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苏州市荣获国家级名牌(商标)企业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苏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6(Total 66)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ne 20,2007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Commending the Enterpris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That Have Won the Honor of State-level Brands (Trademarks) in Year 2006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Public Transaction of Land for the Purpose of Industrial Project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Opin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Work of Fully Implementing Public Bidding, Auctioning and Bidding on Alienator of the Land Used for the Industrial Purpose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mulgating the Newly Added Implementing Main Bodie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nd Authorized Organizations and Newly Added, Adjusted and Canceled the Project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Temporary Provisions in Administration of Key and Large Project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Commercial Work in Communities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Sound and Fast Development of Catering Industry in the Whole C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Principal Points of Administration and Supervision over State-owned Propertie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in 200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n Further Doing Well the Work of Ensuring the Contents of www.suzhou.gov.c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 on Advancing the Work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in Suzhou Municipality in 2007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6年度苏州市荣获
国家级名牌(商标)企业的通报
苏府〔2007〕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我市各地各部门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牌企业和产品,推动了苏州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市政府决定表彰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等5家荣获驰名商标的企业、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苏州太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家荣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中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荣获国家进出口商品免验的企业。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进一步牢固树立名牌意识,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创新,努力创造自己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全面提高管理和产品水平,争创世界品牌产品,为把我市建成经济强市、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6年度苏州市荣获国家级名牌(商标)企业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2006年度苏州市荣获国家级
名牌(商标)企业名单
(69家)
一、驰名商标企业(5家)
1.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2.昆山珍兴鞋业有限公司
3.江苏龙达飞服饰有限公司
4.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5.江苏七彩马实业有限公司
二、中国名牌产品企业(13家,含复评1家)
1.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
2.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3.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4.通鼎集团有限公司
5.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
6.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8.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9.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10.张家港金陵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11.江苏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2.和成(中国)有限公司
13.雅鹿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国名牌农产品企业(1家)
苏州太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国家免检产品企业(48家)
1.中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苏州洋蕾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
3.常熟市标准件厂
4.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
5.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6.常熟飞亚达制衣有限公司
7.常熟市爱博尔服饰有限公司
8.常熟市凯幕狮服饰有限公司
9.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
10.常熟市雪暖服饰有限公司
11.常熟市雪韵飘时装有限公司
12.江苏今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3.江苏金丝狐服饰有限公司
14.江苏显高服饰有限公司
15.苏州市七彩城服饰有限公司
16.江苏龙达飞服饰有限公司
17.芬欧汇川(常熟)纸业有限公司
18.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
20.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责任公司
21.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22.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
23.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4.贝侬生化(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5.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26.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
27.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8.苏州吉人漆业有限公司
29.苏州立邦雅士利涂料有限公司
30.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
31.苏州市吴江特种电缆二厂
32.吴江市盛信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33.吴江市东方铝业有限公司
34.吴江市永亨铝业有限公司
35.卡尔玛地板(苏州)有限公司
36.苏州联丰木业有限公司
37.苏州东吴水泥有限公司
38.江苏澳华电器集团新澳电器有限公司
39.罗马瓷砖有限公司
40.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
41.张家港市和鑫电机有限公司
42.江苏东渡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43.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
44.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45.张家港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
46.张家港市振龙减震器有限公司
47.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48.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
五、国家出口商品免验(2家)
1.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苏州大仓高级时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
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除工业用地外,其他营利性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项目(打工楼、集宿楼)用地出让,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经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扩大20%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城市建设或区域工业布局调整须整体搬迁且不扩大原用地规模的非淘汰类和限制类工业项目、因地块区位涉及保密事项不宜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但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和操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除上款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外,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其他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苏州市和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拟定出让地块的供地方案,报经苏州市和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后,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吴中、相城、虎丘区范围内和工业园区80平方公里以外的工业用地出让前期和后期跟踪管理工作均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国土分局和区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用地,应当在市或县级市的土地有形市场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
第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是已依法办理征转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并按政策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政府产业政策外,不设置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前置条件。
(三)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实际的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的项目优先供地,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先经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供地。
(四)遵循土地节约集约的原则。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省国土厅印发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工业用地出让应当采取净地出让。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与配套设施建设,由地块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负责,并应于交易前一个月将净地移交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以及按本办法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价格,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确定,并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均不得低于取得土地时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由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域实际投入情况确定。
国家和省政府公布新的最低保护价的,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保护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凡具备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但属标准厂房用地等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不需具备先前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条件的,竞买人资格按出让公告中明确的对象为准。
第十一条 发改、经贸、外经、规划、环保、建设、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产业结构布局及集约用地要求,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条件,出具规划指标和规划红线图。
(二)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项目准入条件,包括项目产业类型、投资总额、工艺技术、生产规模、资质要求等。
(三)环保部门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不同项目的要求、条件和标准。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和指标,负责土地勘测调查、压覆矿藏审查、农转用及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地价评估等出让前期工作,并综合规划、发改、经贸、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拟定出让地块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出让年限;
(二)出让地块的供地方式、评估地价;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及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竞买人资格和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投资总额、工艺技术、生产规模、资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土地转让和出租条件等内容。
土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利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实施方案,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前20日发布出让公告。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要求按照《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的意向竞买人少于3人的,自动转为挂牌方式出让,经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实施方案,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出让活动前10日,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江苏土地市场网发布出让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挂牌出让地块的竞买申请、竞买资格审查等程序参照《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在挂牌竞买申请期间仅有1人提出书面竞买意向,并符合竞买条件的,到期挂牌成交。超过1人提出书面竞买意向,并符合竞买条件的,于公告指定日期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自签订土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面积、区位、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指标等信息。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赔偿。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期缴付土地出让金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工商、规划、环保等管理部门分别申请工商登记、规划方案报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事项。取得工商登记和规划方案审定意见,通过环境评价,并付清土地出让金后,竞得人或中标人持以上相关批准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其他利用条件。如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地价款30%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须明确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付清土地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并且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依法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
(三)新受让人必须符合原出让文件中限定的竞买资格,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新建、改建厂房的,在申报转让登记前,新的受让人须持有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并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意见。
原受让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的,且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转让地价20%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出租,但必须符合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须明确出租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付清土地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地面建筑全部竣工,通过土地部门验收;
(三)除标准厂房等工业房地产用地可以出租外,其他工业项目用地须在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5年后方可出租。
(四)承租人应当符合原出让文件中限定的竞买资格,不得改变工业用途;
受让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土地的,且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时间到期后,受让人应当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竣工验收。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出让合同》约定,对用途、面积、容积率、附属配套用房比例等情况进行复核。到期未通过土地验收的,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约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规划、发改、经贸、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按照出让方案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经批准的投资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 苏州全市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适用此办法。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供地的,以及依法批准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7〕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我市人多地少,保护耕地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实现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可以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促使项目用地单位自觉形成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从制度上保障集约用地机制的形成,实现单位土地面积最大的产出率。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还可以实现由供给服从需求转向供给引导需求,从制度上保证我市在产业之间的供地结构更加符合实际,促使我市各区域的产业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总之,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缓解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供需的紧张矛盾,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制定规范,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各项配套制度
(一)强化用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而是作为所有实际发生建设用地的指标。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合理确定二、三产业和城镇用地比例,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同时要把住建设用地总量关,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内。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批准后方能用于项目建设。
(二)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制度。尽早制定出台《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今后经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扩大20%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城市建设或区域工业布局调整须整体搬迁且不超过原用地规模的非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因涉及保密事项不宜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但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和操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由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除工业项目用地外,营利性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打工楼、集宿楼),也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三)认真做好历史遗留项目用地的清理和处置。为保障新老供地方式的顺利衔接,对各类用地项目要认真梳理,分类处置。
在本意见颁发以前,已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且农转用批次(或单独选址用地)已经省厅批准,但尚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可以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结束。其中已经向国土部门付清了意向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按照原供地意向协议确定的价格出让,但不得低于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未向国土部门付清意向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应按照新的最低保护价规定重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用地单位须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意向书的项目,一律退回预收的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在本意见颁发以前,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属于闲置土地,满一年未开工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超过两年未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利用各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国有土地的新建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可以保留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参照公开交易办法明确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允许继续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苏府〔2006〕12号)文件规定办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
(四)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各地要继续严把土地供应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根据投资强度和规划指标等要求,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切实提高我市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行业用地,严禁向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应土地。
(五)加强地价管理,严肃财经制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当地基准地价水平、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确定。但出让底价或起报价不得低于取得土地时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由各市、区根据各区域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公布新的最低保护价的,出让底价或起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保护价。同时,各地要按规定进一步规范出让金征收管理,将土地出让金总额纳入地方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出让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六)切实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到位。土地部门在组织公开交易前,必须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并且严格按照省政府26号令、《苏州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收缴的土地出让金首先安排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凡发生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地方,暂停土地供应。
(七)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府〔2006〕1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制度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是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缓解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一项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作。各级政府务必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配套政策,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发展与改革、经贸、国土、外经、科技、建设、规划、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完善各项制度。监察、纪检和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的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
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苏府〔2007〕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市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精神,经审核,同意新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并实施由市经贸委转入的9项行政许可项目;同意市航道管理处为法定授权组织并实施由市交通局转入的3项行政许可项目;新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项行政许可项目;新增市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转入的1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市公安局等部门的10项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取消市公安局等部门的9项行政许可项目。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序号 |
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
2 |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
3 |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资格证审批 |
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审批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
6 |
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审批 |
7 |
矿(场)长安全资格证审批 |
8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批 |
9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矿山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审批 |
注:该局第1-9为市经贸委转出的行政许可项目 |
二、新增的法定授权组织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授权组织
名 称 |
序号 |
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
苏州市航道管理处 |
1 |
在五至七级航道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在四级以上航道由省级以上交通部门实施许可) |
2 |
临时占用航道设施、设置围堰、沉箱、进行疏浚、清障、打涝、吊装和装卸作业等 |
3 |
专设航标设置及搬迁、拆除航标 |
注:该处1-3项为市交通局转出的行政许可项目 |
三、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序号 |
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1 |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
2 |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 |
3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
四、转移的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序号 |
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
市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 |
1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注:该项为市卫生局转出的行政许可项目 |
五、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原项目名称 |
序号 |
调整后的名称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拍卖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1 |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购买、运输、使用许可 |
2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 |
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 |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
4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市市政
公用局 |
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1000立方米以下)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房产
管理局 |
房屋装修装饰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行为审批 |
1 |
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审批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2 |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初审 |
市体育局 |
游泳救生员岗位证审核 |
1 |
体育经营活动职业资格证书审批 |
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资格证书 |
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序号 |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
市公安局 |
1 |
旅游船特种行业许可 |
2 |
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 |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1 |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
2 |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
3 |
国境口岸服务待业卫生许可 |
4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认可 |
5 |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签发 |
6 |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
7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重大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07〕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制定的《苏州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重大项目管理,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有效保障,参照《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20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发改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苏州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全局性影响且当年建设的骨干项目。按行业分类,可分为基础设施项目、制造业项目、服务业(含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中凡符合《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均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五条 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大项目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做好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定期收集项目实施信息,经常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市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市发改委要牵头帮助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决策。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重大项目的组织工作,根据项目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结合项目实施的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重大项目的建议报市政府。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编制一次。市发改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形成年度重大项目初步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市重大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实施进度目标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条 各级发改部门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等前期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同时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跟踪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代建制”的推进工作,组织好投资概算的审查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行为及实施过程要实行督查。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信息管理采用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区)发改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行业重大项目的信息收集上报,按行业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地、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管理负责人及信息联络员,负责重大项目信息收集上报和反馈。
第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信息实行季度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的信息联络员在每季度的次月上旬向市发改委报送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重点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要及时汇总项目信息,对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在每季度的中旬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协调服务,市重大项目管理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由各地、各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重大项目管理例会。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审批效能,对市重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特事特办,能快则快,保证项目早建设、早见效。
第十八条 为使重大项目尽快建成投运,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时,要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重大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搞好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为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市重大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重大项目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市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同步审批、报批及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在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参照市重点项目建设奖惩办法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
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财政局、贸易局制定的《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苏州市社区商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经贸委《关于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州市十一五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等有关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商业,满足居民便利消费需求,促进社区再就业,提升城市商业现代化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城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应有的贡献。
总体目标: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优化规划、整合资源、完善功能、提高档次,积极推进苏州社区商业规范发展。争取在2007年,重点培育、建设10个左右社区商业示范区,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07~2010年,重点培育、建设50个左右社区商业示范区。着重为老城区商业网点配置相对不足的社区建立较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办实事的原则。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区商业列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列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反映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社区商业建设成为解难事、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过程。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商业发展运作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作用。搭建良好的政策扶持平台,鼓励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开展创新、试点。引导商业服务单位转变重购物轻服务的传统观念,努力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坚持典型引路,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工程”为抓手,在总结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和南京南湖社区全国示范社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推进试点,树立典型,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面向群众实际需求,注重实效,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新老社区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分类指导。深入社区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群众需要出发,缺什么业态,补什么业态,缺什么业种,补什么业种,不搞“一刀切”和“一窝风”,切实完善社区商业中心的功能。
三、工作重点
(一)做好规划,做到规划先行。商业网点合理规划,是实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特点、消费习惯的前提。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苏州市区及所辖五个市的商业网点规划都已编制完成,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编制社区商业网点规划过程中,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要做出详细规定,做到“规划有据、建设有利,推进有力、管理有方”。
(二)制定标准,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商务部、省经贸委制定的全国社区商业的建设标准(规范),制定出台苏州市社区商业的建设标准(试行)。根据新老社区的不同特点,分类实施社区商业的改造建设。老城区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商业服务网点的辐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主;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尚未开发的社区,以加强总体规划为主;园区“邻里中心”以拓展现代生活服务及更多的休闲文化功能为主。各地商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配合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社区商业的建设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三)突出重点,深入实施“双进”工程。“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是商务部为推进社区商业工作而开展的主题活动。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多种需求,苏州社区商业业态以必备性业态和指导性业态相结合进行配置,并与不同居住区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相适应。必备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要求的消费,主要包括连锁超市、便利店、粮店、餐饮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亭)、书报店、维修店、回收站等。指导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的消费,主要包括专卖店、专业店、咖啡馆、酒吧、中西餐厅、鲜花店、面包房、美容美发店、健身房等。必备性业态和指导性业态应相互兼容、功能互补,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社区内闲置设施、房屋,兴办购物、餐饮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
(四)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通过资金配套、网点设置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完善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合法经营权益;对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的,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开展营利性商业服务的,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五)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面向社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大中型企业、社区骨干企业开展以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回收废旧物资上门为内容的“四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促进服务增值。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六)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目前,全市商贸行业正在按照市贸易局《关于推进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工作的意见》、《关于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区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商业发展,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建设一批在本地区带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社区商业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商贸主管部门的方案和规划,提出对示范社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在邻里中心被商务部认定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基础上,2007年全市拟新争创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1~2家,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3~5家。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推动社区商业全面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社区商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成立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州工商局等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社区商业规划建设和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扶持社区商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社区商业建设的推进实施,坚持“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级政府(管委会)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业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增强合力,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社区商业工作的研究与指导。各市、区(管委会)商贸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管委会)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高度重视社区商业的规划,新建居民小区社区商业设施的布局规划、形态规模,要列入小区建设控制性规划中,保证新建社区商业设施与社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区要借鉴“邻里中心”的模式,建设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于一体的区域性商业服务中心。对老居民区社区商业设施的配置,重点做好升级改造和轻型便民建筑的规划及规范设置。平江、沧浪、金阊区要结合老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尽快改变社区商业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的状况。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促进体系。根据市政府(苏府〔2005〕1号)和(苏府〔2005〕118号)文件要求,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区过程中,对被评为国家、省和市级的社区商业示范区及在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四)狠抓工作目标落实。今年,全市要抓10个左右社区商业示范点建设。各市、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标准抓紧建设,跟踪管理,搞好服务,争取尽快建成、早出形象、早出成效。通过示范点建设,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为推动全市社区商业全面发展夯实基础。
附件: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贸易局
二○○七年四月
苏州市社区商业建设标准(试行)
为促进、规范社区商业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商务部加强社区商业建设的要求和《江苏省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社区系指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社区商业系指以居住区范围内居民为对象,提供商品和服务,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属地型商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三条 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规划优先原则。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商业子规划,指导社区商业建设。
市场经营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而通过市场机制难以引入的一些微利或者经营比较困难的商业服务项目,各级地方政府(管委会)要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便民利民原则。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如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在社区内都能基本得到解决。
资源互用原则。邻近社区的商业设施(指大中型商场、超市、菜市场等)能够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资源可以互用,避免重复建设。
网点连锁原则。积极鼓励引导知名品牌连锁企业进入社区,开设连锁服务网点,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商品和人性化服务。
第四条 社区根据用地规模和服务人口数量,可分成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不同类型的具体标准为:大型社区的用地规模为60公顷以上,服务人口30000人以上;中型社区为15~60公顷,10000~30000人;小型社区为15公顷和10000人以下。社区商业建设规模应与社区大小和居住人口多少相匹配。按人均拥有商业面积计算,应不低于0.7m2。
第五条 社区商业的业态结构和业种配置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供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租赁以及综合的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社区商业根据其服务功能定位,应包括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美容美发店、大众浴池、服装干洗店、银行、废旧物资回收店、图书报刊亭、便民药店、照像馆、经济型旅馆、网吧、音像制品出租、修理铺和中介服务等16种商业业态。大、中型社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商业街、商业中心、农贸市场等规模较大、辐射较广的商业设施。
第六条 社区商业要以发展品牌连锁为主,引入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开设连锁服务网点,提供购物、餐饮等居民生活服务和健身、上网等休闲娱乐服务。
第七条 社区商业的空间布局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消费的便利性、环境的宜居性和市容的整洁性。社区的商业设施要相对集中,与住宅区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M,避免商住合一。基本做到“51020”,即居民从家出门步行5分钟(200M)可以到达便利店、早餐店和书报亭等,出门步行10分钟(400M)可到达超市、农贸市场、废旧回收店、便民药店、美容美发店、服装干洗店、修理铺等,出门步行20分钟左右(1000M)可到达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本区域内都可得到基本满足。
第八条 社区商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必须守法经营,倡导诚信经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业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要求环境整洁,商品陈列摆放有序,实行价格明示、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九条 示范社区要达到“四化”:(一)规划完整化。要具备完整的社区商业规划和说明,规划原则中要充分体现便利性、易居性;有相对集中的商业设施并且与居住区相对分离;人均拥有商业面积应大于1 m2(含1 m2)。(二)商业布局合理化。服务网点数量、服务能力、经营范围能够满足居民的要求,除16种基本服务业种齐全外,须提供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个性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三)服务便利化。网点距离适中,达到“51020”标准;有两种以上社区商业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有大型连锁企业,品牌连锁服务网点的比重不低于50%;提供电话、网络和上门服务方式。(四)社区商业管理规范化。具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和完整的管理方案,网点整洁、卫生、秩序井然,居民满意度达到90%。
第十条 发展社区商业要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企业性质的社区商业网点管理有限公司,先期由财政注入部分启动资金;根据社区商业发展规划,既可以自建,也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并实行定向招租,进一步优化业态结构。对一些赢利能力弱,市场难以调节到位而居民生活必需的服务网点,可实行定向优惠出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强化对社区商业的综合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苏州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
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贸易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餐饮业既是民生产业,也是发展潜力巨大的重要行业。加快餐饮业发展不仅对于拉动消费、繁荣市场、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优化结构、提高第三产业贡献率、吸纳劳动力就业、弘扬餐饮文化、树立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市餐饮业虽然发展较快,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小、散、弱状态,存在着产业集中度低、经营理念落后、品牌意识薄弱、创新能力不足、市场拓展不快、企业抗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以开放、引导、促进为着力点,积极推广现代经营方式,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推动全市餐饮业的产业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力争到201O年,全市餐饮业零售额超过220亿元(年均增长16%),规划、培育、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地方特色突出、文化氛围浓烈、社会影响力大、年营业额5亿元以上的美食街区10条,年营业额1亿元左右的美食街区30条;扶持、培育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的品牌企业集团2家,1亿元以上的品牌企业10家,努力把苏州建设成为“东方水城、美食天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引导,建立促进餐饮业发展的保障机制
加强对餐饮业发展方向的引导,推动行业改革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促进全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⒈加强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大餐饮业法规建设力度,加快制定出台《苏州市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办法》。研究建立行业诚信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引导企业改善经营设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⒉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加强餐饮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整合行业有效资源,强化政府主管部门在规划投资、市场运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引导服务功能,减少盲目扩张投资。
⒊加强餐饮市场监测。建立全市重点餐饮企业制度,加大对重点餐饮企业的扶持培育力度,深入研究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规范秩序,营造促进餐饮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强餐饮市场秩序与经营环境的规范工作,为餐饮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是确保我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础。
⒈规范秩序。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餐饮市场的管理,鼓励守法诚信经营,依法对扰乱餐饮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使餐饮企业不论大小、强弱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发展。
⒉加强监督。切实加强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和安全监管,优化餐饮市场环境,保障群众消费安全。
⒊扶优限劣。以规划先行为原则,进一步合理开展网点布局,对优秀品牌企业在网点配置、企业开办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要使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而限制餐饮业发展的因素进行清理,减轻企业负担。
(三)创新方式,拓展传统餐饮业发展的深度广度
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现代管理和科学技术手段,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是我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1.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和鼓励品牌企业按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的要求,以连锁方式对传统经营方式进行改造,引导企业完善连锁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利用直营、联营、加盟等形式,引导品牌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2.加快延伸服务空间。继续拓展节假日休闲消费,努力培育早餐和夜间消费市场,推动具有苏州独特山水和田园风光的农家餐饮、生态餐饮的发展;积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走餐饮、娱乐、食品加工、原辅料生产基地等产业链一体化综合经营的道路。
3.加大菜品创新力度。充分依靠创新菜专业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创新菜评选活动,促进新菜推广。加强菜品创新、健康食谱、食品科学研究,加强产学研结合,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4.着力抓好人才培养。支持各类学历和非学历学校、协会等开展培训,加快复合型人才和配餐营养师的引进和培养,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企业和院校挂钩,尽快形成一支管理、营销、生产、服务诸环节稳定的老中青队伍。
(四)传承文化,打造引领餐饮业发展的特色品牌
进一步发掘苏州餐饮文化的商业价值,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名店、培养名厨、推出名品是我市餐饮业不断提升产业集中度,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重要依托。
1.振兴“老字号”餐饮企业。推动老字号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新的经营管理机制,创新营销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
2.引导企业争创品牌。通过节、会、赛等平台和媒体宣传,扩大品牌企业影响,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使餐饮品牌企业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导力量。
3.打造名店名菜名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名店名菜名师的品牌效应,树立一批“名店”和“老字号”典型,认定一批“苏帮菜”代表性菜肴,推选评定一批具有精湛技能与良好品德的烹饪“大师”、“名师”。
4.抓好美食街区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味,将餐饮和商贸、旅游紧密结合起来。培育发展具有浓厚文化氛围以及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着重提高档次、增强特色、扩大规模、凝聚人气和完善功能,更好地发挥龙头作用和聚集效应。
(五)扩大影响,加大餐饮业发展的推介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让广大消费者全面了解苏州菜的悠久历史、丰富内涵和精髓,逐步认识、认同、熟悉苏州菜,是我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
1.进一步打造“中国?苏州美食节”。通过行业展览、论坛对话、技能比赛、美食展示等多种形式,“以节造市”、“以会搭台”,全面提升“东方水城、美食天堂”的城市形象。
2.组织力量,完成“申遗”工作。成立专门班子,力争到2009年将苏州船菜船宴、苏式月饼、苏式糕团、苏式糕点、苏式蜜饯、苏式酱菜、太仓肉松、昆山奥灶面等的制作技艺逐步列入市、省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3.以经济文化为桥梁,加大推介宣传力度。发挥我市对外友好合作关系的资源优势,在旅游宣传、对外招商、文化交流等活动中,组织各种形式的苏州菜对外交流宣传活动,推出苏州美食“名片”。
4.推动苏州餐饮与国内、国际的重大学习交流活动。组织本地餐饮企业参与国内外大型美食节庆会展活动,提高苏州餐饮的知名度。
5.对苏州餐饮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配套政策,加大餐饮业发展的扶持推进力度
抓住促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制定落实好对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的各项扶持、支持配套政策,是推动我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导向。
1.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可按照《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中华餐饮名店、中华老字号、江苏餐饮名店输出资本、品牌、管理技术和人才,在苏州市外开设分号或发展符合标准的在苏州总部纳税的连锁店,开业满三年并符合《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或当地服务业发展扶持要求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定额补贴或贴息。
3.中华餐饮名店、中华老字号、江苏餐饮名店建立本企业原材料生产基地,带动相关行业共同发展成绩显著、满三年并符合《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或当地服务业发展扶持要求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定额补贴或贴息。
(七)整合力量,发挥行业组织在餐饮业发展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承担着为会员、为企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使命,发挥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是我市餐饮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1.开展行业服务。支持行业组织通过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业务技能培训、组织技术交流、推广典型经验等,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2.开展制度建设。引导行业组织根据各自职能,完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和企业的社会信用机制、信用档案,进行有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不断提高行业自我管理水平。
3.开展市场调研。利用行业组织自身优势,根据市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问题和困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出谋划策。
4.开展行业活动。鼓励行业组织举办各种会展节庆活动,搭建企业营销和形象宣传平台,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组织领导
促进全市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结合当地实际,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把发展餐饮业摆在加快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全市餐饮业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
苏州市贸易局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07〕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制定的《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日
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2007年,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规范监管、调整重组、科学发展、和谐国资”这一重点,以出资人财务监督为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重点,促进国有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有资本运营为纽带,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调整优化结构,促进国资国企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新一轮国有资产的深化改革、优化整合,逐步做到“两个集中”,即向优势领域集中,向规模企业集中;实现“两个提升”,即不断提升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的竞争能力,彰显国有经济的功能性作用,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一)做优做强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的国有企业。通过调整组合相关国有资产,集聚资本,做大城投公司资本金,不断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为苏州下一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多做贡献。
(二)做优做强现代服务业中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完成国发创新资本投资公司及管理公司的组建和运作,充分发挥政策性资金的示范效应和放大功能,带动各种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建立苏州自主创新体系,做强我市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推动苏州创新型经济的加快发展。同时,重点发展为制造业配套的都市工业服务业,大力培育关联度大的新兴服务业,探索工业遗产保护与发展商贸服务业、知识创意产业的新路子。
(三)做优做强先进制造业中的国有企业。通过既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又运作好市场资源配置,鼓励企业集团设立研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和发展后劲,鼓励企业集团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的制造业,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价值。
(四)指导各市、区国资部门落实分级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市、区国资部门和市属国资公司围绕《苏州“十一五”时期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及发展战略规划》,认真制定各自的规划,以规划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以规划引导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深化国企改革,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市委工作会议明确的国有资本坚持有进有退,优进劣退,扶优扶强的原则和苏州市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三个集中”和“三个收缩”的战略目标,逐步实现国有资本从“退而有序”向“进而有为”转变。
(一)积极拓展国有经济发展的资金渠道。突出抓好培育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加快推进1~2家有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实现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积极向上争取发行企业债券;抓紧探索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创新国资公司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在保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运作好市政公用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市场稀缺资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营造良好的产业投资环境和提升城市化水平提供基础性保障。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立足实际 ,因企制宜,积极探索实行产权代表制度,按照新《公司法》和干部管理体制的要求,逐步理顺董事管理体制,实施外派董事的试点工作。通过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等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实现国企经营机制的转变,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继续加强改制剥离资产的管理。加快盘活、用好存量资产,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暂时不能处置的剥离资产,属市各主管部门的要进行相对集中管理;属市属国资公司的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入账管理;少数因特殊原因入账不太合理的,应建立专门台账规范管理。要加紧清理和处置企业改制后长期未支付的应付款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置改革遗留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承担起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和谐发展。
三、落实经营目标责任,提高国资公司运行质量和效益
国资公司是国有经济发展的主体,不仅要努力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而且要努力提升经营效益,把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健全市属国资公司考核目标责任制。按照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全面落实国有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任务和责任。在完成2006年度12家市属国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继续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明确2007年度各市属国资公司的经营目标责任。总的要求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2006年实绩的基础上继续提高1个百分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指导各市、区国资部门建立健全考核目标责任。各市、区国资部门,应在完成2006年度对所属国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与市属12家国资公司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形式,与本市、区所属国资公司签订相应的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
四、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创新国资监管方式
以出资人财务监督为基础,重点完善以股权监管、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和财务管理、财务总监制度等四大管理和监控体系。
(一)构建股权监管体系。面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新形势,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国有股权的特点,研究制订适合国资公司发展的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国有股权增持或减持机制,保障国有股权利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本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全面落实《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投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和稽查制度。加大技改投入,扶持优势企业增量发展,使国有资产向优势产业和企业主营业务集中,切实提高国有资本的投资效益。
(三)完善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和财务管理体系。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统一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国有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开展国有企业财务经营预算试点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探索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考核,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加强财务总监对市属国资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产权变动、重大投资项目、担保、抵押、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增减资本等重要事项的监督,延伸监管层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对市属国资公司履行监事职责的有效方式,实现财务总监功能的扩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能力
国有资本能否发挥积极作用,国有企业能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好的体制、好的机制和好的领导班子。
(一)切实加强国资国企领导班子建设。继续围绕“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着力提高领导班子“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开拓创新、应变复杂局面”的“五种能力”。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切实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要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要求,突出股权管理这一工作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和有机互动,扎实推进“廉洁文化进企业”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国资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切实加强国资国企文化建设。以“树立国资形象、塑造团队精神、争创工作佳绩”为目标,凝炼国资国企团队精神,重铸国资国企文化,全面打造具有苏州特点、时代特征、国资特色的企业文化。
(四)切实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建设。按照我市《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人才培养、选拔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大力开展经营管理能力、决策指挥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同时建立完善后备董事选拔制度,注重对后备董事的培养和锻炼。
(五)切实加强机关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扎实抓好业务培训,积极构建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树立和谐创业理念,处理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来信来访、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促进全面协调发展,促进我市国资国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市国资委
二○○七年五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苏州政府门户
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门户网站是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和实现与公众交流的综合平台,是促进政务公开、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民互动的重要抓手。2003年以来,“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每年进行一次重大改版,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网站建设水平逐年提高,连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的全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从发展阶段看,我市的政府门户网站已经越过了“技术导向”阶段和“内容导向”的初级阶段,正处于从“内容导向”向“服务导向”发展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发挥网站功效,必须扎扎实实做好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网站编辑工作与各部门业务工作之间“两张皮”的问题,必须建立起各地各部门与网站编辑部之间稳定畅捷的工作协同机制和信息传送机制。
根据省政府要求,从今年开始,各省辖市政府每天需向“中国江苏”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参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信息报送数量以及被录用的数量将作为对各省辖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的重要指标,并逐月通报。建立“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与各地各部门的信息报送机制,是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关于政府网站隶属关系和内容保障方式
我市所有政府机关的部门网站都是隶属于“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一级政府的主要业务和职能都是由各部门承担的,部门网站具有对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向公众和企业提供更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政府门户网站必须对部门网站的内容资源和服务资源进行深度整合。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门户网站与“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具有承接关系。下级政府或管委会门户网站有对上一级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内容保障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四种:
(一)自动报送。这是一种在上下级网站的相应栏目之间建立密切协同关系的内容保障方式。下级网站根据上级网站要求,按照规定的栏目设置、内容约定和格式标准建立相应栏目,在各自网站进行改版时按照“中国苏州”网站提供的统一标准增加信息上报接口,并主动将实施情况告知上级网站编辑部。这样,下级网站在相应栏目中加载的内容就可自动报送到上级网站。这种内容保障方式,可以使各地各部门将本级网站的建设维护工作与上级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不增加额外的工作量。这种方式代表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发展方向。
各地各部门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严格按照附件2所列出的“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要求和部门分工,调整本地、本部门网站的相关栏目设置,完成与“中国苏州”网站编辑部的衔接工作,建立起上下级网站栏目之间的协同关系。在今后每年的政府门户网站改版工作中,各地各部门也要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不断密切上下级网站栏目之间的协同关系。
(二)人工报送。具体分为三类:
1.对“责任栏目”的信息报送。根据附件2所列出的“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要求和部门分工,各地各部门对暂不具备“自动报送”条件的责任栏目,必须从即日起每日主动上报信息。
2.对“非责任栏目”或“无指定栏目”的信息报送。鼓励各地各部门对“责任栏目”以外的栏目积极上报信息。报送时,可将信息报送到“自主报送类信息”栏目。
3.对网站编辑部约稿的回复报送。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高质量地回复“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的约稿。
各地各部门均通过政府内部门户网站(即市委市政府综合信息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每天下午3∶30之前对当天发生的上述三类信息进行人工报送。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地各部门网站的主页与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各地各部门网站中的栏目与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属于资源整合,方便用户使用。各地各部门对门户网站编辑部提出的栏目链接要求,应给予积极配合。
(四)在线处理。门户网站的某些栏目,比如大量的政民互动栏目,需要各地各部门直接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进行在线处理,直接回答公众的咨询、建议和投诉,答复领导信箱,参与在线访谈,组织网上直播。
三、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按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规定栏目。各地各部门应在5月底前,将各自网站上所缺的栏目补齐。对于所有栏目应及时更新维护,特别应对政策法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事变动等动态信息栏目做好日常更新维护工作,杜绝出现错误信息和过时信息。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做好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栏目的建设、维护工作。
在完成好规定栏目建设和维护的同时,做好重点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应组织好能反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所取得成效的信息,例如上级领导来苏的考察调研活动,事关全局的重大举措、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重点项目和实事工程的进展情况等。各地各部门向市委办、市政府办信息处报送信息中适宜公开的部分,应同时报送“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市广电总台、苏州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各大媒体,应与“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编辑部建立政务新闻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新闻在政府门户网站与新闻媒体同步发布。
在有关新法规、新规范发布实施前,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好政策法规解读,主动报送给“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对于门户网站热点焦点等栏目的约稿,应认真组织,按时报送。
(二)切实增强网站服务功能,提高在线办事能力。
认真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各地各部门应于5月底前完成梳理工作。无论是否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每一事项都应提供办事依据、办事指南、在线咨询和在线查询,有表单的都应提供表单下载,适合在线受理的事项都应实行在线办理;各部门应对照“中国苏州”门户网站“企业办事”、“市民办事”各有关栏目,填写《在线办事事项与办事栏目对照表》(见附件3),报送门户网站编辑部。当办事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周将新的对照表报送门户网站。对暂不具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条件的事项,各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参照“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在各自的网站上建立在线办事栏目。
在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同时,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在各自的网站上提供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便民服务,充实完善“中国苏州”门户网站中“查询苏州”栏目相关的网上服务项目,增加服务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并及时将新增便民服务栏目、更改便民服务栏目的情况告知门户网站编辑部。
对于建成的在线办事、在线服务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维护、及时更新,确保在线事项链接的有效性,确保办事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杜绝链接失效和内容差错的发生。
(三)大力推进网上互动交流,畅通政民沟通渠道。
进一步做好“公众监督”栏目的答复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在确保答复率和及时率的同时,着重提高群众满意度。从6月开始,各地各部门的答复率和及时率排名将在“中国苏州”门户网站上逐月公布。
在做好“市长信箱”答复工作的同时,各地应认真做好“区长信箱”的答复工作,各部门应认真做好“部门领导信箱”的答复工作。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从4月起通过门户网站提供的“领导信箱管理系统”及时答复所有群众来信,一般信件答复期限为10个工作日。要将有代表性的来信和答复在网上公开。
根据《苏州市2007年“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实施意见》(苏纪发〔2007〕4号),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参与“中国苏州”门户网站与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的在线访谈节目。访谈前,要认真研究制定访谈计划,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访谈节目直播期间,参与直播现场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通过视频直播和广播做好与网民的交流,解答网民提出的问题。同时,指定专人到“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文字直播的审核工作,并直接在网上回答网民的问题。对于在现场未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包括通过网上在线、短信平台和热线电话提交的问题),都应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公众监督”栏目上及时做好后续解答工作,答复期限为直播结束后5个工作日。
在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前,须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听证的,各地各部门应同时在各自的网站上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公开群众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前告知“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编辑部。如暂不具备在自己网站上开设征求意见栏目的,可提请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征求意见。
做好网上调查工作。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工作,每季度选择一个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报送给“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编辑部,网站编辑部筛选后组织网上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群众反馈意见。各地各部门在自己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时,应提前告知“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以便及时链接。
做好网上新闻发布工作。各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应提前通知“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各自的网站与门户网站上同时发布,有条件的应采用网上直播。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地各部门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经批准可由“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和各地各部门网站进行联合网上直播。
(四)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把好保密审查关。
各地各部门应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增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保密性。报送到“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的信息,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报审核制度,由报送单位承担相应的政策和保密审查责任。要确保信息准确可靠,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涉密及敏感信息,切实把好审核关,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般信息由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要经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四、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机制
加强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搞好内部统筹协调,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内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应明确负责网站建设的责任处室,选配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作为“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的联络员。联络员登记表(附件4)于5月底前报“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
各地各部门联络员要加强与“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联系,确保各地各部门的重要信息与门户网站同步发布。各地各部门网站改版或栏目、专题、域名调整和链接变更,联络员要提前通知门户网站;公共在线服务处理系统发生异常时,联络员要在第一时间告知门户网站。
各部门应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形成所有处室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局面。各地各部门应落实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为内容保障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继续完善门户网站绩效评估体系。从今年开始,将各地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核纳入年度政风行风评议、机关作风建设和机关目标考核之中,并作为对各地各部门网站建设评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核采用自动统计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信息数量;被“中国苏州”和“中国江苏”采用的数量;根据门户网站的要求,被门户网站自动抓取的信息数量;组织各类在线服务栏目,被门户网站自动抓取、为门户网站提供有效链接的数量;利用门户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在线处理各类问题、在线参与各类活动的数量等。内容保障统计数据将占对各地各部门网站测评总分的40%,年终第三方评测机构根据评测指标体系在线评测的得分,将占总分的60%。
各地各部门的内容保障统计数据将逐月公布,年终综合考评,公布对各地各部门网站的评测结果。对于优秀网站建设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附件1。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于5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从5月份开始,将按照“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方案,对各地各部门的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并逐月通报考核结果。
附件:1.“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方案
2.“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3.在线办事事项与办事栏目对照表
4.联络员登记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1.“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考核方案
类别 |
内容 |
得分 |
信息报送类 |
自动报送信息 |
报送一条得2分 |
“中国苏州”采用加2分 |
“中国江苏”采用加5分 |
人工报送信息 |
责任栏目 |
报送一条得2分 |
“中国苏州”采用加2分 |
“中国江苏”采用加5分 |
非责任栏目 |
报送一条得2分 |
“中国苏州”采用加2分 |
“中国江苏”采用加5分 |
政策解读约稿 |
报送一条得10分 |
“中国苏州”采用加15分 |
“中国江苏”采用加15分 |
热点栏目约稿 |
报送一条得10分 |
“中国苏州”采用加10分 |
“中国江苏”采用加10分 |
网站链接类 |
政务公开栏目 |
每增加一条得2分 |
基础得分100分,更新不及时、出现差错,被投诉并经确认一次扣除30分 |
在线办事指南 |
基础得分100分,更新不及时、出现差错,被投诉并经确认一次扣除30分 |
在线办事表单下载 |
每项有效在线每天得0.2分 |
在线办事网上申报 |
每项有效在线每天得0.3分 |
在线办事咨询 |
每项有效在线每天得0.1分 |
在线办事结果查询 |
每项有效在线每天得0.1分 |
在线便民服务查询 |
每项有效在线每天得0.2分 |
在线处理类 |
公众监督在线答复 |
答复一条得1分,及时答复加2分,提件人满意加3分 |
领导信箱在线答复 |
答复一封得2分,发信人满意加分3,公布结果的加3分 |
参与网上访谈节目 |
每次得50分 |
组织网上调查 |
每次得20分,公布结果的加30分 |
组织网上征求意见 |
每次得20分,公布结果的加30分 |
组织会议、活动网上直播 |
每次得50分 |
组织新闻发布会网上直播 |
每次得50分 |
2.“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一、政务公开
栏目名称 |
保障方式 |
保障部门 |
政务基本信息 |
工作职能 |
人工信息报送 |
政府办
信息办 |
工作规划 |
领导分工 |
年度工作概要 |
部
门
信
息
公
开 |
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
自动信息报送 |
各部门 |
机构概况、领导分工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规划计划、工作总结 |
工作动态 |
依申请公开 |
在线处理 |
各部门 |
统计数据 |
自动信息报送 |
统计局 |
政务动态信息 |
政务新闻 |
自动信息报送 |
各地各部门 |
政府工作动态 |
人工信息报送 |
各地各部门 |
地方性法规 |
人工信息报送 |
法制办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政府公报 |
市政府新闻发布 |
人工信息报送 |
各地各部门 |
市委市政府实事项目 |
人工信息报送 |
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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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信息报送 |
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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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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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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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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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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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
联 系 人:颜志华
联系地址:三香路998号五号楼五楼558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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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6861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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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线办事事项与办事栏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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