营运作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坚持规范操作,深化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一是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规范管理和全过程监督,把好方案审核、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投资者选择、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坚决制止低估贱卖、自买自卖、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改革重组;对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并控股,但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公开公正。二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权利责任,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创新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的要求,逐步采取市场化的办法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三是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强企业管理,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真正形成管理人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与绩效挂钩、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加快企业发展步伐。

  三、坚持管理创新,着力建设完善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要按照“三定”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坚持以授权经营为主的管理模式,年内出台《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收入考核办法》、《苏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为。适应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逐步多元化的新形势,继续健全以分层决策、分类管理、分级考核为原则,以战略、预算、契约管理为支撑,以统计、审计、会计等方式为基础,出资人监管与企业法人治理有效对接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注重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产权代表的相应授权形式,同时还将制定不同的业绩考核指标,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注重战略管理,以制订“十一五”规划为契机,指导企业制订中长期规划,确定企业的发展定位,优化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布局和结构。注重预算管理,推动企业全面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衔接,逐步把预算执行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以出资人财务制度为支撑,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缴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注重契约管理,通过签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状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职责,逐步建立产权代表述职制度,完善业绩考核和分配方式。注重动态管理,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加强预警预测分析和财务快报分析,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和稽查制度,完善监管企业的风险防范机制。

  四、坚持调查分析,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半年基本摸清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家底”,下半年开始按照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和资产损失认定标准,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核实资产质量。做好清产核资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制度建设,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二是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进一步加强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既要推动国有产权有序转让,又要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建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有效形式,通过集中调控和管理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推动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和调整。三是加强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及时了解掌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从基础上、源头上规范完善企业的基本会计核算体系,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适应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四是加强财务决算审计和稽核工作。上半年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规定,选择有条件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稽核工作的试点。五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今年将选择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者年薪收入、县级市(区)如何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等专题进行调查研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打好基础。

  各市、区要参照本工作要点,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组织体系建设,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行使好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同时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加快推进我市“两个率先”建设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

  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客观、公正反映我市遗产保护现状,明确下一步保护的目标任务,市文物局根据《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所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控保建筑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抓紧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控保建筑抢修保护的总体规划及具体方案,并加大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全市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附件: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

  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公正、客观反映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保护现状,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和方案,进一步明确未来几年文物保护的目标、任务,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试行)》。运用该办法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控制保护建筑完好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对文保单位和市级控保建筑完好率进行综合考核,推动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测评对象

  测评对象为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控制保护建筑。

  根据文物的特殊性,将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控制保护建筑按类型分为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古桥梁、古墓葬、古镇(含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类(包括遗址、石刻、牌坊、塑像、城墙关隘、古井、码头驳岸、水道、涧汊、艺术构件、古构筑物等),分别制定测评标准。

  三、测评方法(附测评表)

  测评采用表格扣分制,针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的不同特性,分别制定测评表格,依据表格进行打分。

  各类测评对象满分100分,依据最终得分高低划定完好情况。测评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完好,80~89分为基本完好,60~79分为较差,59分以下为濒危。

  根据文物的特殊性,部分类型设定了一票否决项目,只要被测评单位有任何一项符合一票否决,则其余各项免评,该文保单位或控保建筑定为“濒危”,必须立刻实施抢修。

  各测评表主要分整体保护状况与损坏部分两大类,其中整体保护状况的测评以该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的布局为准。

  文物保护不单是本体,还包括文物所依赖的背景环境。为了给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在测评中设置了环境评价和安全状况等参考部分。参考部分不计分,作为综合评价的一部分,为更加科学地保护文物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保证测评的客观性、科学性,参与测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人数不少于3人,测评人员的平均分为测评对象的最终得分。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古建筑类)(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近现代建筑类)(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桥梁类)(略)

  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表(墓葬和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类)(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换发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5〕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部署,确保高质量按期完成我市换发证任务,根据《江苏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体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为民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苏州”奋斗目标,按照“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群众满意第一”的要求,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确保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市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约540万公民的集中换发证任务,2008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年度计划实施部署, 根据省计划安排另行制订。

  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领证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制发有效期5年的二代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官兵和正在服刑、劳教人员申领换发二代证工作,另行发文执行。

  三、前期准备

  (一)认真开展户口核对。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基层组织,动员组织广大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干部、户口协管员,逐街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户口核对,全面提高人口信息质量,确保常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100%,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6个主项信息的准确率达100%。要综合运用自查、互查、抽查等形式,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切实做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微机信息和本人实际情况五个一致。

  (二)认真组织户口整顿。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户口整顿工作。整顿重点是“代管户口”和市政建设中地名已撤销但户口未迁移人员。要通过户口核对,摸清“代管户口”人员和地名撤销户口未迁人员底数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户口迁移工作,最大限度做到人户一致。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在现有基础上,按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总体框架》规定和《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等技术标准,抓紧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为换发二代证提供技术保障。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乡门牌清理整顿。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门牌清理整顿,对没有门牌号码的要抓紧编制,缺失门牌的要尽快补办,确保人口信息中的门牌号不缺、不重、不漏。

  (五)抓紧做好居民身份证重错证号纠正扫尾工作。利用人口信息数据库,对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比对检查,对检索出的重错证号,要组织力量核对纠正,及时解决重错证号问题。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日常管理,规范录入、升位等工作程序,严格把关,防止产生新的重错证号。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错证号和身份证其它项目差错,给群众造成损失、带来麻烦的,要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群众的经济损失,并上门赔礼道歉;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应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做好换发二代证所需设备配置工作。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要求,做好设备配置工作。其中:市公安局配置数据库服务器、通信服务器、普通工作站、计算机及计算机外设、证件读写机具;县级市公安局和市区公安分局配置通信服务器、普通工作站、计算机及计算机外设、证件读写机具;公安派出所配置人像采集系统(拟配2台显示器)、计算机(不少于2台)及计算机外设、证件读写机具等必要设备。

  四、职责分工

  市、县级市(区)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和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对换发证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解决本地换发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县级市(区)换发二代证办公室:在各地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地换发证工作方案,具体组织、指导换发证工作;提出本地换发证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负责向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及上一级换发二代证办公室报告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经验总结推广和计划的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换发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各阶段、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及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本地换发证工作有关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开展户口核对、户口整顿和门(楼)牌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和维护管理;负责解决本市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本市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照相馆采集的数字相片的质量检验;负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收集、整理、校验、维护、上报(网上传输),并对制证信息质量进行检验或抽查检验,向省公安厅报送制证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分发(送)到基层公安机关;指导本市范围内的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公安局和市区公安分局:负责本地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开展户口核对、户口整顿和门(楼)牌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负责解决本地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本地区的惟一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证件签发,并报送市公安局;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发(送)到公安派出所;组织、指导本地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居民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工作;负责户口核对和整顿户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与公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集中换发二代证;采集制证信息,并报送县级市(区)公安(分)局;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核对、发送;掌握换发二代证工作情况并定期上报;组织、指导辖区内社会用证部门开展居民身份证核查,做好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换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地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换发证工作方案;参照第五次人口普查做法,按每300户配备2名的比例,抽调或招聘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户口核对、信息采集等工作;要认真测算换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报请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参谋助手,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换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分类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对工作力度不大、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派出工作组进行面对面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质量不高的,要责成返工;对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抓好学习宣传。各地要把《居民身份证法》的学习宣传贯穿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全过程。按照《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确保证件质量。扎实充分地做好换发证前期准备,抓好信息采集、组织照相、证件制发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认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信息采集、数据校验、网上传输、证件制作、质量检测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把数据质量、证件制作质量关,确保群众领到合格满意的证件。

  (五)加强廉政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设备选型采购(推荐)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增强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要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问题的发生。

  (六)搞好衔接过渡。各地要加强一、二代证衔接管理,确保平稳过渡。未换发二代证的地方,对年满16周岁急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继续制发一代证;对确实不需要使用证件的,可以暂缓申领、换领或补领,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制证各环节和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岗位责任等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发生各类事故和问题,确保一代证制证标准不降、质量不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让群众领到合格证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2005年信息化

  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05〕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信息办)制订的《苏州市2005年信息化工作要点》已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2005年信息化工作要点

  今年是我市实施信息化“十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之年。全市信息化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城市化、实现现代化,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信息化与工业化并举、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并举、自主发展与加强合作并举,促进全市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坚持依靠需求带动、政府推动、市场驱动,营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全面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

  今年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是:编制一个规划、实施三项攻坚、抓好十大重点项目。

  一、编制一个规划

  扎实抓好“十一五”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充分分析我市信息化建设现状和条件的基础上,围绕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完善信息网络基础平台与服务体系,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营造信息化发展支撑环境等各个方面,对全市信息化发展进行规划。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和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研究对策和措施。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发改委(信息办)牵头制定全市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与此同时,组织和指导各市、各有关部门编制好专项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搞好衔接。

  二、实施三项攻坚

  (一)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统一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信息办)、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档案局、保密局等部门,制定《苏州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以此指导各部门完成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年底前,全面实行政务信息的网上公开,并将政务信息公开列入市效能建设考核内容。要以网上审批系统、企业信用系统等重大应用项目建设为龙头,以数据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支撑,建立信息交换体系,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要将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亭作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有效载体,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加快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联合共建的原则,以数字地图为基础,探索专业运营模式,在城市管理和服务各个领域推广应用3S(GIS、RS、GPS)技术,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城市地理信息应用与管理平台,逐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与水平。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地理信息资源,建立全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由市规划局拿出底图,由各相关部门对地图要素进行添加和维护,制作完成覆盖整个市区、动态更新的全要素的电子地图。按照着眼需求、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建筑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等2~3个重点应用为突破口,全面推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启动城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劳动社保、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基础数据库,抓紧做好人口基础数据库前期设计和开发工作,全面启动城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发改委抓紧提出以社区为单位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由公安、劳动社保、人口计生、各街道(社区)联合加强城市常住人口管理,尤其是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要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将城市居住房与常住人口动态相对应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三、抓好十大重点项目

  (一)完善政务网安全平台和保障机制

  要按照安全平台建设方案,分阶段、有重点地部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形成全市统一的信息安全平台和协调管理体系。加快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点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考虑政府适当投入,吸引社会力量,成立网络安全专业公司,提供安全外包服务,保障政务网及其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推进网上审批工作

  继续推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办事效率。在现有网上审批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增加网上交款支付服务,实现审批与收费网上运行,引导和发展网上办事中介服务机构,推动网上审批有序发展。年内,力争使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入驻部门80%的审批项目实现网上申报,并结合数据交换平台建设、电子签章和身份证书的应用,探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审批。

  (三)抓好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建设

  搞好国务院监察部在我市的电子监察工作试点,依托市电子政务网,建立市本级和市、区两级电子监察网络系统,通过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全过程控制和即时监督,规范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建立统计分析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先期在市本级进行试点,7月份完成项目开发并接受检查验收,年底前向全市推广和延伸。

  (四)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

  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的组织、引导和规范工作,逐步建成通用的社区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街道、社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教育娱乐、家政服务、公用事业等信息化项目在社区的延伸与应用。今年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社区内部管理系统,规范和建立统一的电子台账;二是建立社区信息的发布平台,在“中国苏州”网站建立社区频道,为市民提供社区相关的服务信息;三是完成与社区工作相关的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建立社区公共数据库,并实现与社区内部管理系统相关台账的数据共享。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向市延伸,利用数据交换平台试点单位的数据自动采集,引进并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开拓信用产品的使用需求,建立对企业监管的预警机制。以个人公用事业缴费和电信运营商缴费信息为突破口,启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由市发改委(信息办)、市信息中心牵头,对相关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的征信系统进行整合,最终实现数据共享。先期采集3~5个部门数据,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扩大到其他部门。

  (六)启动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启动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能够沟通市场供需双方,连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行业、企业与中介之间信息互通、利益共享的专业化服务平台,通过政府、企业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物流业务交易多环节的电子化,改善三方物流公司的供应链,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通过建立现代物流信息平台,为物流系统资源整合提供支撑,沟通企业群体之间及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协同工作及协同经营机制的建立。通过对物流信息的分析和挖掘,提高政府对市场的宏观管理与调控能力,加强对物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七)拓展“苏州通”卡的应用领域

  进一步完善“苏州通”卡现有应用项目的服务质量,提高履盖面。拓展“苏州通”卡在园林、公交、出租车、儿童免疫接种等方面的应用,并选择1~2个市做好以上项目的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到大市范围;结合人口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苏州通”卡在城市交通管理、市民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八)抓好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工作部署,我市被定为全省三个“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地区之一,从今年开始到明年年底,在全市镇、村建立能实现“点播、互动、现场直播式”的用户终端接收点,构建上下贯通的市、县级市(区)、镇、村四级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运用远程教育手段,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推广农业科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九)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由市房管局牵头,整合建设、国土、人行、物价、财政、地税等十个部门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以及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建立全面客观地反映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综合数据库和集数据采集、统计分析、预警预报和发布查询为一体的信息系统。为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提供决策支持;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和消费者理性消费。

  (十)继续抓好苏州公共信息亭建设

  苏州公共信息亭已列入今年市委、市政府实事项目,要按照实事项目建设要求,在已开通50个试点亭的基础上,加快信息亭建设进度,向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延伸,并抓好一个县级市的试点,争取明年推广到全市;进一步拓展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尽快将更多的收费缴费、信息服务项目接入到信息亭上来,同时做好宣传、推广、应用工作,让市民最大程度地感受到信息亭的方便和实用。

  此外,要继续完善推广客运和货运出租车信息服务调度系统、公交站点电子站牌、停车诱导系统等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逐步建设市域范围内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交通信息的普遍服务与共享能力;要加快完成市区政务网与市的对接工作和纵向网试点的开通工作,以及各市本地政务网建设工作;要切实做好“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的改版以及与各市(区)、部门网站的整合工作,依托各市(区)、各部门信息主管,建立长效的政务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实现全市党政机关网站的互动。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

  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

  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以下简称挂钩政策),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缓用地矛盾,保护耕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挂钩政策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一)能调动各方面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积极性;(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少农用地(耕地)总量;(三)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四)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的有效实施,加速实现“三集中一调整”;(五)在城市化过程中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挂钩政策和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专项规划,通过采取经济、工程和技术等手段,将农村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并依据所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适用挂钩政策。挂钩政策的贯彻落实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包括村庄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确定农村建设用地的空间位置和面积,应以1∶10000或1∶5000的最新土地详查图和相应的统计台账为依据。

  三、落实挂钩政策应采取的基本方法:以挂钩指标的申请、验收、核定、审批、使用等为落实挂钩政策的基本方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有关挂钩政策的基本精神,本实施办法所称挂钩指标,是指按规划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在增加农用地的同时,将相应减少的原农村建设用地,通过空间移位,可以等面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计划外指标。

  四、落实挂钩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地籍上认定的农村建设用地才可经整理成农用地后取得挂钩指标;(二)使用挂钩指标所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三)先整理,后取得挂钩指标;(四)对已整理形成的农用地必须落实承包种植人,不得抛荒;(五)挂钩指标数不得超过经整理形成的农用地面积数;(六)处理好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必须到位;(七)先审批后使用和严格按审批权限报批;(八)使用挂钩指标所安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在取得挂钩指标之前,各地应做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和计划编制、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等项工作。

  (一)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开展专项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应撤并村庄的数量、分布情况、撤并时间;村庄整理的资金需要量和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调整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分布、整理难易程度等;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可行性分析。

  (二)各市(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在摸清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方针和目标,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筹集渠道,明确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阶段和步骤及实施规划的措施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相衔接。

  (三)制定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计划。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应在上年度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实施计划由若干单个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组成。单个项目所确定的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一般应为一宗地,整理区域应能连成一片;一个项目一般不能搞多个片区,不能跨镇(街道、开发区)。每个项目,都应包括项目名称、整理地点、整理总面积、新增农用地面积、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类型和权属情况、预算整理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预计施工完成时间、新增农用地承包种植落实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分镇(街道、开发区)、分项目汇总;本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市(区)国土部门在上年底报市国土部门。计划如有变动,应重新上报。

  六、申请验收和挂钩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结束,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向本市(区)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同时申请挂钩指标。挂钩指标需报市核定审批的,有关市(区)国土部门应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挂钩指标在县级市核定审批范围内的,验收工作由县级市国土部门组织;挂钩指标由市核定审批的,在有关市(区)初验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复验。验收未通过的,不能取得挂钩指标。在取得挂钩指标后,有关市(区)应做好增加在册农用地面积的工作。

  验收工作应按照《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七、挂钩指标核定审批权限。将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农用地,并经验收合格,可按照1∶1的比例取得挂钩指标。核定挂钩指标在2公顷以下,由县级市政府审批,同级国土部门行文下达;核定挂钩指标在2公顷(含2公顷)以上,由市政府审批,市国土部门行文下达。在各区范围内核定的挂钩指标,由市政府审批。

  八、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所在市(区)本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计划汇总表;

  (三)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四)拥有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

  (五)标明整理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六)宗地测量图;

  (七)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八)挂钩指标审批表;

  (九)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十)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说明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挂钩指标的性质认定。被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相应的挂钩指标性质为国有;被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为集体所有的,相应的挂钩指标性质为集体所有。挂钩指标的性质在下达指标批文中予以明确。两类不同性质的挂钩指标不能混用。

  十、挂钩指标可以有偿调剂。挂钩指标原则上应在本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使用;如有结余,也可跨镇(街道、开发区)或跨市(区)有偿调剂使用。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应签订挂钩指标有偿调剂协议,需要调剂的挂钩指标面积、价格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字盖章,并附具所调剂挂钩指标的批文。

  十一、使用挂钩指标的条件:(一)建设单位经申请同意,取得所需的挂钩指标;(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镇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基本农田;(三)建设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四)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挂钩指标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等资金已经落实;(五)所提供的材料符合办理挂钩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求。

  十二、使用挂钩指标的用地审批权限。使用挂钩指标安排建设项目,其挂钩用地的审批权限为:使用挂钩指标面积在1.3333公顷以下的,项目用地在县级市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项目挂钩指标用地批文;使用挂钩指标面积在1.3333公顷(含1.3333公顷)以上的,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下达批文。在各区范围内使用挂钩指标,报市政府审批。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用地在批准后,有关市(区)应相应做好核减在册农用地面积的工作。

  十三、申请使用挂钩指标应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使用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挂钩指标的批文;

  (三)挂钩指标使用清单(台账),如指标属调剂使用,还应提供调剂协议;

  (四)有关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挂钩指标使用许可通知书;

  (五)规划审查表;

  (六)标明用地位置的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最新土地详查图、宗地测量图;

  (七)规划红线图;

  (八)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九)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材料;

  (十)有关安置补偿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四、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用地,在审批前应现场踏勘,在批准和项目竣工后应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现场踏勘,由批准项目用地的政府本级国土部门组织,主要看用地位置图件与实地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先建后批等。对用地情况复核,在县级市范围内,由县级市国土部门组织;在各区范围内,由市国土部门组织,重点复核实际用地位置和面积是否与批准的用地位置和面积相一致。

  十五、使用挂钩指标安排建设项目应妥善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民,必须按新标准安置补偿到位;建设用地单位应对原与挂钩指标相关的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对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成本进行合理补偿,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建设单位交纳的出让金或行政划拨费等,有关部门收取后,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十六、挂钩指标的核定、审批、取得、使用和核销等,实行单独统计、封闭运行。国土部门在下达挂钩指标取得或使用的批文时,应单列编号;并以项目为单位,分别将取得和使用挂钩指标的有关材料,按建档要求,专门归档。

  十七、加强部门配合。实施挂钩办法是一项新的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农办、计划、财政、社保、农林、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把挂钩政策落实好。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实施办法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老年教育是倡导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城市,整体提高市民素质、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为了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进一步落实老年教育任务,根据《苏州市终身教育实验方案》,结合老年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快发展全市老年教育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健康老龄化为宗旨,建立并完善具有时代特征和苏州特色的老年教育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生命质量,使老年教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拓展老年教育覆盖面。到“十一五”末,接受老年大学(学校)教育的老年人占全市老年人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8%。

  (二)建立完善办学网络。巩固、发展各级老年大学,加快建设各类老年学校和办学点,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各市、区老年大学(学校)为支撑,镇(街道)老年学校为骨干,居委会(行政村、社区)老年学校(办学点)为基础的四级办学网络。

  (三)提高老年大学(学校)规范化水平。继续办好苏州市老年大学,将其办成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各市、区办好一所示范性老年大学,并切实抓好镇(街道)老年学校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办学和管理机制。

  老年教育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分级管理、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市教育部门牵头,老干部、组织、宣传(文明办)、科技、民政(老龄)、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保障、文化、卫生、体育、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市老年教育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市、区相应成立老年教育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老年教育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兴办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不改变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现有经费来源渠道,不改变现有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改变现有科学的办学模式,确有必要改变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渠道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鼓励并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扶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老年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负责编制老年教育具体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级各类老年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做好老年教育督导评估、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市老龄委办负责老年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提出相关对策措施,推动社区利用老年活动设施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市财政局参与老年教育重大项目的确定,运用财政政策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市文广局负责及时宣传上级有关老年教育的工作精神,把老年人文化、娱乐等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参与策划、指导、管理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文化教育活动。文明办要把老年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考核指标。市老年教育工作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三)建立财政分级负责和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有关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办学经费,由举办部门负责落实。市老年大学的老年教育事业费,仍由市财政按每年25万元额度划拨。各市、区要把老年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并根据财力增长比例逐年予以增加;镇(街道)兴办老年学校所需经费,由各镇(街道)列入预算。各地要制定合理的老年教育收费标准,各级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要按照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新建、改建、扩建老年教育学校,要按照普通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探索运用社会化手段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老年教育事业,大力推进公办民助,对公益性资金捐助进行公示鼓励,用于老年教育的社会资金给予税费优惠。

  (四)提升老年教育层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评估方案,并有计划地开展评估工作,加快建成一批各级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市教育、民政部门要共同筹建老年教育协会,针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广泛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性实践研究,推出一批有一定影响的老年教育研究成果。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经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接受来苏州定居的境外老年人就读。

  (五)加强老年教育的督导、考核和表彰工作。把老年教育的发展状况、办学条件、经费投入等列入督导评估内容,严格开展督导检查;把老年教育的实绩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同下达、同考核、同奖惩。每4年举行一次先进评选和表彰活动,对在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和投资者、办学者、教育管理人员等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免去顾天企同志市财政局调研员职务;

  免去韩先云同志市旅游局调研员职务;

  免去朱训德同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助理调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