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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时间: 2022-06-21 19:21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社局牵头拟定了《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7日-6月16日在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苏州市人社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现将征集意见结果反馈如下:

一、主要意见。公示期间,市人社局通过网络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民政局、审计局、信访局、司法局、部分人大政协代表及各县市区进行意见征询。主要有如下几点意见建议:

(一)建议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征地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超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对象的个人分账户资金”中“超龄”的表述,修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

(二)建议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征地后达到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保障对象”,修改为“征地后达到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保障对”。

(三)建议《办法》第五条中关于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划入居保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苏州大市范围内统一标准,以减少不必要的攀比和矛盾;另有建议应科学测算一次性计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月数,充分兼顾到已安置且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利益。

(四)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根据省规定制定的《办法》较以往做法变化较大,要加大政策宣传,用浅显易懂的方式,让广大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这项政策。

二、采纳情况。对于上述第(一)、(二)条建议予以采纳。针对第(三)条建议,考虑到苏州大市范围内各地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待遇标准也有所不同,为确保余额处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办法》给予各县级市充分测算基础上的选择权,一次性划入居保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可结合各地实际在240至300个月之间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确保政策前后平稳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针对第(四)条建议予以采纳,由于目前文件尚处于政策制定阶段,不具备对外全面宣传的条件,经市政府同意文件出台后,我局将发布政策解读,同时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政、信访、乡镇基层组织等部门,共同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草案,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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