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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5期(总第53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6年05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6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行动计划工作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5(Total 53)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ay 20,2006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Implementing suggest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Building Suzhou into A National Model City of Reinvigorating Cities with Qualit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Implementing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about Further Enhancing the Work of Reemployment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al and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Opinion of the Work of Appraising the Party's Work Style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 in 2006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11th Five-Year Plan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nd Its Medium and Long Term Pla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ssigning the Work Task of Promoting Readjustment of Economic Structure and the Action Plan of Changing the Mode of Economic Growth in 200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Implementing Plan of Special Curb on Security Management of Ferryboats in All Ferries in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Appraisal and Exa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关于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6〕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成质量先进城市群为目标,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促进苏州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用二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质量振兴活动,把苏州创建成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苏州所辖各县级市建设成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城市群,使苏州成为全省乃至全国质量兴市的先行军。

  (三)分类目标。

  1.产品质量目标:从根本上提高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产品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1)产品质量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场商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率达到100%。

  (2)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获证率达95%以上。

  (3)生产加工企业标准覆盖率达到98%以上,全市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省质量管理奖企业数达到15家。

  (4)有效期内中国名牌产品数量达到40个,中国驰名商标20件,国家免检产品60个,省名牌产品200个,江苏省著名商标200件。

  (5)覆盖全市重点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新制定市级以上地方农产品标准20个以上,农业标准有效实施,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个,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实行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农产品质量显著提高。

  (6)药品生产企业全部通过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企业全部通过GSP(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医药保健品产品生产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有效整治,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有效遏制,消费者和名优企业投诉大幅减少。

  (8)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率达到98%以上,新建、改造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9)杜绝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问题引发的重大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目标: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交验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6%。

  3.服务质量目标:服务业用户满意度指数在全省保持领先水平。制定各行业服务标准10项以上。旅游行业重点骨干企业严格按照服务标准化的要求,抓好服务质量管理。争创4个省服务名牌,省服务质量奖企业数达到12个。

  4.环境质量目标: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GDP综合能耗年均下降4%以上,苏州生态市建设工作达到全国生态市建设标准。

  二、完善质量兴市工作体系,构筑质量和效益高地

  (一)巩固企业在质量兴市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按照质量兴市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行业自律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和质量兴企、质量兴业等活动,降低成本,增进效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二)完善质量兴市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扶优扶强政策,扶持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快结构调整,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对技术机构的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建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公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检验测试、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信用评价、工程和设备监理等方面的服务。在工业、农业、服务行业大力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三)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服务系统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意识、企业信用水平和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显著提高,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进、企业为主、社会评价的原则,加快制订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与标准,把依法注册、依法纳税、公平买卖、财务管理、债务管理、资产管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质量认证和规章制度等作为评价指标,构建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重点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完善对企业财务失信、质量失信、债务失信行为的通报和惩罚机制。

  (四)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具有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的企业家队伍,资助一批企业家参加各类高级管理培训班学习,充分发挥企业家在自主创新、自主创牌中的核心作用。加强紧缺质量人才的培养,积极同国内外著名教育机构、高校合作,加快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的培养步伐,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培养高层次质量管理专业人才。

  三、坚持从源头抓质量,提升行业、企业和产品竞争力

  (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引导、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发挥技术优势,创造自主品牌抢占技术制高点,打造产业核心竞争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标准技术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解决企业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严重滞后的问题。构建与苏州出口贸易相适应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启动对主要出口企业预警信息的即时推送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使出口企业跨越技术壁垒,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按照培育储备一批、巩固发展一批、成长壮大一批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以及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培育与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综合竞争力的国际品牌。积极推进区域品牌建设,促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原产地保护标志等地区品牌的发展。

  (三)加强质量管理创新。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赶超和质量攻关活动,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积极推广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推广六西格玛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引进先进的统计分析技术,更新企业质量管理理念,培育一批省、市质量奖企业,树立苏州特色的质量管理标杆。

  (四)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促进食品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发展的指导,引导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大力推动重点企业通过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促进食品企业做大做强。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生产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印制食品假包装和假标志等非法印刷品、获证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五种违法行为,着力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和无证生产窝点,有效遏制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

  (五)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以优化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为目的,围绕高效农业技术、品牌特色资源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制订符合苏州农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扩大标准化生产覆盖率。以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企业为主要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农业企业尤其是出口农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用产品质量等级、定量包装、计量、包装标识、商品条码等手段,加强流通领域的农产品标准化管理。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标准。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面落实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着重落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逐步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特大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全面落实打假责任制,逐级明确打假目标任务,构筑覆盖辖区的打假网络,建立打假形势分析制度,有效预防和打击区域性质量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造假事件,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迅速依法查处。树立“亲商”、“安商”和“富商”理念,做到“打”与“扶”,“治”与“理”的结合。积极推进企业合法生产、诚信经营,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五、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增强全市服务业综合竞争力

  (一)实施服务业名牌战略。引导服务领域各行业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加盟等方式形成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大型服务业龙头企业和跨地区发展企业,集中力量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业名牌企业,加大旅游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扶优扶强,扶持发展具有苏州地方特色的传统服务业老字号品牌,发挥名牌企业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管理效应和品牌效应,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开展“标准提升质量”行动。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培育新兴服务业,改造传统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服务标准化的步伐,加强宣传、引导和推动,重点加快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贸与技术服务、科技与信息服务、旅游、餐饮等领域的标准化进程,加快重点服务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继续开展服务行业社会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奖的评比,促进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加强公共标志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六、创新工程管理模式,提高全市工程质量

  (一)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继续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落实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大力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逐步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二)培育工程设备监理市场。加快设备监理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具有行业特点的设备监理单位获得国家资质认可。苏州质监局、市发改委和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使设备监理活动在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中得到顺利推进,促进设备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市设备监理协会,使之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为全市设备监理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全新的服务平台。

  七、提升环境质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严格执行各类产业及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切实做到节约用地。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市区达到省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启动一批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改造高排放企业。通过抓标准源头、发挥计量节能降耗作用、强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特种设备行业的科技进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原材料、能源和资源,严格限制高能耗、工艺装备落后的产品。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围绕《苏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以建设生态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强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加快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管理,规划建设生态林工程和湖泊湿地生态保护区,构建环苏州城区、沿江和城市间的生态缓冲隔离带。加快城乡绿化建设步伐。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巩固工业废水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重点保护好长江、太湖、阳澄湖等饮用水源水质。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市区水资源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大气环境治理,控制固体废物污染,实行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苏州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贸易局、市总工会、苏州工商局、苏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苏州质监局,具体负责协调和推进质量兴市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创建工作。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并在总体目标的框架内提出分年度实施的阶段性目标,制定相应的定量或定性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的职能部门、企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各有关部门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本系统的质量工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创建目标得到全面落实。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的一些重大活动,重点宣传名牌战略、技术标准战略的经验及成效,引导消费者和全社会积极参与质量兴市活动。要结合“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l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百城万店无假货”等主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市民的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政府、企业重视质量,新闻媒体宣传质量,社会、百姓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

  (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地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单位制定的质量振兴目标计划,编制质量兴市考核细则,按年度逐项考评质量振兴目标落实情况。各地检查考评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地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和总结表彰大会。

  (五)设立创建保障资金。根据创建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诚信单位、优良工程和文明服务单位,对取得各级名牌产品、商标、质量奖企业进行奖励。在开展质量教育和宣传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扶持名牌企业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完善技术和中介服务体系,制定和推广农业标准、服务标准,鼓励企业质量认证,开展创建年度考核等各项具体工作上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

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苏府〔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称国务院《通知》),以及《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下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增加就业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形成“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完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继续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以及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的扶持对象范围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还贷信誉比较好的,由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以奖励代贴息。各地应加快制订和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下称《社保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地可在不违背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由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会市财政部门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大力拓展社会公益性岗位,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确定1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社保补贴办法》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继续提供岗位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财政解决。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对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在坚持市场就业导向的同时,要大力建设再就业援助基地。对发挥效能比较好、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要落实好优惠政策。对其中非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吸纳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中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按《社保补贴办法》确定的额度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申报就业手续和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认定方式和补贴标准。

  (四)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其中已被依法征地、撤村(组)进社区就业困难(暂按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部门按每位被征地农民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并入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不得重复使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就业和职业培训服务

  (六)统筹推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重视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改善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行“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贴。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七)统筹建设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

  (八)统筹建设街道(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继续强化街道(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街道(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各级财政要落实资金保障,解决好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由镇向农村行政村延伸。

  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依托街道(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组织就业援助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已经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地区,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创建水平。尚未开展的地区要加快启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实行年度考评制度,不搞“终身制”。各级财政要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予以支持。

  (九)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职业培训。切实做好国家职业能力建设区域性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劳动者素质就业。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对城乡劳动力培训坚持劳动预备制度、减免费培训制度、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培训-认证-就业”一条龙服务制度等基本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贴。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培训质量、培训效果,进一步调整、充实定点培训机构,引导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市场需求的培训。完善培训经费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可以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商定。

  (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要建立创业推动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创业指导中心,并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镇)、社区(村)。要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征集和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要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贷款金额最高可至5万元,对还贷信誉好的学员以奖励的方式补贴应付利息。创业培训学员还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社保补贴办法》规定执行。

  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地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优先租赁给失业人员。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区域,应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并可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金可由各级财政从就业促进资金中列支。有关部门要对创业基地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贸等部门要对创业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

  (十一)扶持城乡新增劳动力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已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灵活多样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对毕业后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积极提供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安排。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装备优良的要求,尽快建设面向社会培训机构并向企事业单位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为不同职业类别的就业和创业人员提供实际操作训练服务和技能人才评价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财政解决。

  四、加强调控管理,有效控制失业

  (十三)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升学已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以及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十四)规范企业关闭破产和撤销。企业关闭破产和撤销,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和撤销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撤销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和撤销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五、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六)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各地应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

  (十七)加快建立城乡和各种就业形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多、基础管理工作好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试点方案按规定报批。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 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并纳入政府年度实事项目。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以及建立就业管理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把新(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已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区政府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新的工作机制。各级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今后几年,各级财政就业促进资金要做到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工作需要逐年有所增加。要统一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今后无论何种渠道开辟的用于就业促进的资金,都统一列入各级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励、特定政策补助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一)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促进就业、宣传培训、指导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组织的各类培训、提供的各类就业服务要给予支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二)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设好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网站,丰富宣传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通过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职业指导,引导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十三)本意见明确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等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等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上级非税收入、不增加上级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6年纳税人评议

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2006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苏州市2006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6年全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龙头,突出规范权力运行这一主线,重点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教育系统及卫生系统的政风行风进行评议。评议工作要与机关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文明行业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认真解决执法不公、服务缺位、效率不高及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以广大市民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贡献。按照中央领导提出的评议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全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开展,取得新的成效。

  二、对象和方法

  评议对象分三个层面:一是苏州市区61个部门及单位(见附件)。由市政府纠风办统一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进行重点评议,其它部门自行组织评议,各县级市参照执行。二是全市各级学校、医院及乡镇、街道卫生所(站)。由市及各县级市、区教育局、卫生局组织评议组进行评议。三是市政府纠风办统一组织对去年重点评议的市文广局、广电总台进行“回头看”活动。

  评议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遵循“条块结合,评上议下,评议系统,覆盖行业”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上下联动,内外结合,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由市政府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61个部门及单位

  1.规范权力运行方面:严格执行政务公开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用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效执法。

  2.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方面: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改进服务,提升形象,推行社会承诺,制定办事公开等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效果。

  3.监督检查方面:完善各项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落实纠风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

  4.廉洁奉公执法为民方面:严格执行纪律要求,依法行政,做到清正廉洁,执法为民;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纳税人利益问题的发生。

  (二)学校、医院和基层卫生所(站)

  1.执行政策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校(院)务公开各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认真治理药品回扣、开单提成及收受“红包”等侵害广大群众利益的问题。

  2.全局观念方面: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发展稳定大局,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认真解决上学难、看病贵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3.工作作风方面:严格落实责任,办事不推诿扯皮;服务主动热情,工作求真务实。

  4.清正廉洁方面:严格执行纪律,做到优质服务,廉洁高效。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评议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制定计划

  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评议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职责,于4月30日前将评议计划报苏州市政府纠风办。

  (二)组织实施

  1.动员部署(4月下旬)。市政府领导已在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对今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专题动员部署。

  2.选聘、培训评议员,建立评议组(5月上旬)。苏州市区建立二个评议组,分别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系统的评议工作及学校、医院评议的指导协调工作和去年重点评议的文广、广电总台两个系统的“回头看”工作。市及各县级市、区教育局、卫生局根据各自实际选聘评议员,建立评议组,并对评议员进行培训。

  3.参评单位自查问题(6月底前)。各参评单位结合工作目标,通过各种形式认真排查本系统、本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年着重解决的1~2个突出问题,做到未评先改,边评边改。

  4.评议组帮助参评部门找准问题(6月底前)。评议组深入重点评议部门,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明察暗访、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重点评议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特别是执法、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帮助参评部门找准问题。

  5.组织“回头看”(4月~9月)。评议组对去年重点评议的文广、广电总台两个部门,采取听汇报,查制度,访问服务对象等形式,重点看对评议意见及存在问题是否进行整改,看整改效果,看是否建章立制,长效管理等等。

  6.参评单位公开承诺( 6月~7月)。参评单位及学校、医院通过各自网站、报纸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单位今年政风行风建设特别是在规范权力运行,便民利民及上学、看病等方面着力解决的1~2个突出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目标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7.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下半年,各参评单位综合评议组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通过一定形式部署整改工作,保证整改成效。

  (三)监督检查

  1.评议组督促检查(7~10月)。评议组协调帮助被评系统、单位落实整改,通过多种形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组织社会测评(9~10月)。市政府纠风办会同市统计局城调队在大市范围内进行社会调查和测评,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测评方案另发)。

  3.报告及反馈(11~12月)。61个参评单位将各自的评议及整改情况向市政府纠风办作出书面报告。市政府纠风办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测评情况向被评单位进行书面反馈。

  (四)改进提高

  1.落实长效措施。参评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2.召开全市评议总结大会(11月)。

  3.结果运用。根据当年社会测评综合满意率、各单位社会测评综合满意率同比增幅、“公众监督”栏目中的回复率、回复满意率以及各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等,对各单位作出综合评估,并将该结果作为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及效能建设考核奖励的一项重要依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的通知

苏府〔2006〕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

  为实现2010年苏州率先基本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举措,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持续发展。根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苏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成绩及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绩。“十五”时期,全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着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县(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全市人口出生率年均7.31‰,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0.35‰,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上,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0左右,独生子女家庭累积率达85.97%,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出生人口素质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市区出生缺陷发生率比2000年下降11.6个千分点,全市人均预期寿命78.08岁,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6.64‰、2.42/10万。这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综合改革稳步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单位属地管理、人员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模式全面推进。招聘社区计生助理员,基层网络队伍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事务管理和自治内容。连续三年实施“新苏州人计划”,建立流动人口出生信息通报制度和计划生育监测制度,健全市、县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组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和志愿者队伍,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有较大突破。改革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基本建立。

  3.优质服务广泛开展,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技术服务能力不断加强,全市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总投入超过1亿元,建立了苏州市生殖健康中心、中国(太仓)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建成了32个乡镇中心服务站、31个一般乡镇服务站和56个城区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新增37名技术人员。开展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系列工程,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90%以上。继续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连续两年举办生育文化节,不断创新宣传手段,拓展宣传内涵,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

  4.依法管理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实现新的突破。坚持依法行政,修订颁布了《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法》,层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在全国较早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人性化的照顾再生育审批制度;全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凡符合条件的都已得到奖励;以市、区为单位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一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得到救助帮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兑现率达92%以上,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5.信息化建设加快步伐,在计生基础管理和优质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全市信息化建设总投入1560万元,新建四级城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所有城市社区配备电脑;完成农村网络升级改造,实施城区资源共享型宽带联网和专业化维护管理;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内部网站和公众网页运行良好,办公自动化目标提前完成;自主开发城市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一批应用软件得到推广应用;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160多万育龄妇女个案信息进入数据库。

  6.人口研究逐步深入,人口计生工作职能得到拓展。紧紧围绕“两个率先”,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先后完成《2001~2015苏州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苏州市经济适度人口容量研究》、《苏州市人口和可持续发展研究》等课题,开展了《人口发展指标体系的建构与应用评估》研究。召开了“21世纪苏州人口发展战略研讨会”、“苏州人口研究成果报告会”,建立了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制度、人口规模滚动研究以及市县联动研究机制等,较好地发挥了为决策服务、为公众服务的作用。

  (二)基本经验。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创新发展的思路和方法解决前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坚持以改革统揽各项工作,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苏州特点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三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四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拓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领域和项目,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五是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加快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六是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二、苏州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是人口规模控制任务艰巨。2000~2005年,户籍人口从578.17万人增长至607.31万人,外来人口从86万人增长至378.16万人,分别净增29.14万人和292.16万人。按照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规律预测,全市总人口可能在“十一五”期间突破1100万。人口规模的迅速膨胀已经对我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和制约,使人力、财力等资源配置面临严峻挑战。

  二是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不容乐观。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存在差异,部分富裕后的人员再生育意愿强烈。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较大,执法制约力度不强。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多孩家庭明显增多,而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机制尚待完善,不仅大大增加了计生管理难度,也使一系列人口社会政策面临新的挑战。

  三是出生人口素质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水平亟待提高。每年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3‰左右,约有500多人;意外妊娠和未婚早孕的现象有所增多,30%以上的育龄妇女患有至少一种生殖道感染疾病。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以及艾滋病等性病患者均高于户籍人口。随着社会进步和人口构成复杂化,广大群众对人口计生服务的需求日趋提高和多样化,使人口计生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四是人口结构性矛盾开始显现。随着出生率的降低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全市老龄人口快速上升,预测表明,2010年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将分别达到20.50%和15.53%,比“十五”期末将提高3个百分点,社会保障压力加大。个别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有上升迹象,流动人口新生儿性别比偏高,由此将引发社会问题并给人口安全带来隐患。

  五是人口计生队伍素质还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全市人口计生队伍整体结构不够合理,具有高学历人才偏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应对能力不强,基层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各级计生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比例偏低,难以满足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要求。

  三、“十一五”及2020年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方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富民强市”、“构建和谐苏州”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利用经济、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加强人口宏观调控,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苏州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实施“调控增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综合治理、统筹发展”的人口发展战略,保持适度的人口总量,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总规模控制在1000万左右,2020年控制在1150万左右;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十一五”期间,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5%以上(户籍人口98%以上),自然增长率3‰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生殖健康水平和整体素质持续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在现有基础上下降30%,婴儿、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20/10万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人工流产率下降,人口预期寿命延长。

  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全面深化,建立人口发展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现代公共管理与服务理念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发展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测系统,建成全市统一的人口计生综合数据库;建设具有苏州特色的新型生育文化体系,提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为至2020年形成人口稳定均衡增长、人口素质全面提升、人口结构动态优化、人口流动合理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新局面奠定扎实基础。

  (三)基本方针。为实现上述目标,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规范的行政行为、正确的利益导向和人性化的优质服务来保障和实现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坚持综合协调,促进社会经济政策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相协调;坚持突出重点,深化综合改革,依靠科技进步,通过重点问题的解决和新机制的建立,带动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综合改革,完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坚持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正确方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长效机制的建设,增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幸福和个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形成系统内部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对稳定和规范的工作运行模式,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提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水平。

  加强人口计生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位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时足额领取奖励金;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一步做好公益金救助工作;认真落实并完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政策,巩固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事业,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发展成果。

  推进工作重心切实下移。提高基层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调整和规范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职责,确立标准,完善程序;配强村、社区计生助理员,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探索发展计生事务服务中介机构,完善社区计生服务阵地,巩固以社区(村)为主的基层管理服务网络;扎实推进村(居)民自治,完善“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农村自治模式,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自治体系。

  (二)实施新苏州人工程,稳定低生育水平。确立“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巩固发展市、县两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服务群众、指导基层的作用;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选聘文化程度高,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需要的年轻干部担任计生管理员,提高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技术服务质量;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倡导,推进关爱流动人口女孩行动计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开展监测评估工作试点;以计生服务机构为依托,为流入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通畅、便捷、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救助体系,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实施婚育文化建设工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国情意识、人口意识、和谐发展意识。成立全市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指导委员会,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和方法,形成大联合、大宣传、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新格局。以创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市为目标,开设“生育文化论坛”,办好生育文化节,充分运用各种现代化传媒手段,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扎实推进苏州特色生育文化建设。积极融入新农村建设、提高市民素质等四大行动计划,推进生育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与部门职责落实、与人口计生各项工作相结合。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区域性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馆和公益性人口计生传媒中心,发展社区生育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生育文化建设活动,建成一批具有较高品位的生育文化建设基地。

  (四)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人口计生、卫生紧密合作,实行资源共享,落实各项措施。

  提供安全有效的干预措施。针对目标人群,提供婚育服务手册和专业孕(婚)检为主要内容的一级干预;新增围产期、新生儿缺陷检测项目为重要内容的二、三级干预,促进全市形成三级预防体系,做到全区域启动,全人群覆盖,提高群众认知参与率、婚前医学检查率、围产保健全程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实施项目管理水平。

  建立政策引导为主的干预机制。以建设优生检测实验室网络、发放优生健康券、倡导孕前服用营养素等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支日常开展监测和一级干预的队伍为重点;突出免费婚检,将围产保健必检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合作医疗目录,建立有利于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的公共财政体系和优生优育疾病保险营销等体制机制。

  形成科学的干预工作模式。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促进、企事业单位积极响应、群众自觉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出生人口素质的氛围,实现科学干预、协同干预、持续干预,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实施“阳光工程”,推进法治化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法等,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人口意识和人口理论水平,增强人口计生干部执法为民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群众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立法调研、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调研;研究制订苏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文件,规范征收程序,努力解决恶意规避和能力不足等问题;统一制作法律文书电子文本,构建行政执法新平台;全面实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探索实践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新形式。实施聘请法律顾问方式,建立人口计生部门与法院联合执法新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工作者依法行政的权益,使人口计生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六)实施“世代服务”品牌工程,建设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生服务公益性机构纳入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实施“世代服务”品牌管理。按照规范化、人性化、标准化的管理标准,统一规划基层计生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改善服务环境和条件,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位一体”功能,构建绿色转诊通道,努力形成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品牌化机构、职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标准化技术、系统化培训于一体的运作机制。

  深化公共服务和倡导服务内涵。拓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随访服务、生殖道感染防治工程,开展子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实施关爱母亲健康行动计划。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整合社会资源、面向家庭社会的公众心理测量平台,促进家庭和睦幸福,互动健康人生;建立紧急避孕/早早孕检测套餐免费供应网络,减少意外妊娠。推广运用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提升避孕药具社会化发放水平,引导培育生殖健康用品精品市场,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完善管理监督制度。建立生殖健康评估机制和科学的监控体系,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依法执业;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产品质量跟踪和监测,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科学管理水平。

  (七)实施“数字计生”工程,构建“大人口”信息平台。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需求主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建成“一个中心、三大平台、六大系统”。

  加大建设力度。以建设市人口计生数据中心为龙头,完善全市数字计生信息系统;建成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宏观管理与决策支持平台、人口计生信息发布平台,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管理、服务能力;形成六大系统:以居住地为主的城乡一体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计生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数字化计生服务站),计生监督执法体系信息系统(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农村计生奖励、公益金发放),避孕药具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人口计生事业统计信息系统等,实现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决策的信息化。

  加强合作共享。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施计生网络向村、社区和服务机构延伸工程,建成功能完善、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四级网络平台;开发急需管理软件,引进推广成熟应用系统,为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决策、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开展计生综合服务、以及开展人口研究提供信息化支持。

  加强协同共建。与发展改革、公安、信息、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等部门密切合作,发挥人口计生部门在全市人口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改善人口信息网络环境,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实现人口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八)注重人口发展研究,增强人口计生综合协调能力。

  深化人口发展实证性研究。将人口发展战略进一步列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有序导入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分布”为目标,开展“关注人口安全,构建和谐苏州”为主题的系列研究,努力搭建人口宏观调控理论研讨平台。

  建立人口研究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组建苏州人口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组织,形成政府领导、专家指导、人口计生主抓、各部门参与、市县联动的协作研究机制。做好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加强对人口重要指标变动的跟踪研究,建立完善苏州市人口发展水平评估制度、人口信息预警预报制度等。

  强化人口综合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科技、服务等综合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人口公共健康等新的人口问题,推进相关政策、措施出台。

  五、“十一五”人口计生事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十一五”时期我市处于人口加快增长期、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的实际,各级党委政府在统筹规划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中应给以更多的指导、关心和更有力的支持。

  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年听取人口计生工作专题汇报,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事业的统一领导,做到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四个到位”。继续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改进党委政府、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年度分线评估考核工作,坚持“一票否决”。

  充分发挥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自觉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时进行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进一步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发挥人口计生管理职能,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计生目标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优化队伍结构。积极改善和优化人口计生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切实加强各级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优化队伍结构。加快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基层工作人才队伍结构的调整优化,推进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镇、街道按居住地人口数配备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人员,采用市(区)聘、镇(街道)管、村(居)用方式,建设一支年轻化、知识化的人口计生工作队伍。建立急需各类人才的“绿色通道”,探索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

  提高人员素质。倡导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建立完善人口计生干部长效培训机制、考核评估激励机制,推进具有计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岗位聘用、培训、绩效考核、奖酬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服务、群众志愿者四支队伍建设水平,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

  理顺机构管理体制。镇、街道建立人口计生办公室,国家(省)级开发区建立人口计生办公室或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人口计生工作;围绕提高机构持续发展的能力,实行政事职责分开的管理体制,理顺基层基础网络机构关系,形成适应公共型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三)确保财政投入。从我市人口总量快速增长和计划生育居住地管理的实际出发,重视增加人口计生事业的经费投入。

  实现“三个确保、一个增长”。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服务项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确保法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的落实,确保乡镇、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落实到位;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与财政收入相应增长,并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投入标准。

  完善人口计生事业的财政管理。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优化公共财政投资结构的要求,探索建立财政保障、优先拨付、专户管理、项目运作、绩效审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制度,强化财政投入的主导、保障、导向和调节功能,加大监管力度,做到合理使用和单位投入的最大产出。

  积极探索与人口计生社会化管理相适应的社会化多元投入的新机制,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具有更坚实的社会支撑体系。

  (四)完善考核机制。以本规划确定的基本方针、重点任务和改革措施为抓手,全面推进“十一五”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工作。

  建立综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包括人口调控效果指标、人口计生能力建设水平指标、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水平指标、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质量指标等的综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以引导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配套整合和促进政府投入、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坚持和完善经常性的统计工作。采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抽样调查、社会统计、项目管理、综合评估等新方法,增强统计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指导性,形成责任明确、指标精简、层次适当、方法科学、操作便捷、反馈及时的计划生育考核评估机制。

  实行“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加强对规划中关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政策措施完成和落实情况的重点评估,完善奖惩措施,对目标任务完成优秀的实施嘉奖,对工作失职的进行责任追究,并建立备案制度,确保“十一五”规划的实施。

  附件:《苏州“十一五”人口规划的仿真测算》

附件:

苏州“十一五”人口规划的仿真测算

(单位:人数,万人;出生率、死亡率:‰)

 

年份

年初人口

年末人口

年中人口

出生数

出生率

死亡数

死亡率

自增数

自增率

净迁移




2004

591

599

595

4.75

7.99

4.09

6.87

0.67

1.12

7.21

2005

599

607

603

5.19

8.61

4.17

6.92

1.02

1.69

7.74

2006

607

618

612

4.84

7.91

4.26

6.96

0.58

0.95

10.41

2007

618

629

623

4.72

7.57

4.32

6.93

0.39

0.63

10.60

2008

629

640

634

4.66

7.34

4.38

6.91

0.27

0.43

10.73

2009

640

651

645

4.80

7.44

4.44

6.89

0.36

0.55

10.69

2010

651

662

656

5.10

7.76

4.49

6.85

0.60

0.91

10.48

2011

662

674

668

-

-

-

-

0.78

1.17

11.00

2012

674

686

680

-

-

-

-

1.01

1.49

11.00

2013

686

698

692

-

-

-

-

1.06

1.53

11.00

2014

698

710

704

-

-

-

-

0.94

1.34

11.00

2015

710

722

716

-

-

-

-

0.75

1.05

11.00

2016

722

733

728

-

-

-

-

0.56

0.77

11.00

2017

733

745

739

-

-

-

-

0.35

0.47

11.00

2018

745

756

750

-

-

-

-

0.06

0.08

11.00

2019

756

766

761

-

-

-

-

-0.27

-0.36

11.00

2020

766

777

772

-

-

-

-

-0.43

-0.56

11.00




2004

745

795

770

5.73

7.44

3.80

4.93

1.93

2.51

48.23

2005

793

826

815

6.15

7.54

3.98

4.89

2.17

2.66

30.81

2006

826

846

836

6.18

7.39

4.12

4.92

2.07

2.47

18.64

2007

846

867

857

5.82

6.79

4.23

4.94

1.59

1.85

19.12

2008

867

888

877

5.44

6.20

4.44

5.06

1.01

1.15

19.70

2009

888

909

898

5.23

5.82

4.47

4.97

0.76

0.85

19.94

2010

909

929

919

5.17

5.62

4.69

5.10

0.48

0.52

20.10

2011

929

950

939

-

-

-

-

0.49

0.52

20.00

2012

950

970

960

-

-

-

-

0.58

0.60

20.00

2013

970

991

980

-

-

-

-

0.74

0.75

20.00

2014

991

1012

1001

-

-

-

-

0.92

0.92

20.00

2015

1012

1033

1022

-

-

-

-

1.11

1.08

20.00

2016

1033

1054

1044

-

-

-

-

1.29

1.23

20.00

2017

1054

1076

1065

-

-

-

-

1.48

1.39

20.00

2018

1076

1097

1086

-

-

-

-

1.71

1.57

20.00

2019

1097

1119

1108

-

-

-

-

1.98

1.78

20.00

2020

1119

1142

1130

-

-

-

-

2.12

1.87

20.0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

增长方式行动计划工作任务的通知

苏府〔2006〕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实施《苏州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行动计划》,市政府同意将《2006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行动计划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发动和落实工作,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分头落实。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承担工作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任务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协助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确保行动计划年度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市政府将对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在年中、年底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其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6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

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指 标

“十一五”目标

2006年度目标

责任单位

协助单位

一、奋斗目标(共20项)

1

服务业增加值

总量实现翻番,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

增长15%以上,在保持2005年水平基础上占比有所提高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科技局、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文广局、统计局、贸易局

2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40%

32%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

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例

50%

30%

市农办

市农林局

4

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力争培育3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重点企业集团,其中3~4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400~800亿元,形成一大批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

新增3~4家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外经局

5

外贸进出口总额

年均增长15%

增长20%(1687亿美元)

市外经贸局

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农林局

6

实际利用外资

比“十五”增长15%左右

增长7.5%(55亿美元)

市外经贸局

市发改委、经贸委

7

服务业和农业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总额的比重

15%以上

10.8%

市外经贸局

市发改委、农林局

8

外贸自营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数

比“十五”增长15%以上

增长16.4%(11家)

市外经贸局

市科技局

9

引进内资项目注册资本

年均增长15%

增长11%(230亿元)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苏州工商局

10

私营个体经济注册资本总额、上缴税收占全市比重

注册资本总额累计3000亿元、上缴税收占全市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

注册资本总额累计2200亿元、上缴税收占全市比重提高1~2个百分点

市经贸委

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商局、市工商联

11

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超过2.5%

1.65%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统计局

12

科技进步贡献率

60%左右

52%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农林局、统计局

13

每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

1000人以上

850人

市人事局

市科技局

1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

年均下降4.4%

下降5%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统计局

1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下降至省下达的目标值

下降至省下达的目标值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经贸委、水利局

16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比“十五”期末下降30%

下降6%

市水利局

市经贸委

17

全市耕地保有量

220千公顷

233千公顷

市国土局

市农林局

18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000

增长10%(17900元)

市发改委

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保局、统计局

1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000

增长10%(9200元)

市农办

市劳动和社保局、农林局

20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年均增长13%以上

增长15%(1040亿元)

市贸易局

市统计局


序号

工作任务

2006年实施要点

责任单位

协助单位

二、工作任务(共50项)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14项)

1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快高新技术研发,优先发展集成电路、光电子等八大领域;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3200亿元以上,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32%。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

2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改投资、装备投入比重;调整淘汰劣势产业

(1)全市工业投入增长10%,技改增长18%,技改投入占工业投资比重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重点抓好60个重大技改项目,总投资174亿元。继续推进退城进区、扩张性搬迁。(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产业政策,制定淘汰落后工艺政策,限期、逐步淘汰劣势产业。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

3
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开通苏深港班列;启动太仓港至洋山港经济型物流专线项目。

市交通局

苏州火车站

(1)吸引国际上知名物流企业和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加盟,壮大我市物流企业的整体实力。
(2)培育2~3个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具有地方特色的本土物流企业。
(3)扶持专业化分工明确的中小物流企业,通过政府“重点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战略,引导中小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重点培育专业化特色明显的物流企业。
(4)对规划的36个物流重点项目进行序时跟踪服务。
(5)重点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科技服务业达147.6亿元,其中:软件产业140亿元,技术贸易合同交易额7亿元,科技中介服务业增加值6000万元。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经贸委



放步伐,力争新增1~2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提高电子货币支付能力和份额,信用卡转帐交易达到60亿元。规范和发展壮大各地方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银监分局

4
加快发展旅游、商贸、会展业

旅游业

(1)力争全市接待入境旅游者175万人次,国内旅游者4028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10%;旅游总收入488亿元,增长1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10%以上。(2)推进旅游优质工程和标准化管理工程。根据国家旅游局质量提升计划,制定《“苏州旅游优质工程”实施纲要》。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通过星级饭店评定、A级景区评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等工作,进一步强化行业标准化建设和管理。(3)做好旅游规划,加快实施重点项目,推动城市旅游,打造旅游品牌,拓展客源市场,完善旅游服务功能,规范行业管理行为,促进旅游人才集聚。

市旅游局

市文广局、民族宗教局、园林和绿化局、苏州质监局商贸业

商贸业

现代流通业态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31%,其中市区超过38%,增加5种新的连锁业态。

市贸易局

市供销社

会展业

增加会展频次,提升会展水平,重点办好第九届中国苏州国际旅游节、2006年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吸引参展厂商600家,使用展位1800个。

市旅游局、台办

市经贸委、外经贸局

5

稳步发展房地产业

(1)加快推进房地产业发展,计划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35亿元,新开工1850万平方米,销售面积825万平方米。
(2)出台《关于鼓励中高层、高层住宅开发开发建设与消费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3)加快推进城中村(无地队)改造。

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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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1)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做优传统文化产业。认真落实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强对全市动漫产业的规划、引导、推进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影视产业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加强对产业基地的扶持、指导和管理,搭建发展平台。
(2)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企业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真正成为面向国内外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公益性文化单位要“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进一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
(3)制定苏州文化产品“走出去”的政策性文件,扩大苏州对外文化交流内容和方式,培育并扶持在港台澳地区和国际文化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文化品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把握政策界限,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产业,降低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政策保障。

市文广局

市教育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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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