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检索
政务邮箱登陆 用户登陆/注册 个性化网页 网站帮助
<% Response.Cookies("curl")=""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7期(总第79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08年7月20日

目 录

  规章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许可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2008年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统计月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7(Total 79)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ly 20,2008

Contents

  Regulation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Projects for Civil Air Defense

  Regulatory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omulgating Newly Added Implementing Projects Subject to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Non-administrative License and Administrative License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ssigning the Annual Objective Assignments of Action Program for Enhancing Suzhou’s 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the Executive Opinions on the Work of Appraisal of the Work Style of Government and Trade Conducts by the Taxpayers of Suzhou in 2008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Measures for Dynamic Subsidies for Low-income Residents’ Basic Life due to Soaring CPI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Working Rule of Handling the Letters to the Mailbox of the Mayor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pproving and Transferring Opinions of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Tightening Administration of Retirees from the Restructured Municipal Public Institution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Transferring the 2008 Work Plan of Specialized Campaign for Protecting Water Source of Concentrated Drinking Water in Suzhou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onthly Report of Statistics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5 号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 立

二○○八年七月四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个人投资相结合,做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占有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考虑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地下建筑的规划、布局、选址、设防以及与就近人防工程的联通应当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形成以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组成的地下防护空间。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结建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开发区、保税区、教育园区、商贸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域等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规划建造人防工程。

  第九条 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有条件的,应当相互连通。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标准划分实行分级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立项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应建面积、设防等级、平战功能等进行人防工程立项审核。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除直接用于生产的用房外,均属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区按4%配建,县级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修建人防工程面积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且地面无建筑的地下工程,设防区域防护等级可按6B级(含)以上标准执行;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五)防空地下室的一个防护单元掩蔽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按照第(二)项规定规划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一个防护单元时,应当按照一个防护单元建设。

  第十三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统一纳入同级政府财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已预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符合人防工程规定配建面积比例和人防工程质量标准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项目已预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应当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第十七条 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大型兼顾设防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护等级5级(含)以上的专用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6级(含)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防护设计审查,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审查。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单位,负责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及个人依法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二款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战时或者遇到紧急状况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拨,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在不影响人民防空功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产权不明且可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所在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出入通道、进排风孔、水源、电源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和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不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因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和装修,其改造和装修方案的施工图图纸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责任。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时缴纳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第六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安全使用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和防护功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一)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所有人负责;

  (三)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装修照明等维护管理工作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拆除和报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五条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末按照规定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立项申请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市人防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的;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改造和装修方案的施工图图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的。

  第三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9日施行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和1998年6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许可项目的通知

苏府〔2008〕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1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市级新增、调整、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新增、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新增1家法定授权组织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一、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市科技局

1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认定

2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初审

3

技贸交易合同认定

市交通局

1

“绿色通道”通行证审核

市建设局

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

2

招标文件及澄清或修改内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3

中标人与招标人书面合同备案

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

法定不适宜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准

6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

7

三级以上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

8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

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审核

10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初审

12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格审核

13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核准

14

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批准

15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批准

市房管局

1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放《房屋租赁证》

2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的审定

3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核

市市政公用局

1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2

临时占用非交通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审批

3

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过桥涵时的审批

4

厂矿或其他单位投资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和管理的审批

5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的审批

6

移动公厕的设立及临时停用的审批

7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审批

市水利局

1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滩涂等规划审查

市体育局

1

地方性体育竞赛的报批及备案

市物价局

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初审

2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受理和初审

3

在本省有关部门或行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受理和初审

市地税局

1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减免审批

2

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纳税申报审批

3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

市人防办

1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及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资格初审

3

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认可

市环保局

1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审批

市卫生局

1

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2

医疗广告初审

3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设置审核

4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许可

市宗教局

1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2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3

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4

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确认

5

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市公安局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批准登记初审

市文广新局

1

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2

复印打印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3

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4

包装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5

报社驻苏州记者站设立审核

6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审核

7

出版物批发单位和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审核

8

跨省书友会、读书俱乐部设立审核

市司法局

1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

2

执业律师注册审核

3

律师机构设分所审批

市气象局

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注册和年检

市残联

1

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资格认定

二、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序号

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市建设局

1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许可

市人防办

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造审批

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审批

3

人防工程报废、改造和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市宗教局

1

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三、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非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原项目名称

序号

调整后的名称

市档案局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市国税局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1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2

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市地税局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1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纳税申报方式核准

2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

四、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原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市人口和计生委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审批

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审批

市建设局

拆迁上岗证

1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核发

市市政公用局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新增的法定授权组织及实施的

授权组织名称

序号

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注:该项为市劳动社保局转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六、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序号

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市宗教局

1

一般规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2

清真标志牌发放

七、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序号

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市国税局

1

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批

市公安局

1

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

市地税局

1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2

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市财政局

1

车船税减免审核

市劳动社保局

1

职工工伤认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

苏府〔2008〕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结合各地发展实际,现将《〈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2008~2010年)》分解下达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对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附件:
  1.《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2008~2010年)分解表一

  2.《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2008~2010年)分解表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1.《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

(2008~2010年)分解表一

任务 

 地区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亿元)

累计确认民营
科技企业(家)

每年实施省级以上
重大科技项目(项)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全  市

5246

6370

7563

9056

1692

2047

2472

3000

367

147

171

202

张家港市

158

266

319

383

283

335

400

470

56

18

21

25

常 熟 市

316

442

530

636

315

367

437

500

47

18

21

25

太 仓 市

129

175

210

252

115

149

189

249

11

13

16

20

昆 山 市

1245

1566

1879

2255

187

235

285

335

34

16

17

20

吴 江 市

907

1107

1328

1594

190

233

273

333

26

15

17

20

吴 中 区

228

272

326

391

115

146

176

226

21

13

15

18

相 城 区

128

163

196

235

100

122

142

177

3

8

10

12

平 江 区

35

 

 

 

39

40

43

46

56

2

2

2

沧 浪 区

 

 

 

35

36

39

43

2

2

2

金 阊 区

 

 

 

33

34

38

41

2

2

2

苏州工业园区

1242

1400

1600

1900

120

150

200

260

78

20

24

28

苏州高新区

858

979

1175

1410

160

200

250

320

35

20

24

28


任务

 

地区

发明专利申请量
(件)

发明专利授权量
(件)

累计拥有驰名商标
(个)

累计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个)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全  市

4666

4000

4370

5027

292

323

404

454

80

86

96

109

62

66

73

80

张家港市

512

550

578

665

11

13

22

30

12

13

14

15

11

12

13

14

常熟市

266

340

391

450

43

47

52

55

40

42

44

46

22

23

24

25

太 仓市

220

230

230

265

9

10

13

15

4

4

5

6

1

1

2

2

昆山市

829

840

920

1058

52

57

72

80

9

10

12

14

9

10

11

12

吴江市

1508

600

610

688

10

12

18

25

8

9

11

13

15

16

17

18

吴中区

120

130

146

168

24

26

30

32

 

 

1

1

1

1

2

2

相城区

25

30

35

40

16

18

20

22

3

3

4

6

1

1

1

2

平江区

78

80

92

106

59

65

75

79

 

 

 

1

1

1

1

1

沧浪区

1

1

1

1

 

 

 

 

金阊区

 

 

 

 

 

 

 

 

苏州
工业园区

871

900

1023

1190

42

46

66

78

1

2

2

3

1

1

1

2

苏州
高新区

237

300

345

397

26

29

36

38

2

2

2

3

 

 

1

2


任务

地区

累计引进国内
研发机构(家)

累计引进国(境)
外研发机构(家)

累计建设公共技术
服务平台(家)

累计建立重点
实验室(个)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全  市

52

71

87

104

125

160

194

236

32

38

47

57

40

42

46

50

张家港市

11

13

15

17

10

15

20

25

2

3

4

5

 

 

 

1

常 熟 市

9

11

13

15

8

13

18

23

1

2

3

4

 

 

 

1

太 仓 市

5

7

9

11

7

8

10

15

1

2

3

4

 

 

 

 

昆 山 市

6

8

8

10

31

36

41

46

 

1

2

3

1

1

1

2

吴 江 市

1

3

5

5

5

7

9

12

3

4

5

6

 

 

 

 

吴 中 区

2

3

5

7

6

7

8

10

4

4

4

5

1

1

2

 

相 城 区

1

1

2

3

5

6

7

9

3

3

4

4

 

 

 

 

平 江 区

 

1

1

1

 

 

 

 

1

1

1

2

 

 

 

 

沧 浪 区

 

1

1

2

 

 

 

 

5

5

6

6

19

20

21

22

金 阊 区

 

 

1

2

 

 

 

 

 

 

 

1

3

3

3

3

苏州工业园区

14

17

19

21

35

45

53

63

5

6

7

8

14

15

16

18

苏州高新区

3

6

8

10

18

23

28

33

7

7

8

9

2

2

3

3


任务

 

地区

累计建立省级以上
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家)

累计建立省级以上
企业技术中心
(家)

累计建立省级以上
工程中心(家)

风险投资总额
(亿元)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2007
年情况

2008

2009

2010

全 市

19

24

28

33

44

55

67

80

4

6

9

12

52.45

67.45

78.5

102

张家港市

4

5

5

6

8

10

11

13

1

1

1

2

0.1

1

2

5

常熟市

2

3

3

4

9

11

12

14

 

1

1

1

3.65

3.7

4

6

太仓市

1

1

2

2

1

2

3

5

 

 

1

1

 

 

1

3

昆山市

3

3

4

4

7

9

11

12

 

1

1

1

5

6

6.5

8.5

吴江市

3

3

4

4

8

9

11

13

1

1

2

2

 

 

1

2

吴中区

1

2

2

3

1

2

3

4

1

1

1

2

5

5

5.5

6

相城区

   

1

1

2

2

3

4

       

1

1

1.5

2

平江区

       

1

1

1

1

       

0.6

0.25

1

1.5

沧浪区

       

1

1

1

1

       

 

0.25

1

1.5

金阊区

       

1

1

1

1

       

 

0.25

1

1.5

苏州工业园区

2

3

3

4

4

5

6

7

1

1

1

2

30

40

42

45

苏州高新区

3

4

4

5

1

2

4

5

 

 

1

1

7.1

10

12

20


任务

 

地区

累计培育壮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家)

每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名)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数(家)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亿元)

50%加计
扣除金额亿
(元)

2008

2009

2010

2008

2009

2010

2008

2009

2010

2008

2009

2010

2008

2009

2010

全  市

150

175

200

1100

1150

1200

2000

2800

3600

100

140

180

50

70

90

张家港市

6

8

10

1050

   

300

420

540

15

21

27

7.5

10.5

13.5

常 熟 市

18

20

22

1050

   

300

420

540

15

21

27

7.5

10.5

13.5

太 仓 市

9

11

13

1010

   

130

182

234

6.5

9.1

11.7

3.25

4.55

5.85

昆 山 市

9

11

13

2100

   

240

336

432

12

16.8

21.6

6

8.4

10.8

吴 江 市

6

8

10

1050

   

190

266

342

9.5

13.3

17.1

4.75

6.65

8.55

吴 中 区

11

13

15

1310

   

130

182

234

6.5

9.1

11.7

3.25

4.55

5.85

相 城 区

3

4

5

1100

   

110

154

198

5.5

7.7

9.9

2.75

3.85

4.95

平 江 区

7

8

8

1410

                     

沧 浪 区

16

16

17

1410

                     

金 阊 区

5

6

7

1410

                     

苏州工业园区

35

40

45

3050

   

300

420

540

15

21

27

7.5

10.5

13.5

苏州高新区

25

30

35

2600

   

300

420

540

15

21

27

7.5

10.5

13.5

  注:由于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尚未正式出台,关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任务待新办法正式实施后再另行分解下发。

2.《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

(2008~2010年)分解表二

序号

指 标

工 作 任 务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主 要 目 标

1

自主创新企业大量涌现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办法认定和培育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保持全省第一;累计培育国家级创新型企业4家,省级创新型企业20家左右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苏州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累计认定民营科技企业3000家,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新增百亿以上企业5~6家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扶持一批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高与大企业的配套能力;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00家

市经贸委

市科技局

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群,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销售占比达到30%

市经贸委

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市统计局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每年实施自主创新重点扶持项目300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150项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累计拥有驰名商标100个以上

苏州工商局

市经贸委

累计拥有中国名牌产品80个

苏州质监局

市经贸委

2

产业科技水平持续提高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9000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争取达到40%,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部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0%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

发展壮大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增20%以上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递增15%,保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在省内的领先地位

市知识产权局

市科技局、市经贸委

力争20个品牌进入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行列,品牌商品出口额占全市一般贸易出口额的20%以上

市外经贸局

市经贸委

进一步扩大百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范围,积极引导主导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效品牌农产品50只以上;无公害以上生产基地面积年增10%以上

市农林局

市委农办

农业科技总体水平保持全国领先

市农林局

市委农办、市科技局

3

区域创新体系趋于完善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成为集聚创新人才和机构的基地,成为我市自主创新示范区

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市科技局、市人事局

累计引进国内科研机构100家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累计引进国(境)外研发机构200家

市外经贸局

市科技局

累计建成公共技术开发服务平台50家,其中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10个;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家左右;培育壮大骨干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200家

市科技局

在苏高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累计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70家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累计建立省级以上工程中心10家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累计建立重点实验室50家,其中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10家以上

市科技局

苏州独墅湖高教区、苏州国际教育园、在苏高校

4

科技创新投入逐年增加

R&D占GDP的比重达到2.5%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苏州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统计局

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7%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各市区财政对科技投入占支出的比重达到5%

各市、区政府

 

全市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备案的企业3600家以上,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总额超过180亿元

市科技局

苏州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对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及时办理加计扣除审核手续,全市加计扣除总额达90亿元

苏州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5

自主创新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适应创新型城市要求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每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200人以上

市人事局

市科技局

大力引进海内外高科技领军人才,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累计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100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

 

形成比较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风险投资总额超过100亿元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形成比较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累计培育壮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200家

市科技局

苏州工商局、苏州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工作环境,构筑知识产权高地

市知识产权局

市科技局

科技资源开放配置、共享和服务的能力明显提高,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取得进展,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文化环境

市发改委

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科协

   

1

集成电路与软件

重点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产业,实施关键专用芯片、高端通用芯片、嵌入式CPU及新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制造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研究开发面向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的嵌入式软件、网络通信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以及动漫设计、工业设计、软件外包等创意产业的支撑软件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

2

现代通信领域

重点研究开发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融合通信、光通信以及数字电视系统关键设备和技术,开发基于宽带、超宽带无线接入设备、移动终端、先进网络服务器和网络传感器等产品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3

光电子领域

重点研究开发光电产业核心技术,实施液晶显示器(TFT-LCD)、有机发光显示器(OLED),低成本新型硅、薄膜、非晶等三代太阳能电池及关键设备,光纤预制棒,高分辨率数码有机光导鼓、光电传输传感技术与器件和设备等产业化项目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4

纳米技术领域

重点开展纳米材料与器件、纳米生物技术与纳米医学、纳米仿生技术和纳米生物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用,实施纳米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5

生物医药领域

运用生物和基因重组技术,重点开发肿瘤、心脑血管病、爱滋病等重大疾病基因类新药,重点研究开发重组蛋白药、多肽类药物、新型疫苗和试剂,开展新药筛选以及各种高效、长效、速效、靶向给药等新药创制和中药现代化研究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苏州药监局

6

装备制造业领域

重点开发金属成型、金切加工、特种加工等数控加工设备,研究开发新型纺织机械、新型轻工机械、新型医疗设备和智能化装备及技术,实施高性能喷气织机、慢走丝线切割机床、焊接机器人等机电一体化装备以及新型工程机械、高档高速客车、新能源大客车产业化项目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7

节能环保领域

重点开展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开发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动力电池和光伏电池等技术和产品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开发节能降耗的新工艺和新技术,实施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新技术和工程示范项目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研究,实施水环境治理、土地污染治理和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重点项目

市科技局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8

汽车零部件领域

开展汽车精密制造、智能技术和新材料技术运用研究,重点开发汽车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安全系统、电子控制系统、汽车电器、复杂饰件总成等汽车零部件关键技术与工艺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9

精细化工领域

开展高性能化工新材料、新型助剂、催化剂的研究开发,用集散控制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提高精细化工生产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绿色流程制造,重点开发高性能碳纤维、对位芳纶、半导体外延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10

特色农业领域

研究开发有利于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苗木花卉等动植物新品种,建设设施先进、规模较大的鲜切花基地,培育、推广球根花卉,保护开发香草植物;利用我市农产品的地域、品牌优势,开展杂交水稻、茶叶、瘦肉型猪、大闸蟹、“太湖三白”、鳜鱼、翘嘴红鮊等品种改良、系列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推广名优农产品的先进种养殖技术,扩大优质农产品的产业规模

市科技局

市农林局、市委农办

重 点 工 作

1

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转变职能,强化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建立工作机制,消除障碍,在实践中走出具有苏州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市发改委

各有关部门

2

确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落实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苏州国税局、苏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