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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6期(总第54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6年06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2006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6(Total 54)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ne 20,2006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mulgating the Newly Added Authorized Organizations at Municipal Level Who Practice Project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nd Some Projects Which Were Originally Project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Have Been Adjusted to Projects of Non-Administrative License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Ratify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Guiding Capital in the Service Sector of Suzhou Municipality

  Suggest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urther Tightening the Supervision Work over the Safety for the Dangerous Chemicals in the Whole C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Working Essentials of Structural Reform of Suzhou in 2006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lan of Structural Reform of Suzhou during the Eleventh Five-Year Pla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nnouncing the Second List of Masterpieces of Intangible Heritage of Culture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Guiding Opinion of Establishing the Supplementary System for Pursuing the Work of Liability i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he Working Essentials for Administration and Supervision over the State-owned Assets in 2006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Effectively Enhancing the Safe Production in the Fields of Various Construction Work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Suggestion of Further Carrying Forward the Innovation of Wall Materials and Bringing Energy-efficient Construction into Practice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

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

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府〔2006〕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精神,经审核,市政府同意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家行政机关新增实施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2项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新增1家法定授权组织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一、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序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2

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卫生局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印鉴卡审批

市市政公用局

1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2

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3

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4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5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

6

停气、换气、迁移站点审批

7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1

三级和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1

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2

名片印刷企业许可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

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二、苏州市市级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调整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序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三、新增的法定授权组织

授权组织名称

序号

苏州市纤维检验所

1

国储棉出入库质量公证检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每年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各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

  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1.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优先扶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含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内容的产业项目;

  2.符合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意见中扶持对象要求的项目;

  3.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5.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6.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

  1.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 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市、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3.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2.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

  4.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市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5.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

  6.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7.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十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已经立项或已制定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有权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7.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重点推进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等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对初选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贷款贴息和补贴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通过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3.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

  4.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对未按建设期如期竣工或开业又不具备后续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发改委(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引导资金项目同重点项目考核结合起来,加强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八条 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与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下达额度的50%。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补贴项目: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意见),补贴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市、区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使用明细说明替代审计报告;营业类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各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3.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必要时,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抽检。

  4.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审验同意后,出具相关函件,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各市、区所报项目,资金将拨至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自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两年内要进行兑现,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过期将不再兑现,资金另行安排。如该项目仍需引导资金扶持,则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以及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得到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级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所报送材料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引导资金咨询评估和审计任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7〕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6〕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认识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一)按照“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安监、公安、环保、交通、质监、经贸、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危化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及时通报、协调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快本区域危化品行业结构调整,限制发展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企业,逐步淘汰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小化工”企业,切实做好辖区内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审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企业;定期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统一领导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的审查发放,以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危化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全面监督,做好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抓好危化品企业事故环境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废弃危化品处置工作,提高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和控制能力。

  经贸部门要做好我市化工行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牵头组织危化品行业布局调整,完善和落实化工行业搬迁改造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我市危化品行业结构调整。

  消防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消防审查验收,认真监督危化品企业制定周密完善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交通部门要做好危化品运输单位和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危化品运输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危化品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质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抓好危化品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危化品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规划部门要尽快制订我市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的规划,严格依法核发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加强现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

  气象部门要做好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防静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场所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

  (三)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危化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要组织对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等三类容易引起重特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事故的行业进行重点整治,推广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进一步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管理自我纠错、自我防范机制。

  2.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继续组织对危化品道路、水上运输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危化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切实提高运输工具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对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及危化品道路运输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超范围和非法运输危化品行为。

  3.环保、经贸、安监、消防等部门要组织对沿江、沿湖等重点地区危化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环保隐患,要求企业配置污水、泄漏物与周边水系隔离装置,防范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发生。

  4.安监、消防、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组织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关、转、停、搬”等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五整顿、两关闭”活动,进一步加大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依法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化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落实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化品从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危化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危化品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各类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建立危化品危害信息申报制度,依法取得危化品行政许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安全防护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纠错、自我完善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源各项监控措施;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与当地政府的联动机制。

  (二)全面推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危化品企业必须每年向当地安监部门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安全生产承诺,明确承诺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承诺如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影响事故,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要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危化品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在2007年底前,全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必须全部办理工伤保险,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全面建立危化品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必须参加含有企业雇主责任、事故第三者伤害责任等内容的商业保险。

  (四)加快安全防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危化品从业单位要加大企业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装备。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积极推广采用阻隔防爆、快速堵漏技术;对散发可燃、有毒气体作业场所配备可燃、有毒气体周界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对高危行业加快推广远程动态集中监控预警系统,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减少危化品事故对周边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危害。

  三、严格控制危化品企业市场准入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危化品行业布局调整和企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危化品的市场准入。

  (一)加快全市危化品行业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发展低污染、低消耗、低危害的精细化工产业,限制发展高污染、高消耗、高危害的基础化工、有机化工产业。在2006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化工行业布局规划调整方案,积极引导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向规划区域集聚。

  各地区要尽快组织对规划的专门用于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区域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制定规划区内详细的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整个区域安全。

  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进度,抓紧落实搬迁鼓励政策,强制淘汰生产工艺、方式落后,对周边群众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化品企业。对凡不在规划区域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到2008年底前一律“关、转、停”,实现所有化工企业“生产上规模、工艺上水平、管理上档次、企业进园区”的目标。

  (二)进一步提高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标准。1.我市新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不再批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设项目;2.严格限制设立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火灾危险性、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火灾危险性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3.严格限制新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禁止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停止批准新建光气使用企业和使用液氯作为主要原料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严格限制新设使用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企业,相关项目需经经贸部门审查批准。

  (三)切实加强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审查把关。对我市危化品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凡新办一家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关闭一家现有化工企业。凡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的,当地政府必须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安监、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及本地区关闭企业名单。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前取得相关安监部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备案通知书,必须通过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危化品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

  (四)严格实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向政府有关安监、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未通过安全、环保设施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准投入正常生产。危化品企业出现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报相应行政许可。

  四、加快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努力做到“应急救援军事化、救援力量网络化、应急演练制度化”。

  (一)加快应急救援网络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救援协调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危化品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在此基础上选择常见的危化品,编制分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明确救援启动程序、救援方法、救援力量、救援器材物资供应、人员疏散要求、现场清理办法等内容,作为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建设。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在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中推广产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体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在2007年底前全部配备重大危险源场所、装置设施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系统,事故安全防护报警联锁系统。

  (三)加快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通过网络实时监控企业运行情况,预警事故苗头;运用系统群发报警信息,组织救援力量快速反应;依据数据库提供最佳救援方案,调配救援物资和力量;采用远程监控事故救援现场,传递救援信息,指挥现场救援。

  (四)加快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行专业救援与义务救援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危化品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企业义务救援力量的培养,对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企业都必须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各地要加强区域性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整合现有救援资源,实现政府储备和民间配备相结合,制定紧急状态下民间救援物资征用的管理办法,为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五)加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近似实战条件下的区域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实战演练考核本地区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

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2006〕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06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2006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06年全市体制改革工作要根据国家、省的改革部署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制政府为目标,认真梳理并逐步明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同时,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基础,经调整充实,更名为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发改委牵头)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法律、法规,适时增减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性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对审批的监督和失察、失管、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发改委、法制办牵头)

  (三)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完善政府发言人制度、听证会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专家论证、群众评议制度,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监察局、法制办牵头)

  (四)促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认真贯彻《关于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的分开。调整和优化行业协会的结构和区域布局,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出台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与改革的配套政策,建立有效的行业协会退出机制。(发改委、民政局牵头)

  (五)适时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省统一部署,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市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在全市面上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准备工作。(编委办牵头)

  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规模较大的乡镇,可将财政所改建为财政分局,从体制上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努力扩大乡镇财政集中收付的试点工作,从制度上探索乡镇财政良性运行之路。(财政局牵头)

  (六)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改革政府资金投入运营机制,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和风险责任约束机制。(监察局牵头)

  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强化资本经营,鼓励和帮助企业发行债券,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境内外上市吸收公众投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发改委牵头)

  二、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七)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推进农村用地制度改革,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依法办理农用地征办手续的前提下,建立健全非农建设留用地制度,宅基地置换制度,为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投资性物业合作社、促进“三个集中”,提供良好的载体和途径。(农办、国土局牵头)

  (八)推进农村各项股份合作制改革。扶持发展以农民投资为主的股份(物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加快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富民增收。加快推进村级集体年可支配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村、位于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尤其是将实行“撤村建居”的村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农办牵头)

  三、推进所有制结构优化调整

  (九)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国有资产调整重组,促进国有资本向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集中,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国资委牵头)

  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支持优势企业改制上市,调整重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重点推进供水、供气和环卫作业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国资委、发改委牵头)

  继续抓紧对空壳国有(集体)企业的注销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好企业改制的各类遗留问题。(经贸委、发改委、国资委牵头)

  (十)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职责的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交易监管体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及总体水平。规范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程序,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牵头)

  (十一)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确立民营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发展民营企业的指导和政策协调,完善多元化创业投融资体系,确保民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合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内部指导和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努力打造一支与国际接轨的民营企业队伍。(经贸委牵头)

  (十二)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对外贸易体制创新,重点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继续支持企业“走出去”,完善“走出去”扶持鼓励政策体系,健全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的管理体系。(外经贸局牵头)

  深化外资审批行政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网上审批,降低企业商务成本。(发改委、外经贸局牵头)

  四、推进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十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财政支出重点转移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积极全面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估,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局牵头)

  (十四)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市政府与金融界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快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继续培育多元化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发挥地方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势,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牵头)

  探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和支持建立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各类金融企业。(发改委牵头)

  五、推进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发展资本市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以深圳交易所开办中小企业板为契机,加快上市步伐。推进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制度创新,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积极拓展企业债券融资,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债券,稳步增加期货交易,不断扩大产权交易,加快引进具有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的各类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改委牵头)

  (十六)规范土地市场。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出让非经营性用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苏府〔2006〕12号文件精神,加强存量经营性用地管理。(国土局牵头)

  (十七)逐步完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探索“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事局、劳动社保局牵头)

  坚持“城乡统筹、劳动力平等对待”原则,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升劳动力就业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劳动社保局牵头)

  (十八)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监管,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大力营造社会诚实守信氛围,促进全社会诚信意识、企业信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的显著提高。(发改委、法制办牵头)

  六、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创新

  (十九)探索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民间组织“四位一体”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发改委、民政局牵头)

  强化区级城市管理职能并探索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城市管理基础作用和社区自治作用,加强基层城管执法和管理力量,全面向街道派驻城管执法中队,推动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促进街道层面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和执法管理的相互配合与衔接。(城管局、发改委牵头)

  (二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劳动社保局牵头)

  重点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险水平。(卫生局牵头)

  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民政局、财政局牵头)

  (二十一)深化完善科教文卫体制改革。加强以重要领域和新兴产业为中心的集成创新,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集成和突破,整体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大科技投入,改革和完善科技投入机制,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知名企业。(科技局牵头)

  在全国、全省率先全面实行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对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开放灵活多样的办学体制,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形成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教育局牵头)

  拓宽文化事业投融资渠道,放开市场准入,推动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文广局牵头)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扩大医疗领域开放度,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公立医院“管办分离”改革,积极扶持合资、民营医疗机构错位发展;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局牵头)

  七、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突出改革重点,细化改革任务,强化改革责任,健全改革机构,确保年度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明确改革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大力推进各项改革。积极向上争取工业园区列入国家发改委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

  (二十三)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改革方案制定和配套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建立灵敏、有效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完善部门间的改革协调和联动。

  (二十四)加强改革的跟踪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改革的绩效评估机制,督促检查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苏府〔2006〕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省委、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议精神,为确定改革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思路,全面部署“十一五”期间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确保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特编制我市“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

  一、改革已取得的进展和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的基础

  “十五”期间,我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全面有序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体制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中,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营造了体制、机制优势。

  农村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的组织方式、经营机制、管理服务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得到完善。

  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基本完成。继全市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市区和各县级市、区绝大多数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集体)企业和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按照“四到位、一基本”的要求,全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股份制日益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社会事业领域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条件具备的事业单位已按照“分类定性、分别改革、分开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改革。市属经济类行业协会基本实行了与主管部门的“三脱钩”,市属医院实行了“管办分离”改革,科技、教育、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经三轮改革清理,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累计削减72.3%。市、县级市(区)两级政府均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普遍简化了审批手续,实行了“阳光”操作,推进了网上审批,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廉政建设等各项改革举措同样取得可喜成果。

  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制约就业再就业的体制障碍逐步得到清除,就业体系建设趋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作用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城市管理体制不断深化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有效运行,城市管理、服务城市的综合能力得到增强。

  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十五”期间,导致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体制弊端还没有根本消除。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任务艰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性障碍;市场体系特别是要素市场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维护诚实守信的制度安排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都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尚未真正建立;垄断行业的改革改制还处在起步阶段,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制约了统一、开放、规范的大市场的形成;以经济调节为主体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体制优势尚未形成。因此,体制改革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十一五”期间体制改革面临多方面的挑战,难度增大,且更具复杂性、综合性特点,深化各项体制改革是主动迎接种种挑战、化解深层次经济社会矛盾、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关键。

   二、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十一五”期间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体制改革全局,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改革为发展服务,坚持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方向,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一五”期间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是: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体制环境全面优化,逐步消除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市场化改革,完善商品和要素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及竞争机制;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加快转变;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竞争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从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营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三、主要任务

  (一)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十一五”期间各项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据此,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决有序地从微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社会管理中退出来,切实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法律、法规,适时增减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其它行政性审批行为,加快网上审批进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对审批的监督和对失察、失管、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

  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合理划分和规范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把依法规范、制约行政权和依法保护、扩展公民权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建设。努力增强公务员行政执法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强化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完善严格考核、过错追究等制度和机制。

  4.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以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为目标,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务员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建设。依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确定正确的政绩观,健全考评机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5.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继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完善政府发言人制度、听证会制度和重大决策前的专家论证、群众评议制度,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

  6.适时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合理设置机构,建立“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

  (二)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1.建立健全新颖的社会管理格局。从社会结构整体转型的现实出发,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认真梳理、科学界定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和其它民间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各自管理职责,提高各类社会管理资源的整合效率,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2.探索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以城市社区为平台,梳理并科学界定党委、政府、社团等民间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民间组织“四位一体”的基层管理体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3.推进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移城市管理工作重心,适当归并城区城市管理职能,形成以市为主导、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社区为配合的责权利有机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向街道全面派驻城管执法中队,促进街道层面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和执法管理的相互配合与衔接。

  4.培育发展各类协会和民间组织。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方针,努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的民间组织体系,以及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重点扶持培育政府有需要、群众有需求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

  5.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领导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控制外来人口的数量,提高外来人力资源的质量,建设人才基地。以先进的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把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法制化、社会化、信息化、人性化的轨道。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保障外来人口各项合法权利,体现和落实市民待遇,为外来人口融入当地城市生活创造条件。

  (三) 农村改革

  1.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和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契机,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统筹发展机制,扶持发展以农民投资为主的股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家庭经营、产销联合、利益共享”的原则,积极引导一定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主导和优势产业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努力提高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富民增收。2.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公共品供给,缓解乡村公共品供求矛盾;实行公示、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品供给的效率。

  3.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使用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推进农村用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非农建设留用地制度、宅基地置换制度,为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投资性物业合作社、促进“三个集中”提供良好的载体和途经。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

  4.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农村经营机构。继续推进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合作制改革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三大合作”改革。

  5.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改进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办法,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巩固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四) 社会事业改革

  1.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围绕科技自主创新,不断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整体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科技发展环境,改进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推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加大科技发展经费投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知名企业,初步建成国际新兴科技城市。

  2.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在全国、全省率先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创新,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促进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协调发展。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完善教育评价制度,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3.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原则,对文化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转换机制、创新体制,实行“扶持一批、重组一批、剥离一批”;拓宽文化事业投融资渠道,放开市场准入,推动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积极落实相关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

  4.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加快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公立医院“管办分离”改革,积极扶持合资、民营医疗机构错位发展;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点加强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公共卫生服务购买机制,显著缩小城乡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差距,率先基本实现卫生现代化。

  5.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改革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建立新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改革事业单位投融资体制,建立有效的事业单位监管体制。

  (五) 财政金融投资体制改革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改革投资型财政体制,加快建立公共型财政体制,构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制度基础,保证财政支出重点转移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规范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策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运行。建立市政府与金融界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加快建立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机制。继续培育多元化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发挥地方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势,增强综合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建立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各类金融企业,推动典当业、融资机构的发展。

  3.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合理调整和界定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范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和风险约束机制。放宽投资领域,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改革政府资金投入运营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六) 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1.发展资本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积极为企业上市创造相关条件;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以深圳交易所开办中小企业板为契机,加快上市步伐;支持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进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制度创新,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

  2.规范土地市场。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出让非经营性用地;改革土地权益分配体制,强化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管理。

  3.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进入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建立健全技术商品交易活动规则,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4.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平台,促进人才充分就业;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外合作,加快建设国际化人才分流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配置国际化水平,拓宽高层次、专业化人才的引进渠道。

  5.规范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城乡统筹、劳动力与人才平等对待”原则,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升劳动力就业服务的市场化程度。

  6.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建立信用法规制度为保障,打造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体系为重点,抓住信用信息归集开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失信行为惩戒三个环节,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监管,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大力营造社会诚实守信氛围,促进全社会诚信意识、企业信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的显著提高。

  7.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符合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经济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七) 社会保障体系改革

  1.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市场化的就业导向,完善社会就业责任体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

  2.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效率公平兼顾”原则,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将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将“就业优先”作为缩小收入差距的战略重点;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

  3.加强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城乡可衔接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水平和参保率,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轨。

  4.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围绕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全覆盖、互补性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八)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1.调整和完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向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服务业的行业集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以引进战略投资者为重点加快国有企业重组。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改革模式,进一步调整重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使之与我市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相一致。深化公用事业行业改革,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进程。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3.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系,探索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交易的监管体系,构建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九) 消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1.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确定民营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对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引导民营企业向科技型、规模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2.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完善多元化创业投融资体系,增强各类创业载体功能,使民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征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引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打造一支与国际接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4.改进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通过行业协会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加强对发展民营企业的指导和政策协调,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综合发展水平。

  (十) 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1.加快创新对外贸易体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对外贸易综合绩效评估体系,研究制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配套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加快对外贸易中介机构建设,建立一批有活力的符合市场化要求的行业协会。

  2.改善利用外资软环境。深化外资审批行政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提高外资审批效率,实现投资便利化。推进开发区制度创新,整体提升开发区外资集聚的功能和效应。

  3.创新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机制。加快制定有关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政策;完善境外投资核准体制,加大促进服务力度,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赋予企业境外投资决策经营管理权;加强境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和境外投资、监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体制改革的领导

  “十一五”期间,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每项改革的推进都将涉及深层次、高难度的权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为了取得这一阶段改革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体制改革,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应对关键时期诸多挑战、实现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实现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围绕发展谋改革、推进改革促发展,坚持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促进发展的各项措施中,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部署,集中力量推进体制改革,使我市各项改革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注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是20多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落实“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要始终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在稳定中推进改革,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对一些重大的改革问题要进行反复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改革方案和措施切实可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三)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研究和部署。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因而必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展和改革部门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市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总体方案,论证、协调、衔接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督促有关改革工作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确保改革规划的落实。市发改委负责年度改革目标、任务的分解,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改革要点及改革目标、任务分解的要求,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确保年度改革工作的完成。各市(县)、区要结合每年市改革工作要点精神,认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四)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由于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部门和地方对通过改革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认识不足,“重发展、轻改革”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由于前一阶段的改革措施不完善,在利益调整中或多或少地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致使部分群众由“盼改革”变为“怕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力度与群众承受能力关系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提高改革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会议、政务信息等多种形式发布改革的政策措施,通报改革进展和成果,探讨改革进程中的理论难点和政策走向,反映群众诉求,引导改革方向,扩大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面,营造全社会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和改进涉及改革的信访工作。群众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听取上访人员的诉求,耐心宣传有关改革的政策,过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他们反映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对一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实事求是地进行解释,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对极少数无理取闹的,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苏府〔2006〕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2005年 6月,我市在全国城市中率先公布了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力地推动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又开展了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作,共计有18个项目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全国列入项目最多的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精神,我市今年组织开展了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经过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24个推荐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得到了苏州市民的认可。

  现将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正式公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加大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多的成果。

  附件: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日

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项目

类别

列入理由

申报及保护、
传承主要责任单位

1.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以木工领衔,集漆工、雕工等建筑工种于一体的中国古典建筑营造技艺。天安门与苏州古典园林是其代表作品。

吴中区文体局
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

2.苏州御窑金砖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御窑金砖”是苏州陆慕御窑村所产的特大细料方砖,自明成祖以来即为皇家建筑所专用,近年多用于故宫、古典园林等古建筑修复。其技艺为我国窑砖烧制技艺的代表之一。

相城区文教局

3.苏州端午节

民俗节庆

苏州端午节具有纪念春秋时期伍子胥的独特内容,并由此而形成了一系列丰富的民俗活动。

沧浪区人民政府

4.苏扇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苏扇分为绢宫扇、折扇、檀香扇三大类,以造型优美、做工考究、书画并茂而著称。自汉以来苏州历来为我国主要的制扇产地。

平江区教育文体局
赵羽设计工作室
苏州扇厂
苏州檀香扇厂有限公司

5.苏州剧装戏具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苏州剧装戏具自明代以来以其门类齐全、品种繁多、绣工精细、成合讲究的特点而著称。苏州历来是全国剧装戏具的主要产地。

苏州剧装戏具合作公司

6.苏州明式家具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明代中叶以来,以苏州为中心形成的家具制作技艺,世称“苏式”,造型典雅古朴,雕刻精细,技艺精湛。苏州是中国古典家具的主要产地之一。

苏州红木雕刻厂有限公司

7.苏州“轧神仙”庙会

民俗节庆

自宋代建立福济观(神仙庙)后,每年农历四月十四,在福济观,以吕纯阳诞辰庆典为中心而形成的集道教文化和民俗文化为一体的苏州特有的民俗节日。

金阊区人民政府
江苏亚细亚集团

8.太仓七夕节

民俗节庆

宋代古籍记载有牛郎织女星降临于太仓的传说,并建有黄姑庙(牛郎织女庙),以此为中心,形成了七夕庙会民俗活动。

太仓市文广局

9.苏州雷允上六神丸制药技艺

传统医药

雷允上六神丸为清代早期依据中医传统药理与古老制作方式制作的中医药微丸,其制作技艺已成为国家级秘方。

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10.常熟花边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是近代以来传统刺绣、编结技艺与西方抽纱工艺融合而形成的民间手工技艺,也称“手捏雕绣”,是中国花边技艺的典型代表之一。

常熟市文化局
常熟市花边厂有限公司

11.苏州滑稽戏

戏剧

苏州是滑稽戏的发祥地之一,至今保留了历史上滑稽艺术的基本特征,产生了一系列精品剧目,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民族喜剧表演风格。

苏州市滑稽剧团

12.苏州民族乐器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苏州民族乐器制作历史悠久,以二胡、琵琶、古筝、苏锣与恢复失传的箜篌等乐器为代表,目前苏州是全国民族乐器的主要产地和销售中心。

苏州民族乐器厂有限公司

13.苏州姜思序堂国画颜料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始于清乾隆年间的国画颜料,制作技艺独特,产品纸色合一,为我国独有的中国画颜料。

苏州市文联

14.苏州灯彩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苏州灯彩南宋时即以其“精、细、雅、巧”的特点博得世人的赞誉,素有苏灯之称,是中国著名的灯彩之一。

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
苏州万顺昌彩灯厂

15.苏州装裱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苏州装裱自宋代以来一直居于全国同行业的榜首,其中古旧书画修复装裱技艺独特,为保护修复历代珍贵书画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苏州国画院
苏州博物馆
苏州工艺美术博物馆

16.苏州玉石雕刻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苏州玉雕历史可追溯至史前,明代以来即以“空、飘、细”的艺术特色著称于世,苏州为我国主要玉器产地之一。

苏州市工艺美术博物馆
苏州市工艺行业协会

17.苏州泥塑技艺

民间美术

苏州泥塑包括大型的神佛塑像与小型的虎丘泥人、捏相,在明清时闻名全国,佛像雕塑为全国泥塑佛像主要流派之一。

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
苏州市艺术学校

18.苏州碑刻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包括刻碑、拓碑等技艺,具有镌刻精美、细腻传神、拓碑清晰等特点,在中国碑刻碑拓技艺中有重要的地位。

苏州市碑刻博物馆

19.宣卷

曲艺

宣卷由唐代变文演化而来,以说唱形式来宣唱佛经经卷、民间故事等,被广泛用于寿庆等民俗活动。

吴江市文广局
吴江市同里镇人民政府
昆山市文广局
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
张家港市文广局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苏州仿古铜器制作技艺

民间手工技艺

仿古铜器为高级艺术欣赏品,苏州仿古铜器历来以“精绝乱真” 的工艺水准著称于世,宋以来苏州成为全国仿古青铜器主要生产基地。

苏州博物馆
苏州碑刻博物馆
苏州市华声乐器厂

21.水乡婚俗

民俗

流布于苏州水乡的婚俗,以水上礼仪活动为主体,以摇快船、出跳四橹、穿跳板、打照等仪式与活动为鲜明特点,在我国的婚俗中独具浓郁的地方色彩。

常熟市文化局
常熟市沙家浜镇人民政府
昆山市文广局
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

22.东山三月会

民俗节庆

东山三月会每年农历三月举行,其中以始于宋、盛于清、通过特技造型手段表现戏剧故事的台阁出巡为活动的高潮,广受群众欢迎。

吴中区文体局
吴中区东山镇人民政府

23.滚灯

民间舞蹈

滚灯是一种带有竞技性的民间舞蹈,历史可追溯至唐代。表演动作惊险、招式丰富、气势雄伟、造型奇特,在各种民俗活动中深受欢迎。

太仓市文广局

24.篆刻

美术

篆刻在苏州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明代苏州形成了中国第一个文人印派--吴门篆刻,对中国篆刻艺术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清代在常熟形成了虞山派篆刻。

苏州市书法家协会
常熟市文化局
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

堂名(苏州市第一批代表作“昆曲艺术”扩展项目)

戏曲

由明代昆曲家乐班演化流入民间,以座唱昆曲兼奏“十番”为主,对这两项艺术的普及、传承、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

太仓市文广局
常熟市文化局
常熟市辛庄镇人民政府
吴中区文体局
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得到顺利实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配套工作制度。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配套制度制定后,应当对外公示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贯彻实施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作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苏府〔2005〕105号)精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受委托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主体)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工作制度。现就配套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苏府办〔2006〕38号)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府办〔2002〕124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形式、处理决定程序、异议处理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收费、执法责任、执法标准、执法结果、执法投诉、执法流程与时限、格式文书等内容采取上网、上墙、编印执法指南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分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决定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听证、执法决定、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权利告知、执法决定送达、行政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要求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五、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及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各类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要对执法听证范围、听证的告知和公告、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的具体程序、听证笔录和执法决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制作各类行政执法的格式文书,对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案卷内容、文书顺序、文书规格、装订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检查,评查内容包括案卷内容是否齐全、案卷规格形式是否规范统一、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对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主体应限期做出处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工作。

   八、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苏政发〔1995〕102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实施,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报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执法。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参照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做法,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罚款数额与违法情形的量化对应、罚款的收缴处理等做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避免不当的执法行为。

   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苏政发〔1997〕120号)、《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苏府〔2004〕14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制发、上报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时纠正经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苏政发〔1999〕18号)、《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的内容、执法监督的方法、执法监督的形式、受理投诉举报、执法监督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苏政发〔1995〕102号)的规定取得资格,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一周年时,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培训制度,对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学习要求、考核方法等做出规定。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制订年度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公共(通用)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并进行考核,完成年度规定时间的学法指标,学习考核情况应列入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档案。同时,应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学法培训台账资料。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苏州市2006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06〕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国资委制订的《苏州市2006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2006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06年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管为核心,以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为重点,继续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探索创新国资监管新体制,使国有经济成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带头人、自主创新的主力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强后盾。

  一、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盈利能力,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要把促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要引导各级国资公司处理好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的关系,突出主业、做强主业。指导国资公司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提高盈利水平。通过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收缩战线、拓展空间,提升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要强化国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签订2006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国资公司2006年经营目标和保值增值任务。总的要求各级国资公司保值增值的水平在去年实绩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确保增值率平均达到106%以上。同时,针对各级国资公司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进行分类考核,强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制订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上半年完成苏州市“十一五”时期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摸清我市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现状、发展环境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明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明确国有经济战略发展的重点和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基本确定我市国有资本“进”“退”的领域。实施“三个收缩三个集中”的战略,即纵向收缩国资的投资级次,横向收缩国资的分布跨度,点上收缩国资的股权比重,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各级国资公司都要按照这个要求,提出本公司2006年度国资调整的方案,推进国有资产向优势产业和基础领域集中,向大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中,向公司的主业集中。各市、区国资办也要根据自身特点,完成制定各自的发展调整规划。

  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在总结市工投公司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4月开始,对市属国资公司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市属国资公司要认真研究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不良资产托管、回收、处置和收益上缴制度。同时,根据各市属国资公司提交的清产核资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市属国资公司的授权基数进行调整和重新授权。加强市、县级市(区)属国资统计报表分析工作和快报制度,继续规范企业财务月报、季报和年度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企业财务动态信息分析制度。

  四、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和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着手研究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方案,选择市工投公司等启动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试点工作。在试点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体系总体方案、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探索国有独资公司年度预算核准、国有控股公司财务预算备案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根据《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暂行办法》,开展对市属国资公司以及其他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同时,研究建立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控防范体系,加强对市属国资公司投资决策和投资过程的监管。年内完成制定国资公司投资和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属国资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建立健全市属国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继续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制度。各市、区国资办也要高度重视企业投资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防范风险。

  五、坚持规范操作,深化完善国企改革和管理。深化市政公用领域国企改革,加快公共资源整合。重点推动苏州自来水公司通过公开方式吸收战略投资者实施增量改革的工作,确保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对苏州排水管理处事转企的改革,在其改革方案经市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抓紧实施事转企改革。各级国资公司要对控股、参股的国有股权认真分析其盈利能力,对一些无效益、无发展前景的股权要加快退出。加强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工作,妥善处置这些资产,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妥善处理好停产关闭歇业企业销号扫尾中的金融债务、欠税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快对创元集团所托管企业和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创元科技、苏高新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确保股改工作圆满完成。

  六、加强各级国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国资监管水平。以“树立国资形象、塑造团队精神、争创工作佳绩”为目标,加强各级国资机关的建设,实现国资队伍建设上台阶、争一流,形成推进国资监管工作的合力,使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建设,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加强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和有机互动,增强国资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国资监管能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各类建设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6〕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比较平稳的态势,但部分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5月21日下午1:30,昆山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死亡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教训,全力抢救伤员和善后工作。副省长仇和批示:夏季高温是安全生产生活事故的高发季节,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整治、规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监控。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批示: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一刻也不能麻痹,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绝不允许再发生有多人死亡的重大事件发生,切实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

  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5.21”事故以及近来发生在建设领域内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各类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全力保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中央政治局政治学习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领导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积极、主动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当前,各地、各部门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部署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查找各类在建工程、房屋拆除与改建工程,特别是地下管道施工工程中的安全薄弱环节,下大力气把建设施工领域的事故高发态势压下来。

  二、要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负总责,对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解决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造价在30万元以下、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等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乡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建设、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规划、环保、城管、农林、园林等职能部门要对各自专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不留监管死角。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从强化源头监管着手,在实施行政审批施工项目时,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从严审查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并对已审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和现场监督。

  三、要立即组织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大检查,形成强化监管的高压态势。各级建设、安监、交通、市政、房管、规划、园林、农林、水利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和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出发,结合夏季高温季节来临之际,立即组织开展各类施工工地的安全大检查,要重点检查涉及底下施工、污水处理施工和其他可能造成中毒等危害事故发生的施工工地;各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和控股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内部各类施工的安全检查。当前,各级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分别带队,对建设施工领域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各类中小型建设工地、外来施工队伍承建的工地、各类拆除工地、农村建房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督的优势,加强对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与协调。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抓好市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市(区)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要加强联动联防,建立各级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对于建设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多部门监管等问题,要通过组织联合安全执法检查等形式加以解决,决不能让监管难点问题变成安全监管的空挡问题。各市、区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安监、交通、市政、房管、规划、园林、农林、水利等部门参加。当前,要迅速研究制定关于涉及地下污水管道疏浚施工等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指导性规范意见,坚决遏止这一领域的事故频发态势。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与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抄告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在得知有关涉及安全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依法查处,不得拖延。

  五、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的源头监管。各级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把市场准入关,禁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设活动。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设施工的企业按规定严格处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建设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除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外,依法追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整改。待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要从严监管,积极预防施工领域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再次发生。要认真吸取“5.21”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管道清理和联接等分部分项工程时,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土方开挖深度≥4米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编制应急援救预案,配备应急援救人员和器材设备。在实施以上项目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进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现场监理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普及预防硫化氢等中毒的知识,正确使用维护、防护设备和用品。在进入可能产生硫化氢等中毒的管道施工时,施工前,应先进行强制通风,用检测报警设备检测作业区空气,在确认安全之后并在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供氧式防毒面具,同时身系救护带,危险区外要有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作业区。

  七、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各级监察机关和安监、建设、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查处最近发生的几起建设施工事故、拆除工地事故和其他各类责任事故。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定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一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建设工程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加大各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事前”执法和处罚力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

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

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等国家、部、省及市有关政策精神,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推进,实心粘土砖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全市城区和大部分乡镇已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生产和应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人多地少,资源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04669公顷(0.7亩),低于联合国0.053336公顷(0.8亩)的警戒线,但是,全市粘土类墙材仍占主导地位,粘土砖瓦企业占地666.7余公顷(1万余亩),年生产能力30亿块,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近30万吨标煤,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市应用粘土类墙材和建造的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乡镇和农村的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土地资源,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节约资源,改善建筑功能,有效降低建筑能耗,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合力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深入发展。

  二、明确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宗旨,坚持淘汰粘土砖与发展优质新墙材相结合,坚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发挥好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事业向纵深发展。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目标任务是:

  (一)“禁实限粘”目标:2010年底前,全市城区和乡镇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全面实现和巩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窑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仿古砖瓦除外),限制生产空心粘土砖,优质非粘土新墙材比例60%以上,基本淘汰实心粘土砖。

  (二)窑业整治目标:按照“压缩总量,淘汰落后、加快替代”的方针,对列入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六类砖瓦窑业整治对象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关闭名单的砖瓦窑厂要加大整治关闭力度,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依法实施淘汰;市区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及外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2010年底全市18门以上轮窑企业压缩到100家以下;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粘土砖生产线。

  (三)新墙材应用目标:全市城区范围内非砌体结构内隔墙全面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包括空心粘土砖);各类建筑外墙和砌体结构内隔墙限制粘土制品的使用;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城区建筑中限制烧结粘土砖砌体结构的使用,直至禁止使用。2010年底,全市城区非粘土新墙材建筑应用比例40%以上。

  (四)建筑节能目标: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全部按国家和我省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建造;有步骤地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试点。

  三、突出重点,采取扎实措施

  (一)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根据国家、部、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订我市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规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依法推进力度。

  (二)强化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砖瓦窑业整治的力度,规范现有窑厂的用地手续和取土行为,严禁在耕地上取土,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采矿许可证,及时组织对被拆除砖瓦窑业用地的复垦。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项目主体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加强对进入建设工地的墙体材料的督查,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规范应用。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墙改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企业)的备案登记(认定)管理,加强跟踪服务与监管,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三)加快技术进步。根据国家产业、财税政策,引导支持新墙材企业向规模化、自动化、配套化方向发展,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对节能利废型新墙材生产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培育和提升我市新墙材行业上水平。促进或组织新墙材产品标准、应用技术的编制和实施,推进节能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的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积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积极开展各类节能建筑试点示范,验证和掌握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热工性能和各类节能建筑的能耗指标,推动形成适应我市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建筑节能体系,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的水平。

  四、落实政策,发挥调控作用

  (一)发挥好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各地在安排技术改造、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符合建筑市场需求、起示范作用的主导产品。鼓励企业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可循环资源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落实好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鼓励使用节能型产品和技术的税收调节政策。

  (二)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建设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退还;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含40%),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比例退还;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规定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对非粘土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促进非粘土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进一步落实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闭和转产政策。拆窑复耕或转产符合导向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窑业用地复垦后可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对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转产符合政策的新墙材企业,各市、区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专项基金的补贴政策,支持窑业关闭和新墙材企业的发展。

  五、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建立健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特别要发挥好墙改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经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和成功的经验、做法等,大力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二○○六年五月七日:

  免去王云琴同志市社会福利院院长职务(另有任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孙和同志任市经贸委副主任(正处级)。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吴菊铮同志任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小康同志任市卫生局副局长;

  施蓉芳同志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陶勇杰同志任市体育局副局长;

  葛卫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辉同志任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从2005年4月算起。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庄朝鸣同志任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1年,免去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高晓东同志任市政府驻京联络处主任,试用期1年;

  王振源同志任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1年,免去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

  陈铁民同志任市环保局调研员;

  钟鸣苏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

  免去蔡公武同志市政府驻京联络处主任、兼任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另有任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吴宏同志任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免去工业园区国土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郁才根同志任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局长;

  周明保同志任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

  王金根同志任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调研员,免去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局长职务;

  免去李亦农同志兼任的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职务。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陈启元同志任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免去吴易达同志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另有任用)。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名城信息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江苏苏州市竹辉路天薇巷1号
中国苏州网站联系电话:0086-512-65106462 电子邮件:webadmin@xxb.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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