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6月27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县级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5 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风险预警
3.3 预警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预防处置
4.3 应急响应启动
4.4 分级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管理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9.2 市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响应指南(附表1~1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其中,台风灾害、干旱灾害和霾灾害分别按《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污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爆炸或泄漏事故等,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实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防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按照气象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升全社会抵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跨市(区)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广电总台、苏州轨道交通集团、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联通苏州分公司、市气象局、苏州通管办、苏州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苏州支队、苏州水文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提出启动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起草发布相关气象灾害防御的文稿和宣传信息,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指导相关县级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负责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防灾指引信息发布,统筹协调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与气象灾害有关的防灾减灾项目中央预算资金对上争取。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根据防灾救灾需要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停课等;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危险地区或受灾地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维护道路畅通;负责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受灾地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等困难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各企业单位高温情况下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时段劳动保障监察。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由气象因素引发的环境污染、重污染天气等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工地、危房等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和高温作业;组织开展危旧房屋等的安全应急检查,协助做好危房等人员的撤离疏散;指导管理灾后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园林、城市绿化、林业等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关闭相关园林景区;组织修复被毁的园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清除树枝积雪、清理倒伏树木,协助恢复交通、输电、通信畅通;指导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市区骨干道路、高架快速路、大型桥梁、涵洞、隧道等的积雪清扫工作;负责霓虹灯、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的清雪除冰工作;组织做好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的安全营运工作,加强客运组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负责指导督促港口、码头等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的运输车辆;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和设施。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旱灾害防御及应急水量调度、城市排涝等工作;负责水旱灾害期间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负责指导督促供水设施的防冻、抢修和安全供水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设施农业等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灾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负责指导督促加油站等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市文广旅局: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灾害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线路调整和旅游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收集核查、损失评估和统一发布;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灾害防御和安全措施;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紧急情况下按程序提请、衔接驻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并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
市广电总台:负责及时准确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气象防灾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信息。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负责防范雷灾、风灾、雪灾和水灾等可能导致轨道交通设施损毁或线路断线等事故,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轨道交通设施。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抢险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负责防范雪灾、雷灾、风灾和水灾等可能导致输电线路断线、电杆倒塌等事故,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用电。
电信、移动、联通苏州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按要求及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承担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综合研判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为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负责指导气象灾害调查和风险区划;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苏州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苏州军分区:根据应急救援请求,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组织调度兵力、装备参与应急救援,协助转移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抢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武警苏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苏州水文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县级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当地的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县级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5 应急工作组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并抽调相关人员设立综合协调组、安全保供组、交通保畅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可视不同灾种的应急处置需要适时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
2.5.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苏州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汇总掌握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灾情险情,组织分析研判;以市指挥部名义部署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纵向、横向和各应急工作组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2.5.2 安全保供组
安全保供组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苏州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供水供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和灾害防范,保障生产安全;负责落实生活保供,做好供水供气供电应急供应,保障粮油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充足和物价稳定,把对市民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
2.5.3 交通保畅组
交通保畅组由市公安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支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应对气象灾害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及时清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高架路段、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码头等的冰雪和积涝,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5.4 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联通苏州分公司、苏州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苏州支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气象灾害的抢险救灾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紧急调拨、管理、分配重要应急物资和救灾款物;负责抢险、受灾伤病人员的救治,组织卫生防疫;负责电力、通信、交通等恢复和保障。
2.5.5 宣传组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广电总台、市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更大范围让市民知晓防范气象灾害相关知识和应对措施,第一时间发布各类预警信息,提高公众的防范避险意识;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5.6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苏州水文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天气变化趋势的分析研判,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灾害动态预测、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灾害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完善灾害预报体系,提升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精细化预报服务能力。
3.2 风险预警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灾害应急处置准备提供预警信息。各应急广播中心和各传播媒介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播发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自建的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向本部门和单位内部传播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镇(街道)、村(社区)等要充分发挥信息员、网格员等的作用,及时传播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达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全网发布启动标准时,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部门要按照《苏州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全网发布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实施全网播发。
3.3 预警发布
根据突发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9.1。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应急响应建议,其中,Ⅰ级、Ⅱ级预警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者授权副指挥长签发;Ⅲ级、Ⅳ级预警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或者授权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演变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传真、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村(社区)发现或接报突发气象灾害时,迅速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较大以上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汇总灾情信息,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4.2 先期预防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号,积极部署应对和开展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做好气象灾害、气象衍生灾害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4.3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一般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具体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台风灾害、干旱灾害和霾灾害分别按照《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响应;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污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爆炸或泄漏事故等,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分别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4.4 分级响应措施
4.4.1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水务、应急等相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办公,加密会商和落实抢险救灾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发生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险救灾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2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值守,各相关单位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值守,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险救灾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3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4 Ⅳ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应急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职责和响应指南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等,防止灾情险情进一步扩大和产生次生、衍生灾害,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
当出现超出发生地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机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车辆、物资、设施、场地、人员等。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经评估短期内气象灾害影响将扩大或减轻,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经签发批准后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灾地区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提出改进措施,并报送市政府或市指挥部。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对工作情况应逐级报送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机构。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车辆、物资、设施、场地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及与驻苏部队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镇(街道)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3 物资保障
工信、城管、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应按规定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更新、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数量,确保救灾工作需要。
6.4 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
6.5 通信保障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灾减灾和应急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灾害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与管理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订完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流程,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9.1.1 Ⅰ级预警
(1)气象灾害已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影响;或者省级已启动我市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并且气象灾害可能对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并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9.1.2 Ⅱ级预警
(1)气象灾害已造成重大事故或影响;或者省级已启动我市气象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并且气象灾害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大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并且积雪严重,可能对道路、交通等造成重大影响。
(4)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严重道路结冰,并可能对道路、交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低于-8℃,且上述地区第2天最低气温仍低于-4℃、出现严重冰冻,并可能对供水、供气等造成重大影响。
(5)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9℃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9℃以上高温,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6)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阵风12级以上大风(台风以外),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7)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且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9.1.3 Ⅲ级预警
(1)气象灾害已造成较大事故或影响;或者省级已启动我市气象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且气象灾害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出现大雪、部分地区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并有较大积雪,可能对道路、交通等造成较大影响。
(4)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较重道路结冰,并可能对道路、交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低于-6℃,且上述地区第2天最低气温仍低于-4℃、出现严重冰冻,并可能对供水、供气等造成较大影响。
(5)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9℃,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9℃以上高温,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6)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阵风10级以上大风(台风以外),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7)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4℃以上,且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9.1.4 Ⅳ级预警
(1)省级已启动我市气象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且气象灾害可能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且有成片大暴雨,并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有成片暴雪,并有明显积雪,可能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一定影响。
(4)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7℃,且有成片地区出现39℃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并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9.2 市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响应指南(附表1~11)
附表1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应急响应等级 |
Ⅳ级、Ⅲ级 |
Ⅱ级 |
Ⅰ级 |
教育部门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暴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保护已经抵达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安全 |
|
公安部门 |
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对水毁、积水路段制定绕行路线,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督促相关运营单位做好重要设施防洪防渍工作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道路车流车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
协助受灾群众安全快速转移;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资源规划 部门 |
会同气象部门分析研判,制作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
||
住建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暴雨应急措施,暂停施工;组织检查施工工地情况,及时排水 |
||
城管部门 |
组织检查城市公共设施和场所积水情况,及时修复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 |
||
交通部门 |
协助公安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暴雨灾害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督促公路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隧道、内河航道和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水务部门 |
组织开展防汛调度和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
承担防汛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
|
农业农村部门 |
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农田排涝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指导抢收成熟作物 |
||
文广旅 部门 |
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救灾工作;必要时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
||
卫生健康部门 |
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
应急部门 |
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的准备;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安全措施 |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生活救助;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安全措施;组织、协调防汛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紧急情况时协调武警、消防救援官兵进行抢险救灾 |
|
粮食和 储备部门 |
根据要求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
||
广电部门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准确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增播、插播暴雨防灾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信息,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
||
供电部门 |
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
通信部门 |
保障通信设施安全;按要求做好暴雨预警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暴雨趋势分析研判并向有关部门滚动通报相关情况 |
||
消防救援部门 |
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
|
街道乡镇 |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危旧房屋、简易房、临时建筑物等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
组织转移居住在低洼地带、危旧房屋、简易房、临时建筑物等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
|
社区乡村 |
及时了解暴雨预警信息,并通知本区住户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防雨措施落实情况 |
组织力量对本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社会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关闭门窗,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注意防止雷击;及时从危险建筑物内撤离 |
附表2 暴雪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应急响应等级 |
Ⅳ级、Ⅲ级 |
Ⅱ级 |
Ⅰ级 |
教育部门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雪灾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雪灾工作;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的安全;必要时停课 |
|
公安部门 |
及时发布路况信息,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雪引起的交通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雪除冰 |
及时处置因暴雪结冰引起的交通事故;强化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雪除冰 |
|
民政部门 |
协调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等困难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
住建部门 |
督促有关单位加固危房等,及时清除屋面积雪;督促建筑工地停工 |
协助做好危房等人员的撤离疏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清雪除冰工作;督促建筑工地停工 |
|
园林绿化部门 |
加强巡视,组织清除行道树积雪、清理倒伏树木,协助恢复交通 |
加强巡视,组织清除行道树积雪、清理倒伏树木,协助恢复交通;组织修复被毁的园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必要时关闭相关园林景区 |
|
城管部门 |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清雪除冰工作 |
||
交通部门 |
组织做好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高架路段、坡道弯道等的清雪除冰工作 |
||
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有关单位和驾驶员落实防冻防滑措施;督促公路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提醒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督促公路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
水务部门 |
组织做好供水设施抢修、恢复供水等应急措施,保证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
||
农业农村部门 |
组织对设施农业、农作物生产、畜牧水产养殖等采取防雪灾、防冻害措施 |
组织对设施农业、农作物生产、畜牧水产养殖等采取防雪灾、防冻害措施;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
|
商务部门 |
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和价格稳定 |
||
文广旅 部门 |
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救灾工作;必要时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
||
卫生健康部门 |
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
组织医疗救治、抢救受灾伤病员和救灾防病工作 |
|
应急部门 |
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为进入紧急避难场所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措施;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雪灾安全生产工作 |
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为进入紧急避难场所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雪灾工作 |
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为进入紧急避难场所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
粮食和 储备部门 |
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
||
广电部门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准确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雪预报预警信息;增播、插播暴雪防灾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信息,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
||
供电部门 |
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调集力量组织抢修雪灾损毁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
|
通信部门 |
保障通信设施安全;按要求做好暴雪预警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
消防救援部门 |
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
进入紧急救援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
街道乡镇 |
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清理积雪,要求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并排查安全隐患 |
组织转移居住在危旧房屋、简易房、临时建筑物等易被雪压的建筑物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
|
社区乡村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雪信息,通知住户清理积雪,并排查安全隐患 |
关注暴雪最新动态,检查积雪清理情况 |
关注暴雪最新动态,检查积雪清理情况,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社会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暴雪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了解暴雪动态;主动做好门前积雪清理;尽量不要出门,做好防滑防冻保暖措施 |
附表3 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应急响应等级 |
Ⅲ级 |
Ⅱ级 |
教育部门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冻保暖和防滑措施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冻保暖和防滑措施,必要时停课 |
公安部门 |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
|
民政部门 |
根据需要开放救助站,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冻保暖措施 |
开放救助站,实施应急防冻保障;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等困难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
住建部门 |
落实供气、供暖调配;加强设备巡查,组织做好供气、供暖设施设备的防冻保暖工作 |
|
园林绿化部门 |
组织对相关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冻措施 |
|
城管部门 |
组织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
|
交通部门 |
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
|
水务部门 |
组织做好供水设施的防冻措施;及时组织抢修水管、水表,组织应急供水 |
|
农业农村部门 |
组织对设施农业、农作物生产、畜牧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
|
卫生健康部门 |
加强严重低温引发相关疾病的防护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
应急部门 |
组织做好低温冰冻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低温冰冻措施 |
督促做好低温冰冻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低温冰冻天气引发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
粮食和 储备部门 |
根据要求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
|
广电部门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准确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冰冻预报预警信息,增播、插播低温冰冻防灾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信息,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
|
供电部门 |
加强供电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做好相关设备防冻保暖工作 |
|
通信部门 |
加强通信设施防冻保暖工作,保障线路和通信畅通 |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冰冻预报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
街道乡镇 |
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防冻保暖工作,尤其做好水管水表等的防冻保暖工作 |
|
社区乡村 |
通知住户做好各项防冻保暖工作,尤其做好水管水表等的防冻保暖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组织做好除冰工作 |
|
社会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低温冰冻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添衣保暖;做好水管水表防冻工作;出行避开结冰路段;年老体弱者、儿童、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心脑血管等疾病者注意积极预防 |
附表4 高温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应急响应 等级 |
Ⅳ级 |
Ⅲ级 |
Ⅱ级 |
|
教育部门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高温时段暂停进行户外活动 |
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应派专人负责看护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
公安部门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处理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
|||
民政部门 |
加强救助站管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等困难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
||
人社部门 |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 |
|||
住建部门 |
督促建筑施工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督促建筑施工单位高温时段暂停户外作业和高空作业 |
||
城管部门 |
督促环卫人员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督促环卫人员高温时段暂停户外作业 |
||
交通部门 |
督促交通物流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督促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采取防护措施 |
高温时段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
|
水务部门 |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活和重点生产用水 |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
|
农业农村 部门 |
指导设施农业、农作物生产、畜牧水产养殖等采取防高温措施 |
|||
文广旅 部门 |
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停开放 |
必要时,高温时段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
|
卫生健康部门 |
加强感冒、中暑、热射病等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
|||
应急部门 |
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高危行业、企业等加强高温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措施 |
|||
广电部门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准确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
供电部门 |
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故障 |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报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
消防救援部门 |
注意防范因电器超负荷等引起火灾的危险 |
|||
街道乡镇 |
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
|||
社区乡村 |
及时收听有关高温信息,通知本区住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
社会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高温预报预警信息;调整作息时间,注意调节饮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高温时段避免户外活动 |
|||
附表5 大风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应急响应等级 |
Ⅲ级 |
Ⅱ级 |
|
教育部门 |
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加固户外设施,做好防大风工作;大风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
|
|
住建部门 |
指导督促对建筑工地设施、危旧房屋等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撤离相关人员;指导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停止高空作业 |
|
|
园林绿化部门 |
组织对易被大风吹倒的古树名木、行道树木等采取加固措施 |
|
|
城管部门 |
督促做好霓虹灯、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加固和安全管理工作 |
|
|
交通部门 |
通知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避风的船舶应视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转移到安全地带;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
|
农业农村部门 |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主体等采取一定的防风措施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及时开展因灾受伤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
|
|
应急部门 |
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危险地带和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督促高危行业、企业等落实防风措施 |
|
|
广电部门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准确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预报预警信息,增播、插播大风防灾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
|
|
供电部门 |
严密监控架空输电线安全,并提前进行加固;及时抢修损毁线路 |
|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报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
消防救援部门 |
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
||
街道乡镇 |
组织实施本辖区大风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 |
|
|
社区乡村 |
提醒住户关好门窗、做好防风工作,大风时段避免外出 |
|
|
社会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大风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大风时段不要出门,不要在广告牌、架空电线电缆、树木下躲避或逗留 |
附表6 寒潮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应急响应 等级 |
Ⅳ级、Ⅲ级 |
Ⅱ级 |
园林绿化 部门 |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对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交通部门 |
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避风或者绕道航行;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
|
农业农村 部门 |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主体等做好防寒措施 |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主体等做好防冻措施 |
卫生健康 部门 |
加强寒潮降温引发相关疾病的防护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
应急部门 |
采取防寒救助措施 |
|
广电部门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准确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寒潮预报预警信息,增播、插播寒潮防灾信息和公众防御指引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报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
街道乡镇 |
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防寒、救援工作 |
|
社区乡村 |
及时收听有关寒潮预报预警信息,通知该区住户做好防寒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 |
|
社会公众 |
注意收听、收看寒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添衣保暖;年老体弱者、儿童、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胃溃疡、心脑血管等疾病者特别注意防范 |
附表7 霜冻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应急响应 等级 |
Ⅳ级 |
农业农村 部门 |
组织做好农业防霜冻工作;对农作物育种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蔬菜、花卉、茶、果等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
卫生健康 部门 |
加强大幅降温引发相关疾病的防护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广电部门 |
及时播发霜冻预报预警信息,刊播霜冻防护知识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报预警信息 |
社会公众 |
注意防寒保暖 |
附表8 大雾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预警信息 |
大雾监测预警信息 |
教育部门 |
提醒学校、幼儿园等的学生和儿童注意出行安全;减少或取消室外活动 |
公安部门 |
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必要时封闭高速入口;对客运站、港口码头等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交通部门 |
大雾时段采取限航、停止作业、内河停航等措施,禁止船舶出港 |
广电部门 |
及时跟踪报道大雾预警及交通路况等信息,提醒市民注意出行安全 |
供电部门 |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报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
社会公众 |
大雾时段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使用口罩等防护品,注意出行安全 |
附表9 雷电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预警信息 |
雷电监测预警信息 |
教育部门 |
督促学校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进行室外活动或离校 |
公安部门 |
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交通事故 |
住建部门 |
指导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
城管部门 |
及时组织人员修复被雷击损坏的路灯等市政设施 |
农业农村 部门 |
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
文广旅 部门 |
督促旅游景点停止户外娱乐项目 |
卫生健康 部门 |
及时开展雷击灾伤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
应急部门 |
组织协调雷击事故的救援和救助工作;协调督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高危行业、企业做好防雷电安全工作 |
广电部门 |
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准确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雷暴预报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雷电灾害防护工作 |
供电部门 |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 |
消防救援 部门 |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附表10 冰雹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预警信息 |
冰雹监测预警信息 |
农业农村 部门 |
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和雹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
应急部门 |
做好雹灾发生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收集核查及损失评估 |
粮食和储备 部门 |
根据要求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
广电部门 |
及时播发冰雹预警信息,传播冰雹科学防护知识 |
气象部门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 |
附表11 龙卷风灾害应急响应指南
预警信息 |
龙卷风监测预警信息 |
|
宣传部门 |
统筹协调龙卷风灾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
|
公安部门 |
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维护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
|
财政部门 |
协调落实紧急救灾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和监管工作 |
|
住建部门 |
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
|
农业农村 部门 |
做好龙卷风灾后应急救助工作,帮助农户恢复生产 |
|
卫生健康 部门 |
及时开展因灾受伤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
|
应急部门 |
灾后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收集核查、损失评估和统一发布 |
|
|
粮食和储备 部门 |
根据要求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
广电部门 |
及时宣传龙卷风的科学防灾知识 |
|
供电部门 |
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
|
通信部门 |
及时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区应急通信 |
|
气象部门 |
及时发布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重大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 |
|
消防救援 部门 |
灾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