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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20〕122号

时间: 2020-05-06 09:10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59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指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等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4  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告与发布

4.6  应急响应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5.2  供电保障

5.3  信息保障

5.4  交通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宣传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2  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要求

6.3  补偿要求

6.4  总结评估要求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市防指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防台风应急响应流程图

8.3  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应对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坚持“防、避、抢、救”相结合;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防御台风工作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及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2.1  市防指

2.1.1  市防指机构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务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苏州军分区分管负责人、武警苏州支队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人防办、供销总社、便民服务中心、轨道交通集团、供电公司、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气象局、水文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市防指机构组成调整具体由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防御台风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制定全市防台风预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启动、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实施抗台抢险,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防台相关协调工作。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指挥职责:综合研判防台形势,负责指挥Ⅰ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及抢险救灾工作。具体职责是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会议,指挥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重要的防台会商会议,研究总体调度方案、抢险救灾部署等;及时向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省防指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救灾。

常务副指挥职责:受指挥委托,负责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及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趋势时,提请指挥提高响应级别;指挥外出时,全面主持市防指工作。

副指挥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重大防台事件协调工作。负责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的防台指挥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趋势时,提请指挥提高响应级别。

2.3  成员单位职责

苏州军分区:协调解放军驻苏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抗台抢险,协助地方完成紧急清障等任务。

武警苏州支队:协调驻苏武警部队参加支持地方抗台抢险,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台抢险和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

宣传部:把握全市防台工作宣传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水雨情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发改委:负责与防台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工程等有关的防灾减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对上争取;负责防台抢险时所需供电的供应和调度。

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防台安全工作,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工信局:负责指导台风影响地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台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道路交通临时管制;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防旱器材、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

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抢修、险工隐患处理、水毁工程修复等经费。

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防台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台风灾害发生时地质灾害预警和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的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的防台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居住在危险房屋的群众的撤离疏散工作。

园林绿化局:负责苏州城区所管辖的园林、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防台安全;及时清除被风雨刮倒、折断影响交通、供电、通信等安全的树木;必要时及时通知园林景区停止营业。

城管局:负责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抢险工作;负责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

交通局:负责协调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和船舶;发布航道限速行驶和停航通告;负责所辖江、河、湖通航水域船只、浮筒、浮码头等人员的转移撤离工作;做好航道清障工作。

水务局: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渔)业的防台和救灾工作;清除在水域内非法设置的渔簖、缯网、围网、拦网等行洪障碍;汛情紧张时及时撤离水面、渔塘的有关渔业人员;及时提供农业受灾情况。

文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水雨情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播发,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御及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应急局:统筹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灾害发生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

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救灾物资的调出。

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防台安全工作。

供销总社:协助做好防汛抢险和生产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便民服务中心:及时提供群众反映的灾情、汛情等信息,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防台排涝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供电公司:保障防台、排涝用电;及时修复受破坏的供电设施。

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督促市广电总台、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专报和实时气象信息,预测天气发展趋势;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开展灾害成因的气象分析。

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水文信息的统计分析。

2.4  应急工作组

当确定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综合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按市防指要求集中办公。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组成防台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台工作。

2.4.1  综合组

由财政局、水务局、应急局、气象局、水文局组成。市政府分管水务的副秘书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风情等气象信息;审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组织防台会商,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风情、汛情、灾情及防台信息,起草防台工作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察工作。

2.4.2  抢险救灾组

由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支队、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供销总社、供电公司组成。市政府分管应急的副秘书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船只及抢险小分队;维护社会治安;负责重要部门、单位的供电、通信、交通保障;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调拨、发放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防疫。

2.4.3  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水务局、文广旅局、气象局、便民服务中心、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组成。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防台抢险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导,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4.4  专家组

由水务局、气象局、水文局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市水务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台风、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负责台风、洪水、暴雨、暴潮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技术方案及重大险情的现场指导。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信息监测与预报

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水务局、水文局负责江河湖泊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3.1.2  信息报告

各监测预报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和相关部门通报台风实况和监测预报情况。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大、严重和特别严重。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具体内容如下:

1)Ⅳ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Ⅲ级: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Ⅱ级: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Ⅰ级: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2  预警发布

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水文局负责江河湖水情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资源规划局负责台风暴雨诱发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住建局负责在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局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放预警信息、有关台风和防御台风信息等;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市防指负责发布防灾指令,并向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防台风检查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汛前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或整改。

2)教育、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文广旅、供电、通信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园林树木、市政、交通、水利、旅游景区、供电、通讯等设施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  防台风巡查

1)水务部门建立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巡查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2)交通部门加强公路、内河、湖区(航道)和渡口、码头(长江除外)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加强对长江、沿海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3)住建部门加强在建建筑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城管部门加强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及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设施巡查工作。

5)园林绿化部门、文广旅部门督促检查行道树、旅游景区、景点等防御台风工作。

6)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渔业养殖、捕捞行业、设施农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气象局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可能的危害程度、当前汛情、防御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急响应等级不一定与预警等级完全一致。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6.50米(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且可能继续上涨。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0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4.2.3  Ⅱ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5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8.0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授权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Ⅲ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Ⅱ级响应,市防指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Ⅰ级响应,市防指指挥报市政府市长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Ⅳ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务、应急、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掌握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2)各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防台风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24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全部撤离。

4.4.2  Ⅲ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应急、人防办、供电、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工作组、专家组,指导相关市(区)防台风工作。

2)各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台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台风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台风工作。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24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全部撤离。

4.4.3  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水务部门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人防办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在到市防指集中办公,及时将情况反馈市防办汇总上报。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组成防汛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台风工作。

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不定期发布汛情通报。

综合组:汇总防台风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4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4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队伍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等。

专家组:每4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2)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动员部署防汛防台工作,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台风工作。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

312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野外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4.4.4  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向市政府汇报,由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要求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市长主持市防指工作,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是否请求省防指支援。

综合组:汇总防台风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3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3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队伍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畅通并及时组织力量对受损的传输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

专家组:每3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2)各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台风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台风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台风工作。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相关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

36小时内江、河、湖面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野外作业人员、渔业人员、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4.5  信息报告与发布

4.5.1  信息报告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台风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

3)市防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视情报告市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省防办。

4)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2  信息发布

1)防台风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台风动态。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台风动态由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6  应急响应结束

台风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由市防指或授权市防办宣布。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旱的义务。防汛防旱队伍由消防综合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卫生、应急、供电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5.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确保防御台风灾害等方面的供电需要,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要有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发生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御台风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5.3  信息保障

5.3.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信息畅通的责任。

5.3.2  各级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按照防汛防台现代化的要求,合理组建防汛防台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3.3  各级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台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台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防台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3.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多渠道发布台风信息,提醒注意事项,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4  交通保障

对防御台风的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给予免费优先通行。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台风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抗台抢险、紧急防台期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等。

5.6  物资保障

防御台风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汛机构依照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结合本辖区防汛工程实际,提出防汛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落实到位,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防汛责任状中应明确各地最少应储备的物资数量。公安、住建、交通、供电、通信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防汛仓储点应便于交通、运输,一般按照就近储备的办法,对于一些重点险工段应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进入紧急防汛期,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5.7  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农业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疾病监测、环境消杀以及饮用水监测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5.8  生活保障

由应急局会同有关市(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9  资金保障

苏州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台风影响工程修复补助、重点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10  宣传保障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编制防御台风应急培训教材,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台风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选择台风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台风灾害应急综合演习,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防旱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各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发生重大灾情时,各市、区负责台风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市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各市、区的防台抗台应急调度工作。

6.2  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要求

6.2.1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防台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台风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供电、水文以及通信等基础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2.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时防汛抗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台的要求,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补充到位

6.2.3  灾后建设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各项基础设施灾后建设工作;灾后建设原则上按规划标准。

6.3  补偿要求

市(区)、镇(街道)两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台风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

6.4  总结评估要求

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每年应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台风防御工作评估,总结台风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概况和经验教训等。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根据20065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大风、暴雨、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社局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台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并负责管理。视工情、水情和汛情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指备案。

各市(区)、镇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御台风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其它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市防指组织体系结构图

8.2  防台风应急响应流程图

8.3  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表

序号

响应级别

启动条件

启动程序

1

Ⅳ级

1.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6.5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市防指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授权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

Ⅲ级

1.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0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3

Ⅱ级

1.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5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市防指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4

Ⅰ级

1.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8.00米,且可能继续上涨

市防指指挥报市政府市长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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