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开展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2(Total 62)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ebruary 20,2007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Opin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urther Deepening Government Transparency and Carrying Out the Work of Exercising Administrative Power Openly and Transparentl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Catalogue of Concentrated Procurement of Government in the Year of 2007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Denomination of Special Production Base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lan of Implementation of Acceleration of Eliminating Substances That Consume Ozone Layer and Building An Ozone Layer Friendly City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Some Policy Measures for Advancing the Work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Opinion on Launching the Work of Compiling the Special Planning of the Master Planning of the City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Financing in the Projects Invested by Municipal Governmen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6〕1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现就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推进和谐苏州建设的现实需要;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力保障;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举措。
二、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分级负责原则,市、市(县)、区、各部门在实施行政权力公开工作中,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级抓一级;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发挥作用。
(二)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制作程序规范、执行有序、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经过努力,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成为全市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范围:全市各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详见附件1)。
(四)职责分工:市及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总体协调本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各级政务公开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详见附件2)。
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是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负总责。
三、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必须围绕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重点环节,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清理审核行政职权。清理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所行使的专门职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主体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1.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救济(含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
2.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3.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
4.财物处置权:包括物资采购、财物支配等;
5.其他实施的行政权力。
各单位清理工作必须经过“三个步骤”:
1.清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按照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及本单位“三定”方案,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从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照工作人员实际职责自下而上进行比较。
2.初审。初步清理结果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职能科室把关,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市、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清理确认的情况,经领导班子审定后,应以正式文件向本级政务公开办申报,其中市、县级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在申报前,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政策和法律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本级清理确认的情况要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审核。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法制、发改委、保密、编制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登记的权力进行审核。凡无合法依据的,应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以确定。凡无保密依据的,均要予以公开;凡依法必须保密的,不得予以公开。
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印证”:一是与法律法规相印证;二是与科室职责相印证;三是与机构职能相印证;四是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印证。
(二)编制行政职权目录。职权目录按照行政权力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范围、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和电话等(见附件3)。凡未按要求经过清理列入职权目录,并经市、县级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行政权力,不得再予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除外)。对依法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行政权力,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度,制作《涉密不宜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见附件4),逐项列出项目名称、类别、不公开理由等,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目录涉及内容变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
(三)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各单位要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布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承办岗位、办理时限、职责要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工作时限,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在流程图中标明,原则上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收费、行政罚款等有一定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收取;特殊情况要提高收费、罚款标准的,要按一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开。流程图涉及内容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并公布。
(四)制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规程。要以惩防体系建设为总要求,围绕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和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每项权力运行的工作规程。一要明确权力运行的责任和范围,界定权力主体的职能,廓清权力行使的边界,核准权力行使的要求,使涉及权力运行的各个岗位普遍建立人员、标准、责任和要求的一一对应关系。二要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式,借鉴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的理念,对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实现步骤、流转程序等作出严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权力运行每个环节互相配套、相互衔接。三要明确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衡,对过于集中且易发生腐败的权项进行合理分权,用专门的条文或文字,最大限度地限制个人随意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空间。四要明确权力运行的路径和载体,依托计算机信息化或流转表单等载体,促使所有权力运行事项全部按规程要求进入程序管理,逐步实现岗位职责精细化、科学化,运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过程管理表格化、信息化,纠错改进刚性化、经常化。
(五)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86号令)的要求,根据法定程序,围绕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动态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时间应当与内容性质相一致,相对稳定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当长期公开,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随时获取;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当随时公开,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获取。同时,建立行政权力行使动态公开运行制度,使每一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都能动态公开。
(六)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要积极学习和借鉴科学管理的有关做法,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PDCA”管理模式。每年要根据前一阶段权力公开运行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权力公开运行的任务标准,做到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量化的尽量量化;要根据修订的目标任务和标准,明确工作措施、工作程序和各岗位的职责及责任;要对照修订的目标标准,提出相对应的评估指标,并对实施情况加强考核评估;要针对权力公开运行检查评估的情况,认真排查薄弱环节,明确改进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要通过每年的持续改进,推动整项工作不断上新水平。
四、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具体步骤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分二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清理审核
1.组织开展调研,起草下发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1月)。
2.召开全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动员大会(11月)。
3.召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11月)。
4.召开开展全市业务培训会议(12月)。
5.各单位组建机构、明确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
6.各单位清理行政权力、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12月-2007年1月)。
7.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法制、保密、编制等部门对职权目录、涉密不宜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进行审定(2007年1月-4月)。
8.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清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2007年4月)。
(二)规范运行、完善提高
各地、各部门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及工作规程,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试运行工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对各地、各单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试运行工作进度组织检查考核、总结、表彰,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踪落实,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流程图及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提高。
五、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要求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详实方案,配备得力人员,落实有力措施,确保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思想教育,树立公共服务理念,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和政务公开意识,奠定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思想基础,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和为人民、促发展的能力,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组织好社会宣传,营造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氛围,使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有关政策,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践活力。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把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单位行政首长是推动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监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行政权力清理过程中故意隐瞒应当清理事项的,敷衍了事造成清理工作不到位的,拒不公开或搞假公开、欺上瞒下的,公开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监督,要把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公开工作纳入单位评先创优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明年底,市委、市政府将对推进此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1. 苏州市行政权力清理单位一览表
2. 苏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分解表
3.《职权目录》(样表)
4.《涉密不宜公开行政权力目录》(样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苏州市行政权力清理单位一览表
一、法定行政机关(共53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地震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港务局)、市水利局(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文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工作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商局、苏州市国家安全局、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苏州海关、苏州市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局 |
二、法定授权组织(18个)
市档案局、市贸易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畜牧兽医局、市植保植检站、市农机安全监督所、市渔政管理站、市阳澄湖渔政管理站、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纤维检验所 |
三、市(县)、区(13个)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 |
2.苏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分解表
部 门 |
工 作 内 容 |
市府办 |
1.根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及检查考核本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
2.具体负责市政府本级的行政权力公开工作。 |
纪委
监察局
(政务
公开办) |
1.负责全市行政权力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
2.制定《苏州市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
3.制定《苏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分解表》; |
4.组织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 |
5.抽调人员成立工作机构,进行集中办公; |
6.组织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动员会议; |
7.组织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业务培训会议; |
8.对各单位行政权力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
9.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宣传部 |
协调各新闻单位对全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实施舆论监督,并参与对全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检查考核。 |
法制办 |
1.负责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审核公示工作; |
2.负责行政权力清理的培训、审核及公示工作; |
3.参与对全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检查考核。 |
信息办 |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级各部门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公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进行信息统计; |
2.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为本级各部门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本级各部门网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
3.参与对全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检查考核。 |
档案局 |
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的收集工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指导本级各部门做好工作信息的归档及参与检查考核工作。 |
保密局 |
负责本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保密审查,业务培训与服务保障,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参与检查考核。 |
3.职权目录
单位: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
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
和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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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全部进行清理、登记。2、类别主要为(1)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行政救济(含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权力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2)行政事业性收费权;(3)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4)财物处置权:包括物资采购、财物支配等;(5)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其他依法实施的权力”在备注栏进行具体说明。3、公开形式指选用的公开载体。4、公开范围主要指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公开、不公开4种类型。5、公开时间主要为长期公开、随时公开、依申请公开3种类型。
4. 涉 密 不 宜 公 开 行 政 权 力 目 录
单位: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承办部门和人员 |
不公开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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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2007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苏府〔2006〕1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本级和各有关市、区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苏州市本级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采购目录 |
备 注 |
起点金额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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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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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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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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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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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冷热电源系统及除湿设备 |
电器类设备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摄影、摄像器材 |
不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
影碟机 |
包括VCD、DVD、超级VCD等 |
(2)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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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包括PC服务器 |
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批量0.5万元及其以上 |
显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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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
复印机 |
包括速印机 |
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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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照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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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摄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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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 |
包括对讲机 |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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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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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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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电源(U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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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配件 |
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
移动存储设备 |
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
(3)通用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防杀病毒等通用软件 |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4)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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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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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及其以上 |
宿舍及餐厅家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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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及其以上 |
学校课桌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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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2.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调制解调器等 |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3.办公消耗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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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纸 |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办公耗材 |
包括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磁盘、光盘等 |
4.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用试剂 |
|
|
5.专用设备 |
包括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防汛排涝设备;节水节能设备。 |
各类专用设备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及其以上 |
6.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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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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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协议供货 |
商务车 |
6座以上,10座以下 |
实行协议供货 |
载客汽车 |
包括微型客车、越野汽车(吉普车)等其他载客汽车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专用汽车 |
包括工程车、工具车、卡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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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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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二)工程类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系统集成、网络等工程类项目 |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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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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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车辆定点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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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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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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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工程造价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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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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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城市公共卫生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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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城市公共卫生间保洁;街巷、道路、新村环境保洁;城市河道保洁管理 |
说明:采购单位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2007年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的采购参照《关于苏州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指导意见》(苏房管〔2005〕16号)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各预算单位使用含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之一。2007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参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相关说明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部门预算。
(二)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三)自主创新产品参照《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执行。(四)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驻苏的相关部、省属单位按照本目录执行。
张家港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显示器(屏)、服务器、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仪)、UPS、路由器、交换机、集成器、GPS及其他网络设备。
(2)复印设备。
(3)传真设备。
(4)碎纸机。
(5)数码(印刷)一体机。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3.空调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增(除)湿机、冷(暖)气机、负离子发生器。
4.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
5.公务用机动车船。
6.电梯。
7.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8.教学仪器设备(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9.学生用品包括:学生校服、学生用练习本。
10.办公家具包括:批量在5万元以上办公(会议)桌椅、学校用课桌椅、宿舍家俱、档案柜等。
11.灯饰景观照明设施(批量在5万元以上)。
12.园林机械设施(单价5000元以上)。
13.体育设施(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
14.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绿化工程。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保安(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
2.公务用纸。包括: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油印纸等。(定点供应)
3.印刷。包括:5万元以上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信封印刷业务。
4.会议及接待。
二、目录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计算机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执行《张家港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超过协议采购限额的仍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将该项目采购方案分别报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50万元以上。
服务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工程类: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除外)、家用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实行限额内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0.5万元提高到1万元(含1万元),超过限额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木材、水泥、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石材、地砖、地板、钢材等工程及装饰材料进入工程招投标,具体操作程序按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工程招投标信息在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苏州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同步向全社会公布。
(六)镇级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七)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单件或批量采购预算5000元以上\]、摄影、摄像器材、空调器 )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计算机配件、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移动存储设备、UPS等)
3.办公用俱(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橱、柜等[批量5万元以上])
4.会议系统(包括:视频系统、音响、灯光系统等)
5.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等,单价3000元以上)
6.档案保密设备(包括:密集架、保险箱等)
7.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等)
8.通用办公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及1万元以上其他应用软件)
9.医疗设备(单价5万元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0.教学、科研设备
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2.体育设备(单价5万元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3.电梯
14.锅炉
15.中央空调
16.交通工具
17.药品
(二)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定点印刷(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信笺等)
2.汽车定点保险
3.汽车定点维修
4.工程审价定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10万元
三、常熟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全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的供应商。
太仓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电冰箱。包括:冰柜。
(3)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4)影碟机。包括:VCD、DVD、超级VCD等。
(5)空调。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UPS。
(2)打印机。
(3)电话机。包括:对讲机。
(4)传真机。
(5)复印机。
(6)速印机。
(7)投影仪。
(8)碎纸机。
(9)扫描仪。
3.家俱。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1)办公家俱。
(2)宿舍家俱。
4.办公消耗用品。1万元以下定点自行采购。
(1)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2)办公耗材。包括: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磁盘、光盘等。
5.专用材料。
(1)图书资料。
(2)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3)工具与仪器。
(4)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
(5)应用软件。
(6)药品及医疗耗材。
(7)其它专用材料。
6.专用设备。
(1)通信设备。包括:传呼机、对讲机、电话机。
(2)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3)网络设备。
(4)服务器。
(5)路由器。
(6)交换机。
(7)医疗设备。单价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8)计划生育设备。
(9)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0)消防设备。
(11)道路清扫设备。
(12)档案、保密设备。
(13)教学、科研仪器。
(1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16)体育设备。
(17)电梯和起重机。
(18)炊事设备。
(19)锅炉。
(20)其它专用设备。
7.汽车。
(1)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车)。
(3)卡车。
(4)载客汽车。
(5)专用汽车。包括:工程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8.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单项造价金额达5万元以上项目纳入集中采购。
1.建筑物。
2.市政建设工程。
3.环保、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
6.修缮、装饰工程。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其他工程。
(三)服务类 :
1.印刷、出版。单项采购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10万元以上。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机动车统一保险。
4.机动车定点加油。
5.机动车定点维修。
6.绿化养护。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7.城市公共卫生保洁。包括:城市公共卫生间保洁、街巷道路保洁、城市河道保洁管理。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由采购单位报采购方案,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财政、监察部门进行监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全部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的供应商。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在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清单,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昆山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采购目录 |
备 注 |
起点金额 |
(一)货物类 |
|
|
1.一般设备 |
|
|
(1)电器设备 |
|
|
电视机 |
|
电器类设备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或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电冰箱 |
|
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冷热电源系统及除湿设备 |
摄影、摄像器材 |
不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
影碟机 |
包括VCD、DVD、超级VCD等 |
(2)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计算机 |
包括PC服务器 |
单项0.5万元及其以上 |
显示器 |
|
打印机 |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
复印机 |
包括速印机 |
投影仪 |
|
数码照相机 |
|
数码摄像机 |
|
电话机 |
包括对讲机 |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传真机 |
|
碎纸机 |
|
扫描仪 |
|
不间断电源(UPS) |
|
计算机配件 |
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
移动存储设备 |
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
(3)通用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防杀病毒等通用软件 |
单位价格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或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4)家具 |
|
|
办公家俱 |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宿舍及餐厅家俱 |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学校课桌椅 |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2.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调制解调器等 |
单项或批量0.5万元及其以上 |
3.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用试剂 |
|
卫生分中心采购 |
4.专用设备 |
包括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防汛排涝设备;节水节能设备。 |
各类专用设备单位价格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或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注:医疗设备、器械单位价格10万以上政府采购中心采购,10万以下卫生分中心采购) |
5.交通工具 |
|
|
小轿车 |
|
|
商务车 |
6座以上,10座以下 |
|
载客汽车 |
包括微型客车、越野汽车(吉普车)等其他载客汽车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专用汽车 |
包括工程车、工具车、卡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摩托车 |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船只 |
|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二)工程类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系统集成、网络、弱电系统等工程类项目 |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三)服务类 |
|
|
工程造价评审 |
|
|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
|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
|
|
|
|
|
说明:采购单位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之一。2007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参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相关说明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部门预算。
(二)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吴江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主要是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水泵机组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电子显示屏等、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3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空调(中央空调和多联机空调由有形市场操作)、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一体机、单件1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7.办公用具。包括纸张、办公用品(2000元以上)、办公家电(5000元以上)、办公家具(20000元以上)。
8.医疗卫生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9.医用耗材和药品。
10.政府接待用品。
(二)服务类
1.机动车定点维修(1000元以上)。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4.大宗印刷(500元以上)。
5.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软件、集成软件的开发和设计(5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
参加相关文件,在建设有形市场操作。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相关说明
1.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委托药品医疗器械设备采购中心;教育设备采购委托教育设备采购中心。
2.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3.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6年度部门预算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吴中区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 |
备 注 |
起点金额 |
(一)货物类 |
|
|
1.一般设备 |
|
|
(1)电器设备 |
|
|
电视机 |
|
电器类设备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及其以上 |
电冰箱 |
|
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冷热电源系统及除湿设备 |
摄影、摄像器材 |
不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
(2)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计算机 |
包括PC服务器 |
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批量0.5万元以上) |
显示器 |
|
打印机 |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
复印机 |
包括速印机 |
投影仪 |
|
数码照相机 |
|
数码摄像机 |
|
电话机 |
包括对讲机 |
办公自动化类设备(除协议供货外)单次或年累计采购1.5万元及其以上 |
传真机 |
|
碎纸机 |
|
扫描仪 |
|
不间断电源(UPS) |
|
计算机配件 |
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
移动存储设备 |
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
(3)通用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防杀病毒等通用软件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4)家具 |
|
|
办公家俱 |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宿舍及餐厅家俱 |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学校课桌椅 |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2.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调制解调器等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及其以上 |
3.办公消耗用品 |
|
|
办公用纸 |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及其以上 |
办公耗材 |
包括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磁盘、光盘等 |
4.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用试剂 |
|
|
5.专用设备 |
包括印刷设备;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器械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防汛排涝设备;节水节能设备。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医疗设备单次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 |
6.交通工具 |
|
|
轿车 |
|
|
载客汽车 |
包括微型客车、越野汽车(吉普车)等其他载客汽车 |
汽车类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专用汽车 |
包括工程车、工具车、卡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
汽车类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摩托车 |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船只 |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二)工程类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系统集成、网络等工程类项目 |
预算在十万元以上 |
(三)服务类 |
|
单次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及其以上 |
印刷 |
|
|
车辆定点保险 |
|
|
绿化养护 |
|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城市公共卫生保洁 |
|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执行苏州市本级规定
苏州高新区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 |
备 注 |
起点金额 |
(一)货物类 |
|
|
1.一般设备 |
|
|
(1)电器设备 |
|
|
电视机 |
|
电器类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电冰箱 |
|
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冷热电源系统及除湿设备 |
摄影、摄像器材 |
不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
影碟机 |
包括VCD、DVD、超级VCD等 |
(2)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计算机 |
包括PC服务器 |
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批量0.5万元以上) |
显示器 |
|
打印机 |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
复印机 |
包括速印机 |
投影仪 |
|
数码照相机 |
|
数码摄像机 |
|
电话机 |
包括对讲机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传真机 |
|
碎纸机 |
|
扫描仪 |
|
不间断电源(UPS) |
|
计算机配件 |
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
移动存储设备 |
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
(3)通用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防杀病毒等通用软件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4)家具 |
|
|
办公家俱 |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宿舍及餐厅家俱 |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
学校课桌椅 |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2.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调制解调器等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3.办公消耗用品 |
|
|
办公用纸 |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办公耗材 |
包括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磁盘、光盘等 |
4.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用试剂 |
|
|
5.专用设备 |
包括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防汛排涝设备;节水节能设备。 |
各类专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6.交通工具 |
|
|
小轿车 |
|
实行协议供货 |
商务车 |
6座以上,10座以下 |
实行协议供货 |
载客汽车 |
包括微型客车、越野汽车(吉普车)等其他载客汽车 |
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专用汽车 |
包括工程车、工具车、卡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
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摩托车 |
|
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船只 |
|
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
(二)工程类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系统集成、网络等工程类项目 |
按苏高新廉〔2004〕02号文件、苏高新管〔2003〕142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 |
(三)服务类 |
|
|
印刷 |
|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 |
车辆定点保险 |
|
|
车辆定点加油 |
|
|
绿化养护 |
|
同工程类 |
工程造价评审 |
|
同工程类 |
城市公共卫生保洁 |
包括城市公共卫生间保洁;街巷、道路、新村环境保洁;城市河道保洁管理 |
同工程类 |
委托拆迁业务、拆迁评估业务 |
|
同工程类 |
工程勘测、设计、监理 |
|
同工程类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执行苏州市本级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命名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的通知
苏府〔2006〕1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经各市、区组织申报,由市经贸委进行实地考察并提请专家组评审,市政府批准命名苏州市食品(张家港)特色产业基地等42个基地为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1.苏州市食品(张家港)特色产业基地
2.苏市汽车及零部件(乐余)特色产业基地
3.苏州市纺织毛衫(塘桥)特色产业基地
4.苏州市五金(大新)特色产业基地
5.苏州市氨纶纱(金港)特色产业基地
6.苏州市毛纺织(杨舍)特色产业基地
7.苏州市五金机械(锦丰)特色产业基地
8.苏州市货架(尚湖)特色产业基地
9.苏州市玻璃模具(沙家浜)特色产业基地
10.苏州市休闲服装(海虞)特色产业基地
11.苏州市羽绒服(古里)特色产业基地
12.苏州市毛衫(新港)特色产业基地
13.苏州市家纺(虞山)特色产业基地
14.苏州市非织造布及设备(支塘)特色产业基地
15.苏州市汽车零部件(昆山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
16.苏州市儿童用品(陆家)特色产业基地
17.苏州市针织内衣(巴城)特色产业基地
18.苏州市香精香料(昆山)特色产业基地
19.苏州市电子(太仓经济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
20.苏州市自行车(陆渡)特色产业基地
21.苏州市化纤加弹(璜泾)特色产业基地
22.苏州市纱线(沙溪)特色产业基地
23.苏州市再生资源(浮桥)特色产业基地
24.苏州市塑业(浮桥)特色产业基地
25.苏州市精密机械(太仓经济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
26.苏州市丝绸纺织(盛泽)特色产业基地
27.苏州市缝纫机(菀坪)特色产业基地
28.苏州市光电缆(七都)特色产业基地
29.苏州市彩钢板(金家坝)特色产业基地
30.苏州市电扶梯(芦墟)特色产业基地
31.苏州市亚麻绢纺(震泽)特色产业基地
32.苏州市羊毛衫(横扇)特色产业基地
33.苏州市工艺美术(木渎)特色产业基地
34.苏州市羊毛羊绒衫(渡村)特色产业基地
35.苏州市动漫(长桥)特色产业基地
36.苏州市汽车零部件(渭塘)特色产业基地
37.苏州市家具(相城)特色产业基地
38.苏州市扬声器(相城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
39.苏州市医药(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
40.苏州市光电(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
41.苏州市刺绣(镇湖)特色产业基地
42.苏州市工艺美术(平江)特色产业基地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06〕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市政府于2005年9月16日参加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市”倡议活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并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市”项目合同。根据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CFCs消费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
(二)对目前仍然拥有CFCs生产配额的常熟3F厂执行生产配额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该厂2005~2007年三年内不超配额生产。监督该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CFCs生产线拆除的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拆除CFCs生产线。
(三)建立对仍然使用CFCs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的CFCs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淘汰ODS的组织、协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和反馈工作
1.成立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我市加速淘汰ODS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管理和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举办淘汰ODS工作培训班,组织对政府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3.颁布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和哈龙物质名录及其替代产品名录。
(二)开展我市涉及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和消费的行业、商业领域的调研,掌握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现状
1.对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进行调研,掌握重点生产和消费企业情况。
2.开展我市CFCs和哈龙产品申报工作,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和哈龙产品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销售CFCs和哈龙产品。
(三)加强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1.加强生产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1)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的建设项目。
(2)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列入替代名录中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
(3)获得国家生产CFCs物质配额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配额要求组织生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监管。
2.加强销售、消费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的控制
自市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我市销售、消费领域中CFCs和哈龙物质进行严格控制。
(1)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我市销售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禁止在我市销售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我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中的替代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产品。
(3)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
(4)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
(5)除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的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专卖店外,其他经营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哈龙灭火器(剂),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经批准并到市环保局备案后,方可到认定的专卖店购买。
3.加强制冷维修行业中CFCs类物质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2)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CFCs类制冷剂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市环保局对其在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予以通过年审。
(4)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汽车空调维修企业、工商制冷和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淘汰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
4.加强汽车报废行业中CFCs类物质的控制
自市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应集中后交市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
5.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CFCs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在我市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6.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CFCs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市内部分必要领域对CFCs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CFCs类制冷剂,加强对CFCs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
7.鼓励、扶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及替代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替代技术及替代品的开发列入市科技开发年度计划给予支持,研究制定鼓励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技术及替代品的优惠政策。
(四)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体系
1.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CFCs类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市指定的维修点充灌本市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s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规定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
(2)自市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类制冷剂。
三、实施进度(略)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谭颖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所属区域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
(二)政策保障
依据国家已出台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政策、法规及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要求,由市政府发布关于我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通告,规范全市生产、销售、消费CFCs和哈龙物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并作为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专项工作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
(三)经费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解决。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进行保护臭氧层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意识,使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监督保障
建立对非法活动的举报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消费CFCs和哈龙物质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确保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区)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必须设立举报热线,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附:苏州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府〔2006〕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功能区域优化
(一)规划各类生态功能区。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苏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在2007年底前,各地应完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划定,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认真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开发和保护各类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定位和要求: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域要实行优先保护、限制开发,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区域可承载的特色产业。优化开发区域要根据该区域现有的开发规模、开发强度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确定各地区的管制要求和开发时序。重点开发区域要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产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冶金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苏州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厅批准。
(四)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苏州实际,抓紧调整苏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冶金、水泥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严格限制饮用水源、太湖和阳澄湖二级保护区内各类工业和非工业项目建设,限制建设生猪和奶牛等养殖场。在招商引资中禁止引进国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项目,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新五小”项目,禁止新建设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产品及原料加工项目,具体名录由苏州市发改委、经贸委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提出,报苏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对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禁止新建有污染的化工、印染、造纸和电镀等项目,其他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全市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严格控制新建热电联产项目。
对未批在建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冶金、水泥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的项目,各地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今、明两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加大企业技改力度,实行提高性搬迁,并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化工企业集中区,其中苏州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搬迁。对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自本政策措施正式颁发之日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除国家定点企业外)、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淘汰苏州市政府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灶);2010年期末,淘汰控煤区范围内钢铁焦炉生产。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六)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市印染企业要全面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从2007年起,全市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在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地区及水环境功能未达标的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从2007年起,全市机动车逐步实施国家第Ш阶段(欧Ш)尾气排放标准。
(七)“十一五”期末,调整完善和组织实施苏州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布局的规划,确保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磷脱氮工艺。2006年底前,苏州市区和各地城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编制污水处理脱磷脱氮工艺的改造方案。2007年底前完成项目改造,并在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2007年底前,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产生的污泥必须全部利用或安全妥善处置。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八)加快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各地政府(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九)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额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6月底前,完成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限额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底前,全市20%的规模以上企业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深入开展区域、单位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
(十一)加快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十一五”期间,每年创建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2家,省级10家,苏州市级100家。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和苏州市级的环境友好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新建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复混肥”和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汽化、直接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四、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十三)“十一五”期间,依据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控制和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十四)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十五)积极推进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不予进行年检。
(十六)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责任。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交接责任制,加大对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十一五”期末,全市空气和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河流、湖泊断面(点)达标率达到85%以上,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健全环境价格调节机制
(十七)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从2006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八)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定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现有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参加排污权交易。开展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九)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逐步将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调整到1.3-1.6元/吨。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制定中水循环利用鼓励政策。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医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农药中间体、造纸、电镀、印染、冶金和普通电子线路板等行业或产品生产用水超过额定指标的价格,在一般工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提高50%,超额收取的费用纳入污染防治基金。
(二十)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6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六、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一)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
(二十二)逐步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行政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各行政交界断面出境水质优于入境断面的,由上一级政府给予奖励。
七、拓宽环境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
(二十三)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运行。
(二十四)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按照治污投资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八、切实落实环保投资鼓励措施
(二十五)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十六)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十七)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二十八)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二十九)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每年苏州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污染防治基金1亿元,以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各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十一)确保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政府要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十、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二)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6年底前,建立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地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三)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底,建成苏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2008年底前,环境监测、监察、固管、核管、信息、宣教达到现代化建设目标要求。各地也要参照以上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四)增强环境监管队伍能力。充实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苏州市增设危险废物与辐射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安全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按需增加行政编制和行政管理类事业编制,各地也应按需增配环保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把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开展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1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苏州总规修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确保如期编制完成各专项规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组织编制的《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纲要》即将完成,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有关文件要求,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已列入市政府的工作计划。为保障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为专项规划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市规划局为参编部门,全过程参与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并会同各相关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专项规划项目详见附件1)。
二、组织程序
(一)各责任部门向市规划局提交《规划编制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2)。
(二)各责任部门与市规划局讨论协商后,编制专项规划设计任务书并将设计任务书提交总规修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三)各责任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组织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中间成果讨论。
(四)各责任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组织最终成果的专家论证和验收。
(五)最终成果通过验收后,由各责任部门会同市规划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三、工作分工
苏州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城市环境保护、给排水、燃气、环境卫生、电信、绿地系统、住宅、社区建设、旅游、教育、文化、卫生、商业、人防、消防、抗震、电力、战略储备、微波通道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综合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编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
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进度安排,要求于2007年7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论证。
附件:1.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表
2.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计划表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责任部门 |
参与部门 |
计划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苏州市医疗卫生事业专项规划 |
市卫生局 |
市规划局 |
2007年7月底 |
|
2 |
苏州市教育事业专项规划 |
市教育局 |
市规划局 |
2007年7月底 |
|
3 |
苏州市文化事业专项规划 |
市文广局 |
市规划局 |
2007年7月底 |
|
4 |
苏州市商业布局专项规划 |
市贸易局等 |
市规划局 |
2007年7月底 |
深化 |
5 |
苏州市社区建设专项规划 |
市规划局 |
市发改委 |
2007年7月底 |
已开展 |
6 |
苏州市给、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
市水利局
(水务局) |
市规划局 |
2007年7月底 |
|
7 |
苏州市电力设施规划 |
苏州供电公司 |
市规划局 |
2007年7月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