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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5期(总第77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8年5月20日

目 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08年度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09年度苏州市区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08年度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分解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度苏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考核计划的通知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5(Total 77)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ay 20,2008

Contents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Choosing Brand Products for Export Through Public Appraisal in Suzhou Trial)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Development Plan for Solving the Housing Difficulties of Families With Low Income and Medium-income on the Low Side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2008-2012)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Decomposing and Assigning the Plan of the Land for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the Year of 2008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Opinions of the Municipal Bureau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n the Work of Practicing of Raising Emergent Alarm and Shunting Social Relief in the Whole City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n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Responsible Districts in Keeping City Appearances and General Sanitation in the Urban Districts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Opinions on Implementing the Project of Fostering Senior Talents of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in 100 Enterprises Manufacturing Brand Products and 100 Model Enterpris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Private Economy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n Further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Brand Products in Commerce and Trade in the Whole City of Suzhou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Plan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Urban Areas of Suzhou in the Year of 2009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Opinions on Assignment and Examination of Regulatory and Controlling Targets of Major Index in Commerce and Trade in the Whole City of Suzhou in the Year of 2008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Plan of Assessing Construction of Tourist Projects in Suzhou in the Year of 2008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8〕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口名牌对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的评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名牌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评选和分类评比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推广和宣传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争创江苏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苏州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申报商品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已注册商标,或正在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商品的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和标准评分(总分100分):

  (一)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10分)。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做出评价,分4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10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7分;一般(内容不全,缺乏可操作性)得3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15分)。每拥有1项国外专利得7分,每拥有1项发明专利得4分,每拥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得2分,每拥有1项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每拥有1项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仅拥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累计得分最多不超过12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10分)。每通过1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15分)。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3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1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5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10分)。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5分)。每在1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5分)。每在海外设一个营销或售后服务机构得3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八)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20分)。每获得1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10分,每获得1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每年7月评选1次。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每年 6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将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推荐给苏州市外经贸局。

  第九条 苏州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再次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年度评选数量等因素,确定苏州市出口名牌名单。

  第十条 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江苏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不再参加评选,直接评定为苏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当年须重新评定。

第五章 提交材料

  (一)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另需提交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三条 已获得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产品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苏州市外经贸局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企业产品的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

二○○八年三月

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

企业名称1

注册地址:

进出口企业代码:

海关编码:

股权结构:

企业网址:

申请品牌名称2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上年度出口额(万美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

境内注册商标名称:

境内注册商标所有人: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及地点:

境外注册商标所有人: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其他(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企业类型: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守法经营情况3

评审指标(括号内为该项目最高得分)

具体情况

得分4

创名牌工作规划(10分)

(填写档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申请商品科技含量(15分)

(填写数量)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行业认证(10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行业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上年度出口额(15分)

(填写数值)

 

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10分)

(填写数值)

 

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5)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情况(5分)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省级以上称号或奖励(20分)

国家级:

 

(填写具体名称)

 

 

省 级:

 

(填写具体名称)

 

总分(100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县(市、区)外经贸局初审意见
(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评审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苏州市外经贸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企业必须是申请商标持有人。

  2.一家企业只能填写一个品牌。

  3.指近三年来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有无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本栏由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核实后填写。

  4.得分栏的各项得分请空白,由评审机构核实后填写。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

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8~2012年)的通知

苏府〔2008〕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

  附件: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8~2012年)

  一、总则

  (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要求“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到“住有所居”。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和谐苏州”、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进一步关注民生、惠及百姓,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苏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苏州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为重点规划区。本规划对中心城区的保障方式和住房供应计划进行具体规划。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照本规划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五)本规划是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依据。在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即住房保障工作,应符合本规划;制定相关的计划、方案、办法等,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六)总体目标。在规划期内,基本建立起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以供应各种类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金补贴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形成工作网络完整健全、保障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有苏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任务。

  (七)具体目标。在规划期内,全面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的比例达到80%左右;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

  (八)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住房保障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应保尽保,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保障形式、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实行有效保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逐步扩大、分步实施。  

  3.统一政策,有序推进的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通过住房保障制度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在市区范围内,对保障范围、保障形式等实施统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做到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层实施、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有序推进。

  三、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

  (九)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截至2007年底,苏州市市区总户数为777273户,总人口数为2353019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2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34平方米。城镇低保标准现为350元,最低工资标准现为850元。

  苏州市中心城区总户数为276614户,总人口数为765467人。

  (十)保障对象。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家庭收入为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根据家庭的具体收入情况,按三种类别实施住房保障。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约覆盖2%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以配租低保廉租型住房为主的保障方式。对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实施优先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收取廉租租金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的家庭比例达到保障对象的80%左右。

  2.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现标准为850元。约覆盖2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先发放租金补贴和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再逐步实施供应市场租金的市场租赁型住房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供应保障型住房的比例争取达到已登记合格的保障对象的60%左右。

  3.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现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的家庭。约覆盖5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保障方式。做到基本满足购房需求。

  四、保障方式和住房供应量

  (十二)住房保障的六种主要方式:

  1.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供应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取廉租租金,套型建筑面积在50m2以下。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800套,建筑面积约4万m2。2008年度供应400套,建筑面积约2万m2。

  2.供应市场租赁型住房。供应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取市场租金,套型建筑面积在55m2左右。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700套,建筑面积约4万m2。进行前期调研,制定相关政策,2009年度供应100套,建筑面积约0.55万m2。

  3.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对符合条件、有部分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供应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建筑面积在60m2左右的房子,申购家庭出资购买房子一半以上产权。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1800套,建筑面积约11万m2。2008年度供应500套,建筑面积约3万m2。

  4.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对符合条件、有购买能力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4.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供应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建筑面积在60m2左右的房子,申购家庭出资购买房子的全部产权。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供应5100套,建筑面积约31万m2。2008年度供应1100套,建筑面积约7万m2。

  5.提供租金补贴保障。对符合条件、未供应保障性住房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增强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金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实行联动,适时进行调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的70%左右。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提供租赁住房补贴约7200万元。2008年度提供租赁住房补贴约1440万元。

  6.提供租金减免保障。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租金减免,减少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上的消费支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减免的标准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标准的70%左右。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减免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约1000万元。2008年度减免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约200万元。

  (十三)五年规划期内,中心城区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8400套、50万平方米,按成本价测算投入资金约6.627亿元。

  按本规划的总体目标,根据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和申请情况,对房源配置和资金投入进行年度调整。

  五、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十四)解决拆迁区域内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城镇拆迁项目中继续坚持 “三个确保”原则,即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定销商品房;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同区段同类型同面积二手房;确保可以满足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需求。通过城镇拆迁,使拆迁区域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切实解决。

  (十五)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对市区老住宅小区继续进行以修缮房屋、改造配套设施及美化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每年完成60~70万平方米的整治任务。

  (十六)支持和规范集宿楼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外来人员集宿化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05〕67号),支持和规范集宿楼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外来人员集宿化管理工作。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分步推进。要争取灵活建设的形式,鼓励股份合作。要加大扶持力度,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要依据政策法规,实行规范管理。享受优惠政策建造的集宿楼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发放土地分割证及分割的房产证,不得向市场销售。努力使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的到房。

  (十七)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年扩大覆盖面,对不建或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政策支持,努力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监督指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下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九)优先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二十)搞好住房建设。按当年新开工住房面积的1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满足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需要。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低保廉租型住房、共有产权型住房和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供应。实行并逐步增加市场租赁型住房供应,适当缓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寻求租房的困难。

  中心城区继续实行在定销商品房中代建并逐步实行在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形式,建设的房源应满足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满足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

  (二十一)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十二)落实住房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五是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的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六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执行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

  (二十三)适时调整、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供应条件、房源供应计划、租赁补贴标准等相关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实施住房保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统计、物价、土地储备、公积金管理、总工会、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及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五)成立市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六)市房管部门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网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检查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设立分支机构(副处级),负责组织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业务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住房保障中有关申请、审查、管理、退出等事项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则。

  (二十七)市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办法,负责建立并完善收入认定的工作网络。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组织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业务管理。

  (二十八)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计划。

  (三十)土地储备中心要按年度计划及时组织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三十一)市发改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立项,控制投资比例。

  (三十二)市财政部门要按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切实保证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

  (三十三)市建设部门应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规划)列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规划),按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做好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十四)市公安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的认定工作,负责出具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情况证明。

  (三十五)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苏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

住房类型

供应对象

供应形式

套型面积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低保
廉租型

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廉租租金

50m2以下

400

100

100

100

100

800套
4万m2

市场
租赁型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市场租金

55m2左右

/

100

100

200

300

700套
4万m2

共有
产权型

有部分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政府指导价;个人出资在一半以上

60m2左右

500

400

400

300

200

1800套
11万m2

完全
出售型

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政府指导价;个人全额出资

60m2左右

1100

1000

1000

1000

1000

5100套
31万m2

合 计

     

2000

1600

1600

1600

1600

8400套
50万m2

2.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金需求计划(万元)

 

住房类型

供应形式

套型面积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1

低保廉租型

实行廉租租金

50m2以下

7480

1870

1870

1870

1870

14960

2

市场租赁型

实行市场租金

55m2左右

/

2200

2200

4400

6600

15400

3

共有产权型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个人出资在一半以上

60m2左右

5900

4720

4720

3540

2360

21240

4

完全出售型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个人全额出资

60m2左右

1320

1200

1200

1200

1200

6120

5

住房供应
资金合计

5=1+2+3+4

 

14700

9990

9990

11010

12030

57720

6

租金补贴

   

1470

1470

1470

1470

1470

7350

7

租金减免

   

240

240

240

240

240

1200

8

廉租住房
资金合计

8=1+2+6+7

 

9190

5780

5780

7980

10180

38910

9

中低收入住房资金合计

9=3+4

 

7220

5920

5920

4740

3560

27360

10

合计

10=1+2+3+4+6+7
或10=8+9

 

16410

11700

11700

12720

13740

66270

每套资金需求:
  1.低保廉租型:3240元/m2×50m2+2.5万元(车库简装)=18.7(万元/套)

  2.市场租赁型:3240元/m2×60m2+2.5万元=22(万元/套)

  3.共有产权型:3240元/m2×65m2×50%+1.2万元=11.8(万元/套)

  4.完全出售型(退出公房):3240元/m2×3.06m2×1.2=1.2(万元/套)

  每年补贴:240万元/700户×70%×6000户=1470(万元);每年减免:30万元/900户×70%×1000=240(万元)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分解下达2008年度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通知

苏府〔2008〕54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3月28日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精神,今年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为300万平方米。根据各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计划分解如下:

  市中心城区(含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90万平方米;

  吴中区:50万平方米;

  相城区:50万平方米;

  苏州工业园区:60万平方米;

  苏州高新区:50万平方米。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如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有较大变化,经市政府同意再进行适当调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3号)的精神,以及《全省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深入推进警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流处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有效分流110紧急报警电话,专门设立122社会求助服务电话。通过122全天候为民服务工作平台,进一步整合政府部门资源,实现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紧密化运作、规范化服务、专业化处置,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处置应急事件能力。

  二、分流处理工作的原则

  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通过122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开展为民服务工作,与110形成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处置应急事件能力。

  (二)坚持以公安为依托,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托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平台,通过122社会求助分流处理,使公安机关从大量的一般纠纷和非紧急求助中解放出来,做强公安主业。

  (三)坚持规范运作,实现集约高效、群众满意的目标。通过122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实现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

  三、分流处理工作的范围

  实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后,涉及各类违法犯罪的警情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群众仍可继续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按现有模式运行,其他情况由122社会求助服务台负责受理。

  (一)涉及家庭、邻里、消费、买卖、劳资等尚未激化的一般纠纷;

  (二)涉及水电气、开门开锁、噪音污染等群众日常生活的求助事项;

  (三)涉及市政公用、城管、环保、卫生、园林和绿化、交通、民政、工商等联动单位的求助事项。

  四、分流处理工作的运行模式

  (一)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设立“苏州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设置3个专业接警席位,24小时受理群众电话求助。

  (二)122社会求助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分两路分别接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各自接警,接警后仍按“接处分离”的原则,统一由指挥调度台民警下达处警指令。

  (三)122台和110台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110台对接到的一般求助事项可通过网络转交给122台受理,以保证110电话畅通;122台对接到的紧急报警应及时受理,对情况复杂的应立即转班长台接听。

  (四)122台对受理的社会求助事项要进行跟踪,督促相关警种和联动单位逐项落实处理措施,保证群众的每起求助得到切实解决,让群众满意。

  (五)目前有关联动单位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服务热线继续保留,仍按原有方式运行。

  五、分流处理工作的运作机制

  (一)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市区110联动成员单位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中,分别承担以下相应的职责: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疫情、食物中毒等求助事项的处置;接到救助危重病人、伤员的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车,救治急、危、险、重病人或伤员。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残疾人员、走失儿童、弃婴等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配合有关单位解决遇灾遇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工商、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服务、消费纠纷的求助和涉及违反工商、物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求助、投诉和举报的处置。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涉及环境污染求助事项的处置,放射性污染源的投诉、举报,及时控制、减轻或处理污水、烟尘、废气、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

  城管、市政、规划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城市管理、市容环境、违章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养护等求助和投诉事项的处置。

  交通、海事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道路、桥梁、涵洞损毁、航道堵塞及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等方面求助的处置;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群众坐车(船)时遗失钱物事(案)件。

  园林和绿化部门:主要负责涉及绿化违法事件的处置和因树木损坏造成危情险情的排除。

  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旅游服务投诉的查处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

  盐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盐业管理的求助、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

  通信部门(含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主要负责涉及通信线路、设施损毁和修复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气象监测及防灾救灾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因暴雨、洪涝造成城市积水的清淤排水;负责供水管道漏水或下水道破裂和堵塞的抢修、供水管道等设施损毁的修复,以及其他有关供水求助事项的处置。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电线路、电力设施故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供气部门:主要负责供气管道损坏的抢修、修复和燃气泄漏求助事项的处置。

  园区市政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园区供水、污水处理、供气、热电等公用事业服务事项。

  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权管辖范围内求助事项的处置。

  (二)落实部门分流处理工作措施。各联动单位应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管理规章、考核奖惩制度,对122台转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应严格实行首接责任制,保证社会求助事项得到妥善处置。水电气、卫生急救、城管、交通、环保、园林和绿化等部门,与群众关系密切,具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能的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力量,确保随时出动处置。122台与各联动单位应建立畅通对接、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类社会求助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六、分流处理工作的要求

  122台对接报的社会求助事项,凡能现时答复处理的,均应现时答复处理;凡不能现时答复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处理。求助事项相对紧急,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指令公安民警先期处警,同时通知相关单位派员处置。对122台交办的事项,相关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及时反馈122台,由122台视情重新分流。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分流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全市实行紧急报警和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苏府〔2006〕80号印发),使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一)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制定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达标标准,组织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竞赛、评比活动。

  2.掌握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动态,组织日常巡查和督促整改,定期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制定落实市容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办法,合理配置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容管理协管人员(市容管理员、协管员),做好人民路、三香路、干将路、火车站地区等市直管道路和重点区域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4.制定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效能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二)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制订本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台账资料。

  2.组织本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做好对街道(镇)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督促完善街道(镇)的台账资料。

  3.制定并落实本区市容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办法,合理配置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市容管理协管人员,做好对市容管理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本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具体职责是:

  1.按照市、区部署,制定本街道、镇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日常管理。

  2.配合区城管局相应配置本辖区市容管理协管人员,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市容管理协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日常管理,并负责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3.负责与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做好宣传、指导、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内容详实的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台帐资料,落实专人负责。

  (四)市市政公用、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水务)、公安、工商、文广、贸易、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所明确的职责和产权所有人责任,结合市政府下达的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市容环卫责任。

  公安及其交警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对阻碍执勤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各自的工作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落实一个具体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下属单位服从区、街道、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自觉做好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二、强化检查考核制度

  (一)市城市管理局成立督查小组,建立“日督查、周汇总、月小结,季度通报”的制度,对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每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所在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分为查阅台账资料和随机路面考核,结合平时日督查情况综合打分,并进行评比通报;每季度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和市容环境卫生红旗街道评比的重要依据。

  (二)区城市管理局每月对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市容管理示范路每月必查),每次检查每个街道(镇)不少于2条路段,检查总数达到各区辖区内城市管理主要街道(路段)总数的30%以上,并确保每季度辖区内每条路段至少受检一次。开展月度小结讲评和季度检查通报,台账资料内保存检查评分的原始记录、督促整改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周组织一次自查,每次不少于辖区道路总数的25%,其中示范路每周必查,并确保管理区域内每条路段每月至少受检一次。开展月度小结讲评,台账资料内保存检查评分的原始记录、落实整改和对管理责任人的奖惩情况。

  市、区、街道(镇)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的具体方法是:按照《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评分表》(附后)的评分细则,对台账资料、签订情况、岗位责任制和实际效果等四个方面进行百分考核,98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一)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对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履行巡查、监督和执法的职责,要严格落实责任,见违必纠。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或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且拒不整改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查处,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在市容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二)要结合城市化进程、市区道路改(扩)建等情况,对市区道路按照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和一般道路三个层面落实分级管理。要合理配置执法和协管人员,原则上每500米配置1个执勤管理小组,每个执勤管理小组以1名城管执法队员带2~3名市容管理协管人员为宜,也可根据路段级别以及路段长度、人流量、管理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对人员数量进行合理调整。观前、石路等重点地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相应配置执法管理力量。

  (三)要按照先市容管理示范路和重点地区,再达标路、一般道路的步骤,逐步调整充实人员,分片划段,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市容管理协管人员采用捆绑式执勤,实行定员、定岗、定时、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执勤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对所属市容管理协管人员的指导、帮带和管理。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具体职责是: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劝阻,制止和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城管执法人员或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五)要强化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效能督察工作。要经常性开展路面巡查,对执勤管理人员管理不力、见违不纠、执法不严或存在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并作为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挂钩。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成效。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完成对观前地区、石路地区、南门地区、枫桥景区等4个重点地区和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道前街、临顿路、齐门路、凤凰街、十全街、广济南路、养育巷、中街路、景德路、新市路、竹辉路、带城桥路、十梓街、阊胥路、广济路、留园路、金门路等市容管理示范路及部分城市管理主要街道(共20条)的人员配置工作,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第二阶段(2009年):完成火车站地区、虎丘景区、盘门景区等3个重点地区及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70%以上城市管理主要街道的管理人员配置工作,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第三阶段(2010年):完成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所有城市管理主要街道的管理人员配置工作,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并向主要街巷、新村小区延伸。

  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同步组织实施。

  附件: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评分表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检查评分表

            街道     道路

项 目

标 准

分值

计分方法

得分

扣分理由

台账资料

台账资料规范、详实,无缺项。自查数量达到要求,记录齐全,填写认真。有人员考核及奖惩记录。有专人负责台账资料的管理。

10

查阅资料。无台账资料本项不得分。无专人负责台账资料扣3分。每缺一项扣2分。自查数量每少一条扣0.5分,记录不客观、详实的扣2分。

   

签订情况

签订率达100%。签订规范,责任书无污脏、破损、遗失,按要求规范张挂。示范路的责任书必须统一塑封或加装镜框。

20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检查。签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责任书签订不规范的,每处扣0.3分,污脏、破损、遗失的每处扣0.3分,不规范张挂的每处扣0.2分。

   

岗位责任制

 

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

10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检查。人员不到位或不履行责任的,每人次扣0.5分。

   

实际效果

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建(构)筑物立面整洁,达到市容环卫责任要求。

60

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受检道路连续10家责任单位,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得 分

 

综合评定

 

备 注

综合评定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具体标准为:98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为达标,90分以下为不达标。

  检查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实施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委《关于实施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实施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民营经济新一轮腾飞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136号),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6〕65号)精神,现就实施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为目标,加强全市100家品牌企业和100家中小型民营经济标杆企业(简称“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2008~2010年),使全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战略思维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和经营决策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举办高级总裁研修班。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高级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班”、“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公司治理与资本运营”等3个高级总裁研修(进修)班。每个研修(进修)班每年组织1期,每期选送30~40名“双百”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二)开展省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与认证。按照省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每年开展2期“江苏省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与认证,每期组织40~50名“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三)举办专题讲座。每年组织举办4期《清华-苏州企业发展论坛》、8期《苏州企业大讲堂》和2期《苏州民企创新论坛》等高端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为“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作专题报告。定期邀请市有关部门领导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四)组织出国培训。充分利用省人事厅实施的“省千名苏商海外培训工程”契机和国内著名高等院校与美国哈佛大学合作的渠道,每年择优选送25名左右“双百”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著名大学进修深造。

  三、组织实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组织部门在人才工作中牵头抓总作用的意见》(苏办发〔2007〕87号)明确的职责要求,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金扶持

  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由各级财政给予30%的资金扶持,其中对市区企业的资助,由各区财政和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两个渠道各列支15%;县级市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各县级市予以补贴。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贸易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品牌消费持续增长,出现了一批市场影响力较大的自主品牌。但总体上看,我市商贸业自主品牌建设还比较薄弱,知名品牌数量较少,品牌资产价值和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品牌经营策略有待进一步完善。为切实推动商贸企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高商贸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商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提高全市商贸企业对创建商贸服务品牌、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识,引导企业增强品牌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政府扶持与培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重振一批老字号品牌,发展一批国内知名商贸服务品牌、自主产品品牌,引进一批世界级品牌,形成企业自主品牌、世界著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的集聚效应,提升苏州商贸业层次和城市形象,推动商贸文化国际化。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创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2个以上;省著名服务品牌 15个;市著名商标30个;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企业40个;引进国际一流品牌20个。全市名牌总销售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推进、规范运作为原则,培育与苏州经济社会及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大品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政策。苏州市贸易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工作。主要研究确定不同时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工作重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商贸业名牌建设规划;解决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品牌经营和保护;积极创新,提高品牌建设工作水平。

  (二)实行分级管理,共同推进实施。全市推进商贸业品牌建设分市、县级市(区)两级同步实施。各市、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名牌战略建设的宏观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创牌工作,相关部门要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政策向创牌企业倾斜。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培育。选择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品牌建设的重点工作对象。对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辅导,协助制定创建方案,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投入力度。对已达到名牌条件的,要及时向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推荐,帮助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三)设立扶持基金,政策引导发展。苏州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出口商品”等名牌企业的奖励 (专项奖励按苏府办〔2005〕109号“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工商、质监、商检、海关、财政、税务、外经、银行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品牌的扶持培育,配合联动,形成加快品牌建设的合力。

  (四)发挥企业创牌主体作用。创品牌的基础在企业,企业要不断增强竞争意识和品牌意识,强化市场观念,把市场营销策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实施品牌战略结合起来,制订详细创牌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牌活动。要坚持质量第一,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标准化、质量认证等技术基础工作,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要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在注重提高现有优势产品技术含量的同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并通过技术改造,使其尽快上批量、上规模,转化为品牌产品。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商标管理体系,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支持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老品牌的复出和老字号振兴工作。老字号企业要实施“走出去”商标扩张战略,积极申请境外商标注册,拓展海外市场。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整体水平。要抓好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职工技术培训与教育,造就高素质的创品牌队伍。

  (五)开展品牌建设系列服务活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打造“品牌大市”要求,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一是创新品牌建设工作的思路和机制,把工作重点从驰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认定转到培育品牌、提升品牌、经营品牌、延伸品牌上来。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开展专题讲座、研讨会、论坛等,营造全社会关注品牌、支持品牌的氛围,提高企业创牌意识。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商标注册,把重点骨干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列为重点,指导出口企业、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四是精心选择发展后劲足、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竞争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不断充实和扩大争创驰著名商标战略梯队。五是完善品牌认定体系,认真做好驰名商标申报,著名商标、名牌、免检及原产地产品推荐认定工作。六是扩大品牌影响,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展示会,展示苏州品牌整体形象和实力。七是发挥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开展品牌评估、盘活闲置商标、权利许可转让等工作,指导企业无形资产的合理开发流动和优化组合,发挥在组织企业创名牌和对名牌进行评价、推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加大保护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侵犯驰著名商标的行为,保护商标所有人权利。二是完善打假维权网络,对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造有利于品牌建设的外部环境。要认真执行举报奖励制度,注意保护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规范市著名商标认定行为,完善认定体系,坚持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扶优治劣”,为企业培育和争创品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利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2009年度苏州市区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08〕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2009年度苏州市区住房建设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制定本地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并予以公布。

  附件:2009年度苏州市区住房建设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八日

2009年度苏州市区住房建设计划

  一、编制目的

  (一)根据建设部全国住房建设计划(规划)工作会议部署和《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为认真实施《苏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二)本计划是《苏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年度安排,是苏州市区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住房发展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本计划的适用区为苏州市市区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2009年。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当与本计划相协调。

  三、指导思想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住有所居”的目标要求,转变政府工作重点,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住房质量和功能,统筹兼顾市场需求和政策调控,实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逐步引导和建立符合苏州地方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和消费模式。

  四、住房建设目标

  (四)合理配置建设总量,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供应结构,落实中央关于住房用地供应和新建住房“两个70%”的结构要求。

  (五)加快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适度扩大商品住房建设规模,满足不同收入家庭新增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六)突出住房保障重点,加快定销商品房建设,扩大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发展集宿房建设,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集宿率。

  (七)实施60万平方米老住宅小区和200条左右街巷综合整治,解危修缮危旧住房8万平方米。整修传统民居,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居民居住质量。

  (八)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综合性能。

  五、住房建设计划

  (九)2009年,计划新建各类住房535.5万平方米,5.96万套(集宿房不计套数)。其中,新建商品住房326万平方米,3.21万套;新建政策保障性住房209.5万平方米,2.75万套(集宿房不计套数)。

  (十)政策保障性住房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18万平方米,3000套。其中,中心城区新增供应9万平方米,1500套;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结合动迁安置新增供应9万平方米,1500套。

  (十一)新建廉租住房12.5万平方米,2500套。其中,中心城区新增供应0.5万平方米,100套。

  (十二)新建定销商品房及各类动迁房154万平方米,22000套。定销商品房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其他动迁房分布在吴中区、相城区、园区和高新区。

  (十三)新建集宿房25万平方米,解决15500名外来务工人员集宿问题。

  六、用地总量和结构

  (十四)年度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为381.5公顷,其中270公顷用于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占用地总量的70.8%。

  (十五)年度商品住房用地总量为229公顷。其中,117.5公顷用于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十六)年度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为152.5公顷。其中,定销商品房及各类动迁房用地114.4公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12.5公顷,廉租住房用地8.5公顷,集宿房用地17.1公顷。

  七、分区建设计划

  (十七)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以板块为单元。中心城区六个板块建设计划109.5万平方米,占建设总量的20.4%;吴中区八个板块建设计划121万平方米,占建设总量的22.6%;相城区三个板块建设计划60万平方米,占建设总量的11.2%;工业园区四个板块建设计划130万平方米,占建设总量24.3%;高新区四个板块建设计划115万平方米,占建设总量的21.5%。具体分区建设计划见表一。

  八、分区用地计划

  (十八)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居住板块的规划要求,依据我市居住用地现状,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和建设计划,确定2009年各板块住房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六个板块住房用地90公顷,占用地总量的23.6%;吴中区八个板块住房用地86公顷,占用地总量的22.5%;相城区三个板块住房用地42.5公顷,占用地总量的11.2%;工业园区四个板块住房用地81公顷,占用地总量的21.2%;高新区四个板块住房用地82公顷,占用地总量的21.5%。具体分区用地计划见表二。

  九、住房建设结构

  (十九)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2.5%。

  (二十)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33%以上,占商品住房总面积的比重达到55%。

  (二十一)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政策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定销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平均为70平方米。

  十、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快土地储备,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二十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指导,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

  (二十四)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规范用地、建设、交易和交付行为。

  (二十五)建立健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严格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建立计划实施分级负责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计划顺利实施。

  (二十六)建立年度建设计划执行的动态调整机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计划执行和政府工作要求,对计划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和实施。

表一:2009年度分板块住房建设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万套

居住板块

合计

商品
住房

政策保障性住房

小计

定销房及各类动迁房

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集 宿 房

合计

面积

535.5

326

209.5

154

18

12.5

25

套数

5.96

3.21

2.75

2.20

0.30

0.25

--




老城西部

109.5

40

69.5

60

9

0.5

--

老城东部

老城南部
(古城部分)

浒通
(金阊新城部分)

平相
(平江新城部分)

石湖
(沧浪新城部分)



老城南部
(吴中区部分)

121

80

41

29

5

1

6

吴中

越溪

石湖
(吴中区部分)

木渎古镇板块

太湖沿线板块

郭巷板块

车坊甪直板块



平相
(相城区部分)

60

40

20

15

1

1

3

相城区北部

阳澄湖沿线




双湖板块

130

86

44

25

1

10

8

湖东板块

胜浦板块

唯亭板块

 



高新区中心

115

80

35

25

2

--

8

浒通
(高新区部分)

湖滨板块
(含科技城)

石湖
(高新区部分)

表二:2009年度分板块住房用地计划

单位:公顷

居住板块

合计

商品
住房

政策保障性住房

小计

定销房
及各类动迁房

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宿

总计

381.5

229

152.5

114.4

12.5

8.5

17.1




老城西部

90

33

57

50

6.5

0.5

--

老城东部

老城南部
(古城部分)

浒通
(金阊新城部分)

平相(平江新城部分)

石湖
(沧浪新城部分)



老城南部
(吴中区部分)

86

57

29

20.5

3.6

0.8

4.1

吴中

越溪

石湖
(吴中区部分)

木渎古镇板块

太湖沿线板块

郭巷板块

车坊甪直板块



平相
(相城区部分)

42.5

28.5

14

10.5

0.6

0.8

2.1

相城区北部

阳澄湖沿线




双湖板块

81

53.5

27.5

15.5

0.6

6.4

5

湖东板块

胜浦板块

唯亭板块



高新区中心

82

57

25

17.9

1.2

--

5.9

浒通
(高新区部分)

湖滨板块
(含科技城)

石湖
(高新区部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2008年度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分解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贸易局制定的《关于2008年度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分解考核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关于2008年度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分解考核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商务、全省商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全面完成2008年全市商贸经济各项指标任务,现就全市商贸业2008年度主要指标调控目标分解考核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市商贸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城乡市场统筹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鼓舞士气、激励先进,促进商贸经济协调发展,提升商贸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市商贸经济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60亿元,增长17%;“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改建放心店200个;创建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12个;对全市74个重点商业建设项目进行跟踪考核,确保完成投资131.8亿元;全面启动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工作;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销售各项管理指标(具体目标分解见附件)。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按市政府批转下达的2008年度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分解数,根据2008年度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实施:由市贸易局负责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的考核。考核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半年进行一次,并根据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计分。

  (四)考核要求:各地应及时收集汇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阶段做好总结,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做法以及有关经验措施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递交市贸易局。对需要进行抽查和专项督查的项目,各地应根据市贸易局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准备。

  四、考核细则

  详见附件7。

  五、表彰奖励。

  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对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分类进行表彰奖励。

  市贸易局联系电话:67292489,传真:67283723,邮箱:126@szmyj.com。

  附件:1.苏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调控目标分解表

     2.苏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改建放心店调控目标分解表

     3.苏州市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调控目标分解表

     4.苏州市重点商业建设项目调控目标分解表

     5.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销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目标

     6.苏州市商业特色街建设考核评价目标任务

     7. 2008年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考核细则

苏州市贸易局

二○○八年三月

1.苏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调控目标分解表

          指 标
 地 区

2008年完成目标数(亿元)

比07年增长(±%)

全市目标

1460.09

17.0

常  熟

246.64

17.2

张 家 港

156.09

17.2

昆  山

188.70

17.2

吴  江

116.56

17.2

太  仓

76.16

16.5

沧  浪

108.61

16.1

平  江

143.08

16.2

金  阊

64.48

16.3

吴  中

138.02

16.6

相  城

80.7

16.6

高 新 区

54.04

16.8

园  区

87.01

16.6

2.苏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指 标
地 区

2008年指标(个)

累计完成数(个)

全市合计

200

2451

常  熟

50

692

张 家 港

30

235

昆  山

20

483

吴  江

20

227

太  仓

30

318

吴  中

15

102

相  城

15

96

高 新 区

10

81

园  区

10

110

3.苏州市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调控目标分解表

         指 标
 地 区

2008年目标(个)

全市合计

12

常  熟

1

张 家 港

1

昆  山

1

吴  江

1

太  仓

1

沧  浪

1

平  江

1

金  阊

1

吴  中

1

相  城

1

高 新 区

1

园  区

1

4.苏州市重点商业建设项目调控目标分解表

         指 标
 地 区

项目数(个)

08年计划完成投资(亿元)

全市合计

74

131.8

常  熟

8

10.8

张 家 港

7

18.3

昆  山

12

19.16

吴  江

8

10.8

太  仓

6

9.38

沧  浪

2

2.84

平  江

2

7.6

金  阊

4

13.7

吴  中

7

6.18

相  城

5

8.1

高 新 区

3

3.84

园  区

10

20.2

5.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销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目标

地 区

考核评价内容

常 熟

1.定点屠宰厂(场)各项管理制度、生产加工交易管理制度和四种内部台帐等长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执法、举报记录和屠宰管理台帐、档案规范化。
3.各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县城以上屠宰场不少于2人,乡镇屠宰场不少于1 人。
4.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100%(按商务部口径计算)。
5、进一步清理压缩屠宰场,完成压点目标任务。其中:张家港3个,常熟2个,太仓2个,昆山13个,吴江2个,吴中区1个,相城区1个。
6.生猪定点屠宰销售管理专项资金保障落实情况。
7.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0报告。

张家港

太 仓

昆 山

吴 江

吴 中

相 城

高新区

6.苏州市商业特色街建设考核评价目标任务

地  区

考核评价内容

常  熟

1.开展本地区商业特色街区的调查研究工作,形成调查研究报告。
2.制定总体的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工作的规划方案和实施意见。
3.建立本地区相应的工作班子和形成工作机制。
4.建立本地区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责任。
5.启动1条示范商业特色街区的创建活动,完成街区改造提升的具体方案和进度计划,着手开展街区的功能和业态布局、加强管理、环境整治、主题商业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张 家 港

太  仓

昆  山

吴  江

吴  中

相  城

平  江

沧  浪

金  阊

高 新 区

工业园区

7.2008年全市商贸业主要指标调控目标考核细则

序号

目标内容

基本分值

评分标准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00分

1.完成目标得100分;
2.增幅每超额0.1个百分点加1分;
3.增幅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

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新建、改建放心店)

100分

1.完成目标得100分;
2.每超额1家加2分;
3.每减少1家扣2分。

3

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100分

1.完成目标得100分;
2.踊跃申报加1分;
3.获得省级示范社区加2分;
4.获得国家级示范社区加5分;
5.未完成不得分。

4

重点商业建设项目

100分

1.全部完成得100分;
2.完成投资额每超原计划10%,加2分;
3.项目数超过平均数,每超1个加2分;
4.项目未完成(含年终调整),每1个扣3分。

5

商业特色街区建设
改造提升工作

100分

1.完成工作任务得100分;
2.多启动1条示范商业特色街区创建活动的加10分;
3.创建的街区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的加5分。

6

生猪定点屠宰销售管理

100分

另附专项考核细则。

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销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

序号

项 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0报告

25分

0报告的,得满分;有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项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交易管理制度和四种内部台帐等长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5分

所有屠宰场实施长效管理制度的,得满分;有一个未实施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

执法、举报记录和屠宰管理台帐、档案规范化。

15分

记录、台帐、档案规范化的,得满分;不规范的,酌情扣0.5~2分;未建立记录、台帐、档案的不得分。

4

各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县城以上屠宰场不少于2人,乡镇屠宰场不少于1人。

15分

所有屠宰场配备齐全的,得满分;有一个未配备齐全的,扣0.3分,扣完为止。

5

乡镇进点屠宰率达100%(按商务部口径计算)。

15分

达到100%的,得满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6

进一步清理压缩屠宰场,完成压点目标任务。其中:张家港3个,常熟2个,太仓2个,昆山13个,吴江2个,吴中区2个,相城区1个。

10分

完成压点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7

生猪定点屠宰销售管理专项资金保障落实情况。

5分

有专项资金保障的,得满分;没有专项资金保障的,不得分。

 

合 计

100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考核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08〕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旅游局制定的《2008年苏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考核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2008年苏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考核计划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为科学引导全市旅游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旅游新项目和新产品建设,不断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全面提升旅游业发展综合竞争力,按照《苏州市旅游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在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上报旅游考核项目的基础上,经认真讨论和研究,决定将平江路文化旅游休闲区等95个旅游项目作为2008年度旅游考核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具体项目情况见附件。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旅游建设项目考核工作,认真按照旅游建设项目考核内容,现场察看、动态跟踪考核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并在网上项目库中更新。网上项目库填报及更新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完成该项工作。

  附件:2008年苏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考核计划表

 苏州市旅游局

二○○八年四月

2008年苏州市旅游建设项目考核计划表

序号

地区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开工
年月

项目拟竣工年月

项目
性质

项目类别

总投资
(万元)

当年计
划投资
(万元)

考核内容

1

古城区

山塘三期五节点保护性修复工程

山塘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1月

2009年12月

新建

旅游景区(点)

2800

1200

贝程氏节孝坊完工,普福禅寺完成土建

2

古城区

天下旅行网

苏州城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6月

2009年5月

新建

旅游基础设施

300

129

网络安全建设以及相关硬件配套

3

平江

平江路文化旅游休闲区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保护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0月

2010年1月

其它

旅游基础设施

40000

8800

房屋修缮面积3000平方米;北侧接待中心;平江实验学校地下停车场、大儒巷停车场、菉葭巷停车场、潘儒巷停车场完工;大儒巷牌楼、平江路南入口牌楼

4

度假区

香山国际度假酒店

苏州太湖新天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

2008年10月

新建

旅游饭店

50000

20000

主体完工,内装完成,设备安装结束。

5

度假区

蒯祥大道

度假区管委会

2007年11月

2008年11月

新建

旅游基础设施

15000

7500

校长路至梅舍村南北二侧完工、梅舍村至外塘桥南北无拆迁区域部分完工

6

度假区

缥缈峰景区

金庭镇人民政府

2005年4月

2008年12月

新建

旅游景区(点)

10000

2000

缥缈峰游客服务中心、山顶亮化工程、山腰会所、地质公园博物馆、百花园

7

度假区

中国太湖文化论坛

苏州中信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

2010年10月

新建

其它

300000

60000

五区产权式酒店完工,部分主体结构封顶

8

度假区

铃兰太湖水底世界

铃兰太湖水底世界
(苏州)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

2008年10月

新建

旅游景区(点)

20000

6000

水族馆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