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所以,对于园区纳税人跨年度形成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医药费用的支付,可在实际支出对应的年度进行扣除。
例如,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该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此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