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苏州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江沧浪金阊新城绿地建设和绿地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7(Total 67)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ly 20,2007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he List of the Third Batch of Masterpieces of Intangible Heritage of Culture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Government Subsidies for Suzhou Residents' Common Drug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al and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n the Work of Appraisal of the Work Style of Government and Trade Conducts by the Taxpayers of Suzhou in 2007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n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Technological Standard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How to Deal With the Leftover Problems of Private Housing Rented Out during 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and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Supply of Preferential Housing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f Regulating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Non-administrative License and Registratio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Underground Pipes and Cables and Line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Executive Plan of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Urban Roads and Traffic in the Whole C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of Green Land and Hav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se Green Land Consigned in the New Quarters of the Districts of Pingjiang, Canglang and Jinchang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Plan of Promoting Enterprises to Use Genuine Software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Opinion of the Municipal Bureau of Civil Affairs on Accelerating to Push on the Public Service Program of Toponym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Measures for A Centralized Treasury Payment of Suzhou Municipal Finance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三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苏府〔2007〕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精神,我市自2005年以来,开展建立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6年5月,我市有18个项目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数量位居全国城市首位。2007年3月,我市有29个项目列入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数量位居全省城市首位。继2005年我市在全国城市中率先公布12个项目为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以来,2006年我市又公布了24个项目为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到今年5月底,已有11个市、区组织开展了建立本地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工作,其中 9个市、区已经公示或公布了本地的名录。通过这些工作,我市在全国率先初步建立起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有力地推动了保护工作的深入进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我市组织开展了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经过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项目,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有关各方意见,确定海虞谜语等24个项目为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加大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多成果。
附件: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项目 |
类 别 |
申报及保护、传承主要责任单位 |
1.海虞谜语 |
民间文学 |
常熟市董浜镇文化站 |
2.浒浦花鼓 |
民间舞蹈 |
常熟市新港镇文化站 |
3.千灯跳板茶 |
民间舞蹈 |
昆山市文化馆
昆山市千灯镇文广站 |
4.摇快船 |
竞技 |
吴江市汾湖镇文化服务中心 |
5.苏州金山石雕技艺(已列入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民间美术 |
苏州金山石雕艺术公司 |
6.苏州藏书澄泥石刻(已列入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民间美术 |
吴中区木渎镇藏书澄泥石刻协会 |
7.苏州光福核雕制作技艺(已列入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民间美术 |
吴中区光福香山核雕协会 |
8.苏州盆景造型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苏州市虎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
9.陆慕蟋蟀盆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相城区元和街道办事处 |
10.苏州太湖洞庭山碧螺春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吴中区东山镇农林服务中心
吴中区西山镇农林服务中心 |
11.沙洲哨口板式类风筝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 |
12.渭塘淡水珍珠加工工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中国珍珠宝石城有限公司 |
13.王四酒家叫化鸡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江苏省常熟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
14.采芝斋苏式糖果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
15.黄天源苏式糕团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黄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
16.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17.苏式卤汁豆腐干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津津食品有限公司 |
18.陆稿荐苏式卤菜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陆稿荐食品有限公司 |
19.叶受和苏式糕点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叶受和食品厂 |
20.乾生元枣泥麻饼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 |
21.昆山奥灶面制作技艺 |
传统手工技艺 |
昆山市烹饪协会
昆山市奥灶馆有限公司 |
22.古胥门元宵灯会 |
民俗 |
苏州市沧浪区胥江街道文化站 |
23.湖甸龙舟会 |
民俗 |
常熟市虞山镇文化站 |
24.寒山拾得的传说及寒山寺听钟声 |
民俗 |
苏州市寒山寺 |
双凤山歌(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吴歌扩展项目) |
民间文学 |
太仓市双凤镇文化站 |
胜浦山歌(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吴歌扩展项目) |
民间文学 |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文化站 |
胜浦宣卷(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卷扩展项目) |
曲艺 |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文化站 |
胜浦水乡传统妇女服饰(苏州市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甪直水乡妇女服饰扩展项目) |
民俗 |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文化站 |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
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2007年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办发〔2007〕11号)精神,为做好“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居民试行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工作,降低社区常用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减轻居民负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是指: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门诊医疗服务时,所用常用药品按政府补贴价结付。
居民常用药品的政府补贴价由市物价局按苏州市药品零售限价的80%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执行中下浮不限。
政府补贴部分应达到苏州市药品零售限价的1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主动让利。
第三条 实施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保留医院或卫生院名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缓实施。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参加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 社区常用药品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保部门组织医疗和药学专家、社区全科医生代表,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者共同制定。
第六条 列入社区常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品目录;
(二)为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基本药物;
(三)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安全有效。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价格公示栏、公示簿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布药品价格。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准确记录门诊病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费用结算应在卫生或劳动和社保部门的网络平台进行,门诊诊疗、收费、药品管理等信息应及时上报各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药品采购,共享苏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以辖区户籍人口数和补贴标准为依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其中平江、沧浪、金阊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政府补贴按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实际用药量按实结算。其中90%由区卫生、财政部门对药品费用抽查审核后预付,10%根据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保、药监等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与所在区卫生和财政部门签定《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协议》,实行契约式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保、药监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价格及质量、医疗服务质量、财务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对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工作实施指导协调、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对服务规范、制度健全、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者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行药品政府补贴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2007年苏州市纳税人评议
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2007年苏州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2007年苏州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及效能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7年全市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苏州、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以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基本要求,不断强化政风行风建设的新举措;以纳税人评议为载体,不断搭建密切联系群众的新平台;以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主线,不断深化政务公开;以广大市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今年,评议工作要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和文明行业创建有机结合,认真解决办事不公开、服务不到位、办事效能不高及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为我市巩固小康成果、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作出新贡献。
二、评议方法和对象
评议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和县级市政府纠风办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遵循“统一部署、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及“条块结合、评上议下、评议系统、覆盖行业”的原则,采取“上下联动、内外结合、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
评议对象分三个层面:一是由市政府纠风办统一组织对去年重点评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进行“回评”;二是市教育局、市卫生局按省要求统一组织对全市各级中小学校及医疗机构的评议;三是苏州市区61个部门及单位(见附件)自行组织评议,各县级市参照执行。
三、主要评议内容
(一)宣传教育方面。各参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政风行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教育,使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切实认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树立“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大局观。
(二)查摆问题方面。要围绕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服务效能等广大群众比较关注的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听取意见,查摆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本单位今年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着力解决的1~2个突出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目标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三)整改落实方面。要针对查摆的问题特别是今年要着力解决的1~2个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认真加以整改落实。要以广大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切实把整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长效管理方面。各参评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要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已整改问题的“回潮”。
四、评议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计划。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评议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职责,各市和市各部门、单位于7月15日前将评议计划报市政府纠风办。
(二)把握重点,认真实施。
1.宣传发动,提高认识。 6月份,在全市纠风工作会议上,对今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专题动员部署。
2.组建队伍,明确职责。上半年,市政府纠风办将在以往的评议员队伍中组建一个评议组,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系统的“回评”工作,对市教育、卫生系统评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按省统一要求对全市中小学校及医疗机构进行暗访及问卷调查。同时,根据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市纠风办将组织部分市特约党风联络员、特约监察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全市参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强化监督。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卫生系统的专项评议意见,制定计划,成立机构,认真完成评议的各项任务,切实提高全市教育、卫生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3.自查问题,公开承诺。7~8月,各参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认真排查本系统、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需要着力解决的1~2个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各自网站、报纸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4.落实整改,巩固完善。 9~11月,各参评单位综合评议组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通过一定形式部署整改工作,保证整改成效。同时,对整改成效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评估,从制度上进行巩固完善。
(三)加强监督,完善测评。
1.监督检查。下半年,市评议组通过听汇报,查制度,访问服务对象等形式,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及教育、卫生系统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看对评议意见及存在问题是否进行整改,看整改效果,看是否建章立制、长效管理等等。
2.社会测评。 9~10月,市政府纠风办会同市统计局城调队在大市范围内对61个参评单位进行社会测评。年底,各参评单位将各自的评议及整改情况向市政府纠风办作出书面汇报,市政府纠风办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测评情况向被评单位进行书面反馈。
3.结果运用。根据当年社会测评综合满意率、各单位社会测评综合满意率同比增幅、“公众监督”栏目中的回复率、回复满意率以及各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等,对各单位作出综合评估,并将该结果作为全市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及文明行业创建的一项重要考核依据。
附件:参评部门和单位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参评部门和单位名单
一、综合管理部门(12个)
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农林局、外经贸局、人口和计生委、体育局、旅游局;
二、执法监督部门(22个)
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审计局、环保局、新闻出版局、物价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苏州药监局、苏州检验检疫局、苏州海关、烟草专卖局、盐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局。
三、公共管理部门(17个)
教育局、档案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交通(港务)局、水利(水务)局、文广局、卫生局、粮食局、民族宗教局、园林和绿化局、人防办、外办、侨办、贸易局、气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窗口服务单位(10个)
广电总台、市燃气集团公司、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联通苏州分公司、网通苏州分公司、铁通苏州分公司、苏州邮政局、苏州火车站。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
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全面提升苏州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工业新型化、经济国际化、城市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各方协调的原则,加快建立实施标准战略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标准化主体作用,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与标准的紧密结合,实现优势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着力提升苏州在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标准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重用作用,全面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苏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促进农业现代化;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为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加强技术标准战略研究,构建与苏州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以自主研发、技术创新为支柱的国际制造业基地,减少因技术标准落后而形成的贸易壁垒影响,实现我市企业、产品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到2010年,力争使技术标准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我市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苏州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支撑。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完成省级农业地方标准15项、市级农业地方标准60项;新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个,对已建成的示范区实行长效管理, 8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实现标准化。重点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管理,推进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建设。
(二)围绕提高工业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加大工业标准化工作力度。支柱产业中80%以上的规模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其中争创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8家、省级30家;新增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600项;积极关注国际标准提案通报,力争对国际标准提案建议有所突破;争取5~8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立在苏州;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建设一批具有我市产业特色的技术标准应用推广示范基地,使全市主要产业基本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提高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地位和影响力。
(三)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重点推进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商贸、金融保险及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创建20个以上服务标准化基地和示范点,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苏州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和规划。加强调查研究,形成苏州技术标准发展规划;建立适应苏州经济发展的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探索形成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努力创制国际、国内先进标准。
(二)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平台。着力解决企业在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严重滞后等问题,改善技术标准信息体系的支撑条件,开发建设各类标准数据库,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服务网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平台,使企业能够迅速准确地对我国的技术标准进行查询和信息反馈,优化我市技术标准工作的外部环境。着力解决广大中小企业检测能力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检测水平低等问题,结合产业化基地建设,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加快建设公共检测技术平台,推动企业由被动式执行标准向结合技术创新研制标准的转变。
(三)构建与苏州出口贸易相适应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围绕苏州主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和主要出口目标国,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全面启动苏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实现对主要出口企业“一对一”的预警信息即时推送服务,完善技术贸易措施。
(四)研制并实施一批具有我市产业特色的重要技术标准。围绕集成电路与软件、现代通信、光电子、纳米技术、医药技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汽车零部件、精细化工、特色农业等领域,重点引导支持具有一定生产优势、技术优势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重要领域的技术标准研制。鼓励企业按照自主、自愿方式组建各种形式的相关技术标准企业联盟,进一步引导形成相关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培育和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标准研制和实施的主体。争取在涉及社会环境、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以及我市特色优势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方面有所突破。建设一批具有我市产业特色的技术标准示范行业、企业,推进全市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加大农业标准化实施力度。推动农业产业全过程的标准化实施,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力中的桥梁作用。围绕苏州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大力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出口农业,促进我市农副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农业生态明显改善。
(六)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服务业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点在现代物流、旅游、商贸、文化、科技服务、金融、保险、房地产、社会公共服务等行业制定我市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标准的市场适应性,扩大标准化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加强服务标准的示范点建设,强化服务标准化基地和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创新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品位,促进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七)加快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技术标准后备人才、在职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形成一支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队伍,引进国内知名和行业方面的专家,培训基层骨干,尤其要引进熟悉国际标准规则、业务强、外语好的复合型人才,建立技术标准人才培训、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一支高标准、国际化的技术标准梯次人才队伍。
(八)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技术标准意识。形成关注技术标准,重视技术标准研制、推广和应用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活动,广泛宣传技术标准作为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作用,营造全社会技术标准推广应用普及的最佳环境,提高全市技术标准的总体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质监、科技、发改、经贸、外经、财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农林、旅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公共资源的整合集成,充分发挥质监、科技、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现有技术资源的作用,构建技术标准工作的基础平台。推进“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的协调共进,强化标准战略与专利战略的有机结合,充分考虑专利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实现专利标准化。引导各行业协会、标准化协会参与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建立适应苏州经济、产业发展要求的标准研究机制,在主要产业中拥有一批技术领先的技术标准,增强苏州产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三)建立奖励制度。强化政策导向,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立项,符合苏州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保护健康、环境和安全的项目,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引导、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促进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
1.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100万元;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资助经费50万元。
2.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50万元。
3.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20万元。
4.提出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20万元;提出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资助经费2万元。
5.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会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资助经费30万元。
6.在自主创新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产业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每通过采标验收一项,资助经费1万元。
7.获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资助经费5万元。获国家3A级的资助经费3万元;获省4A级的资助经费3万元。获省3A级的资助经费1万元。
8.服务标准化试点企业通过验收的资助经费10万元。
9.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验收的资助经费10万元。
10.建立标准信息平台和技术壁垒预警信息平台,每年给予适当资助。
各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区)政府承担。
(四)积极发挥技术标准“快速通道”的作用。抓紧完善相关措施,为企业进入国家技术标准“快速通道”创造必要条件。凡是对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规范市场秩序有利,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所研制的技术标准,要积极申请进入“快速通道”程序,解决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发布脱节等问题,缩短技术标准制修订时间,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速度。
(五)加大对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开展好“科普周”、“科技周”、“世界标准日”等活动,增加论坛、学术交流、公众普及等不同层面的相关内容,提高技术标准普及宣传的影响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
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住房困难问题,做好优惠房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苏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1994〕8号)和苏府办议案复〔2005〕125号文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改遗留问题,是指我市在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存在的错改性质的遗留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限定供应对象、专门用于解决原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中房主家庭住房确有困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申请购买优惠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市现住房确有困难的房主(继承人)的家庭,或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的私房租户(如房主和租户均有购房意愿的,其优先顺序为:非原租户中现住私房面积较大的租户、房主、原租户)。申购对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在的私改遗留问题,已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带租户发还产权方式处理完毕的(私改遗留问题在拆迁中,已按拆迁私房规定,对使用权进行了相应安置或补偿的除外)。
(二)私改后,未给房主留自住私房的或所留自住私房,按当时家庭人员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三)房主或继承人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
第五条 优惠房价格。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房源在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序列中逐年解决,价格按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确定,属于完全产权。
对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房主住房困难,自愿搬迁,但经济确实困难符合廉租房配给条件的租户,作为无房户列入廉租房计划中解决,所需购房款在廉租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优惠房供应标准,以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确定的改造户为一家庭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具体申购人必须是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的该家庭人员或带户发还租户中的自愿搬迁户。其中:
(一)错改房在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购买6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二)错改房在80~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8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三)错改房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购买10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一套;
(四)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房主或继承人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房主或配偶在苏州市区的,按其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房主和配偶不在苏州市区的,按房主或全体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在苏州市区的子女或继承人中的具体申购人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现住房面积应以建筑面积计算,无法确定建筑面积的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四)现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七)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被拆迁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自住房;
(八)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或购买的其他住房。
第八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出国、出境未定居的未婚子女;
(五)正在服刑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第九条 以上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亲属。
第十条 申购家庭向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的所在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凭证,向所在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苏州市区购买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家庭成员协商确定的具体申购人证明(如果具体申购人为租户,还需提交该租户同意申购的证明),以及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区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复核。
(三)市房产管理局经复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在苏州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准意见,并注明可以享受的购房面积。
第十一条 购买住房的先后顺序,应当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抽(摇)号的方法参照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摇号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持 “苏州市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住房购房通知书”到指定建设单位购买住房。
第十三条 经批准购房的申购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经批准购买的申购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今后不得重新申购。
第十四条 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欺骗手段,骗购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的,一经查实,由市房产管理局追回其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并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对采用欺骗手段的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相应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
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日
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现制定本意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界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意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三)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建立统一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统一送达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制度。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项目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设立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与统一送达。行政机关应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审批率。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利、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或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委托机关办理委托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程序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遵循统一拟定、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统一监督执行的原则,实现实施行为的法定化和标准化。
(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设定和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拟定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和登记内容;
2.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3.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4.审批和登记条件;
5.申请材料;
6.申请表格;
7.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8.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9.审批和登记程序;
10.审批和登记时限;
11.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13.收费标准和依据;
14.年审。
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历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或调整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但目前仍进行审批事项的清理、界定工作;制定指导行政机关拟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则;指导行政机关拟定统一格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三)行政机关拟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审查后,由各行政机关对外公布。
(四)行政机关增加、取消、变更其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应先报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职能作相应调整。依法获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销。
(五)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审批和登记条件、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不得增加审批和登记条件及申请材料。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期、费用等,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变动,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五、监督检查
(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等。
(三)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投诉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被投诉的行为。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机关执行本意见。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察。
(六)市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监察机制,有步骤地将市政府各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活动纳入行政审批网上监察系统予以监察。
(七)市监察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为的投诉和检举,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受理投诉和检举的机构及电话等,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相关投诉和检举人。
(八)市监察部门对受理的投诉或者检举,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机关拒不调查处理,或者拒不执行市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发出的监察建议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九)市监察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察的具体规定。
(十)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包括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申请审批和登记的情况、审批和登记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该报告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十一)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十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情况纳入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
六、其他
(一)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事项,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各行业协会、商会对其行业内的有关审批和登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本意见,在苏州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三)在苏州的部、省条线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水利、人防、环保、园林和绿化、交通、城管、公安、文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报送计划。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第十六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后,持批准图纸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备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建(构)筑物、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问题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管线管理机构。管线管理机构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年度施工计划和月度挖掘审批计划,并对管线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且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三)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由管线管理机构视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于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沟槽覆土前应当绘制管线竣工图,并提前24小时申请竣工测量。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地净。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会同管线管理机构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文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管线管理机构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管线空间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
第二十九条 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满足发展需求。政府应当发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可先行建设弱电管廊。管线单位若需在已建地下公共管廊(弱电管廊)周边布设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租用已建的地下公共管廊。
第三十条 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管理的指导原则。管廊建设资金可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吸纳民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管线建设单位有权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以及各县级市管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7〕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集中治理城市道路交通行车难、停车难、走路难和交通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规范交通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8号)精神,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平安苏州、和谐苏州的目标,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综合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着力建设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坚持教育引导、舆论先行,着力提高市民文明交通素质;坚持规划先导、建管并举,着力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坚持公交优先、优化结构,着力提升公交分担率;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着力整治突出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措施落实,形成管理合力;市民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素质明显提高;公交优先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交通结构得到优化,公交分担率明显提高;道路设施完好,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路口渠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职能部门管理能力增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三、整治步骤
综合整治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16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5月10日各地与全省同步举行启动仪式,5月10日至5月16日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集中宣传周,各地要因地制宜做好各项宣传工作,营造综合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阶段(5月17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综合整治方案全面开展重点地区和路口、路段的交通秩序整治,开展静态交通秩序整治和行人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
第三阶段:巩固深化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整治目标要求,认真检查整治工作,凡整治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深入查找问题,按照边整治、边巩固、边提高的要求,从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整治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和验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参与检查验收,评议整治成果。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程惠明副市长任组长;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邵斌华,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国祥,市建设局局长陶纪利,市交通局局长陆留生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安监局、文明办、团市委、苏州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锡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综合整治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信息反馈和考核验收。各县级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研究、协调和整治,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总结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对策,督促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针对城市道路交通现状和存在问题,明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近期、中期、长期目标,并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方要素,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要坚持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减少路桥施工和建筑项目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
(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中心城区外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外围路网结构。要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合理衔接,特别要处理好连接点匝道的布设,避免出现新的交通节点。要认真实施中心城区街巷整治改造实事项目,不断改善街巷通行条件,形成道路“微循环系统”,减少对主干道的依赖。
(三)落实公交优先战略。要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织密城市公交网络,做到城市建设开发到哪里,公交线路就延伸到哪里。要对现有公交线路、站点进行优化调整。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辟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对无法实施拓宽的道路,用标线设置虚拟式港湾停靠站。要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各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倡导错时上下班、乘坐公交车等理性出行方式。
(四)加强停车场建设管理。要按照《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禁止挪作他用。要加强社会停车场建设,对停车需求大、停车设施缺乏的区域,结合城市改造和地块开发,增建、补建公共停车设施。要继续推进停车场收费改革,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控制中心商贸区汽车流量,推广智能停车诱导系统,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车辆开放,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
(五)科学组织城市道路交通。要进一步调整分时段、分区域、分车种、分号牌的交通总量控制措施,减少以古城区为重点的区域交通总量,年内要将园区湖东、新区长江路至金枫路、吴中开发区、相城中心区和国际教育园等纳入交通总量控制区域。要增加公交专用道路里程,对公交车辆实施路口优先放行的信号配时试点。要加强单位、学校接送车、出租车交通管理,合理规划候客点和临时停靠站,减少交通影响。合理规划建设旅游车辆停车场,划定公交旅游专线,完善旅游交通标志设施,提高旅游交通服务水平。要结合街巷整治和轨道交通施工,抓紧研究市区特别是古城区实施单向交通系统。
(六)规范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标准重新梳理市区道路标志标线,对易拥堵的交通节点,进一步完善标志标线的设置。要完善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等交通管理设施,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行为。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与交通管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在新建改建道路时,将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同时要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日常维护经费。
(七)加快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要大力开展以交通控制中心为龙头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实时跟进交通自动化控制的覆盖面,对主干道、高架环路、环古城河路的路段逐步增配、加密各类电子监控设备,重点对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违章进行全方位监控和取证。按照从外及内、从高及低的原则,分层次设置交通诱导设施,同时充分利用交广台、互联网、车载导行器、视频手机等现代传媒,切实提高城市外围和内部区域的道路交通信息诱导水平。
(八)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全面落实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交通安全教育义务。要大力开展文明交通道德实践活动,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公路沿线居民、外来人员、公务员、中小学生等不同群体的交通行为特点,重点开展劝导和宣传教育,减少重点人群的事故发生率。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丰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保持强势舆论氛围。要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楼宇视频发布交通安全信息。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文艺活动,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艺术性、娱乐性和教育性。
(九)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检查。要加大城市交通“乱点”、“堵点”和“黑点”专项整治力度,对无牌无证三轮车、残疾车、“摩的”违法载客,机动车违章停车,公交车、出租车、厂包车无序停靠等交通违法行为,逐个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对整改难度大、时间长、要求高的重点地区和路段,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进度。要推广轻微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提高轻微事故的处理速度,减少轻微事故对道路交通畅通的影响。
(十)加强检查考核。整治期间,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组织工作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畅通工程、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参评资格。各县级市(区)政府要围绕综合整治方案要求,细化整治标准,落实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确保一抓到底,取得实效,同时将综合整治情况在2008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
二○○七年五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平江沧浪金阊新城
绿地建设和绿地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7〕97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制定的《平江沧浪金阊新城绿地建设和绿地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平江沧浪金阊新城绿地建设和绿地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为提高平江、沧浪、金阊三新城绿化建设水平,便于工程组织实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新城建设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江、沧浪、金阊三新城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主干道道路绿化、街旁绿地、公园绿地。
二、工作职责
各区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绿地建设;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的方案审批、督促检查,以及绿地移交后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绿化方案审批
(一)平江、沧浪、金阊三区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区内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二)各区新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完成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扩初设计)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园林和绿化审批窗口提出方案审批申请。
(三)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受理后,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功能定位确定具体审核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审批意见。
(四)由审批窗口拟发绿化方案批复意见,同时将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报市政府。
四、绿地建设管理
(一)平江、沧浪、金阊三新城绿化建设由三区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绿化建设费用纳入新城开发建设资金。
(二)工程施工养护期统一为2年,工程建设资料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规定的标准制作(详见附件)。
(三)新城管理委员会于每年12月将年内已完成绿化工程及下一年度新城绿化建设计划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备案。
(四)采用双月报制度,新城管理委员会每2个月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五)工程竣工验收由新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参与。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施工养护期间,各区新城绿化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养护考核工作;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与新城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检查。
五、绿地移交管理
(一)平江、沧浪、金阊三新城的新建绿地,施工养护期满后,由各区新城管理委员会移交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统一养护管理,养护所需资金纳入市管绿地养护经费。
(二)工程移交验收前3个月,由新城管理委员会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审计报告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并对照审计报告对工程数量、质量进行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由新城管理委员会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三)以审计报告反映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养护招标文件编制依据,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养护招投标,择优选择养护单位。
(四)工程移交验收时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会同新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养护中标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苗木规格、数量及地面附属设施等进行现场清点核查,重点对整改内容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移交接管手续的工程量依据。
(五)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后,由养护中标单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日常养护考核工作。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
一、工程竣工报告
二、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三、施工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标)
五、中标通知书
六、施工合同
七、工程开工报告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文件
十、工程施工会议纪要
十一、现场施工图片
十二、工程变更部分(设计变更通知书、修改记录、技术核定单)
十三、材料进场及工序报验单(土建、绿化)
十四、现场签证单
十五、工程竣工报验单
十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十七、工程结算书
十八、竣工图纸(含电子文档)
十九、绿化面积原始测量表(要求提供每块绿地测量原始数据及计算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7〕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苏州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我市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版权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国权联〔2006〕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依法推进我市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营造民族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健全版权保护体制和机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我市软件版权保护的水平。
(三)工作原则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行业协会的责任,形成“统一领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协会辅助”的工作格局。
突出重点,逐步推进。以大型企业为重点,按照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要求依次推进。
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坚持抓两头,对领导重视、尊重知识产权、坚持依法经营、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宣传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协调,由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国资委、银监局、工商联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版权局,各有关单位各派一名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在原有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本地工作实际,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形成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工作的机制,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职责分工
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承担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督导工作,向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管力度,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查处。开展软件版权保护知识培训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推荐正版软件名录,组织软件技术培训,督促软件生产和供应商为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参加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督查工作。
市经贸委:加强对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集团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使用正版软件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外经贸局:加强对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市财政局:参与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督查工作。
市国资委:加强对推进国有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规划市属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提出工作目标,加强对市属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督查。
市工商联:加强对推进民营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大型民营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检查督促民营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对使用正版软件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参与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督查工作。
中国银监委苏州监管局:加强对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规划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提出工作目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督查。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推进本行政区划内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指导,规划本行政区划内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提出工作目标,加强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召开我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部署,确定推进企业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二)摸底调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抓紧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布局、数量,以及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行业、本辖区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正版化单位建议名单、任务单及推进时间进度表。
(三)学习培训。开展软件版权知识和资产管理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为企业主管领导和信息部门主管人员,着重就软件版权知识、资金预算、资产管理、软件技术知识和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自查、检查等工作程序进行培训。
(四)自查自纠。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对自身使用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及数量,所需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等。各单位应主动拟定购买正版软件的计划并按期购买正版软件,删除盗版软件。
(五)检查督导。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督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六)总结表彰。本办公室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附件:1.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苏州市2007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分步实施时间表
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1.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已成立“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府办〔2007〕68号)明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版权局承担。同时,各成员单位派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决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市级和各市、区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督促检查和宣传表彰,加强有关信息收集与交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议定事项,印发各委办局、各市、区和各有关企业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苏州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成员单位中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领导小组要制定本行业、本辖区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按年度分批提出正版化企业建议名单、任务单和时间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汇总上报市政府,另外,要及时将我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动态报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检查指导和统筹协调的作用。
2.苏州市2007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分步实施时间表
序号 |
工作阶段 |
工作安排 |
时间 |
1 |
准备部署 |
成立领导小组,报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工作制度。 |
4月份 |
2 |
摸底调查 |
对全市相关行业和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工作计划和今年拟重点推进的大型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和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5月份 |
3 |
召开会议 |
召开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全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目标、实施步骤和各部门的职责。 |
6月份 |
4 |
学习培训 |
对相关企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培训软件正版化和软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
7月份 |
5 |
自查自纠 |
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8~10月份 |
6 |
检查督导 |
市版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的企业进行督促。 |
11月份 |
7 |
总结表彰 |
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对使用正版软件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部门进行表彰。 |
12月份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
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见
2005年,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要求各地用五年时间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四项专项事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文件精神,市民政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启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具体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任务和要求。但从前两年的工作进展情况看,全市面上工作进展缓慢,完成任务尚未过半,离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主要是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一些地方没有制定可行的实施计划,人员、经费不到位。今年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第三年,是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关键之年。现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加快推进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便民为民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推动地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就此项工作专门作出重要批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现。赞同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因地制宜、全力推进”。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化步伐加快,开发建设了许多新城区、商业区、生活区和道路桥梁,但由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相对滞后,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上级民政部门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按时优质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今年要以完成地名规划和地名标志设置到乡镇(街道)两项专项事务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方地名管理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以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为依据,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命名时要努力挖掘历史文化,提高城乡地名文化品味,坚持规范化、序列化命名的原则和方法,严格把关,不允许新生地名发生地名重名、同音问题以及使用外国地名、怪异地名和含义不确切、难理解、不健康、大部分人民群众不认可的地名。在地名管理中禁止向企业赠送地名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向企业无偿赠送地名,对确需以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的,要按省地名委苏地名委〔1994〕5号文件有关规定操作,逐级上报苏州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对历史上存在的不规范、重名、不雅地名,要在保持地名稳定前提下抓住城市改造的有利时机,逐步予以调整,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在全市城乡设置国标地名标志,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完成城市设标工作基础上,今年内完成乡镇(街道)地名设标工作。在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及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路牌、楼牌和门牌设置,过去尚未完成的要继续抓好国标地名设置工作,同时把国标地名标志设置推向乡镇(街道),做到按照国标要求设置好路牌、居民区楼牌、村庄牌和道路门牌等。在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使用统一式样的国标地名标志。各级民政部门是国标推行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严格把关,设计、制作和安装统一式样的路牌,对不符合国标的各类地名标志必须在年内整改到位。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着眼城市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地名规范要求,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科学地进行前瞻性规划。今年内要完成各县级市(区)城区和中心镇地名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对路(街)、居民区、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提出详细的地名规划方案。地名规划应选取一批时代气息浓郁、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名,建立地名储备库。地名规划应当符合一个城区内道路、居民区、桥梁不重名、不同音(含吴方言同音)的地名规范。地名规划成果包括地名规划文稿和图纸。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建立市、县级市(区)二级地名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全市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次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充实市、县级市(区)地名数据库。通过“补更”工作,彻底解决地名资料不齐,难以全面准确提供社会使用的问题。数据库建设要遵循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标准、精准录入,力求在两年内建成资料最新、最齐,具有实时性的地名数据库。要充分利用数据库信息建立地名电子图,编辑地名志、地名录、地名图,开通地名热线(问路电话、短信)服务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地名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落到实处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政府面向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服务的公益事业,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为此,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和实施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领导,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班子,专门负责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顺利完成。市民政部门将在下半年对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进展情况,组织年度检查考核。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7〕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市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部、省改革要求和改革规程的明确,我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制订了《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六日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开展,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文件精神和《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地方政府性基金、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预算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者撤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五条 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及反映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数,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支付账户进行划款清算。
第六条 开设特设专户-财政支付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单位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收支活动,营业终了前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开设特设专户-单位代扣代缴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核算应由个人归还的费用,代扣的个人社保基金、个人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负担部分和财政补足部分。
第七条 开设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缴款、拨付情况。
第八条 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活动。营业终了前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与财政支付账户进行清算。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撤消或开设相关账户:
(一)预算单位将基本存款账户变更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需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审批表》,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批。
(二)预算单位撤消原基本存款账户,重新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对撤消的基本账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销户备案登记表》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对新开设的账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批。
(三)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代扣代缴专户的,需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批。
(四)取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除可开设上述账户外,还可以根据需要使用以下经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批的账户:专用账户(包括工会经费户、党团费经费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特设专户(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基本建设专户等其他特设专户)。
第三章 资金支付模式
第十条 全部财政性资金拨款的预算单位,撤消原基本存款账户,将账户内的结余资金全额划入财政支付账户,其所有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保留现有的基本存款账户,仅对市级财政性资金补助部分实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工资支出。预算单位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类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中的“工会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类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
(二)政府采购支出。财政部门年初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中核定的支出及执行年度中追加的政府采购支出。包括印刷费、一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
(三)专项支出。有财政资金投入,列入专项资金管理,具备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
(四)其他应当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
(一)除直接支付内容外的其他人员的经费支出。
(二)零星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等。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包括支付对象和金额不明确的零星支出,确需通过现金支付的支出。
第五章 用款计划编报
第十五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编制。
第十六条 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用款计划采用系统自动生成、预算单位人工编报和财政核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在“苏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根据预算内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预算单位无需再编报申请。
(一)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工资福利支出类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中的“工会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
(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工资福利支出类中扣除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自动生成部分;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中的其他部分(剔除“工会经费”和部分政府采购内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中扣除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自动生成部分。
(三)自动生成时间:每个月10日前由系统根据划分范围(包括以后追加的基本支出内容)自动生成下月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20日前经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26日前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网上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人工编报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的预算指标,对自动生成用款计划以外部分按月编制。
人工编报部分以网上申报为主,预算单位不需再报书面计划。
(一)人工编报内容:包括项目支出(剔除政府采购部分)、当月追加指标(含上级补助),由预算单位按照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方式划分范围,分别编报,并在“摘要”栏详细填列资金用途。
(二)人工编报时间:每个月12日前预算单位从网上提交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15日前从网上上报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初审后,20日前从网上提交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24日前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汇总审核报局领导批准,26日前在网上批复。
第十九条 财政核定的用款计划主要有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预算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的暂存款。
(一)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收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开具的《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合同支付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性质分别处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则下达指标(不含年初已下达部分),同时代编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政府专项资金则开具《苏州市财政局拨款(往来)申请书》,在用款计划和拨款申请书“摘要”或“内容”栏中均需注明《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的编号。国库管理机构将预算外资金和政府专项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专户。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的暂存款,由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根据预算单位的业务需要,开具《苏州市财政局往来(拨款)申请书》,国库管理机构将资金划拨到财政支付账户。
第二十条 用款计划批复。每月26日前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网上分别批复下达次月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通知单(预算内、外)》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知单(预算内、外)》至财政部门业务处室、预算单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接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通知单(预算内、外)》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于月底前将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解通知到各基层网点,月末最后1个工作日各基层网点向所代理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到账通知单(预算内、外)》。
当月调整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包括系统根据财政支付账户中预算单位自有资金的余额产生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收到信息1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信息1个工作日内传递到所代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用款计划打印、记账。预算单位定期自行打印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月度用款计划并进行记账。如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为政府性基金、资金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专户支付凭证回单同时记账。
第二十二条 调整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因政策性调整或特殊专项支出,确需调整用款计划的,原则上可于每月的10日和20日调整。
第六章 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在发生业务时按类、款填写《苏州市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网上支付申请。
除特殊情况,预算单位一般不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送交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苏州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政府采购专户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并附《苏州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回执联,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记账,同时将《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送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外、其他资金)》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自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苏州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办理支付后,将单位回单联送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付出资金的核算凭证。
第二十八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和签章的支付凭证回单,记录各用款预算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编制当天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内)》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二十九条 工资支出的直接支付: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不需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审定的统发工资数额,直接扣减预算单位的当月用款计划,将资金实际支付到统发工资专户;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其工资发放,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凡预算单位申请政府采购支出时,还需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一)《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
(二)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的合同原件;
(三)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项目验收单;
(四)经采购单位领导签字的发票。
(五)对分期付款的项目支出,按照合同实施进度支付,并提供自制的经单位领导签字的预付工程支付单。
第三十一条 直接支付只能转账。月度用款计划结余可结转下月使用,年终计划结余预算内资金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由支付系统直接转入下年使用,预算外资金转入预算单位自有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上年预算内计划结余时,应在《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的资金性质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属于补助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的,则预算单位按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流程操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代理银行支付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代理银行支付后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的《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中列明,资金予以抵减(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反映),并及时将退票凭证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七章 财政授权支付流程
第三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授权用款计划,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授权用款计划内,输入财政授权支付信息,生成电子的《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传递给代理银行,同时生成纸质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在电子信息中加入支付密码后,可以不再生成纸质凭证送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接收到的《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电子信息,与预算单位纸质凭证核对无误后,通过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垫付给收款人。支付凭证回单联交预算单位记账。
如代理银行收到收款银行提交的转账支票,但未收到预算单位开具的《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电子信息,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补开,否则不予支付,作退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记账,同时将《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外、其他资金)》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财政支付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编制的《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登记各用款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出明细账,同时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内)》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记账。
第三十九条 授权支付额度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提取小额现金。预算单位提取现金应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生成《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电子信息的同时,开具现金支票送代理银行。
超出正常额度的提现,预算单位需填制《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写明事由,经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定后送代理银行。
12月31日前已提未用的现金原则上应退回财政支付账户或国库单一账户,作增加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处理。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受理委托收款业务,包括公用事业费托收、社会保险费托收、银行结算费用托收等。预算单位应自行办理取消委托收款协议手续。
第四十一条 授权支付月度用款计划结余可结转下月使用,年终计划结余预算内资金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由支付系统直接转入下年使用,预算外资金转入预算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单位使用上年预算内计划结余时,应在《苏州市贷记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专用)》的资金性质中注明。
第四十二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 (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属于补助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则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网上填报《苏州市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提出支付申请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拨入预算单位基本账户。
第四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代理银行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支付;在代理银行支付后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在《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中列明,资金予以抵减(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内反映),并及时将退票凭证送预算单位 ,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支付账户,审批在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其他特设账户。
(三)负责代理银行监督、考核工作。
(四)根据财政预算内资金库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收入情况,审核并及时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及时将预算外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按用款计划数拨付财政支付专户。
(五)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代理银行的选择、考核工作。
(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及时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三)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相关业务。
(五)负责组织会计核算,按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和资金性质建立收支明细账,及时反映各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六)核对、汇总、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及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相关处室提供支付信息。
(七)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支付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之间的预算资金清算工作,指导、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三)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支付信息及库存余额。
(四)建立健全银行间的清算系统,提供及时、安全的清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按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有关凭证,并保证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业务。
(二)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单位报送资金支付信息及支付凭证资料。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指令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四)建立健全代理银行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送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备案。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二)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
(三)预算单位擅自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的。
(四)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2007年前实行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仅按本办法上报用款计划。小额备用金账户只可提取现金和办理托收业务,其它转账业务仍需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指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和深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二○○七年七月六日:
郭新建同志任市外经贸局副调研员;
安建平同志任市体育局副调研员。
二○○七年七月六日:
徐红霞同志任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范志伟同志任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
上述同志均为试用任职,试用期1年。
二○○七年七月十日:
庄朝鸣同志任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高晓东同志任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
王振源同志任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上述同志任职时间从2006年5月算起。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免去范敬中同志市发改委调研员职务;
免去常振铎同志市司法局副调研员职务。
二○○七年七月十日:
聘任葛昕同志为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聘任徐国忠同志为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以上同志为试用任职,试用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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