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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企业用气用热用水用电全降价 预计减负超亿元

时间: 2020-04-29 10:12 来源: 太仓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为进一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气用热用水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苏州市相关政策要求,太仓市决定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热用水用电价格。

根据政策,太仓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即非居民用3.066元/立方米、其他(公用事业)用2.886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在企业用热方面,全市燃煤蒸汽销售价格每吨下调14元,其中1.0MPA由214元/吨调整为200元/吨,2.5MPA由233元/吨调整为219元/吨,执行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至7月24日。

在降低用水价格方面,全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下调0.22元/立方米,即由2.21元/立方米调整为1.99元/立方米(对应非居民生活用水总水价由4.11元/立方米调整为3.89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至7月14日。

同时,太仓市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用电企业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于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约定值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对于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实行降价措施,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太仓市要求各供气、供热、供水、供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并同步做好多缴费用结算退还工作,切实将降价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去年同期企业气、水、电、热消费用量测算,预计此次降价将为企业减负超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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