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政府工作报告
规 章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Total 49)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anuary 20,2006
Contents
Speech by leader
Report on Government Work
Regulations
Managing Measures for Urban Housing Security in Suzhou Municipality
Managing Measures for Traffic Security of Tourist Boat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Marke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f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Undertakings for the Old-age Service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djustment and Perfection of
Medicare Policy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in the Year 2006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Viably Enhancing and Improving
the Work of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in Education
Polic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pping up the Development
of Poultry Industr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ilot
Measures for Medical Insurance for Citizen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Trial Measures for Choosing and Rewarding the Achievements Made by the Workrooms of
Technical Masters (Famous Technician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政府工作报告
——2006年1月9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
市长 阎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十五”回顾和2005年工作情况
“十五”时期,工作力度全面加大,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面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新变化,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面对非典疫情等严重灾害的新挑战,我们在中共苏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目标,坚持上级精神、发展形势、苏州实际、市民利益的有机统一,坚持连续性、操作性、创造性、实效性的有机统一,不断探索中国特色、时代特征、苏州特点的发展新路。坚决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认真实施科教兴市、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励精图治,奋发进取,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十五”计划确定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在全省率先完成全面小康指标任务,一个充满生机、蓬勃向上的新苏州已呈现在我们面前。
“十五”时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实力迈上新的台阶。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快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经济、民营经济和开放型经济“三足鼎立”格局,努力增强中心城市和5个县级市“六大经济板块”的整体实力,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五年来,地区生产总值翻一番,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15.5%,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5年实现2000亿元、3000亿元、4000亿元的跨越;财政总收入以平均每年100多亿元的幅度递增,年均增长35%,“十五”期末是“九五”期末的4.5倍,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0.3%提高到17.8%。实施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主导产业基本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机械化、外向化进程,传统农业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化布局和结构,制造业规模迅速扩大,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7.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由“九五”期末的25.1%提高到30.5%。着力培育现代服务业,巩固提高传统服务业,推动了服务业较快发展,增加值年均增长14.8%。“大旅游”格局加快构建,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3%。现代商业业态实现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9.8%,比“九五”期末提高2.8个百分点。区域经济共同繁荣,5个县级市全部进入“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前列,其中昆山市名列全国第一位。
“十五”时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对外开放形成领先优势。坚定不移地深化各项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不断增强。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中小企业退出步伐,国有(集体)企业和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赢得了发展先机。在全省率先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综合预算和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为基础的集中支付。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除工业以外的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公开交易。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实效,以社区股份合作制、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的“三大合作”改革全面推进。放宽准入领域,加强政策支持,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总资本达到2044.6亿元,比“九五”期末增长8.9倍;上缴税收占全市的比重比“九五”期末提高15.5个百分点。推动行政体制创新,机构改革顺利实施,政府职能明显转变,市和县级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部建立,昆山市建成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市级机关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累计削减72.3%。大力推进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47.5%,“十五”期末是“九五”期末的6.5倍;五年累计注册外资57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98亿美元,分别为“九五”时期的5倍和2.6倍。境外投资积极开展,中方投资额1.4亿美元,是“九五”时期的14.8倍;外经规模逐步扩大,外派劳务实现从低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的转变。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1.3亿元,位居全省首位。
“十五”时期,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调整镇村设置,区域城市框架基本形成,城市化率达到63.5%。基础设施建设五年累计投入1560.6亿元,是“九五”时期的3.2倍,一批重大项目和实事项目如期完成。新增高等级公路通车里程1778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62公里,是“九五”时期的5.2倍,高速公路密度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农村实现村村通公路并全部达到灰黑化;市区人均道路面积由“九五”期末的10.9平方米增加到15.3平方米。苏通长江大桥开工建设。新增电力装机容量620万千瓦,累计达到1000万千瓦,用电需求得到保障。市区自来水日供水量由“九五”期末的97.5万吨增加到105万吨;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比“九五”期末提高4.2个百分点。建成覆盖全市的宽带信息网,网络光纤通达所有行政村。生态建设步伐加快,水资源、山体资源和湿地得到保护。关闭采石企业112家,对部分宕口进行了整理复绿。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我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国家园林城市群、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群,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获得国际花园城市称号,5个县级市和吴中区率先成为全国生态示范区。
“十五”时期,社会事业繁荣进步,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围绕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的目标,积极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一大批科技项目研发成功并得到转化应用,苏州进入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行列,常熟市被确定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5个县级市获得全国科普示范市称号,沧浪区成为全国科普示范城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在全省率先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率先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5年。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弘扬,成功承办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我市被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城市。文艺创作精品迭出,多部作品荣获“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和“五个一工程”奖。广电事业快速发展,有线电视用户超过150万户。健康城市建设进展顺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健全,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张家港市、常熟市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健康城市联盟成员。强化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左右。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竞技体育成果喜人。市区成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园区经验”发扬光大,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持续加强。
“十五”时期,富民工程扎实推进,人民生活迈向小康。坚持富民优先,落实富民政策,支持群众勤劳致富、创业致富、投资致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3.9%和8.7%。城镇、农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比“九五”期末下降5.3和2.7个百分点。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5平方米,比“九五”期末增加6.6平方米,修缮改造危旧住房74.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全市家用汽车拥有量达到30万辆,比“九五”期末增长5.6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8岁,比“九五”期末增加0.5岁。统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步增加;以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合作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设,城乡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2005年,在宏观经济环境偏紧,各方面矛盾和困难较多的情况下,我们坚持“立足于快、服从于好、着眼于新、致力于本”的原则,理清发展思路,加大工作力度,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夺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十五”发展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026.5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5.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16.8亿元,增长26.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70亿元,增长20.3%。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不断加强,新增无公害农产品26个、绿色食品236个、有机食品36个,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5.6%。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产品保护开始实施。粮食储备购销体系继续完善。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工业经济量增质升,总产值达到1.2万亿元,增长26.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增长20.7%。“IT产业双倍增计划”提前两年完成。7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常熟电气机械、张家港精细化工、苏州汽车零部件等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相继建成。新增中国驰名商标2件、中国名牌产品14个。实施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256.3亿元,增长16.9%。消费品市场繁荣活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6%。旅游业快速发展,总收入增长18%。张家港市、太仓市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常熟沙家浜、昆山锦溪古镇和亭林园跻身国家4A级景区行列,沙家浜还入选全国百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8个单位被确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中国苏州国际旅游节和寒山寺听钟声活动被录入中国旅游节庆指南。物流业规模迅速扩大,苏州港货物吞吐量达1.2亿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加885亿元和615亿元,全年保费收入增长4.9%。邮政通信、社区服务和各类商务服务业都有较快发展。
(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积极帮助改制企业优化股权结构,认真解决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初步建立起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社团改革稳步实施,经济类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三脱钩”工作取得进展。非经营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和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积极推行。农村改革力度加大,新建社区股份合作社117家、土地股份合作社27家、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80家。提前一年完成“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注册资本三年翻番目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税收、完成投资分别占全市的29.5%和30.4%,比上年分别提高2.2和1.5个百分点。
(三)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完成进出口总额1405.9亿美元,其中出口727.7亿美元,分别增长36.2%和43.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达到59%,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新增注册外资153.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60亿美元(按原口径统计),增长19.4%;投资苏州的世界500强企业累计达到107家;服务业、农业利用外资规模明显扩大,新认定外资研发机构38家。赴欧美、日韩招商和日本爱知县世博会“苏州周”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新批境外投资项目42个,其中中方投资额达到8211万美元,占全省的40%;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同额增长35.2%,完成营业额增长46.4%。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封关运作。对内开放步伐加快,引进外地注册资本205亿元,对口帮扶、经济协作的领域进一步拓宽。第28次国际科联大会、第四届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人口与发展国际援助研讨会、欧洲国际友城日等重大活动成功举办。苏州与马达加斯加塔那那利佛市结为友好城市。市华侨活动中心建成启用。
(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继续加强。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纲要、紫线规划、重点湖区控制规划以及一批专项规划、重大工程规划编制完成。苏州绕城、苏沪、苏昆太高速公路和锡太一级公路全面建成,沪宁高速公路苏州段扩建、312国道苏州段改造工程提前竣工,新建改建农村公路900公里。太仓港区二期码头水工工程、常熟兴华港区三期工程完工,苏州港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16个。市区新辟公交线路20条,新增公交车301辆。全市增加发电装机容量482万千瓦,新投运变电容量460万千伏安。苏州天然气高压管网二期工程建成。市区北部供水工程顺利完工,区域供水覆盖面超过90%。长江堤防达标工程、城市中心区防洪青龙桥枢纽工程如期建成,太湖治理工程基本结束。苏州工业园区二、三期开发大力推进,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平江、沧浪、金阊新城的功能建设高标准实施,各县级市城区建设积极有序进行。设立公共信息亭200座。我市再度获得全国人民防空先进城市称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体制基本建立,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继续提高,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市容市貌明显改观。苏州市和金阊区、沧浪区、平江区被评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5个县级市均成为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市。
(五)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及阳澄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完成,重点水源和湖泊保护得到加强。市区水资源综合治理工程加快建设,敷设污水支管84.5公里、雨水支管33公里;农村疏浚整治各级河道1791公里。地下水禁采封井目标提前实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网络建立,新建改建市区公共厕所50座,苏州垃圾焚烧发电厂主体工程完工,固体废物填埋场建设正式启动。国家和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顺利完成。市区燃油助力车全面禁行,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35台,烟尘控制区和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均达到100%。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和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张家港、常熟、昆山生态市建设通过省级调研,24个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技术审核,苏州高新区被列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区。启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市区新增绿地480.3公顷,绿化覆盖率为40.2%,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8平方米;农村新增绿地林地7867公顷。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提高10.8。
(六)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龙芯产业化基地、清华紫光产学研基地相继建立。中国科技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合建的研究中心落户我市。苏州软件园成为“中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试点基地”。10项科技成果分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增长28%和20.4%。引进各类人才9万余人、大中专毕业生3万余人。中小学布局调整基本完成,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超过70%,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4%。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1.5%,独墅湖高等教育区和苏州国际教育园建设进展顺利,入驻学生分别达到1.2万人和5万人。全年培训农村各类人员115万人次、农村致富带头人2.4万名。苏州博物馆新馆抓紧建设,桃花坞木刻年画博物馆如期建成,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二期工程竣工。昆曲保护工程获得文化部首届创新奖特等奖。苏州古典园林保护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古城古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性工作扎实开展,沙溪镇、木渎镇列入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及第五届全国儿童剧优秀剧目展演等活动获得成功。苏州图书馆被评为全国公共图书馆一级馆。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园成为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我市被授予健康城市联盟中国分部,成功举办苏港澳健康城市论坛,“母婴健康保护”和“关爱弱势、健康公平”项目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健康城市优秀实践奖。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力度,社区卫生服务普及率达到96.1%。增加20万人次乙肝疫苗接种,8万多名外来儿童接受计划免疫接种。“医院管理年”活动深入推进,市属医疗机构管办分离稳步实施。建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和国内首创的健康教育园。精神卫生工疗站全面改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近2万名农民领到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全面启动。新建全民健身工程3个、全民健身点444个,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被评为“全国十佳优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成功承办十运会7个项目、世界速度轮滑锦标赛等重大比赛,苏州籍运动员在国内外大赛中屡创佳绩。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成为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我市在全国全省率先成立网上家长学校,并被评为江苏省第九届精神文明建设新人新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统计、档案、地方志等工作都取得新的进步。
(七)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76元,增长12.6%;农民人均纯收入8300元,增长10.6%。市场物价保持基本稳定。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其中面向本地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岗位14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降至3.4%。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接受援助者达到1.9万人。完成再就业免费技能培训3.3万人,创业培训4000人,培训外地来苏劳动力11.4万人。城镇职工五大保险参保人数均超过140万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超过98%。农村十项实事取得新成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人均筹资125元,参保率达到95%。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覆盖率分别达到84%和9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6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80元。市区改造危旧住房21.7万平方米,对3个老住宅小区进行了综合整治,供应1000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放宽到建筑面积14平方米,全市净增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11.6万人。在市区全面启动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全市公办学校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在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扩大困难人群医疗救助规模,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市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建成使用,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进程加快。残疾人助听、助明、助行和免费送药行动计划开始实施。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实事项目,除2个子项实施进度有所延迟,其余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八)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普遍加强。加快建设“法治苏州”,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扎实做好“法律进社区”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直选,涌现出一批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持续开展“平安苏州”创建活动,我市被命名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区,并被授予“长安杯”。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有效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新型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等活动成功举办。苏州再次成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张家港市荣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成效明显,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全面完成。国防教育、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新进展,驻苏部队在支持地方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组织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群众对政府部门的综合满意率达到98.1%。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发挥,86%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中心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审批率达到92%,并建成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察。市便民服务中心投入运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积极推进,效能建设成效明显。审计监督不断加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全面开展。在全省率先建立政府采购有形市场,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对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全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5件,颁布政府规章8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市政府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坚持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制度,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参政议政作用,共办复人大代表建议216件、政协委员提案481件。对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进一步加快农民增收”、“加快老新村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两项议案,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位代表,“十五”时期,我们在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铸就了崭新的业绩。发展的历程令人难忘,发展的速度令人振奋,发展的成就令人瞩目。所有这一切,无不凝聚着全市人民的智慧和汗水,无不体现了方方面面的帮助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离退休老同志,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向各人民团体,向驻苏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向国家和省驻苏单位,向所有参与、支持和关心苏州现代化建设的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我们也看到,发展之中有艰辛和坎坷,有困难和矛盾,也有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产业结构不够合理,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民营经济活力仍显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偏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增长方式需要加快转变;城乡居民收入增加与经济增长不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社会矛盾和问题较多,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外来人员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仍需进一步加强,等等。对此,我们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说明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制定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纲要(草案)》从酝酿到形成历时两年。在此期间,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多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开展研讨、咨询和论证。《纲要(草案)》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认真总结经验、认清发展阶段、科学谋划未来的过程,也是一个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达成共识的过程。
经过“十五”的发展,苏州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经济国际化提升的新阶段。“十一五”是我市在巩固小康建设成果、提高小康水平,继而逐步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黄金发展期,也是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的矛盾凸现期。《纲要(草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客观分析形势,综合考虑现实条件和未来趋势,提出了今后五年及更长一段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实现又快又好发展为主题,以富民强市和构建“和谐苏州”为目标,以优化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实施科教兴市、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可持续发展四大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更高层次上构建产业、体制、人才三大平台,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使苏州经济更加繁荣、科教更加发达、生活更加富裕、环境更加优美、法制更加健全、社会更加文明。“十一五”时期的奋斗目标是,总体达到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具体包括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等预期指标。《纲要(草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注重七个方面的建设。
(一)注重产业发展新格局建设。产业布局合理与否直接关系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高低。根据不同地域的开发现状、资源条件、环境承载力和发展潜力,《纲要(草案)》将市域空间划分为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调整优化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四类主体功能区。同时要求加快形成“两轴三带”产业布局,就是以“沪宁东西发展轴”和“苏嘉杭南北发展轴”作为未来经济集聚成长、快速提升的主轴线,以“沿江、沿沪浙和沿湖”三条产业带作为接轨上海、对接浙江,发展基础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的主要区域,在产业分布上做到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产业发展格局不仅反映在布局上,而且体现在结构上。对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纲要(草案)》提出三项主要任务。一是提高农业发展水平。按照相对连片、规模集约的原则,调优农业布局,壮大优质粮油、蔬菜园艺、生态林地、特色水产等主导产业,发展特优、高效、生态的现代都市农业。二是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促进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对接,推动制造业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基础产业为支撑的现代工业结构,保持规模优势。三是增创服务业发展新优势。优先发展物流、金融、会展、信息咨询、软件及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商贸业,构筑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型服务业体系。
(二)注重创新型城市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市经济总量较大,但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必须把加强自主创新摆上极其重要的位置。要以掌握核心技术、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为宗旨,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创新载体,健全服务体系,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将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力争在技术水平领先、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把苏州建成国际新兴科技城市。推动企业在工艺设计、产品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与国际认证体系接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坚持教育优先,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构建开放、公平、优质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和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工程,着力培养和引进高科技创新型、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建设人才强市,为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撑。
体制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内容。《纲要(草案)》强调,要把深化改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体制机制新优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积极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重点支持一批民营企业集团和民营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推动民营经济加速腾飞。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资本市场,活跃产权市场,发展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各类商品市场,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同时,努力形成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三)注重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为了扩大城市的规模效应,实现区域一体、城乡互动,《纲要(草案)》提出,要树立“大苏州”的观念,通过科学规划,引导城市发展,构筑由中心城市、5个县级市城区、10个左右中心镇组成的功能互补、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群。按照“组团式带状城市”的模式,把中心城市建成布局合理、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富有传统韵味和时代气息的都市区。加快中小城市建设步伐,把县级市城区建成要素集聚明显、基础设施良好、城市管理到位、服务体系健全、发展特色鲜明的中等城市;把中心镇建成既具有相应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又具有各自风貌和特色的小城市。
高水准的基础设施是构建城市群必不可少的条件。为此,《纲要(草案)》作出如下规划:一是建立综合交通体系。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网络,实现各层次道路的有机衔接、联网畅通。发展轨道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以太仓港区为重点,加大港口开发力度,把苏州港建成国家级的重要港口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江海联运的重要枢纽。二是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水利设施和防洪工程建设,增强防洪保安能力。高标准构建气象、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系统,有效防御自然灾害。三是建立能源保障体系。完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扩大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增加清洁能源使用量。建设成品油中心油库,加强战略储备。四是建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在宽带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和数字电视网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大力提高用户普及率和信息传输速率。
(四)注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纲要(草案)》提出,“十一五”时期要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通盘制定城乡规划,大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城市功能向农村辐射。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统筹发展机制,促进城乡发展良性互动,做到农村现代化与城市现代化协同并进。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承包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发展富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三是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广辟农民增收渠道,发展城乡二、三产业,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特别是纯农户的收入。统筹城乡就业,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
(五)注重全方位开放先行区建设。开放型经济是苏州的第一性经济,已形成一定的领先优势,正由外向带动向经济国际化迈进。《纲要(草案)》认为,“十一五”时期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突出抓好四个重点:一是大力促进外资外贸外经转型升级。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符合环保要求、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集聚一批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乃至地区总部,延伸产业链,做大产业群。加大服务业、农业引资力度,拓展利用外资领域。坚持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构建市场分布合理、产品结构优化、各类主体共同发展的对外贸易新格局。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设立海外生产基地,实行跨国经营。二是充分发挥开发区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载体,整合各类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专业园区和特色基地,推动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加强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的统一规划,促进相互间的联合联动,做到合理定位、集约发展、共同繁荣。三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完善符合世贸规则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规章政策,营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环境。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整体功效,降低商务成本和运作风险。加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的协调配合,健全进出口风险预警机制,促进公平贸易。四是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坚持学习上海、依托上海、服务上海、接轨上海,全面接受上海辐射,主动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强同全国各地的联系与合作,吸引国内企业来苏投资兴业。
(六)注重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离不开和谐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本身也是今后五年的重要任务。一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工作。实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采用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量,推广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大力实施固体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绿色苏州”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建设,建成生态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群,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市。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创作一批具有国家级水准、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的优秀作品。抓紧建设先进适用的文化设施,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抢救、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推动民族民间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塑造以创新创业创优为核心的新时期苏州城市精神,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三是加快“法治苏州”、“平安苏州”建设步伐。深入实施《法治苏州建设纲要》,加快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继续深化平安创建工作,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注重富民工程建设。如何让群众更快地富裕起来,使生活水平提高与经济增长更趋一致,是必须优先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纲要(草案)》提出五项任务。一是促进充分就业。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完善就业机制,开发就业岗位,切实帮助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实现就业。二是增加群众收入。优化创业环境,支持自主创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越来越多的人获得更多的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完善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加从业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规范初次分配,调节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市人民。三是健全保障体系。巩固发展城镇社会保险,扩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四是改善生活条件。完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方便城乡居民生活。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推动旅游、信息服务、文化娱乐、非义务教育等进入城乡居民家庭,普遍提升消费层次。五是提高健康水平。围绕建设健康城市的目标,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努力满足不同人群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动竞技体育和群众性健身活动相结合,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增强市民体质。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三、2006年的工作任务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这一年的工作,对于顺利完成“十一五”的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分析宏观形势及苏州自身的条件,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进出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均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5%,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6%,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超过80。同时,着力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8项实事。新的一年里,将努力在以下八个方面迈出新步伐:
(一)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迈出新步伐。
推进科研开发与成果转化。加快建设苏州科技城、中国苏南工业技术研究院,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创意产业园、中新科技城以及昆山光电产业园等创新载体,积极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究所和研发中心,吸引跨国公司来苏设立研发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增强研发能力。做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研究制定引导和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经费。帮助企业设立和办好工程技术中心,建成一批专业设计中心。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做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提升制造业水平。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汽车及零部件等支柱产业,培育环保、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改造发展传统产业,提高地方特色工业的附加值。建设各类国家级产业基地,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实施培育大企业行动计划,进一步做大做强220家大企业,新增3~4家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坚持名牌带动,实行扶优扶强,争取认定中国驰名商标2件、省著名商标10~15件,中国名牌产品6~8个、省级名牌产品35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产品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加快工业布局调整,继续推动工业企业退城进区。
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软件、研发与设计产业,扩大软件外包业务,推动技术服务业成长壮大。构建物流信息平台,完善保税物流园区功能,打造区域性现代物流基地。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扩张古典园林和古城古镇品牌效应,加快环太湖生态休闲旅游区、金鸡湖和阳澄湖国际风情旅游区、古城历史文化特色旅游区、沿江风光旅游带,以及一批工业、农业、宗教旅游点建设,推进旅游产品区域集聚,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实施观前、石路、南门商圈扩容升级工程,建设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商贸中心,优化网点布局,发展现代商贸业。培育消费热点,开拓农村市场,拉动消费增长。发展会展业和各类商务服务、社区服务业,努力满足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建设江苏花桥国际商务城、城市中央商务区,完成赛格电子市场一期工程,提升常熟招商城、东方丝绸市场、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市场、渭塘珍珠宝石城等专业市场发展水平。
(二)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
推动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特色农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扩大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建立企业连接市场、带动基地、致富农民的经营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做好动物重大疫病、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加快农机化步伐,改善农业装备,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整理田容田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市、县级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落实储备计划,确保粮食供应安全。整合农业资源,建设融生产、科研、观光、休闲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
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稳步实施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以农民投资为主的股份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壮大村级经济实力。探索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增强农业抵御突发性动植物疫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抓紧编制农村镇村布局规划,引导农村工业向规划区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农田向种养大户和生产基地集中。加大村庄与田地整理力度,挖掘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加快实施改水、改厕、改路工程,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工程,绿色基地、绿色通道、绿色家园建设工程。以清理垃圾、粪便、秸秆、水面、工业污染源和乱搭乱建为重点,广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积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三)在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上迈出新步伐。
增强体制机制活力。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继续处理好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促进改制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深化事业单位和社团改革,培育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行业协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责任追究、风险约束和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制度。加强资本经营,推动企业上市。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力争经济总量、上缴税收占全市的比重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办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继续对国发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构建融资担保、创业发展、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等社会化服务平台。
推进经济国际化。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扩大国产料件采购规模,提高加工增值率。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出口产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帮助企业注册境外商标、申请境外专利,增加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积极引进服务业跨国公司,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壮大“走出去”主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发展技术型、管理型、智力型的对外劳务合作,扩大总承包项目在工程承包中的份额。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加大产业集聚、新城开发和制度创新的力度。推进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常熟、吴江、吴中出口加工区建设,力争早日封关运作。做好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试点工作,实行区港联动,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创造条件。优化进出口现场监管,努力实现资源集约化、功能多元化、人力配置最优化和通关效率最大化。
(四)在提升城市发展水平上迈出新步伐。
强化规划调控与引导。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要求,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论证及报批工作,制定综合交通、环卫、消防等规划。开展分区规划研究与修编,完善古镇古村落保护规划。推行城乡规划全覆盖,及时编制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城市设计,以高水平的规划设计保障高质量的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规划,增强规划控制力。加强规划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加快建设进程。抓紧实施沪苏浙高速公路苏州段、沿江高等级公路和苏通长江大桥连接线工程,开工建设常昆高速公路。建成太仓港区二期工程,启动三期工程,苏州港新增万吨级泊位11个。继续整治公路、航道,完善干线公路和干线航道网络。建成东南环立交、南环高架路西延、沪宁高速公路苏州西出口连接线等工程,完成东北街步行街建设任务,启动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及北环快速路工程,积极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公交站场,市区增辟公交线路10条,新增公交车200辆。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开发,基本形成路网框架。建成江苏沙洲电厂一期工程和一批重大输变电设施。建设吴中、相城水厂,改造老城区自来水管网和无地队自来水户表。加快实施城区防洪枢纽工程。新增人防工程17万平方米。以信息共享为原则,基本建成人口、法人和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增加公共信息亭150座。
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抓好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向街道(镇)派驻城管执法中队,推行“城管进社区”,做到城市化推进到哪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继续改造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推行分类收集处理,做好日常保洁工作,美化城市环境。改进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五)在推动可持续发展上迈出新步伐。
节约利用资源。完成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一轮修编工作,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土地集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把合理用地与发展、富民有机统一起来。严格执行各类产业及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切实做到节约用地。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市区达到省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启动一批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改造高排放企业。
切实保护环境。继续做好长江、太湖、阳澄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落实市、区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加强对化工、印染、电镀、喷漆等企业的环保监管,增强环境安全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娄江、福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和城市中心区河道清淤、挡污工程,完善片区污水管网。启动苏州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二期项目,积极防治汽车尾气污染,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建成苏州、常熟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苏州固体废物填埋场。
加大生态建设力度。实施苏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吴江市、太仓市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再创一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环境友好企业。认真开展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积极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绿化重点工程,市区新增公共绿地450公顷,农村新增绿地林地6670公顷。启动建设阳澄湖湿地工程和三角咀湿地公园。整治采石山体,实施宕口复绿。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地管理,探索建立社区人口社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机制,开展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市创建活动。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发挥产业导向作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人口结构。完善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体系,认真实施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完成人口发展指标体系与应用研究。
(六)在改善人民生活和提高人的素质上迈出新步伐。
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基础上增加劳动者收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禁止拖欠职工工资。高度关注并逐步改善退休职工的生活状况。把创业作为富民的根本之策,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自主创业、自办企业。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促进就业再就业。实行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新增面向本市劳动力的就业岗位12万个。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提高农村劳动力正规就业的比重。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重点帮助失业人员、外来人员增强就业能力。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规范发展劳动力市场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打击“黑中介”,维护市场秩序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完善城镇基本保险,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加快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改进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措施,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落实廉租房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供应量。继续改造危旧住房,综合整治老住宅小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计划,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开展扶贫帮困和慈善捐助,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展养老服务,全市新增养老机构床位2000张,建立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9个。抓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增进市民健康。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严格防治重大传染病和职业病,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调整医保政策,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医疗服务,努力使广大群众小病方便看、大病看得起。推行免费婚检和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进一步提高公共医疗服务能力,建好一批健康教育阵地。推进卫生服务重心向社区下移,培育一批社区卫生服务精品,创建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市(区)。加强食品、药品和卫生监督管理。承办好第二届健康城市联盟大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构建环太湖体育圈,承办好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积极备战江苏省第十六届运动会。
加快教育现代化步伐。巩固普及十五年教育成果,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深化课程与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继续优化教育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抓好外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创新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完善独墅湖高等教育区和苏州国际教育园功能,做好苏州学院筹建工作,支持省属和地方高校发展,建好市老年大学。扶持发展民办教育,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深入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加大对农村各类人员的培训力度。
(七)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迈出新步伐。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针,支持文艺创作。推进基层文化建设,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做好古城古镇申报世界遗产以及评弹、苏剧、苏绣、桃花坞木刻年画、吴歌、缂丝、宋锦等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工作,切实保护古村落、古建筑。加强对世界遗产的监管,提高古典园林保护管理水平。承办好第三届中国昆剧节和第三届中国评弹节。建成苏州博物馆新馆,加快建设苏州科技文化艺术中心。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启动新一轮苏州市志修编工作,建设市数字档案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
提高文明程度。广泛开展各项群众性创建活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以“做可爱的苏州人”为主题,加强文明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通过“交通文明”等公民道德教育,引导人们自觉践行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和现代市民规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网络,做好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基本权益。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建设“诚信苏州”,打造消费放心城市。深入开展国防教育,丰富双拥工作内容,力争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围绕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妥善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制定并实施2006~2010年法治苏州建设规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特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继续推行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直选。坚持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保障群众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
保持社会稳定。防范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黑恶势力。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及时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一丝不苟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长效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应急救援、军警民联防等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查禁盗版软件、盗版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物。严惩商业欺诈、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反走私力度。
(八)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上迈出新步伐。
增强法治能力。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起草制定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注重立法方式创新,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改进行政复议受理审理方式,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及时纠正执法偏差。完善听证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专家论证、群众评议制度,优化政府决策规则和程序。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接受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增强服务能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行为、审批手续的监督检查,严格追究失察、失管、失职行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发展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市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增加网上办件量,实现与市级部门及各市、区中心的互联互通。办好市便民服务中心,扩大服务范围,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强化目标管理,全面推行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绩效标准和考评办法,加强效能监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健全特约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举报等制度,深入开展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和窗口行业的服务质量。
增强防腐能力。继续构建惩防体系,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规范权力运行,预防权力异化和滥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实现预算外资金收支规范化、透明化。注重节约,反对浪费,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完善政府采购有形市场,探索实行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抓好纠风治乱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推进廉洁从政,不断提高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本领。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千方百计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尽心尽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信心倍增;展望未来,豪情满怀。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中共苏州市委的领导下,同心协力、奋发进取,为顺利完成苏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任务,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8 号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工业和民用建筑加层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广、教育、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并在房屋允许承载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
第七条 拆改房屋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三)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办公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工业或者仓储用房,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工业或者仓储用房等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主体和房屋承重结构的;
(四)未改变房屋用途,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五)在房屋屋顶上设置水箱、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的;
(六)其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行为。
涉及其他许可的,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八条 申请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以及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二)原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验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和社区机构在其管辖区内发现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许可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其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三)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后,一般应当在20日内、复杂项目应当在30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对被鉴定房屋需要进行跟踪监测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损坏状况和各种数据;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八条 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使用规范术语,并提出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鉴定委托人收取有关鉴定费、检测费。
第二十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园林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十一条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房屋所在地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重新出具安全鉴定结论。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范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并在每年汛期、重大节日前对其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房屋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通知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积极配合治理隐患。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治理危险房屋。
第二十三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未改变原设计结构,但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一半的人口密集的大中型公共建筑5年内未作安全鉴定的;
(四)改变原设计结构的人口密集的大中型公共建筑5年内未作安全鉴定的。
第二十四条 危险房屋的买卖、交换、出租、抵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者修缮治理。需要使用人暂时迁出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由使用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屋所有人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产权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出资解除危险,出资费用可以抵扣租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怠于管理,致使房屋发生损坏或者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治理,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查处。
拒绝、阻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是指房屋的设计资料、地质勘探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商场、交易场所、体育场所、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等建筑。
第三十三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构筑物及有关房屋附属设施、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艇,是指用于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餐饮等活动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船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其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旅游、公安、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农林、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船艇的安全责任制,组织协调旅游船艇水上交通事故、遇险的救助和处理。
第二章 旅游船艇及船员
第六条 已经列入船舶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
(二)具有符合乘客定额的稳性和强度;
(三)需专人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
(四)船名须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第八条 机动旅游船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持良好的通讯状态。航行于太湖等重点监管水域的机动旅游船艇配备的通讯设备必须与水上搜救中心联网。
第九条 操作非机动旅游船艇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申请人申领相应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经体检合格;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三)从事水上工作不少于3个月;
(四)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操作、救助等技能。
第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三章 活动水域及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旅游船艇活动的水域范围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旅游船艇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游船艇,不得进入京杭运河及主要干线航道或者通航密集区航行、活动:
(一)船长小于20米;
(二)船体为非钢质;
(三)推进系统为单主机;
(四)主推进总功率小于50千瓦。
第十三条 快速船与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艇的活动范围,应当与浴场、游泳区边界线及相邻航道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快速船离岸距离不得超过5公里(有航线签注的除外)。
第十四条 旅游船艇码头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规划、水利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水上旅游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固定隔离设施,防止游客自行操纵旅游船艇驶出划定的范围。需上下游客的,应当有符合有关客运安全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码头。
第四章 航行及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船艇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
旅游船艇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
第十七条 严禁旅游船艇超载航行。
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旅游船艇不得夜航。
第十八条 旅游船艇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旅游船艇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游客自行操纵的旅游船艇开航前,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操纵者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技术要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应当在划定的水域内起降、潜水。
水上飞行器进入起降水域时应当密切注意通航情况,避让所有船舶。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将水上摩托艇交由未成年人驾驶。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艇船员的义务:
(一)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二)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三)驾驶旅游船艇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四)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五)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第二十三条 敞开舱室的旅游船艇上的所有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四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船艇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旅游船艇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旅游船艇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并在旅游船艇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
(三)加强对旅游船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五)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六)根据旅游船艇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七)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必要时,可以将安全隐患情况、整改建议通报其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组织和单位。
旅游船艇发生遇险等突发事件时,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持有《船舶签证簿》从事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城市园林水域以及其他封闭式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旅游船艇的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0 号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和场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在其辖区内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工商、审计、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非法限制与排斥。
第二章 工程发包、承包和施工许可管理
第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全部发包给一个企业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分别发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禁止将一个单位工程中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个人承揽工程业务。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的,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承接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应当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建筑劳务作业的,应当将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项。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县级市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
第十二条 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工程招标与投标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发包;招标限额以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发包。
第十四条 有法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必须通过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行施工总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分部工程依法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确定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变更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招标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合同双方改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但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式的,应当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和计价标准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发包人或者未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日内,按照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专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服务合同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二)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六)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理,其监理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工程安全控制等实施全面监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六章 工程担保与保险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制度。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的担保额度相等。
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为房屋建筑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披露重要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四)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五)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上款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
对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将其信用状况书面告知招标、投标人。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八章 有形建筑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见证服务的固定场所与载体。
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分别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各区(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及各开发区不得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市有形建筑市场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为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化服务;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以及咨询等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等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建设各方的办事窗口,办理土地审核、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服务功能。
第四十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监理业务而没有通过招标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变更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执业资格。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二)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人数和专业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要求的;
(三)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五)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监理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注销责任人从业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者合格证书,即以监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同时在3个以上(不含3个)监理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3月 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1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1)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2)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3)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4)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5)运作机制市场化原则。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6)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即苏州模式)。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街道(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有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90%以上,老年人日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18‰以上,城区22‰以上;具备全护理、半护理服务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量的3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服务。
(四)规划布局: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按每个镇、街道拥有养老综合服务设施总床位数不低于200张(不包括县级市、区以上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床位数)的原则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当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一处或多处、分期分批建设,并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区域。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五)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六)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公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七)费用减免政策。经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下同),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治安联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人防建设费、义务植树费;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八)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苏州市(含各县级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政府资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资金扶持。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资助标准如下: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类型和相关设置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每只床位不低于2500、3000、35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对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原来由政府办现实行转制,或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养老机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80、100元的床位补贴;对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经费补贴,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不低于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
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居家低保孤寡老人、低保边缘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居家“三无”老人,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以上政府资(援)助资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相关机制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目标管理机制。市政府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为实事项目,具体由有关部门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市(区)按上年度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市里承担30%,区里承担70%。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各市(区)以下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十五)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十六)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08年底,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各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领导
(二十)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各地老龄委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改委、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文广、卫生、安监、物价、税务、工商、国土、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宣传、社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养老问题,增强责任和义务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风尚。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
医保政策的意见
苏府〔2005〕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苏州,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提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水平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记入比例由3.5%提高到4%。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下的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660元;70周岁以上的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630元提高到7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年980元提高到1080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保障水平
(一)降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类综合医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分别降低为800元、700元;二类综合医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750元、退休人员600元分别降低为600元、500元;中医及其它专科医院的起付标准另定;转外地住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1200元分别降低为1000元、800元。
(二)降低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由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分别降低为15%、10%;1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支付比例不变。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10万元;超过10万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共济基金结付95%,并不再封顶。
三、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自负800元、退休人员自负600元后,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比例由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分别提高到70%、80%。
四、提高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的结付标准
重症精神病人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的专科药品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统一提高到90%。
五、放宽家庭病床设床条件
对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病床的年龄由原年满80周岁调整为年满70周岁。
六、扩大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根据《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每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原为10000元)的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
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免费体检
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后通过招标形式选定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分3年组织免费体检,并建立体检档案。人均体检费用按100元安排。
八、鼓励个人账户结余较大的参保人员申领阳光健身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按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由市体育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发放的阳光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将不超过5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阳光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将不超过1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阳光健身卡。阳光健身卡仅限在定点运动场馆进行健身时使用。
九、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5%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出来,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应对重大流行疾病发生时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以丰补欠。
十、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
(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凡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5〕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教育督导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环节中的后继环节,对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这对加强教育管理中的教育督导环节,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各级政府一定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配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二、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三)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教育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建立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各类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要做到“五个坚持”、“五个保障”:即坚持“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治本之策”落到实处;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坚持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地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工作制度和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域、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以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督学,提供必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政和督学的双重职能,可确定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若条件具备,可采取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或独立办公的形式。
(六)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职责的履行。教育督导机构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可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人民政府聘请。要逐步建立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并面向社会招贤纳士,充实和更新督学队伍,不得把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场所。
(七)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年龄结构合理、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推进督导队伍的专业化进程。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学参加各级培训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研究,加强信息交流。
(八)规范教育督导行为,坚持依法督导,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做到督导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切实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教育督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敢于查真情,讲真话,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尽职守。
四、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九)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督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各市(区)及镇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水平。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所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将组织对各地进行专项督导,每三年对中小学校进行一轮综合督导评估,各地都要开展相应的教育督导评估。逐步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评价标准,做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切实提高教育督导评估的权威和效益,面向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要实现归口管理,统一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
(十)形成良好的教育督导导向和奖惩机制。建立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结果除按规定向人大、政府、政协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外,还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将之作为政府和学校的政绩考核、先进评选、干部任免等的重要依据。对于态度积极、进步较快、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
五、努力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建立“督学知政”制度出发,及时向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信息资料,并为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教育督导、调查研究、举办会议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建立完善教育督导表彰制度,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教育督导地方立法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出台有关教育督导的地方性法规,实现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苏府〔2005〕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由于受当前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影响,家禽及其产品流通受阻,消费下降,价格下跌,已对我市家禽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明显冲击。为帮助养殖企业和农户度过当前难关,鼓励广大生产经营者生产自救,恢复和保护生产能力,确保全市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种禽养殖户(场)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市和县级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户),以11月的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按每只种禽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市财政每只补贴1元。
二、对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从1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底,根据孵化禽苗数,按孵化每只苗禽0.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平江、沧浪、金阊三区(以下简称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三、对规模商品禽、蛋养殖户(场)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性补贴。从11月1日起至11月底,按出栏禽数,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11月底的实际压栏禽数,按每只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四、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的扶持政策按国务院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执行。
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贴息支持。按国家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场、户),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市级及以上重点禽业龙头企业,由市和县级市区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六、对在动物防疫部门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家禽,由各地政府给予养殖户适当补贴。
七、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扶持家禽业的政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1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列入前款范围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 按照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
(二)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居民医疗保险费,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对县级市居民保险经办工作予以指导,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1月10日至3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可持以上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登记手续。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花名册,在每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报送区社保经办机构。
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镇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当年4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加的,或参加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加或续接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才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统一组织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重症残疾人员,凭《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社保中心通过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发放《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IC)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
第九条 参保居民患病时,应持本人就医证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规定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及服务项目目录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两部分。居民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一)居民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1000元、县(区)级及相当于县(区)级医院800元、乡镇医院6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居民个人负担。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二)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0%,居民个人自负50%。
(三)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5%,居民个人自负45%。
(四)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60%,居民个人自负40%。
(五)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70%,居民个人自负30%。
(六)参保居民发生的以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定点医院直接使用IC卡划卡结付,其中除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补助。患有以上大病的参保居民应事先到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门诊大病申请手续,由专科主治以上医师在《苏州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审批表》上填写诊断依据,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在《医疗保险证》首页上加盖“门诊大病专用章”。
已办理门诊大病诊断认定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结付规定的,每医保结算年度在10万元以内(含住院费用累计)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90%的补助。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重症尿毒症透析费用可直接使用IC卡按规定划卡结付;发生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就医证卡、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因病需转上海、南京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应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办理转外居外审批手续。因病转南京、上海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居外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地同级医院标准事前确定。
参保居民发生的转外住院和居外住院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付,然后凭本人就医证卡、《苏州市医疗保险转外住院审批表》或《苏州市医疗保险居外医疗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在境内乡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凭就医证卡、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居民时,应当认真核对居民就医证卡,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定点医院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应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对定点医院进行管理,并按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按月结算。市社保中心每月应对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及时结付95%;其余5%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对不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结付,已结付的予以扣回。
市社保中心对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需经调查核实后方予以结付。除急诊外,凡未办理转外和居外医疗手续,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和救助待遇。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结付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各市、苏州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技能大师和名师潜心技术创新、悉心传授技艺,让宝贵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能大师和名师潜心技术创新、悉心传授技艺、专心攻关、热心带徒,让宝贵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继承和弘扬吴地工匠文化,加快培养现代高技能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是指经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联合评定并颁发铭牌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第三条 成立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审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成果奖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的评选条件主要有:
(一)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等。
(二)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对技术难题进行技术会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
(三)授艺带徒方面:在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取得明显成果;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
(四)挖掘抢救方面:积极挖掘传统工艺,大力进行传承、宣传等,或在抢救国家文物方面取得实效。
(五)课题研究方面:对专业技能有深入研究,围绕技术技能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并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可以申报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 “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报;
(二)评审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初审材料;
(三)现场评估;
(四)评审组讨论认定;
(五)上报市政府核定。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提供能证明其成果的相关材料,如证书、出版物、有关单位或有关人的证明等。
第七条 “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根据成果所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别评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若干名。
经评审通过和政府核定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由市政府发给证书,并给予1万元~5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八条 “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论文、著作的出版,以及开展培训和技术攻关的费用补贴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所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预算,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起试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免去张学同志市外办调研员职务;
免去沈福官同志市公安局助理调研员职务。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任命闻伟同志为市公安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崔恒富同志为市城市管理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周兴元同志为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方国桥同志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助理调研员;
任命张怀玉同志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助理调研员;
任命徐勋同志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助理调研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任命罗沈福同志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阎鸿泰同志为市司法局副局长;
任命陈桂娟同志为市农林局副局长;
任命谢芳同志为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任命褚春华同志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同志均实行1年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