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规章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旅游业发展五大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2(Total 60)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December 20,2006
Contents
Local statute
Regulations of Management of Sports Operational Activitie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ions
Measures fo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atering Industry in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lan of Building An Early Warning and 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 for Emergenci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Suzhou Municipalit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rmers' Health Project and Pushing on All-round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Public Hygiene in the Countryside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Geographic Indi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oduct of Hairy Crabs Produced in Lake Yangcheng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f Development of Five Projects in Suzhou Tourism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0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
体育项目分为一般体育项目和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体育项目的具体分类,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公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暴力、淫秽、迷信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第八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技能培训、健身指导、安全保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登记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市、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第一款第三项除外)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一般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两款有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体育经营项目备案表;
(二)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
(三)经营项目器材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四)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经营者需要变更工商登记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对体育经营活动条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符合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
(四)从业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履行职责;
(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
(六)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容量限制规定;
(七)维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
(八)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
(九)公布体育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器材、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公示注意事项、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对因年龄、健康状况等不适宜进行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
第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器材、设施,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 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损坏体育经营器材、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和公布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定、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对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优质服务、为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5 号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六条 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
(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七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或者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餐饮业项目可以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者营业。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逐步推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具体项目和范围另行规定。
可以实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新办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条件、标准、要求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自己申办的餐饮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并愿意承担告知书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书后,对需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对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九条 下列餐饮业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之前,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格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办餐饮业项目;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意见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新办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及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油烟排气通道出口应当高于该建筑物的最高点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应当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餐饮污水的,应当配置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当安装隔声、降噪设施。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四)餐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
(六)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通风和噪声排放装置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安装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七)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下列排放标准: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参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通道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净菜、洗涤等与提供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设立的餐饮业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逐步调整、搬迁、改造,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工商、水利(水务)、卫生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质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现有无油烟排放或者无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的,或者经营场所内排烟、排气、降噪、油烟净化以及灶台等设施或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办餐饮业项目的规定,并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进行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采用检气管法快速检测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被检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查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与快速检测结果一致的,检测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市民担任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协助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监督。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餐饮业环境污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于经查实的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经营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
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就赔偿事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餐饮业安装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效果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在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以及公布抽查结果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经营者。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申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未按照法定时限作出审批意见,或者对经营者申请竣工验收未按照法定时限进行验收但也不出具不合格证明的,应当视为已同意或者通过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经营者指定或者推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或不定期清洁维护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或者含磷洗涤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
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苏府〔2006〕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建设方案
一、总则
(一)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给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环境监管,增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已成为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要求。
曾培炎副总理在中国生态安全高层论坛上指出,“维护生态安全,必须有效防范突发性环境事件。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环境事故的高发期,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警示我们,事故出于麻痹,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必须建立健全防控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决策响应系统。要将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作为防控的主要对象,常抓不懈,把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断然措施,科学处置,通力合作,沉着应对,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环境风险源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不稳定因素。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工业生产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已达1000多种。二是原位于城市边缘的风险源,随着建成区面积的扩大,先后进入城区,被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包围。三是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特别是化学工业园区的建设,导致环境风险源的集聚程度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也越来越大。四是我市处于平原地带,地势平坦,一旦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极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的污染面。同时,我市又地处水网地区,境内河流纵横、湖泊众多,且地势低洼、平坦,河道水力坡度小,流向不稳,地表水的环境容量和稀释净化能力很小,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五是工业布局不尽合理,环境敏感区与环境风险源犬牙交错,防护距离很小,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频次呈增加的趋势。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从运作机制上真正做到有备无患,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能快速、高效、有序地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环境质量的急剧恶化,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的。
(二)总体目标
建立反应敏捷、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构建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网络;形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基础管理信息全、预警面广、反应及时、处置高效的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
(三)建设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建设方案。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周边区域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可能造成本市行政区域环境较大影响,需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市周边区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重、特大火灾、交通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件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重、特大生态破坏事件和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的污染事件;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非煤矿山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建设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建成并保持国内领先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不断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系统建设
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是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的子系统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能(五大职能);应急预警系统及应急处置系统(两大系统);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模拟演练(三大措施)。
(一)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能
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具有五大职能:
1.应急预警:实施环境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为预防、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赢得时间;
2.决策支持:判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范围、级别、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救援建议;
3.应急救援: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救援;
4.信息发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5.污染消除: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
为了实现系统的上述五大职能,必须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设立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下属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安全应急预警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中心),由市环保局领导任主任,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建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污染控制、物资供应、信息发布和善后处置七个专业工作小组。各专业工作小组设置为: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警戒保卫工作,参与决策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组,由市经贸委总协调,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决策支持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受害人群的抢救工作,参与决策支持工作;
(4)污染控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监察、监测和环境污染评估工作,参与决策支持、应急救援和污染消除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供应工作,参与决策支持、污染消除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7)善后处置组,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牵头负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善后处置工作。
为了便于各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任主任,配备1~2名工作人员。
各市(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机构参照确定。
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工作小组、各市(县)、区政府和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参加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
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结构见图2-1。(略)
(二)应急预警系统建设
建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系统,该系统包括环境预警网络、重点工业污染源预警网络、放射源预警网络、危险废物预警网络和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实施环境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现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为预防、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赢得时间。
1.环境预警网络
根据各市(县)、区及各类开发区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特征污染因子建立大气、地表水及饮用水水源在线自动监测子站,进行全市联网,实现实时监测。
(1)大气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主要针对各市(县)的工业开发区建设大气自动监测子站5个,根据各个区域不同的特征污染因子配置自动监测仪器。建设监控中心,实施全市联网。
(2)水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主要针对长江、太湖、阳澄湖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状况,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子站7个(其中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5个),建设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子站31个。并建设监控中心,实施全市联网。
2.工业污染源预警网络
对全市811家重点工业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仪,针对重大风险源的排污特点配置特征因子自动监测仪器。建设监控中心,实施全市联网。
3.放射源预警网络
对全市1280个放射源安装环境γ辐射剂量率在线监测仪,对重大放射源配置GPS跟踪器。建设监控中心,实施全市联网。
4.危险废物预警网络
对全市80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装在线监测仪。建设监控中心,实施全市联网。
5.应急处置指挥平台
建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作为应急处置指挥固定场所,与移动指挥单元(应急指挥车)互相衔接,形成指挥网络。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包括用房、监控显示屏、网络通讯系统等。
(三)应急处置系统建设
建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系统,该系统包括应急监测装备、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应急处置辅助设备、应急处置物资、应急处置队伍、模拟演练和信息管理。市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响应行动,以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影响。
1.应急监测装备
配置以下应急监测装备:
应急监测采样设备,包括苏码罐、深井采样器、土壤采样器等。
物理参数应急监测设备,包括GPS定位仪、测距仪、测流仪等。
化学污染物应急监测设备,包括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光谱分析仪、便携式(或车载式)色谱-质谱联用仪、便携式气相色谱仪、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和便携式多组分气体分析仪等。
辐射应急监测设备,包括低本底αβ测量装置、加压电离室巡测仪、高灵敏度环境χ、γ剂量率仪、X-γ辐射报警仪、中子测量仪、便携式NaIγ能谱测量装置、环境氡气测量仪、氡析出率仪、无线电干扰测量仪、移动式辐射监测系统(4LNaI探测器、GPS、多道分析仪)、加长杆辐射测量仪、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等。
应急车34辆,包括应急指挥车7辆(其中市区2辆,县级市5辆)、应急监察车14辆(其中市区9辆,县级市5辆),应急监测车13辆(其中市区8辆,县级市5辆)。应急指挥车和应急监察车均配置通讯设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市区应急监测车包括大气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车、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车、辐射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车和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车。县级市应急监测车根据区域环境风险源特征污染因子配置相应的监测仪器。应急监测车配备快速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设施、通讯设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苏州地处江南水网地区,水域面积占总面积的42.5%,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经常需要水上交通工具。拟配置应急船22艘,其中市区12艘,县级市10艘,船上均配置快速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设施、通讯设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2.实验室分析仪器
配置以下实验室分析仪器:
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流动注射分析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生物毒性测试仪等。
热脱附仪、顶空进样器、自动萃取器、空气自动采样浓缩进样系统、快速溶剂萃取器、自动固相萃取器、固相微萃取器等样品前处置装置。
3.应急处置辅助设备
配置防护、摄录像和通讯等应急处置设备。
4.应急处置物资
根据苏州市环境风险源的特点,识别需要的应急处置物资的种类、数量,采用定点委托代管等形式,建立10个应急处置物资库(市区、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及5个县级市各1个)。常年储备活性炭、重金属沉淀剂、围油栏、防毒面具、耐酸碱泵等应急处置物资,并定期进行数量、质量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调用。
各类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积极储备应急处置需要的物资。针对本单位的环境风险源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针对特定的外部环境风险源,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建立并保持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5.应急处置信息管理
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过程涉及大量复杂的信息,需要由专业的软件来管理,信息管理软件是基于网络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的综合性管理软件,由各类环境风险源信息管理模块、环境风险源影响监测管理模块、环境风险源应急预案管理模块、环境敏感区信息管理模块、相关水文气象要素信息管理模块、应急处置物资信息管理模块、应急人员救治预案管理模块、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管理模块、环境污染物扩散模拟模块、化学品运输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局已建成的系统联网)等10个模块组成。形成对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控、预警、现场调查、处置和事后评价的全过程控制。
(四)应急队伍建设
1.专业队伍建设
根据苏州市环境风险源的特点,市区、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及5个县级市建立各自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以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为核心,以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与市公共应急救援队伍相配合。
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针对自身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如化学工业中的氯气、硫化氢、苯系物等爆炸、泄漏)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组织体系涉及的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2.专家队伍建设
建立以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队伍(专家组),为全市中长期环境安全规划、应急处置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的评估等提供决策支持。
3.人员培训
市环境应急中心每年根据培训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制订年度预警及应急处置培训计划,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对象包括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各级机构、相关部门和环境风险源单位的有关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预警及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要求;预警及应急处置意识和能力;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运行程序;预警及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各专业预警及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应急处置报告编制和上报等。
各有关部门、各环境风险源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培训。
(五)模拟演练
市环境应急中心负责制定应急模拟演练计划,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每半年一次定期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模拟演练,普及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专项模拟演练可针对不同类型区域、不同类型风险源和不同气象条件等代表性环境污染事件展开,对应急模拟演练的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不断改进应急处置系统。
三、经费预算
项目建设总经费为26608万元(其中市区需投入12031万元,五个县级市需投入14577万元)。
系统建设分二期实施,第一期(2006-2007年)20416万元(其中市区需投入10781万元,五个县级市需投入9635万元);第二期(2007-2008年)6192万元(其中市区需投入1250万元,五个县级市需投入4942万元)。
项目建设总经费及分阶段实施计划预算见附表。
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使用。
附表:苏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系统建设经费预算(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苏府〔2006〕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
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农村新五件实事工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行动计划》,认真办理市人大关于“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关心农民身体健康”的议案,加快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苏州农村卫生事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公平、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体系健全,医疗保障完善,队伍素质优良,健康服务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同期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全面提升。全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
具体目标如下: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达99%以上。其中,县级市、镇、村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率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普及率达99%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98%以上,年人均筹资水平达300元以上。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率达100%;
——农村卫生服务人员资格合格率达100%,社区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社区预防保健人员拥有量分别达到2/万、2~4/万、2/万;
——各级财政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人均80元/年。财政拨款占公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正常支出的50%以上;
——农民人均期望寿命大于79岁,孕产妇死亡率低于8/10万,婴儿死亡率低于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低于10‰。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
完善以县级机构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县级市(区)政府要建设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有建制镇建立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或预防保健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的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能。其中,县级市(区)疾控机构按1.5~2/万配备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或预防保健所人员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03〕151号)要求配备到位。每个镇配备2名具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师。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计划免疫接种,健全疾病监测网络,做好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系统。加强对农村职业危害的防护,对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监测和监护率达90%以上。着重做好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农村重点人群的卫生服务,加强农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患的综合防治。同时,充分发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整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网底”的功能。
(二)全面提升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能力
加强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县级市(区)政府重点建设好1~2所代表当地水平的二级综合性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传染病医院或综合性医院中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常住人口在20万以上的中心镇建设1所二级综合性医院,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完善110/120并轨的医疗急救指挥系统,科学合理布局急救网点,各中心镇建设好1所院前急救站,提高综合急救能力。加强血液采供机构建设,强化血液质量控制,保证群众用血安全。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各地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卫”战略,重点发展一批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断提高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三)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不断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所有建制镇卫生院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由政府直接举办,不向医院方向发展;乡镇撤并后的原卫生院可建成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行政村(居委会)按3000~5000人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少数边远的居民集中区,可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点延伸服务。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和农民居住变迁,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要有相应的社区卫生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央、省相关标准,结合苏州市实际,由市、县级市编制部门与卫生部门商定,逐步落实人员定编标准。到2010年,所有中心和站要全部达到省级建设标准,其中80%以上的中心要达到省级示范中心的标准。逐步扩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实行中心、站人员一体化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轮岗制度,同步推进标识、药品、财务、服务、信息、制度、考核“统一”基础上的镇村一体化管理。
积极引导和推进“小病在社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对群众在社区就诊予以倾斜的政策,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功能,积极推行社区首诊负责制、双向转诊制。实行社区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价,并由各级财政支持逐步建立和推行常用药品政府补贴价制度。到2010年,农民社区卫生服务就诊率达80%以上。
(四)进一步强化农村卫生监督执法
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的能力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农村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县级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按1.5/万配备卫生监督人员,所有建制镇建立卫生监督分支机构,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各项任务。同时,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县级市(区)卫生监督所全部达到国家、省的先进标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执法技术水平。
推进卫生监督重心下移、重点前移。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管理,积极做好农村食品卫生、职业卫生、采供血、医政等综合执法工作,使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卫生综合整治、打击非法行医等专项行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食品、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农民健康安全。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增资”和“扩面”工作。建立政府投入稳步增长的筹资机制,到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水平达300元以上,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30%;人口覆盖率达98%以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40%以上。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县级市(区)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人员按省编委《关于建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通知》(苏编〔2004〕23号)要求配备。推行以县级市(区)为单位的一级统筹,严格基金测算、管理、使用和监督,实行年度必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扩大住院费用按病种结算试点经验,探索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费用实时结报。创造条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推进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农村特困人员普遍享受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保障与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相结合,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并轨,体现城乡健康公平。
(六)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在巩固现有成果基础上,继续开展卫生镇、村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市国家卫生镇达70%以上,省级卫生村达75%以上。深入开展农村“三清”工作,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采用“户收、村集、镇运、县级市处理”的方式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四害”密度继续得到有效控制。
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农村改水全面实现规模型区域化供水,集中式供水入户率达95%以上。县级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中心镇达到70%以上,其它镇达到50%以上。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做到新建住房与无害化卫生户厕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水冲式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5%以上。建设好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小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意识。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向农村辐射,到2010年有10%以上的镇、村建设健康镇、村。加强农村健康教育阵地建设,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到2010年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七)全面加快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知识全面的人才队伍。严格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进行转岗分流。通过选派应届结业生进行三年规范化培训、五年一轮的社区工作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两年一次的乡村医生集中教育等方式,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引进50名具有硕士学位的学科带头人,500名具有本科学历的业务技术骨干,2000名具有大专学历的乡村卫生技术人员。
加大卫生支农工作力度。市卫生部门要制定卫生支农方案,统筹安排城市医疗卫生机构逐级分类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通过“传、帮、带”,采取技术指导、巡回医疗、远程会诊、合作管理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县级市疾控、妇幼、医疗机构要畅通培训渠道,并实行减半收费。严格执行县级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在晋升主治(主管)、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或基层社区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各级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等保障体系。落实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对获得《乡村医师证书》在岗的乡村医生,要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制订和完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
积极推动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地级市统一规划,县级市(区)组织实施,镇(街道)具体落实”的分级负责的要求,将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并将任务层层分解,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责任制。各级要建立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宣传、农办、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卫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认真落实省财政、发改、卫生部门《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精神,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投入,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预算支出的增长比例。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村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正常支出的50%以上兑现人员经费。各级财政设立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省农民健康工程明确的三大类8个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政府补贴价制度的补助,到2010年不低于人均80元/年。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对部分困难乡镇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同时,严格专项资金管理,科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并建立健全卫生经费使用和审计制度。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政府集中力量办好基本医疗、急救、采供血、传染病救治、精神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资、外资举办提供差别化医疗服务和特色专科的医疗机构,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化举办的办医格局。深化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鼓励所有权、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医院管理改革模式。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方向,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探索“药房托管、药品配送”改革,努力实现“公司薄利、政府贴利、医院让利、百姓得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强化示范作用。各县级市(区)、镇(街道)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要分别达到《苏州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评价指标(2006~2010年)》县级、镇级、村级标准要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省、市、县级市三级考核评估机制,将服务开展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县级市(区)、镇(街道)每半年对辖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市政府对各县级市(区)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并建立工作进度逐级报告和通报制度,对成绩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充分运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宣传农村卫生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农村卫生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
附件:1.苏州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评价指标(2006~2010年)(县级标准)
2.苏州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评价指标(2006~2010年)(镇级标准)
3.苏州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评价指标(2006~2010年)(村级标准)
1.苏州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评价指标
(2006~2010年)
(县级标准)
指标 |
评价指标 |
考核部门 |
2005年
基数 |
指标值 |
分值 |
得分 |
2008年 |
2010年 |
1.政府重视程度(15分) |
1.1农村卫生事业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有配套政策和考核措施; |
市发改委 |
/ |
是 |
是 |
3 |
|
1.2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将各项指标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 |
市卫生局 |
/ |
是 |
是 |
2 |
|
1.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到位; |
市编办 |
/ |
是 |
是 |
2 |
|
1.4财政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添置投入比(%); |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
25 |
50 |
>60 |
2 |
|
1.5财政对公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正常支出补助比例(%); |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
<30 |
>40 |
>50 |
3 |
|
1.6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标准(元/人/年)。 |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
23 |
>60 |
>80 |
3 |
|
2.农村环境卫生(18分) |
2.1国家(省)级卫生镇(村)覆盖率(%); |
市爱卫办 |
52.5 |
>65 |
>70 |
3 |
|
2.2市级健康镇(村)覆盖率(%); |
市健康办 |
0 |
10 |
20 |
2 |
|
2.3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
市环保局 |
65 |
70 |
>70 |
2 |
|
2.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市市政公用局 |
90 |
95 |
100 |
2 |
|
2.5剧毒农药使用率(%); |
市农林局 |
/ |
0 |
0 |
2 |
|
2.6自来水区域化集中供水入户率(%); |
市水务局 |
90 |
93 |
95 |
2 |
|
2.7水冲式无害化户厕覆盖率(%); |
市建设局 |
90 |
93 |
>95 |
2 |
|
2.8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标准比例(%)。 |
市爱卫办 |
40 |
55 |
>60 |
3 |
|
3.卫生服务体系(12分) |
3.1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率(%); |
市卫生局 |
100 |
100 |
100 |
2 |
|
3.2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合格率(%); |
市卫生局 |
96 |
98 |
100 |
3 |
|
3.3社区卫生服务普及率(%); |
市卫生局 |
96 |
98 |
100 |
2 |
|
3.4建成省(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 |
市卫生局 |
0 |
70 |
>80 |
5 |
|
4.基本卫生服务(15分) |
4.1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 |
市卫生局 |
52 |
70 |
>80 |
4 |
|
4.2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主要指标达标率(%); |
市卫生局 |
>65 |
>75 |
>85 |
5 |
|
4.3卫生监督主要指标达标率(%); |
市卫生局 |
>65 |
>75 |
>85 |
4 |
|
4.4村(社区)健身工程(点)覆盖率(%)。 |
市体育局 |
75 |
90 |
100 |
2 |
|
5.基本
医疗保障(25分) |
5.1实现市(区)一级统筹医疗保障模式; |
市合管办 |
/ |
是 |
是 |
3 |
|
5.2应参保人员覆盖率(%); |
市合管办 |
96 |
97 |
>98 |
4 |
|
5.3医疗保险基金标准(元/人/年); |
市合管办 |
126 |
>220 |
>300 |
6 |
|
5.4财政、集体资金投入比(%); |
市财政局 |
66 |
68 |
70 |
3 |
|
5.5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 |
市合管办 |
31 |
>35 |
>40 |
3 |
|
5.6开展住院按病种结算; |
市卫生局 |
/ |
是 |
是 |
3 |
|
5.7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率(%)。 |
市卫生局 |
95 |
100 |
100 |
3 |
|
6.居民健康指数(15分) |
6.1人均期望寿命(岁); |
市卫生局 |
78.22 |
78.5 |
79 |
2 |
|
6.2孕产妇死亡率(/10万); |
市卫生局 |
2.42 |
<8 |
<8 |
2 |
|
6.3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市卫生局 |
6 |
<10 |
<10 |
1 |
|
6.4婴儿死亡率(‰); |
市卫生局 |
4.97 |
<5 |
<5 |
1 |
|
6.5法定传染病总发病率(/10万); |
市卫生局 |
226.63 |
<250 |
<250 |
2 |
|
6.6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
市卫生局 |
80 |
>85 |
>90 |
2 |
|
6.7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 |
市卫生局 |
72 |
>75 |
>80 |
2 |
|
6.8居民卫生服务满意度(%); |
市卫生局 |
80 |
85 |
>90 |
2 |
|
6.9人口自然增长率(‰)。 |
市计生委 |
1.18 |
1.5 |
<1.5 |
1 |
|
2.苏州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评价指标
(2006~2010年)
(镇级标准)
指标 |
评价指标 |
2005年
基数 |
指标值 |
分值 |
得分 |
2008年 |
2010年 |
1.政府重视程度(15分) |
1.1将农村卫生列入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有考核落实措施; |
/ |
是 |
是 |
3 |
|
1.2成立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将各项指标落实到有关管理部门、单位; |
/ |
是 |
是 |
3 |
|
1.3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到位; |
/ |
是 |
是 |
3 |
|
1.4财政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添置投入比(%); |
35 |
50 |
>60 |
3 |
|
1.5财政对公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正常支出补助比(%)。 |
<30 |
40 |
>50 |
3 |
|
2. 农村环境卫生(20分) |
2.1省级卫生村占行政村总数比(%); |
52.5 |
70 |
>75 |
3 |
|
2.2市级健康村占行政村总数比(%); |
/ |
10 |
20 |
2 |
|
2.3生活污水处理率(%); |
/ |
>65 |
>70 |
3 |
|
2.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5 |
85 |
100 |
3 |
|
2.5剧毒农药使用率(%); |
/ |
0 |
0 |
3 |
|
2.6自来水区域化集中供水入户率(%); |
90 |
93 |
95 |
3 |
|
2.7水冲式无害化户厕覆盖率(%)。 |
90 |
95 |
>95 |
3 |
|
3. 卫生服务体系(10分) |
3.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 |
95 |
100 |
100 |
4 |
|
3.2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合格率(%); |
98 |
100 |
100 |
3 |
|
3.3建成省、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
是 |
是 |
3 |
|
4. 社区卫生服务(15分) |
4.1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 |
52 |
70 |
>80 |
4 |
|
4.2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主要指标达标率(%); |
>65 |
75 |
>85 |
5 |
|
4.3卫生监督主要指标达标率(%); |
>65 |
75 |
>85 |
4 |
|
4.4社区(村)健身工程(点)覆盖率(%)。 |
75 |
100 |
100 |
2 |
|
5 . 基本医疗保障(25分) |
5.1应参保人员覆盖率(%); |
96 |
98 |
>98 |
6 |
|
5.2镇村级资金到位率(%); |
95 |
98 |
>98 |
5 |
|
5.3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 |
30 |
35 |
>38 |
5 |
|
5.4开展住院按病种结算; |
/ |
是 |
是 |
4 |
|
5.5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率(%)。 |
100 |
100 |
100 |
5 |
|
6. 居民健康指数(15分) |
6.1六十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覆盖率(%); |
55 |
95 |
>95 |
3 |
|
6.2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
80 |
85 |
>90 |
3 |
|
6.3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 |
70 |
80 |
>80 |
3 |
|
6.4居民卫生服务满意度(%); |
70 |
75 |
>80 |
3 |
|
6.5居民对环境质量满意度(%)。 |
/ |
80 |
>85 |
3 |
|
3.苏州市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评价指标
(2006~2010年)
(村级标准)
指标 |
评价指标 |
指标值 |
分值 |
得分 |
2008年 |
2010年 |
1.农村公共卫生(24分) |
1.1建成省级卫生村或市级健康村; |
是 |
是 |
4 |
|
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
100 |
4 |
|
1.3集中居住区绿化覆盖率(%); |
>30 |
>35 |
4 |
|
1.4区域集中式供水入户率(%); |
95 |
100 |
4 |
|
1.5水冲式无害化户厕覆盖率(%); |
95 |
>95 |
4 |
|
1.6企业三废排放合格率(%)。 |
90 |
100 |
4 |
|
2. 社区卫生服务(27分) |
2.1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使用面积(m2); |
200 |
>200 |
5 |
|
2.2社区卫生服务站装备合格率(%); |
100 |
100 |
5 |
|
2.3社区卫生服务站信息化运作; |
是 |
是 |
6 |
|
2.4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1 |
≥1 |
5 |
|
2.5居民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比例(%)。 |
70 |
>80 |
6 |
|
3. 基本医疗保障(24分) |
3.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覆盖率(%); |
98 |
99 |
8 |
|
3.2实施电脑联网实时结报; |
/ |
是 |
8 |
|
3.3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率(%)。 |
100 |
100 |
8 |
|
4. 居民满意度(25分) |
4.1六十岁以上老年人体检率(%); |
95 |
100 |
3 |
|
4.2居民对健康知识知晓率(%); |
80 |
>90 |
5 |
|
4.3居民对健康行为形成率(%); |
75 |
>80 |
5 |
|
4.4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 |
80 |
>85 |
4 |
|
4.5居民对医疗保障满意度(%); |
80 |
>85 |
4 |
|
4.6居民对环境质量满意度(%)。 |
80 |
>85 |
4 |
|
注:村级标准暂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范围内试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八日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螯蟹。
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沿湖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九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各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阳澄湖大闸蟹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对包装、标志等进行监督。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阳澄湖大闸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地址的确定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阳澄湖大闸蟹的安全监测工作;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的检验工作;对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生产和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阳澄湖大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过程中的治安管理,预防和依法打击破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由各市、区质监、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范围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四)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五)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六)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
(七)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成立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鼓励和支持养殖者、经营者加入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环境应符合无公害要求,按标准养殖,并建立养殖生产台账。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苗种的来源、规格、投放数量、日期、防疫消毒方法;养殖过程中的投饵情况,捕捞商品蟹的数量、规格、日期及销售对象。禁止伪造生产台账,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能给予专用标志,不得以“阳澄湖大闸蟹”名称进行销售。
第十六条 经营者收购阳澄湖大闸蟹,应当验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销售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每批收购商品蟹的来源、数量、规格、销售去向等。禁止伪造销售台账,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阳澄湖大闸蟹。
第十七条 经营者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养殖、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九条 经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阳澄湖大闸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卖销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储藏条件。
(三)经企业申请,保护委考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四章 标识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的名称进行销售时,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阳澄湖大闸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标志,并在此基础上设置防伪功能。
第二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的制作应坚持安全性、防伪性、公众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禁止伪造、买卖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内容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二十三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产生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在保护委的监督下按确定的数量生产。
第二十五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在办事处的统一监督管理下,在指定的场所统一加施。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的《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旅游业
发展五大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旅游局制定的《苏州市旅游业发展“五大工程”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日
苏州市旅游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行动计划》,全面推进“2006中国乡村游”主题年活动,大力推进各类农业观光、休闲度假旅游项目的发展,围绕展示新农村、推动新旅游、倡导新体验、树立新风尚,以旅促农、以旅助农,实现旅游富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旅游的发展现状、前景
农业旅游也称乡村旅游,是当代“三农”与旅游业紧密结合而产生的新型服务业领域,是我国近年来新兴的旅游形式。由于依托多种农业资源开发专项旅游产品,注重提供特色服务而成为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业态,倍受旅游者的欢迎,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农业旅游对于农业来说,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吸引城市的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促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开阔农民视野、更新观念、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农业旅游对于旅游业来说,有利于充实和发展苏州城市旅游理念,丰富和延伸旅游产品;有利于推动城乡旅游互动,增强苏州旅游产业进步的后劲,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和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因此,发展农业旅游既能发挥旅游业与农业在生态保障、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又能成为旅游业与农业共同发展进步的新经济增长点。苏州作为我国著名的“鱼米之乡”,具有发展农业旅游的许多优势条件。目前,全市农业旅游发展势头良好,已经创建了5家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中吴中区(度假区)2家、常熟市1家、昆山市1家、吴江市1家;培育了以西山明月湾“农家乐”为代表的一批“农家乐”旅游区、点;形成了10多个农业节庆旅游活动品牌。通过发展农业旅游既解决了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又使农民通过旅游发家致富。以西山农家乐为例,农户平均年收达到5~6万元,最高的达到近20万元。但是,苏州农业旅游总体上还只处于起步阶段,农业旅游点大都是自发成长型,在总量、规模、形式、管理、服务等方面还存在遍地开花、良莠不齐、特色不显、内容不丰、规范不力、服务不周、规模不大、品牌不响等诸多问题。为此,要借鉴国内外农业旅游发展的经验,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转型的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育力度,全面推进具有特色的农业旅游,把苏州农业旅游做大做优。
二、发展农业旅游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发展农业旅游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扣市委、市政府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部署,与苏州农业发展的总体布局相协调,与全市旅游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相衔接,与丰富苏州水城旅游特色相吻合,与加快发展苏州休闲度假旅游的重点工作相一致。要注重规划引导,把握重点,体现分散与集中相结合;要提倡市场运作,鼓励政府、集体、企业、农户相结合;要严格保护生态,优化环境,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既要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农业旅游数量和范围的全面扩张,又要加强引导监管,加快质量和效益的快速提升,以旅促农、以旅助农,实现旅游富农的发展目标。
(二)目标:充分整合利用优势自然生态资源(重点是“江、河、湖、海、荡”以及岛屿、滩涂、山地、物产等)、人文民俗资源,高度重视并注重发挥农业的生产功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休闲旅游农业,努力发挥农业旅游在苏州现代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农业旅游的良好环境和广大国内外旅游者回归自然、休闲度假的理想场所。到2010年,农业旅游成为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构筑结构合理、服务良好、效益明显,具有苏州城市旅游特色,以山水资源、田园风光为主,寓观光旅游、餐饮娱乐、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多模式、多层次农业旅游产品体系。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建成3~5个具备现代服务功能的农业旅游功能集聚区,培育建设50~100处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传统或现代型的农业园区、民俗村、乡村休闲度假地、“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点;建成的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或国家A级以上农业旅游区点总数居全省第一,其中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30~40家,达到国家AAAA级旅游区(点)标准的3~5家,AAA级的8~10家;有200~300家各类“农家乐”旅游点达到我市制定省颁的《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全市形成1~2万张左右床位的农业旅游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总量达到1000万人次,解决农业旅游就业人数5000~10000 人,总收入达25~30亿元。
(三)原则:一是规划领先原则。按照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展农业旅游要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好农业旅游规划,确保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二是政府主导原则。农业旅游潜力巨大,但基础较薄弱,需要各级政府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培育,科学引导,规范管理,把成规模上档次的农业旅游培育成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重要力量。三是以农为景原则。农业旅游是依托农业的“附加产业”,其最大的“卖点”是农业和与农业相关的人文、生态、社会、自然资源。发展农业旅游,决不能废农造景,而必须以农为景。四是可开发原则。独特的资源条件、便捷的可进出性、安定的社会环境、生态环保的自然条件、个性化的民俗节庆活动以及潜在的客源市场等,是农业旅游可否开发的必备条件,要避免一哄而上。五是资源保护原则。在农业旅游开发过程中,要注重水土、林木、物种等生态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坚持保护性开发、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旅游的发展类型、发展思路和开发模式
(一)发展类型:农业旅游以当地农村(乡镇和村落)、农民家庭或农林企业为经营主体,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庭院、经济作物以及地方农、林、牧、副、渔等广泛的农业资源和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为基础,以“两消”(就地消化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就地消费农业产品)带动农民直接致富为主要特征。其发展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观光型农业旅游。以优美的乡村绿色景观和田园风光及以不为都市人所熟悉的、独特的农业生产过程,特别是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制作过程作为旅游吸引物,吸引城市居民前往参观、参与、购物和游玩。二是科技型农业旅游。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建立小型的农、林、牧生产基地,既可以生产农副产品,又给旅游者提供游览的场所,兼顾农业生产与科普教育功能。三是休闲度假型农业旅游。以农村原生态的生活环境、农俗文化等“三农”特色资源为载体,以康体、休闲、娱乐等形式多样的参与性旅游活动为主要内容,在产品特色上更加突出休闲度假主题,以满足游客休闲娱乐、身心健康、自我发展等需求的旅游类型。
(二)发展思路:在全市具有良好生产基础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性农业发展区和山地、湖泊、岛屿等生态保护区内,按照沿江、沿湖、沿山、沿路、临近旅游景点和城乡结合部的分布形态,依托当地特色物产美食、生态环境、文化民俗、特殊地形地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等载体,以村(镇)和规模型农、林、牧、副、渔企业为单位,按照点、线、片结合,由点状开发向线状、片区状开发转变的发展思路,逐步形成苏州农业旅游的“一区一特”、“一镇一品”、“一村一景”、“一户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
(三)开发模式:根据我市情况,开发农业旅游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借助山水自然资源,以村为单位开展整体环境综合整治,发展生态休闲式农业游;二是借助传统农业物产资源,以地方特色美食、茶果花木为“卖点”,发展参与体验式农业游;三是借助现代农业资源,以耕作或加工方式独特、科技含量较高的各级农林示范园区、企业为载体,发展科技教育式农业游;四是借助特色农俗文化,以乡间节庆、宗教、工艺、戏曲等为依托,发展民俗体验式农业游;五是借助古村落开发,以村落建筑和民居生活形态为吸引物,发展文化休闲式农业游;六是借助临近传统旅游景区点和城乡结合部的优势,以食、住、购等功能配套为特点,发展“农家乐”式农业游。
四、发展农业旅游的重点工作
一是积极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分类指导、典型引路,深入推动农业旅游型镇村(企业)、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国家A级以上农业旅游区点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农业旅游的发展水平。加快农业旅游型镇村(企业)建设步伐。年内各市、区要在辖区内推荐4~5个适合发展农业旅游的镇、村,认真抓好1~2个重点农业旅游示范镇村的培育、建设工作。市有关部门要联手合作,积极配合各市、区开展重点农业旅游示范镇村分类指导和开发辅导工作;加大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创建力度。大张旗鼓地开展争创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作,从2006年起,全市每年要推荐一批农业旅游型镇村(企业)进入“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行列,每个市、区每年至少完成1~2个示范点项目;积极扶持国家A级以上农业旅游区点建设工作。大力培育和提升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景观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管理质量,推动示范点升级换代。此外,市旅游局要通过推进吴中区三山、陆巷、堂里、尧南、湖桥等5个新农村建设挂钩联系村的农业旅游发展工作,探索研究旅游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互动并进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模式。
二是加快推进农业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编制和标准化规范工作。市和各市(区)要根据全市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开展全市农业旅游资源普查,建立全市农业旅游资源库,加快农业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各市、区要把实施农业旅游规划作为实现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实事工程。要加快制定农业旅游相关标准,提升农业旅游标准化发展水平。制定和健全农业旅游专项接待和服务质量标准,推动农业旅游的规范化发展。年内要配合《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标准的推广实施,抓紧组建“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培训评定人员,规范经营行为,把“农家乐”打造成为苏州农业旅游的特色产品。
三是不断优化农业旅游的经营环境。积极整治农村生态环境,实施美化绿化亮化工程。推广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在农业旅游区点的使用;改善农业旅游区点通路、通水、通电、通广播电视等条件,扶持修建停车场、旅游厕所、游客服务咨询中心等基础功能设施,规划旅游公共交通线路,统一旅游、交通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语言标识。依托现有的苏州市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和农业培训机构(乡镇成人中心校),建设若干个农业旅游培训基地,把培养培训农业旅游人才的工作纳入全市农业和旅游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享受相关优惠。把农业旅游的宣传促销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为农业旅游提供网络化管理支持和社会化服务便利。扶持旅行社协会筹建农业旅游销售中心,编排推介具有季节性、地方特色的一日、二日游专线,构筑网络营销,拓宽农业旅游销售渠道。
五、支持农业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建立健全农业旅游管理体制。各市(区)、重点旅游乡镇要建立农业旅游发展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当地农业旅游规划建设、市场开发和重大项目的推进等工作。要完善农业旅游分级管理以市(区)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切实强化旅游、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指导、项目引导、管理规范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合力。要积极发挥乡村组织和干部在带头发展农业旅游工作中的作用,为农民发展旅游致富提供服务。
(二)鼓励农民和境内外投资者开发农业旅游。本市农户可以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形式入股,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兴办农业旅游,并享有薪金、租金、股金等稳定长期的收益回报。扶持成立专业的农业旅游公司或农业旅游行业协会组织,提高农业旅游的组织化程度。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专业农业旅游公司或行业协会按照“公司(协会)+农户”、“公司(协会)+旅游点”等方式,搭建统一的经营平台,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促进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员培训、行业交流等活动的广泛开展。要积极引导境内外投资者和大型旅游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农业旅游设施,参与农业旅游的开发和经营,通过注入资金、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如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和共享经营网络等途径,带动农业旅游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扶持一批重点农业旅游项目。对发展农业旅游的企业或组织要执行有关涉农优惠政策。要加大资金引导和扶持力度,发挥好服务业引导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和旅游专项资金在引导、促进农业旅游发展中的作用,对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或补贴,支持重点项目相关配套的农业旅游基础设施(“三通一平”、排污)建设和旅游功能设施(标识、厕所、停车场)建设。对运转周期长、大量转移吸收当地劳动力、致富于民的农业旅游项目,可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对用于环境和生态配套的土地,可采取土地所有者入股或租赁的方式;对“低污染、低能耗、高质量、高效益”农业旅游项目,其用电、用水价格可按照农业用电、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苏州市旅游局
二○○六年十月
苏州市旅游人才培养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十一五”期间,我市要实现旅游业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变,把苏州建设成融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为一体,国际首选、国内必选的旅游目的地,必须有坚实的人才基础。2006年是“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根据全市旅游业人力资源的现实状况,特制定苏州市旅游人才培养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一、苏州旅游业人才队伍的现状
“十五”期间,随着苏州旅游业的快速迅猛发展,旅游从业人员总量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到2005年底,我市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有5.5万人,其中旅游行政管理机关12个,150人左右;旅游院校8所,学生2670人;星级饭店119家,33551人;旅行社150家,4562人;旅游景区点65个,6000多人;导游服务中心5个,2300多人;车船公司12家,2000多人;配套企业30家左右,2100多人;旅游推荐商店10家,600多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8家,1000人左右。按照1:5的比例,可推算出间接从业人员近27万人。在5.5万人的旅游业直接从业人员中,普通员工占75%,管理人员占13%,专业技术人员占12%。近两年旅游业的人才培养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速度。而且由于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旅游业对人才,特别是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近年来也在不断降低,出现了人才资源分布不均衡、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旅游专业技术人员稀缺、一线员工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旅游院校师生行业适应性不强等问题。
二、未来五年苏州旅游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根据对游客年均增速和旅游收入年均增速的综合分析、推算,到“十一五”期末,我市的旅游直接从业人员将达到8~10万人。同时由于新建项目的规模档次一般都较高,对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也将相应提高。对照这一需求目标,我市的旅游人才队伍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一)数量上的差距
据调查,仅苏州新区二季度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人才的需求数就达到196人,这是一个旅游人才短缺的明显信号。根据“十一五”时期苏州旅游业发展的目标,星级饭店数将翻一翻,达到230家,且星级高、规模大的饭店所占比例会更高,所需员工总数将达到5万人,其中管理人员将达到10000人,缺口分别为28000人和7000人;旅行社要达到250家,其中国际旅行社30家,分别增长72%和150%,所需员工数为近5000人,其中管理人员将达到1000人,缺口分别为3000人和700人。目前全市拟投资的其他旅游项目有100多项,其中大部分是旅游景区点,预计所需员工为8000人,其中管理人员将达到1600人,缺口分别为5000人和1200人。除了这三大旅游企业主体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他旅游配套企业如旅游交通、购物等所需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至少也将同比例增长。到“十一五”末,苏州旅游业将需要直接从业人员80000多人,其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需要20000人,普通员工缺口为30000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缺口为10000人。
(二)质量上的差距
旅游人才的短缺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质量上的差距也很突出,具体表现在:
1.中高层管理人员学历水平偏低,缺乏精通国际商务运作规则的经营管理人员。
据统计,饭店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24.6%,在旅行社中,这一比例是15.5%,景区景点这一比例也相差无几。具有法律、金融、财税和工商管理等知识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更少。旅游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把资本运作、品牌塑造、集团化战略等现代商务的手段融入到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去,这就需要旅游企业有一批精通国际商务运作规则的经营管理人员。但我市旅游管理人才目前还是以传统的企业管理方式为主,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2.旅游经营管理人员创新意识不足。
旅游经济是注意力经济,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需要大量的策划和创意去吸引旅游者,吸引回头客。相比之下,我市旅游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创新意识不足,很多新建旅游项目总是跳不出传统观光产品的老框框;饭店的主题活动每年都雷同;旅行社的线路也因缺乏创意而陷入价格竞争的泥潭。
3.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有限。
与经营管理人员相比,饭店工程师、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会展人才、旅游规划人才、旅游产品开发人才、成熟的旅游营销人才、小语种和中高级的导游人员等旅游专业技术人员只占全部旅游从业人员的3%左右,更是成为了紧缺型人才。随各种新的技术不断地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广泛使用,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酒店、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点的网上销售、酒店工程的专业化设计、各种新型的商务和会议设施设备的使用、新型娱乐休闲设施的出现、各种专业旅游的线路设计等,旅游所涉及的专业面大大拓宽。因此需要大批既懂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又了解和熟悉旅游业务的人才。
4.操作人员服务技能水平较低且不稳定。
由于旅游行业工作时间长,且无规律性,工资报酬又不是很高,近几年旅游业一线操作人员流动过快,特别是饭店员工流动比率非常高,有的饭店一年内流动比率甚至要达到50%,造成企业岗前和岗位培训无法有效进行,操作人员服务技能有所下降。
三、苏州旅游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主要工作
(一)目标
“十一五”苏州旅游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根据苏州旅游“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旅游赶超战略的要求,以自主培养为主,对外引进为辅,形成“十、百、千、万”金字塔型的旅游人才队伍,即到“十一五”期末,培养或引进数十名一流的高级管理人才、数百名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数千名实用的企业业务骨干、数万名称职的一线操作人员,为我市旅游业发展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实现目标的手段
为了实现“十一五”苏州旅游业人才培养的目标,缩小目前数量和质量上的差距,必须通过自主培养和对外引进两方面的努力来实现。
1.自主培养。
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应该以自主培养为基础。在自主培养方面,主要是旅游院校的全日制教育以及旅游企业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2.对外引进人才。
在现阶段旅游业超常规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了弥补自主培养的不足,也需要对外引进必要的专业人才。引进人才不应拘泥于本地区和本专业,要将外国、外省市、其他行业的人才吸引到苏州旅游业中来。
(三)主要工作
1.建立立足市场、面向全社会的旅游教育和培训体系,切实提高自主培养的能力。具体抓好四个工程:
(1)加强旅游教学机构合作,抓好全市旅游教育资源优化整合工程。
由市旅游局牵头,以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旅游系、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旅游系、苏州科技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系、苏州旅游财经高等职业学校等7所旅游院系和苏州市旅游教育培训中心为骨干,吸收各市、区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和较大规模的旅游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成立苏州市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整合不同层次的旅游教育资源,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苏州旅游教育合力;促进校企合作,提升旅游院校的教学质量,保证企业旅游人力资源的供给;提高苏州旅游教育的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旅游教育产业并创出品牌。
(2)促进校企交流,抓好旅游院校自主培养能力的质量提升工程。
根据旅游企业的反馈意见,目前旅游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工作适应性不强,实际工作能力不强。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院校在现有的教育管理体制下,专业设计、教学方式、教学计划等都比较单一,不能很好地适应旅游专业的实际需要。“质量提升工程”是以校企合作为中心,通过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一平台,从师资、教学计划、学生毕业论文课题等几方面来提高旅游专业毕业生的质量。
首先是提高师资水平,特别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旅游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目前各院校旅游专业的老师具有旅游行业工作经历的很少,教学通常是从理论到理论,与旅游产业的实际运作结合不够。市旅游局要负责牵头为学校和企业建立一个合作的平台。一方面学校选派年轻教师在旅游企业挂职半年或一年,直接深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摸清其实际运作过程,为今后的授课积累更多的经验;另一方面可由学校开设专业性较强的讲座、专题讨论课等,聘请旅游企业优秀管理人员上课。
其次是对教学计划进行一定的调整。大专院校的教学计划都是基本统一的,在目前情况下大幅度地调整学校教学计划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通过调整实习周期来提高教学的效率,即将现行的半年或一年的毕业实习调整为专业课前和毕业前的两段式实习。具体来说就是在第一学年的基础课基本结束后,从当年的5月底开始到10月底进行为期4~5个月的实习。这一阶段的实习以实际操作为主,目的是使学生对旅游企业的工作内容和实际运作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即将开设的专业课有充分的感性认识,以提高学习的兴趣和理解力,同时继续保留最后半年的毕业实习。
第三是加强企业对毕业生实习和论文的指导。实习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阶段的工作对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关系。学校要对学生的实习安排给予课堂授课同样的重视程度。同时通过校企合作,企业也要对实习学生给予充分的指导,把实习作为课堂教学的延续。帮助学生将实习作为毕业论文的素材,在论文的实践性方面提出中肯的意见。通过半年的实习和论文写作,使他们真正融入到旅游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后实际工作适应性不强的问题。
(3)强化内外合作,抓好短期专题培训内容的“短、平、快”培训工程。
这些培训时间短、专业性强、变化快,全日制旅游教育不能满足,但各旅游企业很需要这样的短期专题培训。充分发挥市旅游教育培训中心与旅游企业关系较紧密的优势,以培训中心为主体,利用本市和国内、国外的高质量旅游教育机构的优势旅游培训产品,开展经营管理、营销、法律、景区策划、行政管理、会展等专题培训。一是在今年成功举办首次市、区旅游局长和旅游乡镇分管领导的旅游行政管理培训班的基础上,明年要提高层次,争取举办一期各市、区分管旅游的市、区长培训班,选择国内外在旅游行政管理领域有较强教学力量的学校提供主要培训课程,并且今后争取每年都举办一期不同层次的旅游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是继续与市紧缺人才开发办公室合作,认真做好每年的紧缺人才培训。今后每年都要科学选择旅游业紧缺人才项目。三是根据各类旅游企业和全市旅游整体发展的需要,以在旅游行业中推广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立持证上岗制度为抓手,与各有关院校合作,适时推出短期的专题培训班,主要包括:聘请国际知名的酒店和旅行社管理专家开设以培养酒店和旅行社职业经理人为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与上海师大旅游学院、南京金陵旅馆干部管理学院等合作开展酒店中层管理人员的境内外培训;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合作开设景区景点项目策划和产品创新等内容的培训讲座;与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合作开展旅游营销、旅游法律、旅游金融、国际旅游商务等内容的专题培训。这一工程将以旅游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制度为抓手,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尽可能大的培训效果”为目标,努力改善旅游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
(4)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抓好技术工人和服务员高技能“蓝领”培训工程。
目前,旅游业中人力资源缺口最大的是饭店的技工和一线服务员。近两年来,饭店的员工流动率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过高的流动率对饭店的员工岗位培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进而也影响到了饭店的服务质量。这已经成了饭店经营管理中最主要的问题。今年年底前市旅游教育培训中心要联合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各旅游职业学校成立苏州市酒店业服务人员培养基地,为饭店技工和服务员提供社会化的岗前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语言等方面的培训。一方面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劳动力市场的应聘人员,由市旅游教育培训中心和其他旅游职业学校进行一周到两周的初级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饭店服务员上岗证书,并负责向各饭店推荐。饭店聘用后只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即可,以减轻饭店培训的压力;另一方面由基地与一些劳动力大省的旅游职业学校建立毕业生、实习生工作介绍的长期合作机制,为苏州的饭店业储备合格的劳动力。
2.建设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旅游中高级人才交流平台,积极有效地做好旅游人才引进工作。
(1)建立专业的旅游人才交流市场。
引进人才必须要有一个规范的、活跃的人才交流市场作为依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平台上,开设苏州旅游专业人才交流市场。目的是为旅游企业和旅游人才的有序流动提供专业服务。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在场地、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等诸多优势,定期开设苏州市旅游人才招聘专场,包括酒店管理员、服务员,小语种导游员,酒店和旅游景区的营销人员等。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设立旅游人才超市,滚动发布旅游企业招聘信息、旅游人才需求信息和求职信息,提供旅游人才档案保管、人事代理和旅游人才中介服务。
(2)建立旅游人才库。
从长远来看,苏州旅游专业人才市场的有效运转,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流动必须有旅游人才库作为支撑,因此建立以苏州旅游人才网为基础的苏州旅游人才库是当务之急。首先,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全市旅游业人力资源总体数据统计以及各种专业人才的分类统计,摸清家底,掌握供需双方的基本情况,分析旅游人才供求关系的发展趋势。其次,着手建立苏州旅游人才网。旅游人才网以导游服务中心现有导游资料为基础,逐步扩大到全市旅游行业的其他各类人才。通过建立数据库,争取尽可能完整地收集全市旅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资料,并通过日常维护不断更新资料,逐步形成苏州旅游人才库。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利用旅游人才网向社会发布旅游企业的招聘信息,为企业和求职者提供服务;第二步,吸引全市甚至外地的旅游人才踊跃将个人信息资料提供给旅游人才网,充实人才库;第三步,由旅游和人事部门共同对入库人才进行严格的鉴定,并向苏州的旅游企业提供人才推介和相关服务。
(3)以旅游专业人才市场为平台,以旅游人才网为基础,做好旅游专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工作。
利用苏州市旅游专业人才市场平台,为苏州旅游业发展引进国内外更多高层次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一方面,这一专业市场要积极发展与国内旅游重点城市和中心城市人才市场以及国外旅游人才公司的合作,将人才交流的范围扩大到苏州以外;另一方面,要克服旅游专业的局限,扩大与其他相关专业的人才公司的合作,比如专业的酒店设计方面的人才还必须具备建筑、建材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相关政策支持
根据政府主导的大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旅游人才建设,特别是旅游紧缺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根据“十、百、千、万”金字塔型的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目标,除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每年有专项资金用于补贴30~50名旅游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培养,补贴500名各种旅游专业人才的专题培训及5000名(包括一部分城市下岗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旅游行业一线服务人员的基本岗位技能培训。为了进一步提升苏州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水平,由市旅游局负责开展的面向旅游行业的外语培训,市财政应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
苏州市旅游局
二○○六年十月
苏州市旅游行业标准化管理延伸工程实施意见
加强旅游业监管、延伸行业管理,直接关系到旅游行业管理能否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旅游市场发展提供支撑,从而对我市旅游业的持续、良性发展,以及苏州旅游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以实施标准化为抓手,以服务企业为载体,以注重管理实效为依据,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旅游行业管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苏州旅游业经过几十年发展,从起步、发展到现在,城市旅游功能进一步完善,旅游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网络化特征十分明显。近年来,苏州旅游业在城市联动、区域联动、国际国内联动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大旅游格局的形成。旅游行业管理理念不断更新。一方面,管理的范围已从原来审批管理的行业管理范围,逐步向城市旅游和大旅游的范围延伸,重点突出了旅游大环境、旅游大市场和乡村旅游等方面的整治。另一方面,在管理的手段上既立足行政职能范畴进行管理,也重视与市各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实施联合整治、齐抓共管。积极拓展与省内外城市的行业管理协作,实施区域联动,解决区域存在的理赔、无障碍旅游、导游证异地更换、异地设旅行社等系列问题。
从苏州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旅游行业管理所依据的法规尚显不足。首先体现在没有旅游行政管理大法,对行业管理的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次,省、市旅游管理法规所涵盖的旅游管理范围、职责未能体现大旅游管理功能。再次,已出台的各项旅游法规主要是针对旅行社的管理,而对其它涉及旅游经营的企业阐述不够明确,导致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旅游管理部门的“三定”职责与实际担负的行业管理内容有较大差异。其一,随着大旅游格局的确定,旅游关联着整个社会住宿、餐饮及交通、购物、娱乐等服务业,来自这些关联行业的投诉占整个旅游投诉的70%以上,但由于管理范围不明确,很多问题难以独立处理,却又不能不管,形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其二,冠以旅游头衔的经营实体如旅游房地产、旅游各种类型的俱乐部、旅游网络等,原来都不属于旅游行业管理的范畴,但他们在经营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则要旅游部门去处理,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其三,因旅游行业关联度高而带来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交叉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首先是管理职责范围的界定,在计划经济时代和旅游尚未形成产业的情况下确定的有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已发生变化,但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又未能及时调整,形成可管可不管的局面,如社会住宿业。其次在交叉管理中的主次问题在日常管理中不明确,造成主导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配合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则要负主要责任,如“黑车”问题、火车站整治等问题。其四,重复检查未能形成管理职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如星级饭店中的餐饮等级评定问题。三是旅游行业管理面广量大,管理的模式还停留在行业管理的框架下。近年来旅游业已发展成为新的产业,以企业为例,星级饭店和旅行社数量三年内翻了一翻。以从业人员导游为例,三年内也翻了一翻,目前已近4000人。以乡村旅游为例,仅西山农家乐年内就要超过100家。企业数量增加,经营市场迅速扩大,而以往的管理模式还停留在行业管理模式上,使管理滞后于旅游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制约旅游产业发展的因素。
二、旅游行业延伸管理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大力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和旅游行业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通过试点带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旅游行业管理标准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以发展苏州大旅游和推动旅游经济快速发展为主导,以推动行业实施标准化为抓手,以实现旅游产业由数量型扩张向质量型增长为方向,逐步完成行业管理向产业管理的转变,使城市的旅游发展与管理手段相一致。
近期主要目标是:修订《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完成省级地方标准报批;出台旅游行业延伸管理标准5个;培育一批竞争能力强、市场美誉度高的旅游企业,树立服务品牌7个;统一市区范围内接待旅游者主要场所的软硬件标准,提高行业管理整体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是转变观念,开拓思路。从发展大旅游的角度,重视旅游行业管理的研究,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在管理延伸上下功夫,在管理方法上求创新,在管理实践中讲成效,使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能适应大旅游发展的需要。具体做到五个“进一步”,即: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发展大旅游行业管理工作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在行业交叉管理中的通用作用;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升服务质量上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旅游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推动作用。实行“三个转变”,即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主要工作:
1.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标准化规章制度。
2.制定标准化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
3.从怎么样管理、怎么样服务入手,站在发展大旅游和提高整个城市服务质量的高度,深入调查研究,出台管理标准。
4.从标准的适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出发,实施检查和监督。
5.探索标准化管理新模式,研究行业管理逐步向协会管理转变的衔接方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苏州市旅游标准化研究中心”,使之成为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主导机构,可与协会合署办公,开展纯技术性研究和评审标准工作,并逐步向中介机构转移,从而真正形成职责分明的市场管理机制。
二是完善标准,着力推广。以国家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已颁布的各类管理规章和标准为依据,从苏州大旅游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和完善行业管理标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领企业诚实守信经营。
1.从大旅游发展和市场管理的实际出发,制定以下服务标准:《苏州市住宿业服务标准》、《苏州市餐饮业服务标准》、《苏州市乡村旅游服务标准》、《苏州市旅游购物点服务标准》、《苏州市水上旅游服务标准》。
2.以定级评等为抓手,着力实施标准化管理。(1)深化旅游诚信建设,把诚信评审工作从现有的行业审批企业逐步向全市涉及旅游的企业推广。(2)引导全社会涉及旅游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通过旅游服务达标、等级评定等工作,调动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贯彻标准化管理工作是旅游行业延伸管理的重要抓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