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的水产苗种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应及时上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补检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补检不合格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做法参照第七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