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季忠正等同志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9(Total 69)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September 20,2007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Opin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Modern Industrialization
Guiding Opin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ycling Economy
Executive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on-oriented Services
Executive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in the Whole C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s at Various Level of Govern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Sort Management of Suzhou Urban Drainage Uni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Some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in
Compact Communitie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Some Opinions on Promotion of Developing Services for Outsourcing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Notice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about Launching the Second Land Survey in the
Whole Province of Jiangsu
Decision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warding Comrade
Ji Zhongzheng, etc. A Citation for Merits, Second Clas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Access to Suzhou Household Register (Amendment)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Provisional Measures for Evaluatio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Examin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ojects of Fixed Asset Investmen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Announcement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Expanding
Areas Prohibiting the Use of Highly Polluted Fuels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
苏府〔2007〕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市巩固小康建设成果、提高小康水平、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决战阶段,是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市场化完善和国际化提升的关键时期,全市工业战线肩负着保持优势、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重任。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突出抓好自主创新、优化结构和资源节约三大重点,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优化提升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高度化、布局合理化、生产集约化、管理科学化,全力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安全发展型的先进制造业高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要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相并重。充分发挥制造业优势,以结构调整为契机,大力发展与制造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协调并进,进而提升制造业水平。二是对外开放与自主创新相结合。进一步坚持对外开放,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努力将外向型经济优势转化为自主创新优势。促进高科技企业技术外溢,强化产业配套协作,提高我市本土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的能力。三是产业结构与资源禀赋相适应。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针对土地、能源、资源和人口禀赋情况,实施产业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四是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相同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障、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工作,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五是增长速度与增长方式相协调。按照“好中求快、快中求优”的要求,把科学发展的思想贯穿于增长方式转变全过程,坚持以调整促发展、在发展中调整,通过调整与发展的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实现结构优化升级,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工业增加值增长16%,综合效益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民营经济发展质量稳步提高。坚持量质并举,到2010年,全市私营个体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00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达到3000家。
(三)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提升。“十一五”期间,以电子信息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20%,到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工业投入中技术改造比重、技术改造中装备更新比重分别逐年提高2个百分点。
(四)产业集聚程度明显提高。按照“两轴三带”实施产业集聚,打造沿沪宁、苏嘉杭高速公路以及沿长江、沿沪浙、沿太湖各具特色的产业格局。重点建设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市级特色产业基地,到2010年,产业集聚度达到85%。“十一五”期间,培育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25家。
(五)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切实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到201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5%,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累计达130个,国家级品牌累计达80个,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累计达200家,科技进步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超过55%。。
(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提升。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年均降低4.4%;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年均下降6%;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置率达到100%。全市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和氨氮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0.1%、24.9%和18.0%。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超过9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建成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
(七)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调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总量实现倍增、结构明显优化、功能大幅提升。“十一五”期间,软件产业年均增长20%,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年均增长2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深入实施“苏州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行动计划”,依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带,大力发展电子信息、集成电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软件等高新技术产业,着力抓好一批新兴科技产业重点项目,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产品,做大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产学研联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高新技术和发明成果,通过转让、合作等方式,实施成果转化,提高产业科技含量。
2.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施信息化带动工程,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工艺自动化、产品数字化、交易网络化,引导、支持企业运用ERP、BI等信息化应用技术。加大以信息化技术为主的新型实用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提高技改投入的“两个比重”。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以提高自动控制能力为突破口,以数控机床、智能装备、测量器具、医疗器械、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产品为重点,加快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芯”装备产品,在机械装备制造业、检测装备制造业、光电产品装备制造业、材料加工装备制造业、化工医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加快装备制造业的技术升级。对传统产业面广量大的通用设备,探索应用新型实用技术加以改造提高,每年排出100家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试点企业,以点带面,切实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3.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要求,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化工、冶金、电镀、水泥、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通过严把准入关,根据资源、环保、安全的许可,做好产业选择,限制一批新增项目;通过加大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贯彻力度,压缩一批过剩产能;通过布局集中调整、转移,规范一批存量企业;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转产一批落后企业。通过“十一五”努力,全市关闭调整1000家落后企业。
4.全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完善生产供应链及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营造良好的现代物流发展政策,完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综合保税区、综合物流中心、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分拨中心,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培育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积极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技术开发及转移、软件和业务流程外包、科技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及认证、技术交易等专业性技术服务业。支持金融创新,积极引进、发展各种所有制的创投、风投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开发地方金融产业。积极开发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特色化、专业化市场和各类商务中心。抓住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将生产性服务业向农村拓展,建立健全农村生产经营服务体系,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各类经济合作社、构建农产品大流通体系、积极稳妥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改革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5.切实提升企业经济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对外开放优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利用外资与调整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更加注重产业投向,加快引进更多基地型、龙头型、科技型项目,引进更多促进产业链拉长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把各级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成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积极推进发展方式创新、科技自主创新、服务功能创新、发展环境创新,在调整提升产业层次上走在前列。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参与开发区建设,建立科技研发基地和国际化营销网络,开展跨国合作经营,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
(二)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1.构筑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空间构架。进一步向沿沪宁线发展轴、沿苏嘉杭发展轴集聚,重点布局昆山市、吴江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以及吴中区。提升发展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软件技术、计算机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产业以及相应的上下游配套行业,加快形成集群分布、分工明确、互相支持的完整产业链。同时,瞄准国际IT产业发展的最新前沿,不断引进最先进的研发技术和高端制造行业,努力使苏州成为全球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基地,其中集成电路和光电产业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
2.科学规划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布局。依托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沿江地带、沿交通枢纽发挥港口码头、各类各级开发区、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地集聚优势,重点布局大物流园,努力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培养一批具有战略眼光、适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企业家队伍,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到2010年,全市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物流的比重超过20%,形成年物流服务总额超100亿元的大型物流基地(园区)1~2个,年物流服务总额超50亿元的物流基地(园区)2~3个。
3.发展总部经济及建设研发设计集聚区。依托区域和产业优势,在沿湖、沿山、沿沪地带,重点布局总部经济和研发设计中心,在产业调整转移中吸引集团公司总部落户,吸引先进制造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入驻。大力发展工艺刺绣、工艺雕刻、休闲旅游及商贸会展、体育健身等新兴服务产业以及花卉苗木、观光农业、特色旅游等产品。
4.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服务支撑,完善服务机制,构建服务平台,健全服务网络,重点布局古城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等区域,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面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科技公共服务设施、行业共性技术创新服务设施以及创业服务设施,重点发展咨询业、金融业、中介服务等,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良好平台。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加快创新载体建设。以落实自主创新政策为抓手,引导并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夯实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着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完善申报审核、评价考核,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企业技术中心水平的整体提升。在重点领域、行业选择1~2个关键技术,组建一批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在产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基地建立集产品攻关、新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咨询为一体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开放式、跨地区、国际化的研发机构,以及走出去设立海外研发机构。
2.深入推进产学研联合。进一步把产学研联合向深度、广度和高度推进,引导建立市场化、多形式、多层次的产学研联合体。发挥政府在信息发布、政策制定、平台搭建、引导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完善产学研联合运行方式,以政策支持、技术投资、提供中试基地、合作攻关、参股配股等形式,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加快科技项目的产业化步伐。
3.着力提升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把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突破口。引导企业瞄准国际先进科技成果、高端技术、关键技术,在引进的同时注重消化吸收再创新,特别是引进的通用技术、共性技术的再创新。各行业要排出一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集中力量、集中要素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以此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稳步提升。
4.努力打造工业经济人才队伍。推进人才总量和人才素质的同步提高,实施引进、培养双管齐下的策略,加强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企业家队伍建设,着力建立以公开、竞争、择优为导向的人才成长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营者市场,完善人才交流、培训平台,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教育,全面提高职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人才总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人才结构同新型工业化需求相适应、人才素质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适应。
5.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围绕提高工业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技术标准化工作,“十一五“期间,支柱产业中80%以上的规模企业要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新增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600项,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加强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和规划,建立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平台,构建与出口贸易相适应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加快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技术标准意识。
(四)建立绿色制造体系
1.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与高校合作攻关为抓手,以省级试点城市为契机,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目标,积极采用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或无污染的经济运行模式,促进能源、原材料的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循环型产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构筑循环经济产业体系与空间格局,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重点从企业、区域和社会等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打造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推广一批循环经济示范点,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2.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结合区域、行业和企业特点,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建设,重点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工程等,每年实施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加强减排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将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落到实处。控制新增排污总量,积极推动规划环评,提高环保标准,严格环保执法,使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
3.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围绕水、大气两个环境系统,针对长江、太湖、阳澄湖三个重点流域,突出印染、冶金、造纸、化工、电镀、建材、医药等七大重点行业,在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每年开展“千家企业清洁生产”活动,纳入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排污企业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形成一批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清洁生产企业,建成一批“零排放”企业。
4.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围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等重点领域,抓好环保、节约、深度利用的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加快推进静脉产业园建设,发挥资源综合利用典型的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废弃物回收、污水处理回用水平。强化对废弃物多、污染重的行业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培育一批适应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需要、具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优质产品。
(五)创建良好发展环境
1.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行会搭桥、中介服务的全社会支持服务体系,重点推进专业性强的工业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协会的组织架构,引导和鼓励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龙头企业牵头,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以行业协会建设协调和理顺各方面关系,构建起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纽带,形成社会化的服务网络,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在规划布局、行业自律、协调沟通、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搭建科技、会展、金融三大服务平台。一是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整合全市科技服务资源,提供最及时、准确和有效的科技信息、专利情报,畅通科技传递渠道,完善科技研发、科技咨询、成果转让、科技中介、知识产权保护等相配套的服务体系。二是搭建会展平台。根据苏州的产业特点,举办产品、技术、商贸等各种会展,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成为苏州企业与外部加强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桥梁,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了解苏州的窗口。三是搭建金融平台。支持金融机构深化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和合作,建立“双向互动”的交流合作机制,推进银企项目授信对接洽谈,实施金融创新。大力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入驻苏州,引导民营资本投向金融业,着力把苏州打造成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融合的高活跃区。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企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12312”功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突出做好食品、药品、农资等领域的监管,确保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积极组织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与研讨活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之外,公开透明所有行政权力,制定行政职权目录、运行流程、工作规范,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尽快建立完善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强企业减负工作,治理部门性、行业性垄断,坚决杜绝“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的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市长为召集人,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问题,建立指导、协调、督促体系。
2.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大行动计划”各项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修订产业、财税、信贷、土地、环保、进出口等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工业化的支持。各项政策向重点产业、企业和品牌产品倾斜,发挥政策效应,扶优扶强,加快形成产业层次提升、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节约环保的新型工业化发展格局。
3.建立科学综合评价制度。市经贸委和市统计局要在总结推进新型工业化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科学的工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要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客观、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状况。通过评价,引导和促进工业经济实现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生产、生活、生态的和谐,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
苏府〔2007〕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为契机,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新苏州”为战略目标,以与清华大学合作循环经济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为突破口,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和循环型经济体系;坚持清洁发展,形成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优化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依靠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
(一)主要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末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率达到100%。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到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30%,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20.1%和24.9%。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超过9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全部通过审核验收,超过20%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 推进循环经济在全市范围内展开。
(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推进机制和基本框架。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其特征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达到资源充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战略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二)从三个层面切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从企业、区域、社会三个层面加以推进。
1.在企业层面上,以清洁生产为基础,建立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育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好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一五”期间,确保每年全市150个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100个单位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于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要进一步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不断改进设计,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积极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提高能源的梯级利用率和废物的循环利用率,形成企业内部小循环,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在区域层面上,以循环经济理论为基础,建设生态工业园。通过加快传统工业园向生态工业园的转变,整合、提升现有的各类工业园区,着力构建工业生态循环链,努力实现区域污染最小排放。开发区要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按照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集成、信息与基础设施共享的要求,推动企业延伸产品链条,促进企业间的关联共生,发展集中供热和集中治污,形成产业集中、连接紧密、资源利用效率高、废物排放量少的循环型产业园区。苏州市区、昆山市、吴江市要以产业生态化为导向,以生态工程为依托,结合绿色招商,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生态工业园。沿江资源密集型企业和废物排放总量较大的开发园区要把发展的重点放在资源合理开发、产品深度加工、能源综合利用上来,逐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区域。积极做好工业园区、高新区全国生态工业园的试点示范及高新区、张家港冶金工业园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部署规划张家港扬子江化学工业园、昆山开发区等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业园区,引进“补链”项目,实现物流、能流、技术的集成和信息与基础设施的共享。
3.在社会层面上,探索循环型城市的建设。以创建生态市为契机,引进循环经济理念,在全社会建立节能节水机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积极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宾馆”、“绿色商场”、和“绿色社区”等系列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推行生态化垃圾管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改变苏州城市垃圾管理与处置的现状。
(三)重点抓好循环经济关键环节
1.在资源消耗环节,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和废物排放,提高单位资源的产出水平。在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鼓励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实现能量的梯级利用。在电力、化工、冶金、造纸等高耗水行业,鼓励循环用水、串联用水。在化工行业,鼓励回收余气、尾气及残液中的化工产品。
2.在废物产生环节,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废物的循环利用。在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鼓励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建材产品、铺路和回填等。在化工、冶金、造纸、纺织等高耗水行业,发展外排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和“零排放”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河道污泥的再生利用。推进秸秆、禽畜粪便的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优化能源结构。
3.在资源再生环节,着力培育静脉产业。大力发展资源再生产业,推进实施以废旧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金属等为重点的绿色再制造和回收利用工程。发展并合理布局静脉产业,推动对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实现循环经济区域性整体联动。加快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资源的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建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处理费用的责任制度。
4.在社会消费环节,倡导绿色消费。引导消费行为,大力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鼓励使用再生产品、绿色产品、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抵制过度包装等浪费资源的行为。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四)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两轴三带”总体格局,通过工业布局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促进产业集聚,打造以沿江基础产业、沿沪宁线新兴产业为主的现代制造业基地。
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降低传统产业能耗水平和排污量。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低能耗、低污染的第三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
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开发区集中,推广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和集中治污体系,实现资源能源高效利用。新办工业企业原则上必须全部入园进区,现有的企业也应逐步向区内集中。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淘汰关闭禁煤区和工业区集中供热范围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
(五)加快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抓住与清华大学循环经济科技攻关项目合作的契机,在“十一五”期间实施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1.建立基于GIS的区域物质交易标准平台。构建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的专业化再生资源和废弃物物质交易平台,实现再生资源和废弃物的网上交易。建设苏州循环经济信息网站。
2.构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和区域组团式水、热、能综合利用网络。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选择典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行全过程清洁生产的诊断,设计依托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开展清洁生产的工程示范。选用先进的水处理、热交换及热利用技术,建立区域组团式水、热、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3.推进静脉产业园综合示范工程。重点是焚烧飞灰水泥窑煅烧资源化示范工程,废旧轮胎“常温破碎+精细粉碎”生产再生胶粉示范工程,餐厨垃圾湿热水解资源化示范工程。
4.实施电子废物资源化示范工程。建设万台级成套化电子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
(六)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1.强化节能工作,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广一批节能先进适用技术。重点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工程。
2.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农业节水要因地制宜推广不同的节水灌溉模式,推行节水农艺技术,优化种植业结构,建设灌溉计量工程;工业节水要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建设节水工业园示范区,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发展节水产品,实施工业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单位)。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落实鼓励生产、使用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设备目录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3.推进农村循环经济。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3~5个生态农业示范点(园区)。鼓励开展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有机肥料和无公害农产品,综合利用秸杆、畜禽粪便,在推广家用沼气的同时,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及农村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建设,防止养殖场粪便、污水污染,促进农业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多层次利用和良性循环。
4.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积极推进“禁实限粘”工作。进一步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加快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非粘土类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城市的“禁实限粘”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由城市向乡村转移,由应用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由“禁实”向“禁粘”转移。全市乡镇实现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抓好城市“禁现搅拌”,提高水泥散装使用率。设立新型墙材料发展奖励专项基金,重点扶持新墙材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
5.加大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按照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认定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有序。
(七)构筑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以开发经济体系生态链接技术为关键,形成循环经济的绿色技术支撑体系。重点开发或运用生态工业的关键联接技术,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水回用技术、工业废物资源化技术、生物化工联接技术和能源的梯级利用技术。
增加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科技三项费用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立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列入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加大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强化共性和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开展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科研单位的作用,向社会提供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八)制订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收集体系、管理办法和促进静脉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工业和城市公共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税务部门对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国产设备(产品)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再投入。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要将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列入投资重点。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用地计划、信贷资金、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环保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企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相关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要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支持项目建设。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公司要增加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
(九)强化组织引导,加快循环经济发展进程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提上重要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作机制。
2.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解放思想,打破常规,积极探索,从各自实际出发,找准切入点,齐心协力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经贸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结合起来,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发改、规划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科技部门要加大节约资源和能源新技术、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中的无废少废技术及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严格执行“三同时”、“一票否决权”、限期治理等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卫生、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3.典型引路,扩大循环经济的试点范围。市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市选择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产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
4.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增强发展循环经济意识。要按照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决策层的原则,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采用新闻发布会、理论讲座、研讨会、现场会和骨干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倡导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逐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树立起循环经济理念,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7〕1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占新一轮国际现代服务业转移承接的制高点,不断提升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战略意义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制造业越来越多地依赖服务业,特别是依赖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与营销、研发与人才资源开发、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与金融保险服务、财务法律中介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中介服务业的支撑。在产业发展实践中,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将直接支持制造业的成长,并为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空间。没有现代服务业的支撑,制造业则为血脉不通的制造业。
生产性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渗透性、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高开放度、低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等特征。生产性服务业发达程度,已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苏州,在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战略举措,又是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更是促进产业链向两端延伸、价值链向高端攀升,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商品市场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
二、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战略,利用苏州的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大力发展主要面向生产者的服务业,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构建立足本地、服务全国、融入世界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品牌,完善和提升城市集聚、辐射、创新与引领功能,力争形成二、三产业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格局,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现代物流
1.全社会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年均增长10%以上。
2.苏州港港口货物吞吐量年均增长10%以上,集装箱吞吐量年均增长30%以上。
3.到2010年,社会化、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在全部物流服务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达到20%左右。
(二)金融保险
1.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年均增速15%以上。
2.保险收入年平均增速12%以上。
3.保险密度年增速8%以上。
(三)商务服务
1.培育50家市级重点商务服务机构。
2.昆山花桥国际商务中心力争成为华东地区商务服务集聚区。
3.重点扶持国际品牌展会和承办大型国际会议。
(四)科技服务
1.全市技术交易额和科技中介服务收入年均递增20%以上,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
2.专利申请量年均递增15%以上,到2010年累计专利申请量达8万件。
(五)信息服务
1.软件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0年达到300亿元。
2.电信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0年达到200亿元。
(六)商品市场服务
1.全市商品市场成交额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0年商品市场年成交额超过1500亿元。
2.到2010年,全市力争形成超亿元市场120个,其中10~100亿元市场30个左右;100亿元以上市场5个。
(七)服务外包
1.到2010年,全市服务外包业务总额、出口额在2006年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20万人,引进、培育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100家,其中承接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60家。基本形成国际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带,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2.把苏州工业园区建成国内领先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苏州市力争整体成为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力争将所属县级市全部建设成为江苏省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6个以上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
3.形成初具规模的国际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年离岸外包业务1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超过50个,年离岸外包业务5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超过15个,年离岸外包业务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超过5个(上述数量非并列,是交集关系)。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现代物流企业拓展网络服务体系,发展骨干型物流企业,形成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及供应链服务企业为主体的物流产业群。一是培育一批重点物流项目。要加大物流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现代物流业,力争每年培育10个对我市物流产业发挥集聚作用的重点项目。近期实施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口岸监管点项目、中外运高新物流公司的保税物流仓库项目、华东国际塑化城(太仓港区)的保税物流项目等36个省、市级重点物流项目。二是建设一批保税物流中心。要进一步发展一批集国际中转、采购、配送、转口贸易于一身的保税物流中心,力争到“十一五”末达到6家以上具有保税功能的物流中心或物流园区。目前,要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苏高新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物流中心的运作,加快整合“大通关”服务平台,建立一体化的货物出入境处理网络系统,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为我市制造业“大进大出、快进快出”提供配套条件。三是打造一批物流服务品牌。要引导物流企业增强品牌意识,转变观念,增加投入,引用先进管理技术,推广先进物流理念,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要通过资金扶持、用地计划的优先安排、政策倾斜、评比先进、媒体宣传等一系列措施,打造20个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主物流服务品牌,做大物流产业、做强物流企业。到2010年,新增国家A级物流企业20个,新增5个省、市级重点物流基地和50个重点物流企业。
(二)有序发展金融保险业。鼓励金融创新,创新服务品种,打造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区和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全力支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全省率先建成金融生态良好地区。发展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壮大证券投资基金,引导规范私募基金发展。拓展资产证券化、离岸金融、外币商业票据、中间业务等金融新业务和新产品,继续拓宽衍生产品交易。鼓励多种形式的风险创业投资,畅通非上市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鼓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领域,丰富担保品种。规划建设金融配套服务基地,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后台业务、产品研发、客户服务、数据备份中心。鼓励组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支持保险业组织创新、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全省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
(三)扶持发展商务服务业。一是以加快昆山花桥国际商务中心、金鸡湖中央商务区建设为重点,并在市区及各县级市(区)有条件的城区规划建设符合国际化、市场化要求的中央商务区。加强CBD规划和建设,根据CBD的功能和业态需求,重点发展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业务领域,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大型企业在CBD设立地区总部、研发设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和结算中心,逐步将CBD建设成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融通交汇的区域性国际总部中心和商务中心。二是加快发展法律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经济鉴证类服务、咨询服务,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专门专业机构承接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法律意见报告等业务。
(四)优先发展科技服务业。一是努力培育一批科技服务平台,重点建设中科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苏南工业技术研究院、江苏(沙钢)钢铁研究院等三大重点研发机构,在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产业集聚区,新建20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二是建设具有创业孵化、生产力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咨询评估、科技信息、技术转移与产权交易、风险投资、科技人才、技术监督与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十项基本功能的系统,重点培育50家科技服务骨干中介机构,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300家以上。三是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工业设计。四是建设2~3个国家级检测平台。五是鼓励建立民间培训机构,培养中高级技工人才。
(五)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一是以软件业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我市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发展优势,积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软件外包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重点扶持和引进一大批研发中心,加大软件企业集中度,提高软件企业外向度,把苏州软件园打造成“江苏软件第一园”。二是重点提升电信增值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数字与网络增值、电信与广电运营等服务,进一步完善电信网、互联网以及有线电视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众信息网、社区信息网建设,大力扶持关键技术项目,在信用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以及信息安全等领域实施信息服务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网络增值服务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六)培育发展商品市场服务业。一是积极发挥龙头市场作用。实施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和常熟招商城提升工程,高起点建设苏州赛格电子市场,巩固和提升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市场国内领先优先优势。二是大力发展重点市场。规划建设好张家港纺织原料市场、金属材料市场、木材市场和太仓国际塑化城、国际百货交易市场、钢材交易市场等专业市场,在沿江地区加快形成生产要素市场群;加快渭塘中国珍珠城二期宝石市场工程建设,改造提升蠡口家具市场群和渭塘建材市场群;规划和建设好白洋湾苏州综合物流园生产资料市场群,培育区域性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三是加快发展特色市场。根据城市特点,积极培育IT产品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工业旅游产品综合市场等。
(七)鼓励发展服务外包。鼓励我市企业为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大力拓展金融、电信、物流、医疗、法律、教育等领域所从事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加快推进数据分析、研究用户化解决方案的知识处理外包服务。支持并资助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资质认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球服务外包的重要基地之一。
(八)完善农村生产经营服务体系。积极策应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新农村经营服务体系,开拓农村市场,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新农村建设。一是因地制宜,鼓励农民大力发展资产股份、物业、专业、旅游等生产经营合作社,提高农村经济的集中度和生产效率。二是构建农产品大流通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对农产品的统一品牌、统一营销,提高对分散生产的组织程度和农资产品的有效配置供应。三是积极稳妥发展农村各类金融服务业,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融通民间资本、集聚民间财力、搞活民营经济。四是改革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挥政府、集体、民间三种力量结合互动的作用,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咨询、种子种苗供应、植保专业防治等多种科技服务公司,将生产性服务业向农业和农村建设拓展。
五、形成全社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合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服务业领导小组下设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局),健全工作网络,完善管理体系。各市、区经贸部门要会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规划,积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和落实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扶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05〕1号)及补充政策(苏府〔2005〕118号),并研究制定专项政策,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安排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实生产性服务业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区要设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帮助生产性服务企业做好向上争取工作。
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由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交通局、外经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可吸收商会、协会以及重点企业参加,定期召开例会,通报信息,研究问题,协调事务,指导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7〕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实施“四大行动计划”,实现结构、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提升工业经济整体活力和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富民优先、科教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高科技含量,调优产业结构,引导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我市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引导资源增量指标主要向优势区域、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倾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克服和避免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弊端,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增量带动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原则。既要立足现实,通过存量调整,提升传统产业的“先进”程度;又要放眼未来,通过增量带动,提升存量。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化技术优势和产业链整体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构筑产业整体竞争优势。
(三)产业集聚原则。以建设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特色产业基地为依托,抓住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完善专业化分工的关键点,引导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着力打造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份额重、创新能力强、产出强度高,在国际有一定知名度的特色产业基地。
(四)外向带动原则。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在接受国际产业转移的同时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内外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积极吸纳全球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丰富的能源、土地、矿藏等资源,引导、扶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参与国际竞争。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制订完善的能源评审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新技术,依靠技术水平的提高降低消耗,依靠生产效率的提高节约能源,努力形成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和生态环保型的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任务和目标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提高工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坚持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先进技术与适用技术相结合。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形成新的比较优势。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重点强化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一)优化工业布局结构。按照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的要求,实行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推进,以“两轴三带”总体工业分布为框架,以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为载体,以各类特色产业基地为依托,加快基础设施配套,系统整合提升现有工业布局,形成区域统筹、特色鲜明、错位发展、配套完善的工业布局体系。到2010年,产业集聚度达到85%以上。
(二)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工业增长方式,围绕增加品种、改善质量、节能降耗、防治污染和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发展数控机床、仪器仪表和基础零部件放到重要位置,努力提高质量和技术水平。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部件、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生物制药、新型能源、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成长性产业。“十一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力争每年提升1~2个百分点。
(三)优化工业产品结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对推动结构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积极发展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特色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知识密集型产品。提高光机电、通信设备、药品原药、仪器仪表、微电机等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研发设计能力。实施品牌战略,营造优越的名牌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牌意识,努力打响“苏州制造”的品牌。到2010年,争创国家级品牌80只、省级品牌600只。
(四)优化工业企业组织结构。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原则,依靠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和适度有序的宏观调控,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实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提高与大企业的配套能力。到2010年形成产业带动作用大、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2221”企业梯队,即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25家、超10亿元的200家、超亿元的2000家、规模以上的10000家以上。
四、发展重点
(一)装备制造业。发展以交通运输装备为主的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节能、安全、环保、混合动力、全电子自控型、大型舒适豪华客车,特种车、船装备制造以及汽车、船舶、航空关键零部件,动力设备、通讯设备等交通运输装备配套产品。通过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开展与城市轻轨、地铁车辆相配套的牵引传动和控制,电气总成及电源,车门、通信、空调等系统的研发以及站台设施、设备制造。
(二)光电和集成电路产业。以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为重点,立足我市光电产业现有的基础,发挥产业链优势,重点突破设计业,巩固提高封装和配套材料业,积极发展芯片制造业,做大做强平板显示、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通信及光缆等产业集群。建设软件公共服务平台、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电子信息产品检测与服务平台、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联动、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等工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三)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纳米新材料应用产业,包括新能源材料、稀土新材料、生物医用新材料、电池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以生物纳米科技园为依托,加强纳米技术在陶瓷、微电子学、生物、光电、化工、健康等领域的应用。 打造和建立完整的新材料产业体系和产业链,在电子信息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电池材料、磁性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高性能陶瓷材料、复合材料等高技术、新材料核心产业方面有所突破。
(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生物技术在工业、农业、医药、能源、环境等领域的应用,重点发展工业生物技术,在生物加工过程中的优化技术、生物工程下游技术、传统发酵产品的优化升级技术、清洁生产与环境友好材料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生物药物研制,加快现代生物技术药物产业化进程,在基因工程新药上有新的试剂投产,采用生物工程技术对维生素C等现有生产品种进行科技攻关,提高发酵水平,降低消耗。
(五)节能环保产业。加强新能源的应用,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加快水、气体、噪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步伐。以国家环保产业园为依托,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造,重点开发水污染治理技术、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资源再生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生态保护技术、污染物监测监控技术。
五、政策和措施
(一)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强化产业政策引导作用。各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与单位资源投资强度、单位资源产出率相适应的资源价格机制,提高单位资源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形成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促进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全面提高。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建设项目要推行能评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项目所在地未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的建设项目坚决停止审批。根据苏州工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发布工业结构调整产业指导目录(由市经贸委另行发布),制定相关工业行业准入条件。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通过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研究开发和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工艺技术的变革;通过电子商务特别是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应用,推动营销、运输和服务方式的变革,降低成本,扩大工业品市场规模;通过促进信息产品与传统产品的融合,以及信息技术在新产品中的广泛应用,增加产品的信息技术附加值。加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以纺织服装、冶金、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信息化改造为重点,加快建立行业创新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突破产业信息化改造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提高产品工艺水平和市场的响应速度,促进信息产业与制造业相结合。实施市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试点项目,每年排出100家制造业企业实施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到2010年,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试点企业力争达到500家。
(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鼓励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端产品比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支持开发重大产业技术,加快高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大力发展信息、生物、新能源和包括航空航天在内的国防工业等产业,培育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发展新材料产业,支持开发具有技术特色以及可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光电子材料、新型特种功能材料等产品。每年抓好、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和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重大投资项目,以投资增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加大对落后产业的淘汰力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在主要依靠市场优胜劣汰的同时,运用行政、法律手段,依法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及水源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结合我市调整淘汰落后产业工作,“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排出200家(个)企业或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实施限期淘汰。加大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力度,运用市场机制,适度引入优势企业,实施对本行业企业的兼并重组。对列入限制、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质监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环保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申请;电力和天然气供应企业依法提高供应价格或停止供应;安监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互动发展。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和有效监管,进一步创新、完善服务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产业素质。着力培育发展金融保险服务、现代物流服务、研发设计服务、信息广告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商务会展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生产性服务业。制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企业的合作和互动发展。抓住国际服务产业对外投资的机遇,大力发展服务外包,特别是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打造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
(六)加强技术创新,为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内在动力。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提高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和市场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水平,增强为苏州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各开发区内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现有“孵化器”的作用,完善孵化设施、强化孵化功能,使之成为科技人员科技创业的重要基地。增强企业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快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中心,到2010年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力争达到130家。
(七)加快体制创新,为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制度保障。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企业转向服务企业,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调控,加强产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研究。加快企业体制创新步伐,引导企业股权合理流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改制上市,建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降低产权交易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规范化的体制、机制。
(八)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为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人才支撑。积极引进培育一批高素质企业家,加快建设完善企业经营者市场,建立企业经营者人才库,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努力引进一批外来经营者。拓宽培训渠道,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企业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科技开发人才,加强对现有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到苏州投资经营,降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成本。鼓励企业引进和聘请外来高科技人才,帮助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培养一批高级产业技术工人,结合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岗位培训,为广大企业培育、输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
(九)强化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建立指标体系,为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重要的政策手段和科学评价标准。排出行业发展骨干企业,强化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集中有限财力为工业结构调整服务。在使用方向上向重点优势行业倾斜,向建设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倾斜,向注重技术含量和设备先进程度的项目倾斜,使之成为优化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本着又好又快,速度与结构、效益,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工业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坚持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极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与作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机制,继续保持我市在创新行政服务体制上的先发优势,不断提升服务型政府的窗口形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效率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完善审批机制、提高执政能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
二、理顺管理体制
(二)全市两级行政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
(三)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对政府各部门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日常考核和年度公务员考核,受理服务对象投诉,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各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接受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设立行政服务分中心的办事大厅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接受所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配合。
三、完善服务功能
(五)坚持应进必进。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包括年审年检),均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事项,不得在行政服务中心之外受理。凡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六)坚持依法行政。所有进驻事项都要按照“许可(审批)主体、许可(审批)事项、许可(审批)依据、许可(审批)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八公开”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网上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申请事项,均应按规范操作;对不予受理许可(审批)的事项,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不得出现申请人往返于窗口与部门之间的现象。
(七)坚持充分授权。按照“重心前移、工作前置”的要求,进驻部门对进驻窗口实行授权制,并不断增强窗口的服务功能。窗口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理,使一般性审批事项都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批的事项,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到窗口现场审签或在网上审签(需集体会办决定的事项除外)。
(八)坚持规范高效 。各进驻部门应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统一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各进驻部门窗口要坚持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标准,全面梳理与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减少不必要的申请材料与办理手续,缩短承诺期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同一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办理的,实行联合办理制。由行政服务中心明确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会同协办部门,采用现场踏勘、现场会办和联合会办等方式,提高联审会办的效率。
四、创新工作机制
(九)建立与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机制。加快推进部门设立行政许可服务处(科)。部门设立行政许可服务处(科)的,应认真整合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统一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和相配套的服务职能;条件成熟的应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努力实现职能归并率、项目到位率、人员到位率、审批授权率均达到100%。
(十)积极创新创优服务方式。坚持把创新创优作为提升窗口服务的动力,不断拓展服务形式,创新服务手段,树立服务品牌,形成窗口特色,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在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的基础上,结合窗口实际,积极推行提示服务制、预约服务制、上门办理制、代理服务制、延伸服务制等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一)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将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资源,通过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构建与完善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各职能部门多位一体的审批网络体系。要加强网络基础和安全建设,健全网络管理机制。
(十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导入数字认证等先进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网上审批的实效性。通过增强网上公示、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联办、网上投诉和网上监管等功能,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申请人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强化队伍建设
(十三)严格窗口人员条件。各进驻部门要把素质高、业务精、服务优的公务员(或者具有行政许可与审批主体资格的事业编制人员)选派到窗口一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必须事前征得行政服务中心同意,两人以上的窗口必须配备一名副科(股)级以上干部担任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一般定岗二年(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人员除外)。
(十四)加强窗口人员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受派驻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所在部门领导,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窗口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人事部门核定并单独划拨评优指标,不占派驻部门的评优名额,行政服务中心按程序组织考评后由派驻部门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多次不执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严重影响机关形象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中心可书面告知派驻部门,派驻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调换合适人选。
(十五)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各进驻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关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等,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服务素质与服务能力。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锻炼、培养、使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选派后备干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经过窗口锻炼,符合任用条件的,经行政服务中心推荐,部门应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七、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要依据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考核、考勤、评比、培训、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适应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构建服务型政府窗口的服务标准与服务体系。行政服务中心对各进驻部门窗口的考核评比纳入本级政府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体系。
(十七)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选派监察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依法依纪对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行政审批网上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执法责任制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未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举报箱、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要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促进行政服务中心持续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八、加强领导与宣传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促进窗口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各级财政要重视对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用房、软件和硬件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行政服务中心正常运转。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与发展机制。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服务功能及运作效应,宣传窗口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理解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
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截污治污率,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废)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排水户及对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户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排水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城管、卫生、工商、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根据排水水质情况,排水户分成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生活污水排放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场、浴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一类排水户);
第二类是餐饮污水排放类,包括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二类排水户);
第三类是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污水排放类,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三类排水户);
第四类是含有沉淀物排放类,包括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四类排水户);
第五类是有毒有害污水排放类,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五类排水户)。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当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区域,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到达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范的要求,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按规定排入指定区域,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该区域时再按要求将污水接入。
第八条 已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进行改造,其他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的规范要求自行进行内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按照要求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第九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范要求的污水排放口和专用检测井。
第一类排水户在内部雨、污分流后可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内部设有餐饮、集中式公厕的,应当同时符合第二、三类排水户的要求。
第二类排水户应当按规范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排水户的油烟不得排入排水设施。
第三类排水户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其污水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道(有规划和设计要求的除外)。粪便处理场应当在排放口安装CODcr、氨氮的在线检测装置。
第四类排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应当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
第五类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工艺,并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和主要污染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医疗机构应当做到医疗机构污水与一般生活污水(食堂、医务人员宿舍等)、雨水分流,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和拥有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经过二级处理、其他医疗机构经过一级强化处理后,医疗机构污水方可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排水设施的产权人负责管理。
建成后的居民住宅小区的内部公共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污水支管到户工程已经实施区域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统一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作业。
第一类排水户内部管道应当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窨井内积泥不超标,窨井盖丢失、损坏要及时补缺、更换。
第二类排水户应当落实油污、废弃物清捞责任人,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捞,防止油污大量堆积,确保管网畅通,并做好台帐,保存连续六个月的清捞记录资料。
第三、第四类排水户应当负责定期清理各类预处理设施,防止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淤塞,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经处理产生的污泥、垃圾应当落实消纳场所,不得将污泥投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第五类排水户要保证污水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关停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遇突发事件需暂停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确定排水方案、接管方案、污水排放等内容。
第十三条 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水,并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一类、第三类排水户在办理污水排放审批手续后,不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
其他排水户在其排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在十天内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包括在线检测数据)按要求报送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医疗机构应当自办证后每季度提供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医疗机构污水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经检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衔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验收,施工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八条 使用自备水源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未依规定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限期治理。治理期内,由排水户与污水处理单位约定处理方式、费用等。逾期仍未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对排水户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以某一服务产业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现代服务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新型业态,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又好又快和富民强市统揽全局,坚持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充分挖掘和发挥我市人文、旅游和制造业三大资源优势,依托骨干企业和人才,加快服务业集约型发展,构造完整产业链,推动形成服务业新增长点,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吻合、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相配套、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与国际市场相对接、与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布局规划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增强规划的严肃性,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根据《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全力营造“1516”格局,打造16个服务业功能集聚区,形成层级结构分明、功能完整突出的服务业空间布局架构。
2.坚持与优势资源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发挥我市人文、旅游和制造业三大资源优势,优先发展旅游、物流、文化和社区服务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大力发展交通运输、金融、会展和信息服务等具有市场潜力的服务业。
3.坚持与品牌工程、项目建设相结合。各地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要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走特色之路,错位发展,力争形成相对优势,培育特色品牌。要以服务业重大项目为载体,特别要加快推进产业带动性强的功能性项目建设,发挥导向性作用。
二、发展目标
依托资源、交通和市场,围绕特色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使之成为业态集聚、生态协调、具有特色和较强影响力的服务业产业功能区,成为我市服务业总量增长、投资拉动和财税增收的集中区。根据我市城市定位,重点培育一批现代物流、产品交易、研发设计、商务商贸、金融、信息、创意、旅游休闲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到2010年,集聚区实现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主要形态
(一)中央商务区(CBD或微型CBD):是指以城市经济为核心,以金融、商贸、商务活动为主体,高级酒店、高级零售和高级公寓相配套,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集中,交通通达性良好的城市中心区域。
(二)创意产业园:是指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为主体,通过创意设计和改造,成为激发创意灵感、吸引创意人才、集聚创意产业的场所。
(三)科技创业园:是指以科技创业为重点,以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孵化为载体,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技术服务的集技术检测、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成果转化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
(四)软件园:是指以软件开发、生产、售后服务为核心,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开发区内众多软件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集聚的区域。
(五)现代物流园:是指以现代物流产业为主体,以物流园建设为主要形态,重点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开发区内,形成社会化加工、配送、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货代、信息有效集中的区域。
(六)文化休闲旅游区: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依托,通过完善适宜人居的旅游配套设施和打造有震撼力的旅游文化吸引物,提供观光、休闲、商务、会议、培训、疗养等综合功能的区域。
(七)大型专业市场:是指以专业化分工为特征,对某一类产品销售和该产业升级起到推动作用,进而拉动当地经济的特色区域和专业市场。
四、主要类型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由省发改委认定并授牌,目前张家港保税物流园、苏州软件园(一园三区)、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等10家企业已被列入首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增设类。对已经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动漫、商务、设计、软件、科技等现代服务业园区(基地、中心),增设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2.改造类。对中心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物保护开发,且已初步形成集聚规模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通过规划指导,设立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3.提升类。对通过市场整合、信息化改造、电子商务、功能完善等提升服务功能的集聚区,通过规划指导,设立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4.培育类。通过制定规划,培育一批产业基础好、功能特色鲜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设立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五、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扶持政策
经认定设立的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区内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二)区内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用地享受市重点投资项目有关土地政策;
(三)区内服务业企业的水、气价格按开发区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四)集聚区建设项目作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
六、组织保障
(一)完善管理机制。采用政府与企业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级发改部门负责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集聚区经营以企业为主,实行企业化运作。
1.市发改委负责对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制定管理办法,组织集聚区的受理、审核、设立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集聚区的鼓励政策,帮助解决集聚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各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政策,协调解决集聚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各地可从实际出发,专门成立集聚区管理机构(管委会)或明确发改部门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集聚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开展招商引资和宣传工作,培育区内骨干企业,协调解决入区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做好集聚区运行检测、统计、分析和管理,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
(二)营造优良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功能,强化服务意识,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不断总结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经验,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较快发展。
(三)强化人才支撑。支持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市属的现代服务业类的高职院校建设实训基地,推进人才培训工程,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供人才支撑。
1.给予现代服务业类的高职院校引导资金,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2.鼓励现代服务业类的高职院校创办企业,并给予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鼓励集聚区内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类的高职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提升集聚区功能和内涵。
(四)加强考核评比。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将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对各级发改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七、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申报和认定
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服务外包是当前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新形式。我市开放型经济发达,制造业基础雄厚,人文环境优越,具备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和大规模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良好基础和条件。为积极抓住发展机遇,努力提升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将服务外包作为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工作重点。着力打造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服务外包集聚区,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外包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本地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突出以发展离岸外包为重点,培育一批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高端市场的龙头企业,把苏州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服务外包基地。到2010年,全市服务外包业务总额、出口额在2006年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20万人;引进、培育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100家,其中入选商务部“千百十工程”的离岸外包企业50家以上。
(二)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示范区作用,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在3~5年内把苏州工业园区建成全国领先的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加强昆山市、太仓市、花桥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基地城市及省级示范区建设,在2~3年内将上述地区建成全省领先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及示范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向示范区或园区聚集,引导各市、区发挥区域优势,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鼓励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服务外包法人企业,为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下列服务外包业务:以承接客户内部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营和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城市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外包服务。
(四)依托苏州独墅湖高等教育区、苏州国际教育园,加快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扩大各层次人员培训规模,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服务外包人才。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二、扶持政策
(五)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市支持服务外包发展资金。市支持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项目建设和业务拓展,全市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服务外包的资金规模,不低于从部、省争取到服务外包扶持资金的两倍。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昆山开发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入区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和补贴;各市、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支持本市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助资金,在申报时予以优先安排。
(六)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给予审批和登记便利,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
(七)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并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它优惠政策。
(八)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构建用房价格20%的标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九)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构建用房价格20%的标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上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十二)服务外包企业单独购置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政策(八条至十三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四)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予以资金奖励。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地方财政给予80%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资助。
(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与贷款利息20%的贴息。优先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
(十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ISO9001认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上述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确定的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由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予以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补助。
(十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及本市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十九)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的外汇管理服务。服务外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部门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十)支持在苏高校加快服务外包相关学科建设。整合相关学科资源,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方向。高校相关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加大服务外包知识讲授的比重,加强服务外包技能的训练。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企业管理、设计艺术、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外语等一批高水平学科,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智力支持。
三、人才引进与培养
(二十一)在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配套资金用于培训服务外包实用人才;拓展苏州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功能,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充分利用和提升现有公共实训基地,培养服务外包企业急需的实用技能型和创业型人才;吸引、鼓励国际知名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在我市开展服务外包培训,重点培养研发、管理、市场开拓和面向欧、美、日、韩市场的中高级人才。
(二十二)鼓励开展多种方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及人才定制、人才资质、国际认证、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培训。将大学生就业工程与服务外包发展规划目标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学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项目,参与服务外包企业假期实习和勤工俭学项目,促进大学生就业。支持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习项目,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应届大学(含大专)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考试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85%的补贴;对其他新上岗员工参加服务外包岗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贴。
(二十三)吸引服务外包高级人才来苏州服务或创业。将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列入全市重点吸引人才范围,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子女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高级人才来苏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可申请苏州市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项目启动经费支持和市人才发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贴息贷款。大力实施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本市服务外包等部门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其研究成果获国家专利并被我市采用的,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经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共同认证的国内外人才,可办理苏州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在职称评审(考试)、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税收等方面,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服务外包人才提供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才推荐、猎头服务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保障措施
(二十四)成立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和协调全市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十五)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促进、行业自律监督、企业守法经营的运行模式。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规章,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工作。
(二十六)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服务外包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快制定苏州市专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充分发挥苏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职能,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帮助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十七)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外包信息网,搭建服务外包交流平台,加强对服务外包的研究,及时了解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八)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实施服务外包统计制度,为国家和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十九)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苏府〔2007〕1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07〕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苏政发〔2007〕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省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省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调查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现状;建立互联共享覆盖省、市、县三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与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连接;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部署,全省统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2007年1月至6月开展调查的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底,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6月基本完成对调查成果的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形成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事项。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本次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在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并建立数据库。省里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通知及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制定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各省辖市的土地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省财政负责落实省级土地调查经费。各地应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排,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调查队伍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调查队伍必须通过资质审查,调查人员必须经培训且考试合格。调查承担单位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七年五月十日
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全林 副省长
副组长:陶培荣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敬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曲福田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广哲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美芳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洪甫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 泉 省建设厅副厅长
陶长生 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耀钢 省农林厅副厅长
赵 挺 省环保厅副厅长
陈俊杰 省统计局副局长
唐庆宁 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卢兆庆 省林业局副局长
史照良 省测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张洪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季忠正等同志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苏府〔2007〕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度,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不断进取、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各项改革,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决定给予季忠正等31名同志记二等功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再创佳绩。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二等功奖励人员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二等功奖励人员名单
季忠正 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
朱玉文(女)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
徐 玲(女)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姚福年 中共苏州市委党史办公室
陈 维 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陶向阳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朱耀明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徐刚毅 苏州市地方志办公室
郝如一 苏州市红十字会
郑国清 张家港市司法局
钱祖源 中共张家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范一明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王良其 张家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陶 平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王世明 张家港市粮食局
殷 朱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潘建华 常熟市财政局
林步东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李建新 常熟市人民法院
刘 健 太仓市审计局
顾阿雨 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
谈祥生 昆山市审计局
赵雪根 昆山市地震局
郁大林 昆山市人事局
孙国良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
朱勤观 吴江市松陵镇财政所
居成里 吴江市第二职业中学
顾火泉 吴中区粮食局
李 强 吴中区文化体育局
唐文武 沧浪区司法局
张迎春(女) 金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
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府〔2007〕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苏府〔2003〕67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强节约能源的源头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组织节能审查工作。
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审批和核准项目由苏州市级或市级以上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年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的审批和核准项目可委托各市(区)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备案项目按照谁备案谁组织的原则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评估和审查结论应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查。
第四条 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独立节能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可由设计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及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三)项目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
(十二)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三)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十四)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五)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制度。节能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等合理用能进行节能综合评估。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项目节能篇(章)应进行节能评估,节能评估机构应于与项目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万元增加值能耗是否低于本市同类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四)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五)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
(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
以上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已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其节能设计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申请节能审查,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后,应会同节能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投资、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节能审查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节能论证。
第十三条 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批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项目投资方提供证明);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篇(章);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六)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节能审查超过二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节能评估报告应重新出具,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节能监测机构对项目的设计、验收和投运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有权对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发现的如下问题提出质疑和否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
(二)超过本地区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的项目或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增加值能耗平均数的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效实施。凡参与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故意隐瞒能耗总量,回避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节能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评估机构不得承担节能评估工作。
(一)能源及能耗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用能现状描述不清或用能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节能标准适用错误,不足以支持节能评估结论的;
(四)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五)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六)节能评估结论不明确的。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之后,本办法另行修改完善。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苏府通〔2007〕31号
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控制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禁燃区的范围。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北至兴贤路、312国道、京杭运河、北环路、312国道、沪宁高速、春申湖路、阳澄湖;西至元和塘、苏虞张公路、虎丘西路(南北向)、建林路、金枫路、京杭运河、友新路;南至竹园路、运河、石湖西路、东吴南路、新机场路,吴淞江;东至227省道分流线、界浦河、京杭运河。
二、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现有4吨/小时(含)以下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限于2008年年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09年年底前所有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方可继续使用。
本通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苏 州 统 计 月 报
2007年1-8月
指 标 |
单 位 |
累 计 |
比上年同期(±%) |
1.全部工业总产值 |
亿元 |
12057.11 |
23.6 |
2.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
亿元 |
9975.62 |
23.0 |
3.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
亿元 |
359.83 |
33.2 |
4.地方一般预算支出 |
亿元 |
231.60 |
23.6 |
5.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 |
亿元 |
6835.04 |
(1037.08) |
6.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 |
亿元 |
5210.66 |
(780.95) |
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亿元 |
795.48 |
17.2 |
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亿元 |
1605.37 |
9.5 |
9.进出口总额 |
亿美元 |
1323.08 |
23.0 |
# 出 口 |
亿美元 |
737.87 |
26.9 |
10.新批外商投资项目 |
个 |
1472 |
7.6 |
11.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数) |
亿美元 |
58.55 |
29.7 |
12.协议引进内资项目 |
个 |
3075 |
-15.3 |
13.内资项目注册资本 |
亿元 |
173.66 |
-5.0 |
14.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14268.92 |
14.2 |
15.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
% |
103.2 |
3.2 |
16.全社会用电量 |
亿千瓦时 |
530.72 |
19.1 |
17.专利申请量 |
个 |
9910 |
74.8 |
18.专利授权量 |
个 |
4348 |
97.9 |
19.接待境外游客人数 |
万人 |
121.60 |
16.5 |
20.旅游外汇收入 |
万美元 |
45368 |
20.0 |
21.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 |
87.24 |
-5.76 |
注:1.金融存贷款()内数为比年初增减额。
2.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比上年同期为增减百分点。
(苏州市统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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