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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时间: 2019-10-28 16:07 来源: 苏州市司法局 访问量:

  现就《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统称《三个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19年4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39号),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执法实际制定出台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起草过程

  2015年,我市逐步开始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苏府法〔2015〕48号)、《苏州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府办〔2016〕155号)和《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苏府办〔2016〕245号)。今年4月14日,江苏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出台后,市司法局对我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并对全国一些城市和地区在试点阶段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学习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市“三个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征求了各市(区)及市级各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修改审判后形成了《三个办法》的审议稿,并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于9月30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本办法采用条款式结构,共22条。主要内容为:

  1.关于公示的主体。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

  2.关于公示的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3.关于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分为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

  事前环节,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等信息。同时要进行动态调整。

  事中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公示岗位信息、服务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

  事前环节和事后环节规定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信息,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不予公开。

  5.关于公示载体。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或者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6.关于信息更正和更新。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更正相关执法信息的情形。

  7.关于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本办法采用条款式结构,共28条。主要内容为:

  1.关于记录的主体。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2.关于记录的内容。分为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明确了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标准,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记录内容。

  3.关于音像记录的重点。明确了执法现场环境,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为音像记录重点。

  4.关于音像记录的程序。明确了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5.关于记录的管理。明确了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6.关于相关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及其他现场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阻挠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本办法采用条款式结构,共25条。主要内容为:

  1.关于法制审核的主体。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2.关于法制审核机构。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简称“法制审核机构”),由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本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

  3.关于法制审核范围。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4.关于法制审核程序。明确了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证据等材料。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5.关于法制审核内容。明确了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同意、补充调查、变更、纠正、移送等处理意见,并形成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关于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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