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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 2021-04-07 11:20 来源: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访问量:

为全力推进江苏省苏州市创建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了《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于2021年3月31日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部署,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围绕打响“江南文化”品牌,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利用的体制机制,探索苏州文物建筑资源保护、管理、活化、利用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保护,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创新发展,坚持效益集成。

(三)总体目标。依托苏州丰富的遗产资源,集中连片、统筹保护、分类活化、科学利用,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先进经验向江南古镇以及其它更广泛区域拓展推广,引领构建“江南文化”国家文化地标和中华民族精神标识体系,弘扬“以文化人、以文报国、以文筑城、以文兴业”的江南优秀传统文化精神,打造江南文化特色鲜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两个效益相统一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二、总体安排

(一)创建时间。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二)创建范围。核心区等同于苏州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拓展区为张家港市、昆山市、姑苏区、吴中区、吴江区。

(三)实施步骤。方案制定阶段为2020年10月至2020年底;动员部署阶段为2021年3月底;全面推进阶段为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验收评估阶段为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文物建筑资源管理效率。包括健全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组织架构,构建苏州市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体系,完善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更新工程的行政管控体系,搭建文物资源管理系统和平台。

(二)创新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机制。包括完善文物建筑的综合价值评估、可利用性评估与管理条件评估体系,开展苏州文物建筑产权管理机制研究试点,开展文物资产经济核算与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探索综合性的文物保护资金引入机制,在各级保护规划中试点增设利用规划专题,激励和推动文化创新活力。

(三)拓展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社会参与和文化传播渠道。包括健全志愿者参与机制,推动公众社会责任与权益融合的机制,促进文物建筑保护融入教育体系的机制。

四、重点项目

包括“以文化人”苏州古典园林保护利用项目,“以文报国”名人故居保护利用项目,“以文筑城”水乡城镇民居保护利用项目,“以文兴业”丝绸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项目。

五、保障措施

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重视人才培养,强化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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