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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1期(总第61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7年1月20日

目 录


  领导讲话

  政府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Total 61)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anuary 20,2007

  Contents

  Speech by leader

  Report on Government Work

  Local statute

  Ordinance of Protecting Water Source and Quality of Lake Yangcheng of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Detailed Measur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Policy Suggestions of Enhancing the Capacity for Independent Innovation and Building An Innovation-oriented Cit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Intensifying the Work of Fire Control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al and Transferring Some Provisions in Further Rectify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Exchange Order of Realty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elated Policies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the Year 2007 in the Urban Area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taff and Workers' Maternity Insurance of Suzhou Municipality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07年1月20日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

市长 阎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6年工作回顾

  一、坚持科学发展,“十一五”取得良好开局。刚刚过去的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步之年,是我市巩固小康成果、提高小康水平,朝着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迈进的重要一年。市政府在中共苏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决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紧紧围绕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目标,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注重社会和谐,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增强发展的内在动力;牢固确立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努力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市民。制定实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四大行动计划”,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求真务实、创新克难,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苏州继获得“CCTV2004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大奖之后,又荣登“CCTV2006中国魅力城市”榜首;在2006中国制造业最具竞争力城市排序中名列第一,并被世界银行评为“中国投资环境金牌城市”,充分展示了活力与魅力、吸引力与竞争力兼具的新形象。

  二、坚持又好又快,经济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推进新型工业化,实施服务业跨越计划,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层次继续提升。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820.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5.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00.2亿元,增长26.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107亿元,增长12.7%。培育壮大优质粮油、特色水产、高效园艺和生态林业等主导产业,推行优质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农业实现增产增效。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新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35个,新增无公害农产品35个、绿色食品188个、有机食品4个。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农业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粮食总产量达到123.5万吨,增长11.5%。市外粮食生产基地不断巩固,储粮保粮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苏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搬迁扩建工程如期竣工,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全面建立。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顺利搬迁,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年度任务超额完成。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总产值达到1.53万亿元,增长26.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4.5%,实现利税增长35%;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2%,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建设各类特色产业基地,制造业集聚度继续提高。新增中国驰名商标6件、中国名牌产品12个。争创“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质量水平稳步上升。服务业增速明显加快,完成增加值1574亿元,增长15.7%,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城乡市场繁荣活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6%。积极创建“消费放心城市”,消费放心镇(街道)、放心行业覆盖面分别达到80%和92%。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市场物价保持稳定。苏州港货物吞吐量达到1.5亿吨,集装箱运量达到124万标箱,分别增长26.6%和65.1%。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作。江苏花桥国际商务城和城市中央商务区加快建设,一批服务业集聚区正在形成。金融生态建设取得成效,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长23.1%和25.2%,全年保费收入增长11.5%,证券交易额增长2倍。旅游新品开发和市场开拓力度加大,接待境内、境外游客分别增长13%和16.3%,旅游总收入增长21.5%。拙政园、周庄通过国家首批5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验收,苏州太湖被世界华人旅游组织评为“中国优秀旅游胜地”。乡村旅游逐步兴起,新增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9个。认真贯彻国家调控政策,房地产业稳步发展,商品房价格涨幅得到控制。会展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苏州电博会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电子信息专业展会。商务服务、社区服务、信息服务和软件、动漫等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三、坚持改革开放,发展活力持续增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制度,国有资产运营质量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机关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削减。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审批系统实现与各县级市、区的互联互通,“效率服务年”活动收效明显。支持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又有7家公司成功上市,1家公司实现资产证券化,共募集资金41亿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各类新型经济合作组织366个,累计达到1282个,持股、入社农户占到农户总数的49%。促进民营经济加速腾飞,私营个体经济净增注册资本619亿元,累计达到2410亿元,上缴税收、完成投资占全市的比重均超过30%。开放型经济向高层次发展,对外对内开放取得新业绩。全市完成进出口总额1742.6亿美元,其中出口946.9亿美元,分别增长24%和30.1%。赴日韩、欧美招商成效显著,新增注册外资159.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61.7亿美元,分别增长4.1%和20.6%,其中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长56.7%。新批境外投资项目51个,中方投资额1.1亿美元,增长28.7%。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同额4.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亿美元。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八次会议成功召开,进一步明确了苏州工业园区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一批新的政策正在抓紧落实,湖东新城开发大力推进。苏州高新区二次创业、北扩西进步伐明显加快。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和花桥经济开发区获准设立,吴江汾湖旅游度假区成功转型为经济开发区,常熟、吴江出口加工区封关运作,昆山出口加工区成为全国首批叠加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太仓德资工业园获省级批准。积极引进内资项目,新增外地注册资本232.5亿元,增长12.1%。南北挂钩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深入开展,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建设正式启动,我市获得“中国文化扶贫成就奖”。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在开放型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外交往更加频繁,“缘聚苏州——美洲、大洋洲、非洲国际友城日”和“苏州——意大利经济合作论坛”等活动取得实效。吸引台资再创新高,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在全省率先成立“侨界人士权益维护中心”,金阊区彩香街道成为全国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沧浪区南门街道和平江区新湘苑社区获得“全国社区侨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四、坚持城乡一体,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通盘制定城乡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已报国家建设部进行技术审查,相城区分区规划、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三角咀生态公园、古镇古村落保护、河网水系等规划编制完成。沪苏浙高速公路苏州段、苏通长江大桥连接线等项目抓紧建设,沪宁高速公路苏州西出口和绕城高速公路、苏嘉杭高速公路的4个互通连接线工程全部完工。204国道太仓东段、230省道吴江南段、338省道张家港段和227省道分流段竣工通车,沿江高等级公路常熟东段、太仓段基本建成。市区东南环立交、劳动西路跨线桥和北仓街、侍其巷、胥江路、苏福路、葑门路拓宽整治工程如期完工,独墅湖隧道浇筑贯通。市区新辟公交线路13条,增加公交车317辆。苏州港新增万吨级以上泊位11个,累计达到80个;太仓港二期工程4个集装箱泊位通过验收,新辟内外贸航线18条。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开发步伐加快。全市新增人防工程面积25.3万平方米,6座城区防洪枢纽基本完工,太湖搜救中心和避风港建成使用。新设公共信息亭170座,市区消除路灯照明盲区99处,全面完成无地队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任务。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气象、地震监测预报,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稳步推进向街道(镇)派驻城管执法中队工作,城市管理不断强化。建成了一批市容管理示范路和“洁、齐、美”街巷,社区街巷新村保洁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创建和谐示范社区活动取得明显效果。新农村建设全力推进,市级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农民集中居住点加快建设,老村庄改造整治顺利进行,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408个。继续实施改水、改厕、改路工程,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户厕普及率分别达到99%和94%,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66公里,行政村班车通达率超过99%。大力建设绿色基地、绿色通道、绿色家园,农村新增绿地林地7072.4公顷。全面开展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工作,疏浚整治农村河道2618公里,农村面貌有了较大改观。

  五、坚持减排降耗,生态环境得到优化。创建生态市取得重大进展,张家港、常熟、昆山三市被命名为首批“国家生态市”,张家港市成为全国县级市中首个荣获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新增全国环境优美镇23个、省级环境优美镇2个、省级生态村116个。太仓市、吴江市建成国家园林城市,苏州成为全国第一个国家园林城市群。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市区新增绿地512.6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上年的9.8平方米增加到12平方米。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83家挂牌督办企业完成整治任务,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削减4.6%和6%,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84.8,建成了一批环境友好企业。切实保护长江、太湖、阳澄湖水体水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加大市区水环境治理力度,敷设污水支管38公里、雨水支管13公里,改造公厕44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3%,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重视对生活垃圾的处理,全省首座千吨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竣工投运。加强对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的监管,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市区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324天,比上年增加4天。治理噪声污染,声环境有所改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复垦整理土地4100公顷。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争创节水型城市,节水器具改造年度任务超额完成,市区基本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成效,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明显下降。我市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全国循环经济项目攻关两个示范城市之一,苏州高新区和张家港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被列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16家企业被列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六、坚持统筹协调,社会事业繁荣进步。制定落实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积极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昆山光电产业园、中新科技城启动建设,苏州科技城初具规模,中国苏南工业技术研究院引进了一批研发中心,各县级市、区全部建立科技创业园。同济大学科技园苏州基地、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相继建立,一批科技成果在苏州实现产业化。以商标、专利、版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绩,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增长89.9%和46.5%,江苏省首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园区”在苏州工业园区正式挂牌。引进包括博士、硕士和海外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人才12.4万人。教育现代化步伐加快,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9%,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2.3%,分别比上年提高3.5个和0.8个百分点。在全省率先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外来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超过60%。独墅湖高等教育区、苏州国际教育园入驻院校分别达到11所和13所,入驻师生分别达到2万人和8万人,苏州大学通过“十五”“211工程”整体验收。建成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1个、省级社区培训学院2所、市级现代农民教育中心7个,完成农村成人教育培训110万人次。苏州博物馆新馆顺利开馆,太平天国忠王府和民俗博物馆维修工程如期完工。喜剧《青春跑道》荣获中国戏剧文学最高奖——曹禺剧本奖,一批优秀作品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第三届中国昆剧艺术节暨中国昆曲国际学术研讨会、第三届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在海内外产生广泛影响,青春版《牡丹亭》赴美国巡演引起轰动。苏州成为“世界遗产城市联盟”城市,古典园林保护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平江历史文化保护区获得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荣誉奖。新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苏绣、评弹、吴歌、苏剧、缂丝、桃花坞木刻年画等18个项目被列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文化产业群成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播电视网络化建设扎实推进,张家港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新闻出版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新一轮苏州市志编纂工作正式启动,苏州市数字档案馆基本建成。第二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大会获得圆满成功,签署了《健康城市市长苏州宣言》,我市荣获世界卫生组织颁发的多个奖项。启动农民健康工程,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常熟市、吴江市公共卫生中心和金阊区、沧浪区预防保健中心投入使用,一批健康教育阵地相继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98%,建成了一批示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全面启动。苏州市中医医院、九龙医院院前急救站和太仓市急救中心建成启用,新增15家精神卫生日间康复站、5个婚姻登记及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一站式服务点,28万名70岁以上老人接受了免费体检,58万人次的流动人口接受了计划免疫免费接种。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全面实施。建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数据库,完成40万本市和外来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并库工作,开通生殖健康“苏州世代服务网”。实施红十字人道救助计划,骨髓捐献工作领先于全国同类城市。成功承办第三届全国体育大会、中国苏州轮滑世界杯环太湖马拉松赛、第十五届世界杯跳水赛、第二十二届全球华人篮球邀请赛等重大赛事,苏州代表团在第十六届省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我市体育健儿在第十五届亚运会上获得6枚金牌。

  七、坚持富民惠民,人民生活继续改善。深入实施富民工程,城乡居民在改革发展中进一步得益受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32元,增长13.9%;农民人均纯收入9316元,增长11%。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新增就业岗位30.6万个,其中面向本地劳动力的岗位14万个;扶持失业人员就业12.4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到3.2%。农村劳动力新增就业12.3万人,累计达到165万人。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50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到2.8万家。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覆盖面全部超过95%,参保人数均突破170万人;全年征收社会保险费133.3亿元,支出87.4亿元,当年结余45.9亿元,累计结余175.8亿元。市区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实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不断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老年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覆盖率分别超过91%和9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人口覆盖率超过96%,人均筹资超过140元,并在省内率先试行单病种结算方式。昆山市实行城乡全面接轨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加强,市区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廉租房1000套,低保家庭住房做到应保尽保,改造修缮危旧住房19.8万平方米,完成5个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任务,受益居民超过8700户;全年新增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27.6万人,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03.5亿元,其中79.9亿元已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资金运用率为77.2%,其余以银行存款形式作为提取和贷款的备付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基本形成,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健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全力保障饮食、用药安全。完成妇女儿童“十五”发展规划的终期评估,女性创业就业援助行动积极开展,常熟市被评为“江苏省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县(市)”。全市新增养老床位2800张,建成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9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569个。残疾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常熟市获得“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县(市)”称号。包括18个大项44个子项在内的实事项目,绝大多数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八、坚持执政为民,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加强。“崇文、融和、创新、致远”的城市精神得到确立,文明素养培育、发展能力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苏州人融合、社会诚信建设等精神文明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成效明显,苏州市、各县级市和吴中、平江、沧浪、金阊四个区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区)”。举办首届苏州阅读节,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各县级市全部建立规范化的社科联机构。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市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程,科学思想进一步弘扬。加强为少数民族同胞的服务,引导宗教活动依法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狠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有效防止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的督查督办,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信访事项办理质量。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调解能力继续增强。“平安苏州”建设成效显著,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充分肯定了我市的经验。开展治安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敌对势力、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法治苏州”建设稳步推进,依法治市整体水平得到提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5件,颁布政府规章5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法规规章周年评估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开展联网审计,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督。创新政府采购方式,探索实行网上开标、计算机评标。建立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工程、经营性用地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治理商业贿赂收效明显。已有17个部门进驻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强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事务公开范围,进一步开展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群众对政府部门的综合满意率达到98.4%。加强统计监测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人民团体的参政议政作用,促进了工作水平的提高。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发展令人鼓舞,成绩催人奋进。这凝聚着全市人民的心血和汗水,得益于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和监督,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向全体苏州市民,向辛勤工作在各个领域的同志们,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离退休老同志,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向各人民团体,向驻苏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向国家和省驻苏单位,向所有参与、支持和关心苏州发展的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前进中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任务艰巨;资源约束加剧,环境压力较大;社会事业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方面存在薄弱之处;居民尤其是农民持续增收不快,少数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社会保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治安管理和外来人口管理需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公务员的办事效率、工作水平、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2007年主要任务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富民优先、科教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着力实施“四大行动计划”,力求在科技创新、改革开放、服务业发展、城市化提升、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进步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相协调,在巩固全面小康成果、提高建设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进出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均增长15%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4.5%,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4%和5%,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超过85。同时,认真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18项实事。新的一年里,我们将重点在以下八个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一、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创新能力上取得更大进展

  调整优化制造业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发展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产品群,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20%以上。继续落实培育大企业行动计划,新增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3~4家。引导企业树品牌、创名牌,增创一批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以高新技术装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升级、产品换代。放大特色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促进企业集群发展。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的投资,依法淘汰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装备和产品。

  保持服务业领先增长的态势,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加快建设江苏花桥国际商务城、太仓港区、城市中央商务区等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现代物流业,做强一批区域性物流基地和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完善会展服务体系,做优具有产业和地方特色的会展业。创新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壮大地方金融业。大力发展软件、研发、设计和文化产业,建设创意产业基地。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办好“2007中国国内旅游交易会”,提升旅游整体水平。打响“文化太湖、健康太湖、绿色太湖”品牌,构建以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为龙头的环太湖旅游产业带。建设金鸡湖、阳澄湖国际风情现代休闲旅游区,充分挖掘环古城河旅游资源,深度开发古城文化休闲产品,凸显“东方水城”的魅力。扩大苏州园林的品牌效应,提高景点景区的服务和管理质量。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推动观前、石路、南门商圈扩容升级,建设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商贸中心,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社区商业设施,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扶持发展“老字号”。深入开展“消费放心城市”创建活动,营造诚信消费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重点开发普通商品房和定销商品房。建设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争取我市成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把自主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举措,力求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将自主创新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落实鼓励创新的各项政策。依托开放优势,推动科技创新,注重引进产业主导技术、核心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加快建设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国苏南工业技术研究院、江苏(沙钢)钢铁研究院、中新科技城、苏州科技城,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来苏州设立研发机构。创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增省级企业技术中心5~8家。发展行业技术中心,构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加强与在苏高校的合作,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创建“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创业紧密结合。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引进和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狠抓人才队伍建设,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力支撑和智慧之源。大力吸引海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产业背景的科技领军人才来苏州创新创业。资助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抓好人才市场建设,办好网上人才市场,拓展人才中介、人才租赁等服务。健全以创新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和后勤保障,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施展才华、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做到既能引来人才,又能留住人才,更能用好人才。

  二、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上取得更大进展

  认真落实农业布局规划,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特优、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建设粮食生产示范区,水稻种植面积稳定在10万公顷以上,品种优质化率保持在95%以上。繁荣粮食交易市场,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巩固粮食生产基地,保障粮食供应安全。加快农业标准化步伐,建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土壤、水等农业环境检测工作,年内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100个以上,为2010年地产农产品100%实现无公害以上的目标打下扎实基础。发展设施农业,推广高效成熟的种养模式。推进农业机械化,确保水稻种植机械作业率超过40%。开发具有苏州特色的农产品,增加产出量,扩大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加快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市区年内完成15个以上农贸市场改造任务。支持能够有效带动本地农民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力争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实现利税增长15%以上。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权有序流转,推进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着力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展现江南鱼米之乡风情,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切实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实施水环境治理、污染治理、农田整治、村庄整治、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河道畅流等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做到建成一批、提高一批、扩大一批。尽快完善农村路网,提高公路等级标准。实施区域供水工程,推进区域集中供水。抓紧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机制,努力解决垃圾污染问题。进一步建设综合配套的社区服务中心,方便农村居民生活。坚持多予少取,增加财政对农村的直接补贴,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

  增加农民收入,完善保障体系。深化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富民合作经济组织,持股、入社农户占到农户总数的60%左右。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扶持薄弱村脱贫致富,年可用财力10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达到50%。增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构建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加强农村就业培训和指导,促进农民非农就业。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务工的农民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水平,探索建立城乡接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积极开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三、在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上取得更大进展

  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争取苏州工业园区成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以县级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分类推进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环卫、市政、文化等领域的改革进程。支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协商共议、民主决策、严格自律机制的形成。加大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区工作站。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管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对经营性国有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公共事业领域,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核准制。巩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成果,促进改制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开展资本运作,争取再有3~5家企业上市。发展资本、人才、产权等要素市场和区域性、专业性的商品市场,构建现代市场体系。优化重组经营性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做优做强国有经济。深化国有企业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加强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做好改制剥离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妥善处理改制遗留问题。

  实施民营经济新一轮腾飞计划,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注册资本200亿元以上,工业产值、上缴税收占全市的比重提高1~2个百分点。加大对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规模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开发区、产业园和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实现集约发展。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增强担保功能。推动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

  扩大开放成果,优化对外经济发展模式。狠抓出口产品品牌建设,增加高新技术产品、软件及其服务的出口,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一般贸易出口能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加快实现转型升级。以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和海外智力为重点,积极开展科技招商和招才引智。加大服务业招商力度,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吸引跨国公司来苏州设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完善和落实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新一轮规划,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高标准建设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产业园等特色园区,认真抓好张家港保税港区申报、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建设、昆山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试点等工作。

  四、在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上取得更大进展

  强化规划的统领和指导作用,做到城乡规划全覆盖。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案报批工作,编制环境保护、绿地系统、市政设施、商贸旅游、文教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各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完善中心城区和各分区规划。制定和规范规划技术标准,建设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水平。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法定程序,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加快建设基础设施,大力增强城市功能。全面启动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建设新站屋、地下广场、北环快速路和人民路、广济路北延等工程。延伸宝带西路,拓宽劳动路东段,建成南环和北环快速路东延、苏福快速路一期、官渎里立交全互通改造等工程,建设太湖东路大桥和石湖景区北连接线。推进沪苏浙高速公路苏州段、苏州绕城高速公路至无锡环太湖公路连接线、常熟至昆山高速公路和苏嘉杭高速公路南段扩建工程,力争锡张高速公路、苏虞张一级公路快速化改造、沪宁高速公路花桥互通等工程早日动工。建成太仓港区二期工程,开工建设三期工程。启动苏南运河三级改造和申张线张家港船闸工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完善公交网络,重点建设公交枢纽,增辟公交线路10条,新增公交车200辆。强化公交智能化管理,开发应用线路查询、车辆调度、电子站牌等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形成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建配套设施。抓好中心镇建设,完善设施,优化功能。完成市区60万平方米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任务,改造修缮危旧房12万平方米。整治城区街巷200条以上,分期分批改造城中村、无地队。实施七浦塘、白茆塘等区域性水利工程,建成7座城市防洪枢纽和相城水厂一期工程。市区消除50处路灯照明盲区。继续开展人防转民防试点,新增人防工程面积20万平方米。增加信息亭功能,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务。

  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大城管综合执法力度,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做到严格、高效、文明执法。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向街道(镇)、社区下移。健全社区服务设施,积极争创和谐社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环境美化工程,清除卫生死角,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和“洁、齐、美”街巷。建设“数字城管”,促进管理手段现代化。逐步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加强道路、绿化、河道、公厕的日常管护和保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招投标、服务收费和企业资质监管等制度,建立行为规范、公开透明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与车辆管理,合理布局停车设施,努力改善交通状况。

  五、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上取得更大进展

  贯彻环保优先方针,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坚决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从源头上防控污染。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专项行动,完成二级保护区内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做好长江、太湖、阳澄湖等水污染防治工作,抓紧建设福星、娄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中水回用、脱磷脱氮工程,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6座,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50万吨,配套敷设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和生态市指标要求。健全县级市、区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和省、市、区交界地域协同治污机制,重点改善江浙、苏沪交界断面水质。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确保苏州市固体废物填埋场一期工程如期竣工,启动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市区新建改建垃圾转运站9座、公厕35座。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信息管理及自动监控系统、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完善环境预警和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加强钢铁、水泥、印染、化工、电镀等行业污染整治,着力解决公交车尾气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餐饮业污染和交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加大生态市创建力度,太仓市、吴江市进入国家生态市行列,建成全国环境优美镇12个、省级生态村150个,苏州市达到国家地级生态市考核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开展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三角咀生态公园、大运河及胥江景观带等绿化工程,市区新增绿地450公顷,力争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高水准推进农村绿化建设,新增绿地林地6670公顷。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开展山体整治复绿。

  坚持节约优先,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实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工作,扩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份额。优化能源使用结构,切实抓好耗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落实节水管理办法,实施企业用水定额考核,推广家庭节水型器具。建设雨水、生活废水收集与处理回用设施,促进再生水利用。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年内通过省级考核。倡导使用再生材料,建设节能节材住宅和公共建筑。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完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和实施计划。推进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市建设,加强与清华大学等单位的合作,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中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争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鼓励、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行循环式生产。在农业生态园、科技园中开展废弃物资源化、清洁能源利用、种植养殖副产品互用,发展循环型农业。新增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400家、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150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100家。发挥苏州市循环经济推广中心和国际环保技术交易中心的作用,构建循环经济技术、产品、信息服务载体。

  六、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

  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争取我市率先通过省教育基本现代化评估;所有农村村小通过市级现代化建设评估验收,其中50%以上成为示范村小。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创建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水平。坚持以公办学校吸纳为主,规范对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优化教育布局,推进高中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创新职业学校办学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股份制改革试点。完善独墅湖高等教育区的基础设施,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入驻。苏州国际教育园南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北区建设初具规模。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发展和中外合作办学。基本建成国家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示范区。

  围绕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发展先进文化。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测管理,继续做好古城古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保护和修复古典园林,建成苏州园林博物馆新馆。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继承和发扬吴文化的优秀传统。抓紧对苏州美术馆新馆等重大文化设施进行规划和论证,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发展基层特色文化,增设苏州图书馆社区分馆3个,新建改建农村文化站8个,新增社区、农村文化书场10个。推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向镇村延伸,开展送书送戏送电影等活动,丰富农村居民的文化生活。繁荣文艺创作,打造精品力作。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创新,编纂新一轮苏州市志,促进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农村有线电视入户率,推进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办好第十六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第七届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第十届中国戏剧节暨中国戏剧梅花奖颁奖活动。

  大力宣传苏州城市精神,继续弘扬“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和“园区经验”,激发全社会的创业豪情、创新激情和创优热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道德水准。强化市县联动、城乡联动、行业联动、窗口联动,全面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树立行业新风。抓好未成年人和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文明素养、行为规范专项教育。改造和扩建苏州市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新建青少年活动中心。办好第二届苏州阅读节,丰富活动内容。开展“双拥”创建活动,力争我市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更多的县级市进入“全国双拥模范城”行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精神。坚持“扫黄打非”,清除社会丑恶现象。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做好民族工作。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巩固和发展宗教界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坚持男女平等,实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导向作用,倡导文明新风,针砭社会时弊。

  建设“法治苏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营造政治文明、法制健全、社会安定的良好环境。全面开展“五五”普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援助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基层事务监督管理的权利。深入开展新一轮“平安苏州”建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分裂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继续做好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一丝不苟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切实抓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反应、处置和保障能力。打击制假售假、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治理商业贿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七、在改善民生上取得更大进展

  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就业,实施就业促进政策,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全市提供公益性岗位8000个以上,帮助8万名以上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扶持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使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支持自主创业,拓展增收空间。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新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11.9万人。实行租、售并举,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廉租房1000套。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慈善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帮扶活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养老机构床位1800张,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4个、服务站400个;对市区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坐公交车的政策。创建全国全省社区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先进区,帮助市区千名白内障视力障碍者实施复明手术。

  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市民健康素质。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及镇村一体化管理,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增资扩面,提高农村卫生现代化水平。做好苏州市中医医院迁建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建公共医疗中心,建设血液、骨伤、肿瘤等重点学科。启动市民基本卫生保健工程,推进社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试行社区卫生服务居民常用药政府补贴,增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实行社区健康干预,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女儿童保健和卫生监督力度,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65岁至70岁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启动健康镇、村建设试点,加快建设健康城市。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县级市公惠医院,设立7个区级医疗救助点。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管理,集中整治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2007中国苏州轮滑世界杯环太湖马拉松赛,建设苏州市水上运动训练基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培养输送体育人才。发展定点健身场馆,完成“千村体育健身工程”,努力满足市民健身需求。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坚持分类指导,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重点对外来人口生育节育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方案,逐步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建设20家市(县)级和镇级世代服务中心,做好社区世代服务试点工作。整合人口信息资源,构建计生、卫生、公安、劳动社保信息交换平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新型婚育文化。

  八、在政府自身建设上取得更大进展

  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推行“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方式。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做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扩大公开范围,健全公开制度,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市民听证、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制度,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严格依法行政,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起草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制定颁布政府规章5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备案率达到100%。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立基层执法岗位职责、运行流程、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轮训。加强执法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努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强化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落实服务承诺制,推行“马上办”、“现场办”、“限时限刻办”的工作方式,为市民、企业、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增加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提高工单处办的准确率、及时率、办结率和市民满意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深入开展“创优争先、建功立业”活动,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中营造自加压力、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体现雷厉风行、争分夺秒的工作效率。认真开展公务员教育培训,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

  改进政风行风,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减少会议和活动数量,压缩规模,控制经费,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上。强化效能监察,主动接受市民、企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评议,办好“政风行风热线”、政府网站和市长信箱,拓宽咨询投诉渠道,提高回复率和满意率。加强政府及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监督、约束、防范机制。扩大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实行采购单位专人负责制度,建立政府采购网上监察系统。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规范出让行为。对财政资金实行严格监管,抓好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审计,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审计,扩大审计结果公告范围。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良好风气。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把政府追求的目标和群众的期盼一致起来,把政府考核的指标和群众的评价统一起来,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将全市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各位代表,今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第五年。全面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实现庄严承诺,我们深感责任重大。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在中共苏州市委的领导下,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构建“和谐苏州”而努力奋斗!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1995年1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将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改善阳澄湖水环境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委会)行使市人民政府对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能。保委会由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利(水务)、农林、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卫生、工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保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委办),保委办设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委会的日常工作。

  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政府)成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具体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并有权对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应当对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的工作实绩,作为相关政府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附图),并设置标志。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庙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100米的水域和陆域。

  第十条 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阳澄河及沿岸纵深1000米的水域和陆域;北河泾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岸纵深500米、野尤泾、庙泾河及沿岸纵深500米的水域和陆域;以庙泾河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准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已划为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2000米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沙家浜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章 保护职责

  第十二条 保委会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制定水源水质保护年度计划;

  (二)研究、决定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检查考核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四)听取、审议保委办工作报告;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保委办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制度和水源水质达标、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等责任制度,明确水质控制目标,并负责检查考核;

  (三)指导、督促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监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渔业养殖、围垦水面等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四)开展水源水质保护与科学、合理利用的研究,协调、督办保护中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

  (六)定期向保委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七)完成保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

  (二)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湿地等工作;

  (三)落实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实现水质控制目标,参与、配合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

  (四)向公民普及保护水源水质的科学知识;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划定保护区环境功能区划;

  (二)对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四)制定保护区内行政区界断面、主要入湖河道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保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件;

  (六)组织研究水体富营养化等污染防治对策;

  (七)定期向保委会报告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和水源水质情况,并将水源水质有关情况抄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监督保护区内城区、村镇相关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保护区内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水环境影响论证;

  (二)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

  (三)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和区域调水方案,统一调度沿江水闸的引排运行;

  (四)依法查处擅自圈围水域、改变堤坝功能、利用滩地等水事违法行为;

  (五)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和1500米范围设置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和巡查;

  (六)制定供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七)定期向保委会报告饮用水取水水质情况,提供保护区水域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并抄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拆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1000米范围内的网围、网栏、网箱和渔簖;

  (二)制定前项规定范围以外的保护区水域渔业养殖控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保委会备案;

  (三)查处保护区范围内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控制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总量,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者搬迁;

  (五)负责保护区内种植业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指导保护区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保护区内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区内船舶装载危险品的控制办法和航道清淤计划,组织地方海事机构查处船舶污染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保护区内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规划,推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项目审批时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贯彻落实淘汰落后工艺、产品、装备的政策;负责资源节约与利用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牵头编制保护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卫生监测,监督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污染物的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保护区内违法经营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行政监察工作,查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内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依法实施委托执法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一、二级保护区内水质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Ⅲ类地表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水质执行Ⅲ类地表水标准。

  保护区内的排污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航行、停靠船舶(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放养畜禽,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和捕捞等渔业活动;

  (五)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1000米水域范围内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

  (四)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

  (五)增设排污口;

  (六)航运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航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八)排放屠宰和饲养畜禽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坑埋残液残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湿地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向二级保护区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保护区控制性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禁止在距二级保护区1000米内增设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水体中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和容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从事违反本条例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相关政府及其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加快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将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系统。未按照规定建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

  依法应当停业或者关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有权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封堵排污口。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已建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防止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岗位、操作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或者消除污染,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的污染物产生量。

  第三十条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自行撤销或者由保委办建议有权部门予以撤销。

  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发生环境纠纷或者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二条 保护区内排污者可以将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管理或者运营,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三条 因污染积累导致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退化,或者因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保护区的水体中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容器等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者未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在一、二级保护区内擅自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外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相关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水质达标、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等责任制度所规定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目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委办、相关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2006〕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科技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

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60%。对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5.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6.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1.外资研发机构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1.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2.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成本列支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

  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一)将有权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列入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对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试制的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采购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方法中,其分值设定要考虑自主创新因素。运用综合评分法的,可给予自主创新的产品不少于8%的分值;运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自主创新的产品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的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项目的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四)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的采购,需经过有关方面论证,对国产设备可以替代进口的,予以优先采购。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50万元以上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五)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其它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招标文件应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三、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一)创新信贷管理体制。

  1.鼓励各银行创新信贷方式,重点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的资产评估、信贷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由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牵头,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鼓励各银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简化操作流程,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3.鼓励各银行探索符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突出企业的信誉度,合理提高定性的比重。

  4.各银行成立专门的高新技术项目评审小组,实现客户经理的专业化管理,提高银行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5.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报表不健全的状况,充分利用纳税记录、报关信息、电费缴纳等非财务信息,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2.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不动产不足的状况,探索多样化的担保方式。除了适时开展仓单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外,对提供单项担保存在不足的企业,还可以依据其所提供的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相组合的担保方式。

  四、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作等多种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可以由出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五年内缴付。

  2.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不受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的限制。具体对外投资的额度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根据所投资的项目自行决定。

  (二)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享受其相关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1.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扶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加快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设立工作,为开发区申报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提供良好的资源基础。做好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筛选摸底工作,为非上市高新技术股份制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打好基础。

  3.拓展债券融资,扩大融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和改善财务结构。

  4.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完善壮大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发挥苏州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联网。建立完善公司股权托管、产权交易经纪人、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探索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

  五、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对高新区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准后,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其科技创新。

  2.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由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每万美元补贴50元人民币。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供货企业所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属于本企业自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而形成的该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或高新技术产品使用了自有品牌;高新技术产品在海关税则分类中属于由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多部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认定的产品。

  (二)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

  1.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

  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登记要求,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2.对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的,由市科技局按照《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3.对具有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的,并经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累计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含10万美元),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软件外包按照海关认定的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资助资金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对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按照申报渠道,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地财政以配套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独立注册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发改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按申报渠道,由工程中心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中心,根据《苏州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经贸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申报渠道,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企业申请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2.鼓励企业在国(境)外创办独立的研发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经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研发机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的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我市科技型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新办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方按比例承担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投资额(以下简称中方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中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四)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1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发改委审核确定后,按照申报渠道,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按各自计划渠道进行支持。

  2.对承担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

  3.对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市级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按照申报渠道,分别由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委择优纳入各自相应计划渠道给予立项支持。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依据《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的要求报所在市(区)科技局确认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

  六、加大对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的建设。对本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

  (二)支持科技创业园建设。对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由所在市(区)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相应计划中优先立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同一创业园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等级的不重复补助。对列入市级的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市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计划渠道择优给予支持,同一创业园不重复支持。

  (三)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对科技部门审批确认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对科技部门认定的已建立的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级综合性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络、信息数据资料库、种质资源库、行业共性技术开发设计和大型综合检测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扩充服务功能,在新购入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时,可向所在市、区科技局申请市科技条件计划立项,给予不超过购置金额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照技术先进性和在本地区内不重复购置的原则择优安排。所购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上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扩充有示范意义的新技术服务功能时,可以申请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四)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实验室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五)发展特色产业基地。

  1.经科技部门申报的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单位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共性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平台建设。

  2.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由市经贸委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择优给予支持。

  (六)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

  1.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本市建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国土部门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各市(区)在当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时,优先安排其用地计划,对因计划指标紧缺无法安排的,积极向省争取增加计划。并及时做好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工作。

  2.对在苏州新建的纳入中编办编制和中央财政预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

  3.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新建立的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认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整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研发方向,必要的研发经费,一定比例固定的研发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的研发机构。

  4.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在我市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的,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投资规模超过200万美元,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固定的场所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国(境)外研发机构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它条件与独立研发机构相同。

  (七)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以其为主承担的上述计划子项目)和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根据获得国家、省项目资金情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级科技计划配套经费中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

  七、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设立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优秀专利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

  3.鼓励专利成果转化,设立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资金,支持重大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二)推动企业争创品牌。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定。

  1.企业参与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经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经起草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起草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江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四)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困难企业及个人专利维权诉讼,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请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五)加强对企业兼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企业或品牌(含老字号)被外商收购时,被收购企业需事先向企业所在地经贸委、科技局报告,其中涉及所属国有企业的,须同时报告所在地国资监管部门。

  2.凡被外商收购企业商标为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或企业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并曾获政府奖励的,收购方须向市经贸委出具奖金回收上缴承诺书,其奖金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奖金利息,回收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3.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被外商收购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其中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市国资委参与审核确认。凡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收回后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级以上财政部分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由收购方按评估价乘以财政资助比例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回收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4.凡被外商收购企业为苏州市老字号企业的,被收购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涉及老字号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的,收购方须与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其无形资产经指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按评估价值的1.5倍向收购方收取无形资产转让费,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八、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一)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

  1.全市每年资助50名具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企业家在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根据苏州市人才需求状况,每年确定年度紧缺人才培养项目。建立以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主的党政领导干部、软件人才、新农村实用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等紧缺人才海外培训基地。支持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各类企业选派优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

  3.根据《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人才办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紧缺人才开发办公室审定后,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资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位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每位分别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大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每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每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

  (5)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每位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

  (6)聘请参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苏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可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期等具体情况确定。

  4.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以及市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确认后,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机关公务员除外)、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外籍专家来华工作由市外专局审核后报省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证》或者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凭办理的有效证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入境。

  5.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配偶安置,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按政策性安置的办法,给予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其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市教育局和相关市、区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根据合法固定住所和实际居住地,优先安排入学就读;其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的,可参照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子女加分规定执行。

  6.各市、区优惠提供土地、减免各类费用、建造人才公寓,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公寓。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建造的人才公寓,专门出租给各类创新人才,创新人才范围由各级人事部门严格把关。

  本市企业经批准可在企业用地内按相关比例要求建造专家公寓。本市企业经批准可在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不超过总用地5%比例建造专家公寓,原土地的用途不变。

  (二)奖励自主创新杰出典型。

  1.市财政设立科技贡献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1:0.5 的配套奖励;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奖金不抵扣。

  2.对在全市自主创新、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中做出杰出贡献、具有重大影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苏州市自主创新市长特别奖(简称市长特别奖)。市长特别奖授予先进集体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3名。

  九、加大对科普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科普投入。科普专项经费从2006年开始,每年以城区人口计,在2005年人均1元的基础上,以人均0.8元的额度逐年递增,到2010年财政对科普经费投入达到人均5元以上,并明显高于国家、省的要求。

  (二)鼓励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对由市科技局、科协、教育局推荐,并分别经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协和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审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的,按申报渠道,由科普示范教育基地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基地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等级的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农民科技培训星火学校的建设。对由市科技局推荐,经国家科技部新批准确定的国家星火计划农民科技培训星火学校,由星火学校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青少年科技创新。设立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励中小学生在创新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每年10万元,由市财政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教育局按相关规定组织评选。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和实施细则不一致时,按国家、省的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6〕1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十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改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但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种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相对滞后,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待提高。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平安苏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消防工作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编制“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五)建立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依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将消防监督管理作为公安派出所的基本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力度,努力把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各级安监、建设、质监、文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林、园林、文广、旅游、体育、宗教、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之间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努力实现消防行政审批、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六)切实履行单位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整改各种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大力发展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消防安全与保险、信贷挂钩机制,发挥保险、信贷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八)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和全市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

  (九)加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逐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火灾损失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以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

  三、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控制和消除各种重大火灾隐患

  (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城中村”、成片的“多合一”、“三合一”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管、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广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许可和批准事项。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举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或者将有关建筑、场所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有关许可证件但不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撤销批准文件。

  (十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托消防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以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信息。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各类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按规定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十四)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能满足本地区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需要。开发区、工业区等在开发建设中,要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2007年底要全部完成县级市(区)以上城市消防规划及所有沿江开发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消火栓建设要100%达到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市规划新建一批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实现消防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加强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预警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保障,确保消防事业的发展需要。

  (十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公安消防现役部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空难、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现役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继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规划建设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

  五、从实际出发,巩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十六)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大力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消防队为骨干,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义务)消防队为基础,覆盖全市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建制镇要完成地方消防队建队目标,各村要有志愿(义务)消防队;各公安派出所建有保安联防消防队;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防火灭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专职人员。“十一五”期间,全市继续征招地方消防员,充实加强消防队伍。经政府批准公开招聘的地方消防员,通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参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推动城乡消防安全协调发展

  (十七)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网络。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将村民住宅及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等纳入镇村建设规划。要结合 “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利用道路、桥梁改造,进一步畅通镇村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要充分利用农村河网纵横的天然优势,并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增设消防水池和取水码头,提高农村消防供水能力。

  (十八)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协调机构,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社区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七、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大力普及消防知识。充分利用科技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等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展厅,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设消防教育馆、消防博物馆,不断加强消防教育基地建设。宣传、文广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公益宣传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大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内容。各级民政和镇村(社区)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保部门及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镇村、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制订防火公约,通过设立固定宣传牌、宣传橱窗和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人民群众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行消防队员、消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行业、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理。

  八、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每年进行检查考评,具体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一)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

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6〕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

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苏建发〔2006〕362号)文件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 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活动动态监管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住宅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未通过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产管理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按照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上公布的可售房源开始预售商品房,逾期不预售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格,待该项目获准现售前备案以后重新上网销售。

  (四)实行“实名制”购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转让,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以后不得更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六)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发布商品房预售、出售广告,必须提供获准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证明;发布存量房出售(租)广告,必须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预售许可证、现售前备案的证明。房屋出租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九)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不得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宣传和招商,不得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广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许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年度房地产展销活动计划,负责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资格,合理控制房地产展销活动数量。

  (十一)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在开展前15天,将参展房地产企业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清册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或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房地产展销活动进行联合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展销活动责令举办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苏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不得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十四)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包括商品房销售代理、存量房销售和租赁居间、代理)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必须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应当采用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代理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出租)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发布销售(出租)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出租)房屋时,必须向购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书,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代理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触犯法律法规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十八)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对委托人隐瞒与其合法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纪服务内容和事项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之便利,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十九)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鼓励、扶持信誉好、规模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扩展租赁业务,进一步规范中介租赁行为。房产、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管机制。

  七、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监管

  (二十)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管,严格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推行存量房供求信息网上公开挂牌、经纪服务与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实行交易资金托管。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房地产交易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诚信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资质资格及年检的依据。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投资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二十四)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加大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载体披露典型案件,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将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向全社会公开。

  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二十五)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信箱、热线电话及市民来信来访接待等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中反映的房地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房产、价格、工商行政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切实推动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全面展开。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

2007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苏府〔2006〕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区2007年度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080元提高到1180元。

  二、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

  家庭病床每次(180天内)起付标准500元降低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统筹基金结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180天内可分次按以上规定报销。

  三、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为增强参保人员的预防保健意识,安全有效预防和降低流感的发病率,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力,将流感疫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范围,通过积极的疾病预防,控制流感的流行,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健康水平。

  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降低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000元下调为800元,二级医院由800元下调为6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下调为40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100元增加至200元,财政补贴由每人250元增加至350元;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由单位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原单位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征地保养人员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门诊医疗包干费停止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及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承担。2007年1月1日起,户籍迁入苏州市区不足10年且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

  (三)增加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补助

  参保城镇居民在自己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补助。

  (四)城镇居民门诊就医方式

  城镇居民门诊医疗实行双向选择。愿意承担居民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服务承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参保居民的区域分布选择城镇居民医疗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其主要服务承诺。参保居民可自主就近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作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由社区医师作为居民的家庭医师,为居民提供门诊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居民持本人的《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可按规定享受补助;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院门诊诊疗检查时,由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逐级转诊的原则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转诊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在限额内报销。

  (五)门诊医疗费结算

  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居民门诊费用实行定额考核结算,考核按“以收定支、总量控制、节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按月实结,季度考核,年终清算。结算控制指标为每人每月45元,年终总清算时,未达到控制指标的节余部分,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结付率的50%奖励给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超过控制指标的10%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50%,超过控制指标的10%以上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五、整合城镇医疗救助体系,强化政府职责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1号)精神,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大病困难就医证》、《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2007年底苏州市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与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合并,整合出台苏州市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

  六、建立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基金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基金,旨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风险基金的计提比例为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风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风险基金的使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局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为: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人员伤害、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

  以上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其他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付。

  第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第十四条 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本办法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及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相关费用,并对有关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应当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女职工妊娠后首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应及时为其建立《围产保健卡》,倡导孕妇进行胎儿缺陷筛查,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的资料在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间可以共享。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女职工提供产科及计划生育检查治疗与手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就医证卡”)、及计划生育联系单,并通过医保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参保职工,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书面告知参保职工;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自费费用由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付,除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外,应当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十九条 女职工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程序结付:

  (一)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联系单,录入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及时传输至社保经办机构。

  (二)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计划生育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三)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分娩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四)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二十条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后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失业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参保男职工,应当凭《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查询,也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10日发布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名城信息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江苏苏州市竹辉路天薇巷1号
中国苏州网站联系电话:0086-512-65106462 电子邮件:webadmin@xxb.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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