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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12期(总第72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7年12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2(Total 72)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December 20,2007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 on Further Deepening Open Work in the Public, Enterprise and

  Institutional Units in Handling Busines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Special Treatment for Elderly People in Suzhou (Emended)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n Further Enhancing the Work of Reducing the Discharge of

  Major Pollutant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 on Further Enhancing the Work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Executive Plan of Launching the Work of Cleaning Up the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Measures for Service Men of Troops Garrisoning in

  Suzhou to Buy Designated Commercial Housings (Low-cost Housing)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Regulations of Comprehensive Renova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Communities of Old Residential Quarters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Doing the Work of Housing Securities Well in the Whole C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

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

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苏州,进一步提升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办事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依法公开、便民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公共企事业单位自身活力,提高依法办事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苏州服务。

  (二)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公开原则。既要按依法、便民、高效的要求对外公开,又要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要求对内公开。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方便监督原则。要方便群众知情、办事,有利于群众参与和各方监督。有利发展原则。要通过办事公开,提升形象,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增强公共企事业单位活力、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形象为出发点,经过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符合苏州实际的办事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充分实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升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实施办事公开的范围

  (一)教育、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承担政府职能的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二)水利(水务)、供电、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行业)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企业。

  (三)科技、建设、房管、市政公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利(水务)、农林、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工商、质监、国土、文广、体育、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气象及广电总台等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邮政、火车站、各通信企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工作内容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总的任务是:严格按照《条例》及中央、省的要求,深化认识,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创新载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办事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苏州服务。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切实抓好便民服务中心等办事公开载体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公共信息亭和市(县、区)、镇、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及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是全市集中公开为民办事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要把便民服务中心、公共信息亭和市(县、区)、镇、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作为办事公开头等大事来抓。已经建立的市、市(县、区)两级便民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拓展便民服务的整体功能,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除了完善现有的便民服务、监督管理功能外,要逐步建设成为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阵地,市民群众咨询、投诉、求助的主渠道。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技术支持,保障资金投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市民群众向所有公共服务单位咨询、投诉、求助的事项,都能在便民服务中心得到接受和处理。同时,通过完善工作网络,整合热线资源,逐步实现“一个号码对外,一条热线全管”。要进一步加快公共信息亭向各市(县、区)、镇及城市社区延伸的步伐,加快在全市所有镇、社区设立基层便民服务大厅及网络建设的步伐,使市民、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办事信息,进一个门就能办完所有事情”。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搭建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办事公开平台,除了在各地各部门主要办事公开载体上公开办事信息外,还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建设好本单位网站、服务窗口等多种公开平台。

  (二)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形成长效机制的根本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制定和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逐步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评议、群众监督、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强对推行办事公开工作情况的考评,坚持以绩效考评为核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先选优”、创建文明单位(行业)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完善群众投诉和监督处理制度。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办事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明确受理部门,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群众投诉事项。

  (三)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及中央、省、市推行办事公开的要求,抓紧制定并完善本地本系统本单位推行办事公开的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一要编制完善《办事公开目录》及指南。《条例》第十九条对编制公开目录及其指南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年底前编制完善并在网上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及指南。二要全面规范办事公开对内对外的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凡是与企业、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必须对外公开。要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办事过程中最易引发和滋生不正之风的环节,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让公众了解,让群众监督,让百姓受益。教育、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和医疗机构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办事公开的综合效应,着力解决“上学”、“看病”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供水、供电、供气和公交、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实施价格听证、接受咨询投诉等制度,将办事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服务承诺、岗位规范、纪律规定、监督渠道以及收费项目的内容、依据、标准等全部对外公开,进一步树立“以服务树形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防止以增加服务功能为理由,变相收费或强行收费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范对外公开内容的同时,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还要根据内部民主管理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对内公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年度工作、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目标完成和人员聘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三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条例》,全面把握、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积极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办事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部门和行业作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由党委、行政、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把办事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指导。各级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指导办事公开各项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实施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办事公开工作。要把办事公开的要求贯穿于单位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使办事公开成为基本管理制度;要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把公共服务过程的动态公开与全程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管理,建立办事公开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领导机构也要对所辖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敷衍塞责、不公开或假公开并造成后果的,要依照《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10月底前报苏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

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府〔2007〕1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的《老年证》、《高龄证》统一印制,由各县级市、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第二条 游览、文体活动优待

  (一)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和苏州博物馆,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三)苏州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四)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苏州市区影剧院要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并在每周二上午为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半优惠。

  上款(一)(二)项的参观游览免费或优惠,均不含重大园事活动,并限于各参观游览点的第一道门票。

  第三条 交通优待

  (一)本市市区户籍(指七个区,下同)60至6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后,可购买IC卡老年月票,乘坐市区指定线路的公交车。

  (二)本市市区户籍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和办理乘坐市区公交车高龄卡后,持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对持有《老年证》和《高龄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的优待服务;各地候车、船室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席位。

  第四条 医疗优待

  (一)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级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就诊、划价、收费、配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其他老年人按有关规定每三年免费体检一次,由各地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长寿优待

  (一)本市户籍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再发给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敬老金。

  (二)本市户籍90~9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发给每人不低于600元的敬老金。

  上款各项补贴均由老年人居住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市、区财政比例共同承担,在养老服务事业费中列支。

  第六条 养老服务优待

  (一)政府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养老援助服务。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年满60周岁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孤寡老人、市级(含)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年满75周岁的当地(苏州市范围内,下同)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的“三无”老人,由当地政府安排进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年满60周岁的市级(含)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无子女亲属的孤寡老人,年满75周岁当地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的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按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不含医疗费、伙食费)的20%减免。

  (二)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三)本市户籍“三无”、“五保”老人去世后,其基本丧葬费用全免;持《低保边缘救助证》的老人及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去世后,按殡仪馆规定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50%。

  (四)本市户籍的贫困纯老年人户,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为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煤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六)水电、燃气、电信、邮政、商业等各个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第七条 法律服务优待

  (一)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减免。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的扶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公证的,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减半或免收公证费,对持有《高龄证》的老人免收公证费。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对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在全市范围贯彻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并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2002年制定的《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减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污染物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今年以及“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

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污染物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今年以及“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在2006年向省政府提交了《苏州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我市到“十一五”期末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是11.2万吨、18.24万吨,分别削减20.1%和24.9%,这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扎实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2006年7月,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环境保护暨资源节约大会,与各市、区签定了《“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污染物总量控制与资源节约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地“十一五”期间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深化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和《苏州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实绩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指标作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06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4%、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去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不仅是当年工作的成果,也是“十五”工作的积累。我市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今年上半年全市完成GDP2475亿元,增长16%,发电量增长17.91%,在经济总量较大和增长速度较快的情况下,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任务相当艰巨。特别是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仍增长较快。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很难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国务院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以后,国家、省对污染物减排考核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今年 7月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新的核算办法,对减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减排工作中,还存在思想麻痹、松懈,认识、措施、投入不够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今年和“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方针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关于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本着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积极实施《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有效控制电力、钢铁、纺织、造纸、化工、电镀、线路板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增长。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于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的总量平衡,实施“减二增一”,鼓励类产业实施“减一增一”。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降低重污染行业的比重。落后生产能力是环境污染的源头,要大力淘汰钢铁、建材、焦炭、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线路板、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有关部门应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地区、分年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列入今年减排计划的51个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淘汰任务,化学需氧量削减0.15万吨,二氧化硫削减1.4万吨。加快推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今年年底前要关闭淘汰500家化工生产企业,2008年底之前关闭淘汰780家化工生产企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和“项目限批”。三是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使用。大力淘汰燃煤小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年内扩建50平方公里禁止高污染燃料区,到2010年之前扩建550平方公里。

  三、全面落实治污重点工程

  重点治污工程是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关键,也是国家、省督查核查的重点。根据能快则快,能早则早的原则,加快推进治污工程。一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年内完成污水处理工程21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3万吨/日,实现削减化学耗氧量排放量0.7万吨。二是加速推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年内完成火电机组脱硫工程24台(套),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2万吨/年,实现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2万吨。三是建立完善工程台帐资料。建成的治污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的要求,保持正常运转,完善相关支撑材料,确保通过上级部门的核查、核算。四是抓紧开展“十一五”后三年的治污工程安排。2009年底之前全市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工程68个,新增能力158万吨/日,对89座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苏州福星污水处理厂二期、娄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争取在2008年6月底之前建成投运。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到2010年城市(含市、区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望亭电厂11#发电机组、常熟发电有限公司1#、2#发电机组脱硫设施争取在2008年6月底之前建成投运。对所有热电企业进行脱硫效率评估,对脱硫效率达不到80%的脱硫设施必须在2008年底之前完成改造任务。全市6吨/时以上锅炉(热媒炉)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建成脱硫设施。2008年年底之前实现发电机组100%脱硫,热电厂和6吨/时以上锅炉(热媒炉)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沙钢、永钢等用煤大户必须在2009年年底之前完成脱硫工程建设。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全面实施《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一是着力培育循环经济典型。“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年内开展100个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今年500个单位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年内完成15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加大化工、印染、冶金、酿造、造纸、电镀、建材、医药等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行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全面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是积极创建生态工业园。重点抓好现有的2个国家级和12个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争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区域范围进一步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使区域持续改进污染防治措施。三是注重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水污染防治技术,大力实施节水降耗、废水循环回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等工程。今年重点抓好24个中水回用示范项目,明年开始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印染、电镀、线路板等重点排水行业中推广中水回用。

  五、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工业(包括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行业执行省太湖流域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近期各地对排污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排出达不到新排放标准的企业名单,各地政府应在今年年内作出停产整顿和限期治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

  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一是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提高全市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比例。对一年内二次排污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对超过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实行限产;对偷排、超标直排污染物的企业,一旦发现立即关闭。切实解决环境“守法本成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防止污染防治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确保监测与监察系数上不打折扣。二是加快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2007年10月底之前列入环境统计的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包括热电厂)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新建项目的在线监测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运。

  七、认真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到2010年,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提高到3%以上。全面落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奖励金,2008年起,各地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和奖励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减排。各地应认真制订污染防治项目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今年必须全面落实新的排污收费政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1.30~1.60元/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增强企业减排治污的内生动力。在太仓排污权交易和吴江排污权有偿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制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政策扩大交易范围,进一步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工作,总结经验、规范行为,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建立补偿机制。

  八、切实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

  污染物减排既是一项现实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实现污染物减排的目标任务,关键在于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全面落实责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污染物减排协调推进、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良性互动。要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污染减排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负总责。把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各地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的重点减排工程要与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要求和责任,将减排任务分解到具体行业、具体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应会同发改、经贸、水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减排核查要求,做好计划下发、污染源监管、台帐资料完善等工作;发改部门应会同环保、经贸、统计部门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污染物排放的专题研究,为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统计部门应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切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三是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市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大督查力度。强化基层督查,各市、区对本地区每一个减排工程的督查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减排工作周报制度,每周一将减排工作情况和工程进展报市减排办。市减排办要加强对各地减排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四是严格考核奖惩。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市减排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根据国家、省对减排工作的考核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考核规定,定期核算各地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近期将减排的新增项目作为今年目标责任的补充内容,一并考核。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大报告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市政府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五是广泛宣传动员。污染物减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要广泛开展环保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让每一个人都负起责任。要大力提倡清洁生产、清洁生活,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广泛开展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行环保有奖举报,鼓励举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宣传减排的方针政策,宣传治污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七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发挥行政复议的法律监督作用,有力推进了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颁布,将自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苏州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争议呈现日益增多、多元复杂的趋势。能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事关和谐稳定的社会焦点。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处理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苏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要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的过程就是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遵法、守法、诚信、高效的现代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二、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一)提高质量,确保办案的公正性。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作出赔偿决定的要作出赔偿决定。借鉴法院判决书的形式,强化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详尽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作出有理有据的回答,使复议决定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对经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 各地各部门应把行政诉讼判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认可情况作为复议案件质量的考核标准。同时,要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把当事人经行政复议后不再通过诉讼或信访等途径提起诉求,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努力方向。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做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二)畅通渠道,着力解决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制定各项便民措施,规范行政执法告知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丰富行政复议申请途径,将各行政复议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等公开公布,便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议申请。各级信访、行政执法监督等机构要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信访及其他投诉事项,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处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也要认真说明情况,尽量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受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沟通,形成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合力。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法制机构的沟通,正确对待行政复议审查,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不得推脱责任或互相扯皮。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及行政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共同解决行政争议的合力。

  三、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各行政复议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特点,本着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办案效率。

  (二)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建立实地调查核实制度。对涉及规划、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类型的案件,要到现场勘察核实,了解案件的详情,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制度。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对专业性强的案件,向有关方面专家咨询,听取意见,弄清有关法律和专业问题,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建立行政复议分析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都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涉及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要及时以专报形式报告同级政府;对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书所提的建议,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对本部门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六)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在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三个一”,即“一次告知、一次见面、一次协调”,要依法制定相关规则,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实施流程管理,做到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

  (七)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定期统计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将行政复议案件收到、受理和办理等情况,每季度定期向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对于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要向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八)建立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不服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时,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各行政机关还应当及时、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九)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行政首长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无论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其主要负责人要做好答复工作。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评制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办法。市政府每年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将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办案经费、办案条件、设备及办案数量、质量等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四、努力优化行政复议工作环境

  (一)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配备好行政复议人员,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开拓精神的干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人员不少于2人,重大案件不少于3人,所有办案人员必须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复议资格证。要以建设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为目标,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市政府法制办要分层次、多形式地对全市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二)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分别由本级财政保障其每年不少于8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复议办案经费。要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专门的接待和听证场所,配备必要的办案车辆和设备,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街头咨询、发放材料、张贴宣传挂图、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多层面、多方位、多角度宣传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要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掌握并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以办案促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通过行政复议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案,重视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层级领导体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严格规定,并将行政复议工作列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7〕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法制办制定的《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第98号令)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在98号令发布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合法、合理、精简、效能、公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化、科学化清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符合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标准、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标准。要按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细致、全面的汇总、分析和研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清理。具体标准如下: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5.同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6.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针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以及2005年1月1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后应该报备而没有报备的,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本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清理任务。根据市政府9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阎立市长在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对以往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拟保留、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将合法的且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备案。

  所有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未经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经过清理拟保留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遇有行政相对人对其提出投诉的,政府法制机构将按照市政府98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评估阶段(8月15日~11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汇总,对照清理标准,逐件、逐条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对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分别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1)、《拟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

  (二)公布结果和上报备案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将合法的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样本》(附件5)的式样将全文内容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备案,镇政府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备案。附件1至附件4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送政府法制机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清理情况书面报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3月31日)

  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布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清理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此次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财政部门要对这次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拟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5.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样本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拟保留件数

废止件数

修改件数

 

 

 

 

 

 

2.拟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说明】将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后,按照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目录清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说明】将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后,按照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目录清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说明】将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后,按照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目录清单。

  5.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样本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苏州市××办法

苏××发〔××〕××号

  以下为正文

  【说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后,将规范性文件全文录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

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7〕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

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驻苏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苏发〔2003〕23号),中共苏州市委〔2006〕第1号和〔2007〕第1号常委会议纪要,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关于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府〔2007〕82 号)精神,现就驻苏州市部队符合条件的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计划确定

  (一)驻平江、沧浪、金阊区的军队人员住房,以及吴中、相城、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军队团级单位主官住房,由苏州市统筹解决,军分区后勤部和市双拥办负责牵头;各县级市,吴中、相城、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军队人员(不含团级单位主官)住房,由所在市(区)统筹解决,各市(区)人武部负责牵头。

  (二)按照“逐年分批解决”的原则,根据年度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部队住房需求情况,以及城市建设涉及部队拆迁安置等具体情况,由各级政府每年为驻苏部队安排一定数量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计划,并采取“一年一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和安排。

  (三)各部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本年度符合购房人员数量、职级、享受面积标准公示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初审确定实际需求数量后,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房管局、土地储备中心和双拥办等单位确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市发改委、双拥办结合各驻苏部队编制及符合参购条件的人员情况,确定各部队的分配数量,并于10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各部队。其中,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和占用部队用地的干部住房优先安排;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团以上干部优先安排。

  (四)为军队人员提供的住房,要尽可能在已建或规划建设的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安排。为便于军队人员工作、生活,尽可能达到房源相对集中,物业管理规范到位,可组团或整栋配售给军队人员。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建设计划,根据部队实际需求,规划地段较好的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相应面积标准和户型的住房,供军队人员购买。

  (五)部队如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或少安排定销住房购置计划。

  二、购房对象

  (一)军龄满15周年以上,且调入驻苏部队工作已满3周年的正营职、专业技术十级、正科级以上军官和文职干部(含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二)工龄满20周年,且在驻苏部队工作满5周年的军队在编职工。

  三、参购条件

  (一)家庭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本人及配偶在苏州市未购买商品房或无其他自建私房的军队人员。

  (二)本人已符合退役后在苏州安置条件的。

  四、购房面积标准

  (一)军队人员购房面积标准,按照本人及配偶享受军队或地方标准中高的一方执行。一个家庭只能按住房面积标准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待遇。军队人员购房后,如遇职务提升或住房面积标准政策性调整等情况,不再进行面积补差。购房面积标准如下:营职干部、职工建筑面积95平方米,团职干部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师职干部建筑面积130平方米。

  (二)军队人员配偶按职级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如超过军队人员标准的,其配偶必须提供本人的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证明(原件)。

  五、购房价格

  (一)军队人员在苏州市区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价按照市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住房的价格执行,且享受人员限购一套符合条件的定销商品房。

  (二)所购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享受建筑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六、购房程序

  政府部门下达住房保障计划数量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购房:

  (一)部队初审。由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牵头,各部队根据下达的购房计划和符合购房条件人员情况,初步确定购房人选。在此基础上,先由个人填写《驻苏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六份),由申请人所在师以上单位和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分别加盖公章和签字,由师以上单位党委初审后报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驻苏部队独立营(连)由其相当于团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党委审批。各部队向军分区后勤部申报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婚姻状况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现有住房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户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级或军龄工龄证明(原件);

  6.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二)军地联审。由发改委牵头,会同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房管局、双拥办联合审查,交各部队公示7天后核准。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转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房管局及购房人所在部队、购房人各一份。

  (三)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按照军地联审意见,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房源;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军地联审意见,向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发放定销商品房售房方格图、定销商品房(军队人员)准购证。

  (四)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定的房源和申请人职级、军龄等情况,具体分配定销商品房,向申请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军队人员)准购证;申请人凭定销商品房(军队人员)准购证、军分区后勤部(人武部)分房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材料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七、其他

  (一)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保障工作,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及驻苏部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坚持按标准审查、按程序报批、按规定购买。

  (二)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程序和售房价格办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两处以上超面积购房和购买上一职级户型住房。凡一经发现因单位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市政府有权收回其住房,第二年该单位不得分配住房指标。

  (三)各商业银行要从政策上积极支持军队人员购房,按照信贷条件办理军队人员住房消费贷款。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驻苏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军分区后勤部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

驻苏部队军队人员购买

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申购家庭情况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级(称)

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配 偶

 

 

 

 

 

现住房情况

住房座落

住房类别

建筑面积

是否拆迁

备注

 

 

 

 

 

 

 

 

 

购买地点:

申请人综述

本人对填写的内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本人现年   周岁,配偶是本市市区城镇户口,且本人(家庭)属于(拆迁户□、无房户□、住房面积未达标户□),现申请购买定销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单位(师以上党委)意见

该申请人填报的住房情况属实,经研究,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意见

该申请人配偶填报的住房情况确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经公示,同意该申请人(家庭)购买定销商品(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购房面积标准为 ??????????
   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超过标准以上的面积:???? 平方米按市场价格购买。

联审单位:

 

市发改委(盖章)军分区后勤部(盖章)市双拥办(盖章)市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住房类别指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租赁公寓房、私房、租赁私房、集体宿舍等。

  2、配偶是个私经营者或纯居民的其住房情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签证。

  3、本表一式六份,市发改委、军分区、销售单位、产监处、购房人各执一份,部队留存一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07〕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管理,规范整治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7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第三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是指对中心城区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较差、问题比较突出、房屋相对集中的老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条 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与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管线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需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区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市整治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综合整治的地点、内容、整治方案及资金计划。

  第七条 整治方案设计应以人为本,以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为基础。整治方案经市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对整治项目申请立项。

  第八条 整治方案由市整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各区整治办在整治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整治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整治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九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各区整治办应在整治小区成立综合整治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工种施工期间的衔接和配合,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整治资金实行扎口管理。

  第十一条 整治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内容、开工及竣工日期等在整治区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施工前现场交底制度。由现场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施工中的工程量、材料、质量、安全及资料等要求向施工单位交底。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现场管理例会制度。现场办应当对施工中各个环节的配合以及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进行协调。协调一般以例会方式进行,例会每周至少召集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量变更会办制度。项目实施必须按图施工。工程变更应由现场办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方签证,经市综治办同意后方可变更。工程量变更应由施工方提出变更申请,监理方审核,现场办经过会办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建立工序质量验收制度。施工方进行后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对前道工序自检合格,报监理方验收通过。施工方提出验收要求时,监理方要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六条 建立群众监督及举报制度。现场办可邀请居民代表参加建筑材料、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对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落实工程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足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按规定对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工程监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完整内业资料,对每道工序的验收做好书面记录。严格控制工程量签证,认真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进场建筑材料按规定现场见证抽样。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指定场地堆放,严禁乱堆乱放,施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严格控制施工工期,严禁中途无故停工。施工期间,应避免影响居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当尊重现场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二十三条 现场施工队伍宿舍内要保持文明、整洁、通风,杜绝私拉乱接电线现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灶和电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必须按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和《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见附件1)执行。新建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竣工后,由区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苏州市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标准》(见附件2)进行综合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工程预算;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名单;

  (三)“三材”质保书(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五)工程质量报验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员、监理人员签证);

  (七)监理资料、竣工图、决算;

  (八)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小结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施工单位自验表、区整治办验收合格表。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整治工程,由验收方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整改意见或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必须重新进行验收。

第五章 长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必须实施长效管理。长效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经综合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苏州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由居民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以上两种管理形式都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应当由所在街道设立物业服务中心,对小区进行长效管理。

  第三十条 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道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养护、路灯、公共卫生设施、生活垃圾清运等原有的管理职责、管理范围、经费渠道不变。

  第三十一条 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当与各住宅小区的业主管委会按照《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附件3)的要求,签订长效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综合整治后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经营性收入,如车位停车费、房屋租金、广告费等,应当用于本小区公共服务。

  各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当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调整公共服务费标准,努力实现收支平衡,逐步创造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的新建配套用房应首先满足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占小区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要求。按7‰计不足部分,应从该小区现有的街道办事处其它配套用房中调剂到位。新建配套用房的建设费用纳入综合整治资金。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四条 凡未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和各种规约,物业管理用房未落实到位的,其综合整治验收不予通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资金按照7∶3比例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邮政信报箱费用市、区邮政局各承担三分之一)。整治资金按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整治办应在当年综合整治计划确定后,尽快将整治项目资金概算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待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区整治办根据项目经费计划编制整治项目的具体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并申请进行财政评审编制标底,预算不得突破项目经费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各区整治办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再由市财政局下达整治项目预算。

  第三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项目,项目资金将不予拨付。

  第三十九条 如发生不含在招投标范围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其结算价应按照中标单位报价的综合下浮率进行下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45天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移交全部结算资料。移交后不得再行增补,因结算资料不全引起的结算造价误差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十条 超期移交结算资料的施工单位应向区整治办支付5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结算核减额超过7%部分,施工单位应按核减额的4%支付审计经费,由区整治办在应付工程款总额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预算中未包含但确需调增的项目,其费用在总预算金额5%以内的,由市整治办审核后实施;超过5%的,须经市整治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按正常程序报批的新增项目,费用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区整治办应于每月月底提出用款申请(须附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支付凭证(令)),经市整治办审核后交市、区财政局作为付款依据。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款拨付控制在完成工作量的70%以内。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市财政评审确认后,各区财政局可拨付至工程总价的95%,预留5%质量保证金。绿化工程拨付至总价的90%,预留10%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移交各区并在1年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相关部门签证后,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各区整治办提取的管理费应以财政评审后的结果为计提依据。

  第四十五条 综合整治经费中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中标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拨付到各区财政局,最后根据财政评审结果与各区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附件:1.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

     2.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3.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

市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

1.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规范

  一、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值班制度,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要建立台账。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图必须上墙公开。

  (二)现场维修电工、架子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卷扬机、砂浆机、搅拌机等施工机械的操作工都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必须做到“五牌一图”齐全,色标、牌图的定位、设置合理正确。

  (三)施工脚手架应按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GB15831)的规定搭设;脚手架钢管应符合国标(GB/T700)中Q235-A级钢规定的要求;脚手架扣件应符合国标(GB15832)规定的要求。基础、搭设、拉结、剪刀撑、围护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井字架搭设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搭设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检测合格并报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类施工机具设备进入现场必须有设备完好合格证。施工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配置,严格遵循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原则。

  (六)一个施工区使用50KW或5台机械以上的,必须有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并报项目总监审核后方可实施。施工照明应有专门回路和漏电保护措施。各类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后,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禁止使用多功能木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或保护接零措施。现场动火作业,要分级实行“动火证”制度,氧气、乙炔气瓶存放间距必须大于5米,与动火点必须大于10米。

  (八)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低挂不得低于作业面1米)。临边、洞口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建筑材料

  (一)钢材必须采用正规工厂生产、有出厂质量证明书(质保书)或试验报告单的产品。钢材进场后须按批号及直径分批取样复试,同型号规格每60吨为一批(力学试验)。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等异常情况,必须做化学成分检验。

  (二)水泥必须采用正规工厂的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复试报告(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现场监理见证取样。当使用时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未经复试合格不得使用。

  (三)拌制混凝土,施工单位应提供配合比单,现场计量(磅秤、黑板、标明配合比)。在28~30天(不大于31天)内进行制作试块,由监理见证、送验,检测中心进行试块检测,提出报告及质保资料。

  (四)防水卷材,必须有厂方提供的质保书或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卷材取样须按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进行抽样,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五)塑钢或铝合金门窗,必须有厂方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或省、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鉴定报告)、合格证、验用证和材料(塑框、衬钢、玻璃、固定件、玻璃胶等)的质保书。监理现场见证抽样检查(阻燃性、衬钢、外观及气密性、渗水性、强度等)。

  (六)外墙涂料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采购涂料应满足建设方指定的品牌。供应商应提供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三、修缮工程

  (一)屋面

  1.平改坡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图纸中的细部构造进行会审,审查承包方的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特别是审查细部构造的施工方法。

  2.桁条间距应根据瓦的规格和屋面坡长确定。桁条应分档均匀,搁置点不小于10厘米并与墙体连接牢固,伸入墙体部分应涂防腐剂。材质和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3.合成树脂瓦搭接横向不得小于10厘米,竖向不得小于15厘米,间距均匀,表面顺直,钉接牢固,封固严密;屋脊和斜脊无起伏现象。

  4.平顶屋面防水层施工,必须将原防水层清理干净,做到无灰尘、无起砂、不积水,保持基层面干净平整。

  5.刷冷底子油一层,SBS单层防水卷材热熔铺设。搭接部分横向不得小于7厘米,竖向不得小于10厘米,并进行封缝处理。女儿墙等翻边处高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做汎水处理。

  6.屋面架空板施工,须按图(苏J9503-22)标准施工,架空高度不得低于15厘米。

  7.屋面防水细部构造施工时,必须实行监理人员旁站,并做记录。在屋面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淋水检验或雨后检查。

  8.屋面避雷装置缺损的要修复。原未有避雷装置的,有条件的要安装,接地装置应焊接牢固并通过检测。

  (二)砌体

  1.施工单位应提供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监理人员要随机抽检现场砂浆配比计量,以保证砂浆的强度及良好的粘接性和砌筑和易性。

  2.砌体(不包括空心砖砌体)砂浆必须密实饱满,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3.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好后3小时和4小时内用完。当温度高于30℃时,则必须分别在2小时和3小时内用完。不得用初凝后的砂浆加水搅拌后再用于砌墙。

  4.屋面平改坡的墙体轴线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轴线偏差不得大于1厘米。连接部位必须牢固。

  5.新旧墙镶接时接槎应平顺严密,交接处每30厘米必须抠槎一处。砌体表面平整度每2米范围内偏差不得超过1厘米。

  6.窗台口要用C20细石砼现浇80毫米厚的砼窗台梁,内加2φ8钢筋,两端伸入墙体不少于24厘米。以防止窗台淋雨后出现八字形斜裂缝。

  7.砖墙与柱拉结筋伸入墙内长1000毫米,末端做成弯勾,一砖墙放2φ6,沿高度每500毫米一档。拉结筋深入柱内250毫米。

  8.严禁在规范、规程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墙体或有关部位设置脚手眼。每天的砌筑高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外墙脚手洞,内侧用砂浆和半砖堵严,外侧用C20细石砼堵死。

  (三)粉刷、门窗

  1.脱壳、剥落、风化、裂缝或渗漏的墙面,必须铲除重粉。粉刷的面层应无脱皮、空鼓、裂纹,接搓平整,线角顺直,色泽均匀。粉刷工艺效果应与原粉刷层保持一致。粉刷层干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修补粉刷层在2米范围内立面垂直度不得大于0.8厘米,阴阳角垂直度和表面平整度不得大于0.2厘米。

  3.安装塑钢门窗框,原窗洞四周墙体损坏部位必须处理好,粉刷层要铲除重粉。四周必须柔性连接并留槽口,用密封胶填平压实。

  4.塑钢窗安装必须横平竖直,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得大于0.3厘米,垂直度不得大于0.2厘米,水平度不得大于0.3厘米,竖向偏差不得大于正负0.5厘米。

  5.安装木门窗框应正直、牢固。与墙面相接部位必须涂防腐剂,并安置木砖。扇与框的上坎缝不得大于0.25厘米,下坎缝不得大于0.35厘米。

  6.修理加固门窗,应做到框扇牢固,镶接平服严密,开关灵活,每扇留缝均匀,五金件配置全。

  7.油漆施工,应按定额标准内容施工,并应做到每幢房屋颜色统一。基层表面的油、垢、锈迹清理干净,腻子刮嵌密实、磨平,施工做到一底二面。

  8.油漆面层涂刷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脱壳、流坠、皱皮。油漆施工中不得污染居民窗户和阳台上的其它外露物品,施工后五金、玻璃揩擦干净。

  (四)上、下水管道

  1.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程给排水施工图纸、资料,找出关键部位、关键节点,明了设计意图和特殊要求。

  2.施工前应检查进场使用的给排水管道材料、设备和附件的出厂合格证,其质量、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或部颁标准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3.各种管道隐蔽工程,必须分部位在隐蔽之前进行检查,做好试水、试压工作,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后方能进行隐蔽。

  4.所有承压管道,在安装完毕后都应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全面检查系统管路上有无渗漏现象,做好管道试压记录。排水管道要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和设计地面相平。灌满后保持5分钟,水面不下降为合格。

  5.生活污水、废水主立管和排出管,应做通球试验,检查可能存在的堵塞,保证管道的畅通。若有埋地金属管道,都要做好防锈保护工作。

  四、道路工程

  (一)路基

  1.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道路工程开工报告》、现场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人员配置等,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2.严格控制回填土土质,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殖土、生活垃圾土、冻土块及有机物质等;超过10厘米粒径的土块应打碎使用。控制回填土的含水量,必须保持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

  3.控制每层土的虚铺厚度,使每层土压实后厚度不大于20厘米。碾压工作应自两边向中央进行,一般碾压重叠宽15~20厘米,碾压5~8遍至无显著轮迹且达到要求密实度为止。

  4.压实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抽样进行压实度试验,符合设计文件中回填土的压实度标准后方能进行下一层土的回填工序。

  5.填至土路基顶面后,经检测单位进行复测路面中线高程、平整度、宽度及横坡,并测土路基弯沉值,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后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控制二灰碎石混合料配合比、拌和、运送、摊铺、碾压。混合料存放时间应根据不同气温和混合料的硬结时间而定,一般不得超过7天。

  7.混合料摊铺前应在土质基层上适当洒水以保持潮湿;要求做到机铺人平,严格控制平整度。碾压每层混合料压实厚度最大不宜超过20厘米,也不宜低于10厘米。

  8.施工方必须做好二灰碎石的养护工作。

  (二)路面

  1.严格控制沥青面层的中线高程、路拱及平整度,以保证面层的厚度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2.侧石、缘石、人行道板等预制件的半成品规格及外观质量及预制件砌筑的水泥砂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定。

  3.现浇混凝土路面所用水泥、集料、砂的规格及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定,对强度、配合比等进行试验。

  4.预制件的半成品在安砌(或铺筑)完成后,应及时对侧石、缘石、人行道外观、外型尺寸等进行检测。

  五、绿化工程

  (一)土质

  1.严禁种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若遇有不透水层必须根据不透水层所在土壤深度分别采取粉碎、穿孔、开排水沟或垫碎石等措施。

  2.大型机械碾压过后的土层必须用旋耕机或经总监同意的其它机械翻耕,深度不得小于30厘米,并结合人工打碎,土粒直径不得大于2 厘米。建筑垃圾太多的土壤或含有有害成份的土壤必须局部或全部换成种植土。

  3.种植土必须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栽植物生长。种植土回填结束,上覆5厘米营养土(东北泥灰土);草皮种植区上覆5厘米疏松基质层(河沙与东北泥灰土按7:3的体积比构成)。

  4.种植土土层厚度必须满足不同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的需要。

  (二)植物

  1.绿化植物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应出示苗木出圃单,外地苗木必须出具树木检疫证明。有严重病虫害、草害的,予以退苗。

  2.植物材料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略有宽余,修剪后确保规格要求。

  3.乔木要求树干挺直,树皮无破损,树冠完整,不脱脚,生长健壮,根系发达,树冠丰满,长势良好,不偏冠,土球完整,包扎牢固,根系不得裸出土球。

  4.灌木要求冠幅圆满,无偏冠、脱脚,骨干枝粗壮有力,土球完整,包扎牢固,同时必须满足高度、蓬径、地径、土球大小的指标要求。

  5.球类要求枝密叶茂,冠形圆满,满足高度、蓬径、土球大小的指标要求。

  6.色块植物必须生长健壮,分枝宜多,冠形圆满,不脱脚,无病虫害。同时,必须满足高度、蓬径、土球大小的指标要求。

  7.二年生草本花卉苗必须是移植的壮苗(高度视品种而异)、叶茂,根系完好无损,要有3~4个以上的分蘖。同时还必须满足高度、蓬径、或分蘖量的指标要求。

  (三)种植

  1.植物种植点放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放样偏差不超过5%,并标明定点位置,树种名称、规格。

  2.乔木土球挖掘规格:土球直径(厘米)按胸高直径的8~10倍,土球厚度一般为土球直径的三分之二。

  3.灌木土球挖掘规格:土球直径(厘米)冠径的60%~80%,土球厚度按冠径的60%控制。

  4.树木种植坑(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坑(穴)直径大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约40~60厘米,深度同土球或裸根系的直径,但必须松翻底土10~20以上,坑上下垂直。

  5.树木土球必须用草绳包扎,名贵大树土球除了用草绳缠绕,还必须用细麻绳等加固包扎。

  6.树木加固应满足以下规定:

  (1)乔木胸径5~10厘米,采用扁担架加固;

  (2)乔木胸径10~20厘米,采用井字架加固;

  (3)乔木胸径20厘米以上,采用钢丝绳三角形固定。

  (四)挖掘

  1.挖掘裸根树木一定要用锐器,不得强拉或劈断,尽量保护毛细根。挖掘带土球树木,用锐利铁锹,保证土球不松散,在整修土球时必须先扎腰箍。

  2.树木的装运必须轻抬轻放,保证土球不破碎,根盘无损伤。

  3.树木种植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管,如遇恶劣天气,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树木土球,裸根苗木必须当天种植完毕,否则必须做好假植处理。

  4.树木种植时的修剪应按规定进行。常绿针叶树不宜修剪,只剪去病虫枝、枯死枝、过密枝与轮生枝、下垂枝和机械磨损枝。

  (五)草坪

  1.种植放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草坪播种、植生带铺设、喷播,种子发芽率必须达到95%。

  2.草坪种植要充分利用原地形实施自然排水;草坪土的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

  3.草坪土中的杂草多时可用低毒的化学除草剂,并捡净土壤中的杂草根等垃圾。

  六、小品工程

  (一)块料铺设

  1.地砖铺设应按规范或设计要求将原土夯实,将沙子均匀铺于基础表面(约2.5厘米厚),并注意不损坏整平好的基础层。

  2.将地砖按图纸上的图案铺置,注意保证图案线条的规整。地砖间距为2~4毫米,边缘部分需用按所需角度切好的地砖铺置。

  3.使用1360~2270公斤高频小振幅整平机将地砖整平,并振入沙子。通常整平2~3次。振动平整后,将沙子扫入地砖之间的缝隙直至填满为止。距边缘1米距离以内的部分不要使用整平机整平。

  4.全部完成后,将剩余的沙子扫净。完成后的表面在3米的直线距离内偏差应小于10毫米。地砖的整个水平高度应比相邻下水口或下水管高出4~6毫米。

  5.天然石块铺设,应按规范或设计要求将原土夯实,加铺20厘米的碎石垫层,或使用水泥砂浆灌实。天然石块定位在设计要求的位置后,石块间的缝隙用水泥砂浆填实。工程完成后将石块清洗干净。

  (二)组合假山、喷泉

  1.假山运送到现场后,必须根据场地条件、现场环境和假山位置,再次进行现场设计和调整,以确定假山的组合方式。应当根据景观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组合假山。

  2.假山组合过程中,要根据观赏、倚坐、山洞等不同用途,分析受力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放与组合,确保结构安全。

  3.喷泉应设配水管、回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配水管泄空设施,回水管上应设滤网。喷泉配水管宜环状布置,配水管水头一般宜采用5~10毫米/米标准。

  4.喷泉的配水管道接头应严密平滑,管道变径处应采用异径管,管道转弯处应采用大转弯半径的光滑弯头。喷嘴前应有不小于20倍喷嘴口直径的直线管段或设整流装置。

  5.喷泉的每组射流应设置调节装置。

2.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一、房屋修缮

  (一)整治方案合理可行;

  (二)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修缮,正常使用;

  (三)房屋结构安全,屋面、外墙不渗漏;

  (四)楼道电子防盗门安装率100%;

  (五)外观整齐整洁,符合城市形象要求;

  (六)施工、竣工资料齐全;

  (七)施工质量、保修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二、市政道路

  (一)整治方案合理可行;

  (二)消防通道符合要求,上下班高峰时的道路畅通;

  (三)汽车通道宽度不低于3.5米,自行车通道宽度不低于2米;

  (四)道路、道板、侧石平整完好;

  (五)雨、污水排流畅通;

  (六)施工、竣工资料齐全;

  (七)施工质量、保修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三、绿化整治

  (一)整治方案合理可行;

  (二)不合理的树木调整移植,原有绿化进行修饰;

  (三)整治后绿化面积应增加;

  (四)在小区内建设组团绿化(小游园),合理美观;

  (五)树木不妨碍居民生活,居民有适当的健身和休闲场所;

  (六)施工、竣工资料齐全;

  (七)施工质量、保修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四、长效管理

  (一)已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和各种管理规约;

  (二)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管委会已参照《苏州市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签订长效管理服务合同;

  (三)居民所缴纳公共服务费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如车位停车费等向小居民公示;

  (四)物业管理用房占小区总建筑面积7‰比例要求配置到位。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五)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账物相符。

  五、环境整治

  (一)建成安全型封闭住宅小区;

  (二)拆除妨碍小区道路、景观、侵占绿地的违章建筑;

  (三)清除小区内的临时店铺、摊位;

  (四)增加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缓解居民停车困难;

  (五)供水、供电、通讯、电视等管线有序美观,有条件的全部入地;

  (六)小区主要出入口安装安全技防设施。

  六、资金管理

  (一)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二)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申报规定;

  (三)严格执行工程付款手续规定;

  (四)项目概、预、决算报财政部门评审;

  (五)预算不大于估算,决算不大于预算;

  (六)总资金不超过总预算。单项资金不超过单项预算的10%。

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竣工验收表

名称

内容

分值

得分

备注

房屋修缮

房屋整治方案

1—5

   

屋面工程质量

1—5

   

墙体粉刷涂料质量

1—5

   

竣工资料

1—5

   

市政道路

道路改造方案

1—5

   

路面施工质量

1—5

   

雨水、边井施工质量

1—5

   

竣工资料

1—5

   

绿化景观

绿化景观方案

1—5

   

树木种植施工质量

1—5

   

景观施工质量

1—5

   

竣工资料

1—5

   

长效管理

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1—5

   

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

1—5

   

目前管理状况

1—5

   

管理台账

1—5

   

环境整治

总体环境

1—5

   

拆除违章建筑

1—5

   

小区配套建设

1—5

   

管线安排

1—5

   

经费管理

概、预、决算管理

1—10

   

资金变更管理

1—10

   

资金拨付管理

1—10

   

合计

 

23—130

   

评委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

3.苏州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服务标准

  一、接待

  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予以公示。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接待业主时主动、热情,称呼恰当,语气诚恳,耐心细致,使用文明用语。

  二、安全防范

  (一)基本要求:专职安全护卫人员,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能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当班时佩戴明显标志,不从事与安全护卫工作无关的活动。交接班制度完善,并有工作及交接班记录。 配备有安全护卫工具。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学习,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二)门卫: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班看守,次出入口每日6:00~22:00有1人值守。按照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谢绝未经批准的商贩入内,大件物品搬出实行登记,实施交通指挥与疏导等工作。

  (三)巡逻:制定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至少包括火灾、爆炸、安全疏散应急等。安全巡逻有记录有检查。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4次,夜间巡逻次数不少于6次,重点部位、重点时间以及特殊情况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警方与服务中心。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防止事态扩大,协助保护现场和证据。接到报警信号,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予以恰当的紧急处理。

  (四)其他防范措施: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建立设备室、垃圾房、杂物房巡查、钥匙管理及登记制度。

  三、清洁管理

  (一)共用楼道保洁:每周打扫1次各楼道。有条件的每季度擦1次楼道门窗玻璃。楼道顶面无蜘蛛网、灰尘。

  (二)小区公共厕所卫生间保洁 :保持公共厕所的日常清洁(内容包括:通风换气;冲洗洁具;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垃圾和消杀),做到室内无明显异味、臭味,地面无明显污渍、积水,天花板、墙面无蜘蛛网和积灰,目视墙壁干净,便器洁净无黄渍。

  (三)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共用车库的地面、门窗、消防栓、指示牌、指示灯、车位档、防火门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车库的集水坑和排水沟盖板,应保持畅通,无积水、无污迹和杂物、无异味、空气流通。

  (四)道路保洁:小区道路应保持平整。每日清扫1次,道路地面无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目视基本干净、整洁。

  (五)绿化带保洁:绿化带、草地,目视基本无杂物、无污渍、无垃圾。

  (六)休闲、娱乐、健身设施保洁:休闲、娱乐、健身设施表面应保持基本干净,无灰尘污渍,目视游乐场内及其周围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脱漆、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七)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门卫、岗亭的内外门窗玻璃及窗台和墙、地面保持基本干净、整洁。工、器具排放整齐、有序。监控探头外表干净无灰尘。

  (八)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桶、果皮箱每日清运1次,垃圾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散落垃圾不明显、无明显污迹。

  (九)垃圾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由业主自己送至指定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垃圾运送过程有防掉落或飞扬洒落措施。

  (十)卫生消杀:针对灭蚊、蝇、蟑螂、灭鼠的实际需要和季节特点制定具体计划。按照社区卫生消杀的要求进行。

  四、绿化养护与管理

  (一)草坪:整块草地基本无明显的草荒,发现草荒的,应及时补种。无大面积病虫害;草坪平整,留茬高度控制在10厘米以下;无明显的堆物堆料、搭棚、践踏、侵占现象。按照社区管理的责任范围,根据草坪种类、季节、生长周期、天气、土质等情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发生病虫害及时喷药。

  (二)树木: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没有明显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杈。 按照社区管理的责任范围,叶色基本正常,严重黄叶、焦叶、卷叶以及有虫屎、虫网、积尘叶的柱树在15%以下;乔木根部无30厘米高以上荫蘖枝,无过长杂草、杂物;发现病虫害及时处理。

  (三)花坛:花卉长势良好,较好体现花坛设计要求,保持清晰的图案和适宜的高度。

  五、交通、车辆管理

  (一)设置露天停车场的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明示,收费规范;

  (二)有较为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

  (三)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四)维持交通秩序,发现车辆未上锁及乱停乱放进行忠告或纠正,发现偷盗车辆、破坏交通设施等现象及时制止;

  (五)封闭停车场由专人管理,车辆进出离场有检查、记录,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

  (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保管责任。

  六、给排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一)化粪池每年清理1次,出入口畅通,井内无积物浮于面上,池盖无污渍、污物,清理后及时清洁现场;

  (二)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及时更换;

  (三)每半月清扫1次排水明沟内的泥沙、纸屑等垃圾,清除沟内生长的杂草,排水畅通,无积水;

  (四)每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清理管道的垃圾,井盖上无污渍、污物,堵塞及时疏通。

  七、道路设施

  (一)加强道路维修与养护,制定详细的道路维修养护计划;

  (二)保持居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

  (三)设立报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发现损坏及时修补,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

  八、消防

  (一)禁止在消防通道设置路障;

  (二)保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

  (三)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时,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修理;

  (四)发现火警要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力量救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派人接应消防车,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九、档案资料

  (一)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二)合理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三)及时变更登记,帐物相符。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府办〔2007〕1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住房保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2007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度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苏府〔2007〕76号)精神。市政府文件下发后,各市、区都积极行动,认真调查摸清情况底数,学习先进经验,借鉴成功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大部分市、区对相关制度及时进行调整,同时注重制度的创新与配套。为落实今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吴江市、相城区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将用于拆迁安置的房源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吴中区、高新区将主要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各市、区都制定出台和调整了廉租制度实施办法,保障标准已达到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所需资金得到了落实。全市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有2178户,累计投入资金8285万元。太仓市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起步晚但起点高,通过半年多的努力,已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住房保障延伸到乡镇,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常熟市在实物配租上舍得投入,现实物配租的比例已达32%。张家港市准备将人均收入75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市、区都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开工、竣工的目标任务,落实并上报了建设项目,合计面积为51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张家港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已出台并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2006年度供应住房1423套;吴中、相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上报待批,常熟市、吴江市、太仓市的政策正在拟定之中。全市现已落实2007年度可供房源2729套。昆山市坚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努力使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都能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张家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大,在基本建成两个小区的基础上,已准备新征土地20公顷(300亩)再建一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持续性。工业园区加大出租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今年计划再建设706套,约5万平方米,以适应和满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四)切实解决拆迁区域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市在拆迁项目中坚持“三个确保”原则,即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定销商品房,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同区段同类型同面积二手房,确保满足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需求。拆迁区域内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切实解决,按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年收入的“双困”标准统计,中心城区2005年以来已通过拆迁安置解决了3900户左右,约28万平方米。

  二、正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市认真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已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大部分市、区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中缺乏总体的发展规划,仅根据本区域内土地和资金的现状,自发地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有5个市、区还未正式出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市政府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市今年开工51万平方米、竣工34万平方米的任务,开工计划已上报,但房屋建设周期较长,部分市、区对落实竣工计划还有一定的困难;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比较好,但实际保障的户数不够多,仅有2178户,且实物配租比例较小,仅占18%;工作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少,个别市、区现仅有一名兼职人员,很难承担起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任务。

  三、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重点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确保我市2007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各市、区要着力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于2007年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向社会公布。

  (二)住房保障的相关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基础,是进行规范管理的操作依据。尚未正式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市、区,要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申请、审核和公示等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市政府下达给各市、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和任务十分明确,必须落实有效措施,按期如数完成。竣工面积难以按期完成的市、区,可在今年内能竣工的拆迁安置房项目中调剂,尽快落实项目、确定房源,争取年内对非拆迁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四)各市、区要适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大实物配租的比例,尽量扩大保障覆盖面,2008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市、区要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年收入的“双困”标准,对城镇拆迁安置对象进行筛选,统计符合“双困”条件的安置户数和安置面积,年底一并上报。

  (六)各市、区要积极对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操作措施,特别是对保障的对象、办法、标准等,积极提出政策性建议,做到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

  附件:1.苏州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2.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1.苏州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2007年8月


区域

住房保障人均建筑面积(m2)

租金补贴标准(元/月m2)

保障覆盖面

现保障情况(户)

已投入
资金(万元)

资金到位
情况

小计

租金补贴

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

1

全市

 

 

基本保障对象:
1低保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
3特困职工家庭

2178

689

1112

377

8285

资金使用有保证

2

张家港市

18

8

准备扩大到人均收入750元以下的家庭

63

6

52

5

360

资金使用有保证

3

常熟市

16

12

 

225

144

8

73

3231

资金使用有保证

4

太仓市

20

11

1租金减免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2覆盖到乡镇

59

28

31

 

6

资金使用有保证

5

昆山市

16

13

 

45

30

15

 

3

资金使用有保证

6

吴江市

20

12

 

140

15

117

8

1286

资金使用有保证

7

吴中区

16

20

 

31

 

 

31

400

资金使用有保证

8

相城区

16

12

 

67

 

 

67

627

资金使用有保证

9

平江区
沧浪区
金阊区

16

20

租金减免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1490

466

831

193

2370

资金使用有保证

10

工业园区

16

20

 

26

 

26

 

1

资金使用有保证

11

高新区

16

20

 

32

 

32

 

1

资金使用有保证

2.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2007年8月


区域

2006年度
住宅建设
开工面积

建设目标
开工 / 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已上报计划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2006年度实际供应数(套)

2007年度计划供应数(套)

供应优惠价(元/ m2)

供应政策
出台情况

1

全市

1152.46

51/34

51

1423

2729
(已报)

 

五家已出台政策
二家已上报待批
三家正在拟定

2

张家港市

76.05

5/5

5

368

400

1900

已实施

3

常熟市

123.73

6/3

6

/

 

 

正在拟定

4

太仓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