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广大业主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已建立了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对于符合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条件、完成电梯增设,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可申请提取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增设电梯。
二、提取原则
业主申请提取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按照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审批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街道(乡镇)指导确定的申请主体向房屋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提取后的业主分户账面留存余额不应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该户分摊金额。
三、使用程序
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所属县级市(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不动产权证上全体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经社区盖章备案的增设电梯费用分摊方案;
5.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全体产权人共同指定的某一产权人的银行卡。
第一项为原件外,第二至七项为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当地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联系,取得相应的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的增设电梯数据、已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严格审核、监督,确保申请划拨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既有商品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批准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增设电梯项目,提取时限自本通知实行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本通知施行后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增设电梯项目,提取时限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