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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8期(总第68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7年8月20日

目 录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公路条例

  规章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苏胜羊毛衫厂等2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为市级挂牌督办整改单位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8(Total 68)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ugust 20,2007

  Contents

  Local statute

  Highway Ordinance of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ions

  Provision in Formulation of Regulatory Documents and Their Filing and Examination of

  Suzhou Municipal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Su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 (Trial implement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Targets and Tasks of Carrying Out the Health Project for Farmers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Facilities of Sanitation in Rural Areas in Suzhou

  in 200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Having Susheng Cardigan Mill and Other 21 Factories Listed as Units at the Municipal

  Level Having Hidden Dangers of Conflagration, Having Gone to Public and Should Be

  Rectified and Renovated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Plan of Special Action for Straightening Out Illegal Employment and

  Cracking Down Violation of Laws and Criminals by the Municipal Bureau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ie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Pledge of 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for Prevention of

  Earthquakes and Disaster Reduction and the Table of Decomposing Tasks in 200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Working Essential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Prevention of Water

  Pollu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Drainage and Lake Tai Basin in 2007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公路条例

  (2007年6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财政、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建设、养护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道、省道规划和本地实际,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路应当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国道、省道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为四级以上公路。现有公路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提级改造。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住宅区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村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

  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许可。

  第八条 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查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移交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路权等档案。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接管养护单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的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镇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实施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养护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并依法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

  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交竣工验收制度。

  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作业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养护考核标准,定期对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养护、巡查。

  第十四条 公路抢修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安全设施。因技术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发生险情,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公路抢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交通、水务部门应当设置标志,保护跨水域的公路桥梁。

  第十六条 经过市区和县级市城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按照城市道路改造和养护的,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移交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养护和管理;经过县级市城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移交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养护和管理。涉及国道、省道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因公路改建或者改线,原有公路、桥梁不再使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公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绿化纳入本地绿化计划,组织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并落实管理单位。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在路网中的地位分级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不同等级的公路立体交叉或者平行的部分,按照等级高的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主线、互通立交桥、匝道以及收费站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一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四级公路不少于五米。

  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设置辅道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公路规划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占用、挖掘公路期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省规定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由具有公路专业设计、施工、养护资质的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经许可增设的平交道口及安全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平交道口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改造或者封闭。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的安全、完好、清晰。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市域公路网的标志、标线规划。建设单位设置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乡道、村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擅自变更公路标志、标线。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及检查井(孔)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管线及检查井(孔)等设施质量、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经许可设置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时,所有权人应当迁移或者加固。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公交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管理的规定。

  规划、建设县道、乡道、村道时,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公交站点。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采用固定或者流动检测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在检测时应当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为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公路路肩上行驶。

  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进入封闭的公路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第二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对路产损害赔偿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涉及经营性收费公路路产损害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参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电台、网站、移动通信、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收费出入口告示牌等设施及时告示运行信息。

第五章 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和对车辆通行费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逐步推行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遇有交通流量过大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的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疏导。

  过往车辆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拖车费用由被拖车辆的驾驶人员负担。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丢失车辆通行费计费卡的车辆和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通行的无电子标签的车辆,在其缴纳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路网全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对申请占用、挖掘收费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巡查制度,发现损坏公路路产、侵害公路路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等级设置符合标准的公路附属设施,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取的通行费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的比例提取养护经费,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路养护,确保在其公路经营期间公路好路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完善高速公路加油、汽车维修、餐饮住宿、商品供应等配套设施,提高高速公路综合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除高速公路专用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除故障车驾驶人员排除故障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机构紧急救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公路造成损害不能当场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在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或者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8 号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对以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12月31日前将合法且需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备案。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精简、效能、公开;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四)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告”、“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和对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组织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特别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相关机构负责起草。

  其他行政机关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相关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相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召开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可以参照苏州市规章制定听证程序。

  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 报请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核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调研论证情况、听取意见以及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制定依据);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负责起草的相关机构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起草部门或者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核。

  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专人负责法律审核。

  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镇政府文件法律审核人员)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六)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报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进行修改、协调;对意见分歧协调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机构,或者要求起草部门或者机构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法制机构对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的审核意见认为有问题的;

  (三)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要求起草部门或者机构修改、补充材料再报请审核的,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请制定机关有关会议进行审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在规范性文件公文主题词中使用专门的公文类属词。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机关应当在指定的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政府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终止时间。

  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规范性文件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的,以投递邮戳记载日期为报送时间;以其他方式报送的,以收到日期为报送时间。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规章以上依据可不提供)、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意见书各1份。

  第二十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及时予以备案受理登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将报备材料退回报送单位。

  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交而没有提交的报备材料,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受理登记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六)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改正的书面意见或者提请备案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监督机关的撤销决定或者书面改正意见书后,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自收到备案监督机关及其法制机构的决定或者书面改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监督机关及其法制机构。

  制定机关拒不改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提请备案监督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必要时由备案监督机关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同级其他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制定机关;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问题的,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 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定期公布经备案审查后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将本机关上下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第四章 对制定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不按照本规定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而由批准人签署发布的,出现规范性文件违法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经过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出现规范性文件违法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追究其法制机构的责任。

  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备案监督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不按时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清理。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

  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指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参照本规定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

  行政机关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7〕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苏州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新技术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四个奖项:

  (一)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

  (二)苏州市技术发明奖;

  (三)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的设置。

  第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评奖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四年。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科技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升级、企业发展、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通过科技创新使企业快速成长的创业型企业家;

  (三)在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创业投资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八条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授予在苏州市开展或推动科技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的产业化,对本市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除苏州区域)有功人员:

  (一)同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我市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第九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分为技术发明一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2个等级。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科技进步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

  第十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上报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组织不同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对奖励项目和人选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或人选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提出的异议,由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馈给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重大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评审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初审情况、评审组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公布以及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推荐的奖励项目或人选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审定,审定结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由苏州市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每项奖金20万元。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每项奖金5万元。

  每个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苏州市财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

苏府办〔2007〕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7年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2007年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

  为认真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府〔2006〕145号)精神,特提出2007年度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07年全市提前三年率先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江苏省农民健康工程”规划目标;全面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确保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在全省继续保持领先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试点建设:张家港市和昆山市全面启动苏州市农村卫生现代化试点建设,其他县级市至少有3个以上的镇和6个以上的村启动苏州市农村卫生现代化试点建设。

  (二)继续争创省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按照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常熟市、太仓市、吴江市继续推进农民健康工程建设,争创省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市、区)。

  (三)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市、区要完成新一轮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修订,全市建成2个以上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每个区(市)建成2个以上省、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城区建成4个以上镇级卫生监督分所,吴中区建成1个以上镇级卫生监督分所。

  (四)强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农村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投入,今年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投入人均达到5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达到18元/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15元/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政府补贴20元/人)。全市免费婚检普及率超过80%,继续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管理工作。

  (五)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各市(区)要全部实现县级市(区)一级统筹,合作医疗保险人口覆盖率达96%以上,年人均基金标准达到200元以上;全市基本完成合作医疗保险实时结报系统工程,实现刷卡看病;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运作规范、安全。推进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按病种结算工作。

  (六)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各市入户数分别达到6万户以上,各区健康知识入户数分别达到农户总户数的50%以上。自来水区域化集中供水入户率达到91%以上、自来水卫生监测合格率达到98%,农户水冲式无害化户厕覆盖率达到92%,继续开展国家卫生镇和省级卫生村创建活动。

  (七)加快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全市完成1630名农村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其中:卫生管理63人,卫技骨干211人,转岗培训1356人(社区医生、社区护士、乡村医生)。全市乡村医生退休社会化养老覆盖率100%。进一步强化卫生支农力度,各市、区分别完成城市卫生支农超过200人次和60人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规划、财政、农办、社保、民政、建设、环保、人事、宣传、教育、计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日常事务工作。

  (二)增加投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府〔2006〕145号)精神,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整合区域卫生资源,盘活并使用好存量,逐步逐项落实经费投入。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农村卫生现代化的宣传,充分宣传农村卫生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弘扬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考评。市政府将组织卫生、审计、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对完成重点工作、建设指标进度进行考核。平时进行不定期督查,重点检查各项专用资金和人员编制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各市(区)对辖区镇(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考评一次。建立工作进度逐级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了解、督促工作进展,对成绩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2007年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指标进度评价表

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

2007年苏州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指标进度评价表

(县级标准)

指标

指标项目

考核部门

指标值

分值

得分

1.政府重视程度
15分)

1.1农村卫生事业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有配套政策和考核措施

市发改委

3

 

1.2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将各项指标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

市卫生局

2

 

1.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到位

市编办

2

 

1.4财政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添置投入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40

2

 

1.5财政对公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正常支出补助比例(%)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35

3

 

1.6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标准(元/人)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50

3

 

2.农村环
境卫生
18分)

2.1国家(省)级卫生镇(村)覆盖率(%)

市爱卫办

>58

3

 

2.2市级健康镇(村)覆盖率(%)

市健康办

5

2

 

2.3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市环保局

68

2

 

2.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市市政公用局

92

2

 

2.5剧毒农药使用率(%)

市农林局

0

2

 

2.6自来水区域化集中供水入户率(%)

市水务局

91

2

 

2.7水冲式无害化户厕覆盖率(%)

市建设局

92

2

 

2.8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标准比例(%)

市爱卫办

50

3

 

3.卫生服
务体系
12分)

3.1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率(%)

市卫生局

100

2

 

3.2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合格率(%)

市卫生局

97

3

 

3.3社区卫生服务普及率(%)

市卫生局

97

2

 

3.4建成省(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

市卫生局

60

5

 

4.基本卫
生服务
15分)

4.1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

市卫生局

65

4

 

4.2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主要指标达标率(%)

市卫生局

70

5

 

4.3卫生监督主要指标实现率(%)

市卫生局

>70

4

 

4.4村(社区)健身工程(点)覆盖率(%)

市体育局

85

2

 

5.基本医
疗保障
25分)

5.1实现市(区)一级统筹医疗保障模式

市合管办

3

 

5.2应参保人员覆盖率(%)

市合管办

96.5

4

 

5.3医疗保险基金标准(元/人/年)

市合管办

200

6

 

5.4财政、集体资金投入数比(%)

市财政局

67

3

 

5.5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

市合管办

32

3

 

5.6开展住院按病种结算

市卫生局

3

 

5.7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率(%)

市卫生局

98

3

 

6.居民健康指数
15分)

6.1人均期望寿命(岁)

市卫生局

78.3

2

 

6.2孕产妇死亡率(0/10万)

市卫生局

<8

2

 

6.3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市卫生局

<8

1

 

6.4婴儿死亡率(‰)

市卫生局

<5

1

 

6.5法定传染病总发病率(/10万)

市卫生局

<250

2

 

6.6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市卫生局

>83

2

 

6.7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

市卫生局

>75

2

 

6.8居民卫生服务满意度(%)

市卫生局

85

2

 

6.9人口自然增长率(‰)

市计生委

1.5

1

 

注:市各区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部分指标使用市区抽查基数或改用相对数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可参考今后下发的具体评估细则及说明。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苏胜羊毛衫厂等2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列为市级挂牌督办整改单位的通知

苏府办〔2007〕1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我市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一大批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在整治活动中也发现一批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为彻底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苏胜羊毛衫厂等2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为今年市级挂牌督办整改单位(名单见附件)。整改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12月上旬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认真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对列为市级挂牌督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监管职责,督促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督促挂牌督办整改单位做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彻底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检查指导,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单位,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挂牌督办整改单位要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周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大整改经费投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整改期间,要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附件:2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基本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日

2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基本情况

序号

隐患单位所在地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存在主要问题

1

园区

苏胜羊毛衫厂(胜浦镇新江路)

违反规定在厂房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

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恒昌纺织有限公司(民胜路69号)

违反规定在车间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

沧浪区

苏州市伊甸家具有限公司(横塘东街味精厂内)

1、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三级,且电气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及消防器材。
3、在防火间距内搭建彩钢板屋顶并堆放大量可燃材料。
4、厂房内的喷漆车间未与其他车间实行防火分隔。
5、厂房内无任何消防设施。

4

沧浪区

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五卅路93-1号)

1、学生宿舍疏散通道上设置铁栅栏。
2、学生宿舍外窗上设置铁栅栏。

5

高新区

苏州市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区何山路143号)

1、消火栓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6

高新区

苏州市长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长江路838号)

1、消防水源不足。
2、市场防火分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3、大面积钢结构大棚防火保护不足。
4、集体宿舍与市场毗连。
5、沿街门面房经营、住宿在同一建筑内。6、采用大量泡沫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装修。

7

相城区

苏州吉事达贸易有限公司(家具商场)

1、防火分区的面积大于建筑规范的要求,并没有进行防火分隔。
2、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8

相城区

苏州市相城区吉美雅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商场)

1、防火分区的面积大于建筑规范的要求,并没有进行防火分隔。
2、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9

太仓市

太仓市油墨造漆厂(金浪镇老闸管理区)

1、厂房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
2、未按要求安装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3、车间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10

太仓市

太仓市荣城特种涂料厂(浮桥镇刘家港)

1、车间内缺少安全出口。
2、厂区内未按照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电器线路未按照规范要求穿管敷设。4、建筑物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11

太仓市

太仓市金钱宝涂料有限公司(浏河镇东海村)

1、车间与车间之间防火间距不足。
2、单位与周边厂的防火间距不足。
3、化学危险品仓库未独立设置。
4、厂区内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5、电器线路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敷设。
6、建筑物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12

太仓市

太仓港龙制衣洗水有限公司(陆渡镇飞沪路)

1、生产车间内缺少安全出口。
2、违章搭建,堵塞消防通道。
3、生产与仓库未经防火分隔。
4、生产车间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电器线路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穿管敷设。

13

吴江市

大昶电脑配件(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经济开发区)

1、消防车道不畅通。
2、防火间距被占用。3、自动消防设施存在故障。

14

平江区

苏州市平江区鼎盛平面设计制作室

1、在设有车间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员工集体宿舍管理混乱,管理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
3、搭建的二层两个安全出口的平面距离小于5米。
4、员工集体宿舍疏散楼梯错位。
5、员工集体宿舍内未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且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15

平江区

苏州市金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宫巷72-82号的吴商会馆)

1、地下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故障。
2、大楼室内消火栓系统存在故障。
3、地下室汽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
4、大楼改造及内装修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5、大楼西侧封闭楼梯在二层处不能直通一层至室外。

16

吴中区

苏州大韩化工有限公司(横泾上庄路)

1、在一万伏高压线正下方设置甲类物品库。
2、金属表面处理剂车间与喷涂车间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
3、厂区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17

吴中区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集贸市场(甪直镇长虹北路陆巷湾菜场)

1、未划分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
3、在市场内设置宿舍。

18

张家港市

江苏烟草东渡有限公司(人民路)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2、大楼南侧火灾扑救面上搭建自行车车库,影响火灾扑救。
3、部分楼层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未设防火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
4、楼梯间部分楼层内设置空调外机。
5、疏散楼梯首层通往地下室入口处未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6、消防供电未按一级负荷供电。
7、防火门未按规定设置闭门器。
8、管道井壁上的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

19

张家港市

张家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西路)

1、未设置封闭楼梯间。
2、东侧楼梯间在底层不能直接对外,在二层设置铁栅栏,影响疏散。
3、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泵房。
5、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6、消防用电未按二级负荷供电。
7、防火分区超面积。

20

昆山市

昆山嘉宇服饰有限公司(黑龙江中路261号)

1、厂区内仅有市政供水一路水源。
2、室内、外消火栓压力、流量均不能满足灭火救援条件。
3、厂区内采用泡沫夹芯板隔断。
4、厂房内室内消火栓缺少。
5、建筑间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仓库、车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

21

昆山市

昆山佳腾光电塑胶有限公司(张浦镇江丰路168号)

1、在生产车间之间违章搭建导致防火分区超面积。
2、无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3、在生产车间用泡沫夹芯板搭建办公室。4、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5、钢结构厂房未经防火处理。

22

常熟市

常熟市经贸大厦(虞山镇海虞北路潮港城)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
2、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保局等部门

关于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7〕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工商局、市总工会制定的《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我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9部门将于今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主体和非法用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制定如下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克服困难,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件发生,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各级党委、政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市里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周人言同志担任,劳动保障等9部门负责人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保局。各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推进、信息采集上报,督促检查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调度制度,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矛盾和重要事宜。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组织、指导、服务、督查等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落实工作人员、工作措施,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请各市、区在7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保局)。

  三、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和查处非法用工主体和非法用工行为,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和闭锁工作场所、严重超时加班加点、不加班扣发工资等强迫劳动行为。

  专项行动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以及餐饮、玩具、服装、电子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城郊结合部、偏远乡村、租赁厂房集中和家庭小作坊密集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各地应当结合实际重点排查非法用工、违法犯罪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做到一村不漏,一户不漏,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排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装备和防护设施等。

  (五)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在检查中必须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统一步骤开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专项整治行动分三阶段展开: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苏州日报》发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再次公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积极提供线索,形成全社会监督用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1日至8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市、区以镇、街道为基本检查单位,抽调基层组织的力量,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深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凡涉嫌存在非法用工、锁闭工作场所、严重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的,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调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并以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形式赴各地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分析问题,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并于 8月23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行动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诚实守信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全社会对企业用工进行监督。

  (二)精心组织排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排查工作落实的好坏是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关键。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认真开展排查,组织整治。

  本次专项行动实行属地化管理,专项行动中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主要责任单位,各地要从乡村、社区抓起,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镇、街道是排查工作的主要工作单位,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抽调精干力量认真开展排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展开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地乡镇劳动监察中队和街道、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发挥劳动监察中队和街道、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用人单位分布的特点,对城郊结合部、偏远乡村、租赁厂房集中和家庭作坊密集地区,进行走访登记,逐个排查。对涉嫌雇用童工、涉嫌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班以及涉嫌存在职业危害和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建立排查情况报告制度,凡在排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联合开展检查,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镇、街道组织排查,依靠乡村、社区的基层组织的力量,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要抽调精干力量与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非法经营或存在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坚决制止和有效预防非法雇用童工和强迫劳动情况的发生。同时要特别注意,发生以上行为的往往是隐匿在乡村的一些家庭式小作坊,不能因管理范围等问题而遗漏或坐视不管。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不敷衍、不推诿。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10天(首次报告为 7月19日,以此类推,逢休息日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告一次排查、检查进度情况,分析本地区工作状况,报告工作成效。对查实存在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的重大情况的要一事一报,一案一报,48小时内报告检查处理结果。

  (四)开展督查行动,全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行动期间坚持10天召开一次联席会议,10天一次调度,并将组织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负责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督查组将采用抽查、督查等形式赴各地督查。抽查为随机到各市、区对重点地区进行走访,检查工作质量;督查为到各市、区检查工作进度。抽查、督查情况将定期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六、职责分工

  我市各部门职责按省统一要求进行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所有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卫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国土资源部门:以乡村小砖窑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矿,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七)工商部门:严把登记注册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审查其前置审批手续;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八)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同时,根据苏州市总工会制定的《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办法》的要求,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市劳动和社保局

市 公 安 局

市 监 察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卫 生 局

市 安 监 局

市国土资源局

苏 州 工 商 局

市 总 工 会

  二○○七年七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苏府办〔2007〕1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现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07年各项防震减灾工作任务予以分解,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2007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任务分解表

序号

目标管理内容

责任部门

1

编制印发市级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证对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投入逐年增加。

市地震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各市政府

2

认真执行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关于震情形势的汇报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市地震局
市防震减灾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
各市政府

3

重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保证辖区内地震监测台网(站)运行正常。市区、太仓市各新建地震监测点1个。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确保监测资料连续可靠,信息传输及时准确。异常情况及时落实和报告。完成苏州市区域强震动台网建设的调研、选址和仪器订购工作。

市地震局
太仓市政府

4

新建建设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标准。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应按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具有重要纪念和特别重要的已建工程,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要分期实行抗震加固。苏州城区达到抗御6级地震的目标要求。

市建设局
市地震局
各市政府

5

农村新建民居要采取抗震措施,达到规定的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各选择1个乡镇开展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工程示范村建设。

市建设局
市地震局
张家港市政府
常熟市政府
太仓市政府

6

建设和完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常熟市、昆山市各建成1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开展1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20%以上。

市地震局
市教育局
市科协
常熟市政府
昆山市政府

7

推进地震安全社会区,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吴江市建成1个标志明显、功能齐全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逐步建成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市地震局
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
吴江市政府

8

建立突发地震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建立防震减灾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编制或修订市防震减灾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和市(区)地震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组建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局
市防震减灾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
各市政府

9

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应急管理力能和执法水平

市地震局
市法制办
各市政府

10

重视防震减灾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地震局
市编办
各市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07〕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07年,我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和环保优先为方针,以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为宗旨,以深化控制氮磷排放总量为中心,以改善行政交界断面水质为重点,围绕“控源、截污、清淤、畅流、修复、预警”,继续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的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实现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一)完成《苏州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第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日供水1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源地按国家要求重新核定、划分各地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与准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在2006年完成基础情况调查及调查评价报告和本次核定、划分保护区的基础上,各市、区要进一步增加人力、物力投入,以适应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按照国家、省环保部门的要求,力争7月底前,提前完成我市的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二)限期清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及周边的污染源。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周边的生活污水、船餐、农家乐、酒店等餐饮业和娱乐、度假场所及住家船舶、“三无”船舶、达不到零排放的旅游舰艇污染专项整治,全面调查、登记各排污口位置、所属单位、污水量、污染物浓度等信息,摸清污染物量,今年底前对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排污口实施全面封堵整治。对不必要的围堰进行拆除,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安全。10月底前,相城区必须取缔湾里二级保护区内6家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吴中区(度假区)关停光福吐哈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医药原料厂、苏州华发催化剂有限公司二个化工企业,太仓市将准保护区内的温排水排放口搬迁至保护区外。年底前昆山市完成位于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的昆山种猪场搬迁或者关闭工作。

  (三)实施《苏州市太湖流域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第一,市区金墅港、渔洋山、湾里取水口水质自动站6月底前建成,7月投入运行。太湖的浦庄、庙港、上山村、常熟尚湖和长江太仓5个取水口水质自动站需加快建设进程,年底前建成投运。第二,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第三,全面启动江浙和苏沪省界、苏锡市界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四)开展以科学治污为核心的防藻工作。第一,以太湖治污、防藻、治藻为重点,市环保、水务、气象部门应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听取专家意见,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积极寻找防藻、治藻的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破解蓝藻暴发预测难题能力。第二,吸收国内成功的案例,改进自来水厂进水水源的预处理和后道深度处理技术和工艺,进一步优化、提升净水厂的处理工艺和技术。形成针对水源地不同水质进行技术处理的完备措施,制定相应的水处理工艺规范。一旦蓝藻暴发,确保出厂水质全面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提升点源控制水平

  (一)从源头控制污染总量。第一,严格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在5公里范围内的一级保护区,吴江市、吴中区、高新区、相城区禁止新建、扩建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严格限制在太湖一级保护区新建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对一级保护内各地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普查与清理,普查结果于7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水泥、印染、化肥、农药、淀粉、酿造企业,限制发展化工企业,在太湖流域内继续停批含氮、磷的建设项目。第二,各地须把排污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做到“增产减污”,对允许发展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减二增一”要求控制增量,提高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第三,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经济开发区,停批入区新建项目;认真做好各类开发区的环境监管,把环保要求落实到开发区建设的规划中。第四,严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关,对经验收监测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批准投产运行,并责令其停止试生产进行限期整改。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第一,在全市范围内化工、印染行业全面执行省制定的提高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一级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对太湖流域即将出台的提标新标准,全面实施电镀、印染、造纸行业中水回用。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促进企业通过采取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完善治理设施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第二,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列入苏州市“十一五”环保规划中的15家重点搬迁企业需加快搬迁进程,其中苏州市区的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内必须停产,各地对所辖区内尚未完成搬迁的企业,按提前完成的原则,列出具体的搬迁进度计划。加大化工、电镀、钢铁、建材、印染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能的淘汰力度,年内对23家工艺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按照“集中、改造、关停”的思路,解决化工行业的结构性污染问题。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从今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第三,深入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重点做好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中心工作:三年整治期内共需关闭650家化工生产企业。在去年关闭235家基础上,今年底再关停215家。第四,对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达到100%,年内新增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单位15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的比例达到20%。严格执行“黑名单”公布制度,定期公布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的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五,自今年起,对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由环保部门提出限产限排企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抓好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综合治理。第一,吴江市要进一步调整盛泽地区产业结构,严禁新建、扩建印染企业,现有企业必须通过搬迁、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减少排污量。完成生活污水管网一期工程。第二,相城区要加大黄桥地区“小电镀”污染的治理整顿力度,对整改不力、不能稳定达标、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作业点年底前全部强制关闭。第三,各地尤其是苏钢和沙钢集团公司要按照《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要求,清理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6月底前制订、完善淘汰计划,并付之实施。苏钢集团公司必须加快淘汰污染重的烧结机、焦炉、高炉、转炉等12台(套)落后工艺设备。与此同时,今年苏钢和沙钢集团公司必须进行全面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四)努力实施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抓好苏州高新区、江苏扬子江国际工业园2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31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生态工业园的建设,为全市发展循环经济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三、加大截污力度,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一)加快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步伐。第一,按照省建设厅、发改委和环保厅等部门编制的“十一五”污水处理厂规划要求,认真做好今年28座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建设规模为95万吨/日,其中建成投运10座,新增处理能力18万吨/日;完成主体工程6座,合计处理能力为31万吨/日的;开工建设12座,合计处理能力为46万吨/日的。第二,各地应加快实施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今年各建制镇需建1-2座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进程。第三,沿太湖各镇、街道尤其是吴中区金庭镇、东山镇与香山街道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的力度,东山镇今年10月底前完成镇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在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时,确保将镇区生活污水送入其中。今年8月底前,金庭镇要制订出扩大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与提高污水收集率的计划,香山街道要制订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和污水收集范围规划,并于年内开工建设。第四,加快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的步伐,已建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居民生活、餐饮、商业等污水截流管网建设,提高截污能力。第五,从今年起,市政府将各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率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2007年底前,县级市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中心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

  (二)开展沿湖、沿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6月底完成各自辖区内排入太湖、阳澄湖、尚湖、长江的各类排污口普查工作,重点调查船餐、农家乐、酒店等餐饮业和娱乐、度假场所,查明排污口的数量、分布,对无审批手续的及时提请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停,实施全面封堵整治;对有审批手续但外排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须立即下达限期治理。此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三)继续开展城区沿河餐饮业专项整治。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整治城区沿河企业特别是针对餐饮行业的废水排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对无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平江、沧浪、金阊区环保部门应报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未接入污水处理厂又不能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建议辖区政府下达停产限期治理。

  (四)全面实施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工程。8月底完成全市投入运行的9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与评估工作,对未具有脱氮除磷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限期治理,增加处理效果稳定、可靠的氮、磷污染物去除工艺,明年年底前完成工程改造,使其出水氮、磷达到GB18918-2002的要求。

  (五)提高污泥集中处理率。各市、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开展污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污泥集中处理方案,争取2007年底前市区水处理污泥基本得到规范处置,各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和相城区分别建设1至2座水处理污泥集中处置试点工程,以推进污泥处置无害化资源化进程。

  四、完成COD总量年度削减任务,国控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第一时段考核要求

  (一)实施重点治理工程。各市、区为完成2007年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数上再削减4%任务,组织实施《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49个水污染物减排项目,为“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环保厅等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打下基础。

  (二)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第一,各级环保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解决一批突出的环保违法问题。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第二,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持证排污,违者依法查处。第三,全面落实在线监控措施,到2007年底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实现联网,为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三)完善、实施水质达标计划。第一,各地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环境质量确保“两个率先”环境目标实现的意见》中行政交界上下游断面达标责任制,各辖区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水质。第二,张家港、昆山、吴江市和吴中、相城区及高新区在制定主要河流水质达标方案基础上,全面实施水质达标方案的工程与措施,努力削减工业、农业、生活污染物入河总量,逐步改善急水港、千灯浦、吴淞江、元和塘、张家港河和京杭运河(苏州段)等主要河流断面水质。中心城区、吴江、昆山市水环境质量应整体得到明显改善。第三,各地在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继续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力争今年23个国控断面水质继续达到《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第一时段规定的考核要求。

  五、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一)压缩湖泊围网养殖面积。按照“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污染(破坏)谁整治、谁主管(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呈请省政府协调,采取强有力措施,排除一切干扰,今年底前拆除东太湖以外的所有围网养殖。完成东太湖退垦(渔)还湖规划编制,明确东太湖退垦(渔)还湖的规模,划定网围养殖区和面积,制订拆除东太湖网围养殖计划,将东太湖网围面积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针对阳澄湖也十分严重的围网养殖问题,市农业部门应尽快制定削减围网养殖实施计划。

  (二)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第一,扩大秸杆综合利用项目应用范围,秸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第二,扩大、提倡有机肥,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化肥和农药,流域其它范围内限制使用,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分别降低到225公斤/公顷和2.61公斤/公顷。第三,2007年底前,取缔沿太湖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前,实施太湖一级保护区(1~5公里)所有畜禽养殖场零排放工程;辖区内其余畜禽养殖场外排污水必须达标排放;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深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2007年完成15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继续做好船舶交通的污染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要健全船舶污染防治机制,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沿途水上加油站的防污设备,加快实施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和化学危险品船舶洗舱基地工程,将船舶交通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六、全面沟通城乡河网水系,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一)实施城市河流、湖泊的清淤工程。今年年底前,常熟市完成215万方的村庄河道疏浚、昆山市完成200公里河道清淤、吴江市完成市区宾馆河等5条河道的综合整治、相城区完成100公里河道清淤等河道疏浚任务。高新区完成建成区内全部河道的疏浚清淤与马运河等13条共计14.76公里的整治工作,完成集镇与骨干河道等59条共计49.4公里的疏浚整治工作。市区河道在完成第一轮清淤工程后,为持续改善城市水环境,加快实施第二轮疏浚进程。

  (二)加快河道整治工程建设进度。第一, 实施河道畅流工程。8月底前完成全市城乡所有河道上阻水的坝埂、涵洞、码头及沉船等情况调查工作,编制及实施拆坝建桥的三年行动计划,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水系将全面理顺、理清,实现全市河网水系全面畅流。第二,全面实施《苏州市河网水系总体规划》,全面遏制损坏河道、污染河道及影响河道管理和功能发挥等行为。

  (三)加强沿江闸门引水力度。利用沿江已建成的一大批口门控制建筑物,在区域河湖水量不足,水位较低时,实施《苏州市水利工程抗旱调度方案(运行稿)》和《引清调度方案》,保证区域的用水需要。

  (四)积极发挥“引江济太”工程效益。密切关注太湖水源地水质动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引长江水,以增加流域水环境容量,加快流域水体流动,提高太湖和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七、摸清家底,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继续实施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特殊污染物“说得清”的基础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全面掌握水质状况。在望虞河引水期间,加密入太湖河流总量监测,摸清入湖污染物总量。深入开展重点工业污染源总量监测,核实不同地区、行业超标排放情况,摸清工业排污总量。

  附件:1.2007年各市、区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分解表

     2.2007年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

     3.2007年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建设一览表

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1.2007年各市、区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分解表

地区

河流名称

入境水质,单位:毫克/升

出境水质,单位:毫克/升

考核断面
地区

备注

断面名称
(上游来水地)

2006年现状

2010年目标值

断面名称
(下游地区)

2006年现状

2010年目标值

高锰酸
盐指数



高锰酸
盐指数



高锰酸
盐指数



高锰酸
盐指数

总磷




苏东河

摆渡口(太湖)

4.6

0.145

0.33

6

0.4

2

越溪桥
(进入石湖)

-

-

-

6

0.2

1.0

吴中区

 

胥江

航管站(太湖出水)

4.0

0.143

0.59

4

0.1

0.5

胥江西跨塘
(下游高新区)

5.5

0.311

2.06

6

0.2

1.0

吴中区

木光河在木渎处汇入胥江

木光河

善人桥(太湖出水)

5.2

0.112

1.62

6

0.2

1.5

吴中区

浒光河

虎山桥(太湖)

5.0

0.189

1.36

5

0.2

1.5

浒光运河
(下游高新区)

5.5

0.139

4.31

6

0.2

1.0

吴中区

 

京杭运河

长桥(高新区)

6.4

0.347

7.00

10

0.3

1.5

瓜泾口北
(下游吴江)

9.7

0.380

4.58

7

0.2

5.0

瓜泾口北:吴中区。长桥:高新区,环保局、水利局。农科所:市经贸委,环保局、水利局

瓜泾口北断面上游来水为新运河、老运河二股来水。

农科所(市区)

7.0

0.970

7.25

10

0.3

1.5

吴淞江

瓜泾口西(太湖出水)

5.7

0.167

0.92

6

0.3

1.5

江里庄
(下游昆山市)

5.4

0.195

1.50

6

0.2

1.0

江里庄:吴中区、园区

瓜泾口西考核吴江



太浦河

太浦闸(太湖出水)

3.8

0.123

0.16

6

0.2

1.0

界标(下游上海)

4.9

0.174

0.48

10

0.3

1.5

吴江市

 

吴淞江

瓜泾口西(太湖出水)

5.7

0.167

0.92

6

0.3

1.5

江里庄
(下游昆山市)

5.4

0.195

1.50

6

0.2

1.0

瓜泾口西:吴江

江里庄考核吴中区、园区

京杭运河

瓜泾口北(吴中区)

9.7

0.380

4.58

7

0.2

5.0

王江泾
(下游浙江)

8.5

0.341

1.34

7

0.3

3.0

王江泾:吴江市

瓜泾口北考核吴中区



吴淞江

江里庄(吴中区)

5.4

0.195

1.50

6

0.2

1.0

赵屯(下游上海)

5.6

0.330

2.93

6

0.2

1.5

石浦:昆山市

江里庄考核同上

朱砂港

 

 

 

 

 

 

 

朱厍港口
(下游上海)

5.7

0.177

0.89

6

0.3

2.0

昆山市

二河流上游来水以吴淞江为主,江里庄作为上游对照断面。

千灯浦

 

 

 

 

 

 

 

千灯浦口
(下游上海)

5.7

0.272

1.71

6

0.3

1.5

昆山市

急水港

屯村邱舍(吴江)

7.6

0.177

1.65

10

0.3

1.5

急水港大桥
(下游上海)

5.7

0.251

3.00

6

0.3

2.5

周庄大桥:昆山市

屯村邱舍考核吴江

娄(浏)

朱家村 (工业园区)

5.2

0.118

1.88

6

0.4

2.5

振东渡口
(下游太仓)

4.3

0.167

1.58

6

0.2

2.0

振东渡口:昆山市

朱家村考核工业园区

张家
港市

张家港河

张家港闸

4.3

0.171

0.75

10

0.3

1.5

袁家桥
(下游江阴)

6.6

0.221

1.00

10

0.3

1.5

张家港市

码头大桥考核江阴;引水期大义光明桥考核常熟。

码头大桥
(江阴)

8.6

0.346

7.42

8

0.4

4

大义光明桥
(常熟)

8.9

0.241

7.31

10

0.3

1.5

大义光明桥:
张家港市



望虞河

312国道
(太湖出水)

5.5

0.132

1.42

6

0.2

1.5

湘庄(常熟)

5.2

0.128

0.94

6

0.2

1.0

312国道、
湘庄:相城区

引水期湘庄考核常熟,312国道和鹅真塘考核相城区。

鹅真塘 (无锡)

5.7

0.138

1.41

6

0.1

1.0

鹅真塘:无锡

元和塘

潭泾村
(常熟)

4.9

0.144

0.85

6

0.3

1.5

洋泾桥
(下游市区)

11.5

0.950

15.75

10

0.3

1.5

洋泾桥:相城区

潭泾村考核常熟

运河

望亭上游
(无锡)

6.8

0.185

5.97

7

0.3

5

浒关上游
(下游高新区)

6.2

0.167

5.21

10

0.3

1.5

浒关上游:相城区
黄花泾:高新区

望亭上游考核无锡



运河

浒关上游(相城区)

6.2

0.167

5.21

10

0.3

1.5

运河黄花泾
(高新区)

5.8

0.149

5.31

10

0.3

1.5

浒光河在浒关进入运河,流入黄花泾断面。

浒光河

浒光运河(吴中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