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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
(2021年6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1〕4号文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扩大为市区(含吴江区)全部行政区域,分别设置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其中:

(一)一类低排放区:

1.阳澄湖大道、中环东线、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中山路、灵天路、寿桃湖路、玉山路、金山南路、湘江路、华山路、建林路、嵩山路、长江路、金筑街、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G524闭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2.江兴西路、交通路(原227省道)、东太湖大道、苏州河路闭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二)二类低排放区:除一类低排放区外,市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全部区域。

三、一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柴油叉车。

四、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低排放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能有可见烟。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3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