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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2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22〕18号

时间: 2022-03-01 09:37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苏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规定,制定苏州市2022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镇(街道)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落实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二)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三)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四)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0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五)检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情况(时间:3~11月份);

(六)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七)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时间:3~12月份);

(八)检查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情况(时间:3~11月份);

(九)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制度落实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十)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十一)检查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江苏省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使用情况以及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推动本地区执法部门使用情况(时间:3~12月份);

(十二)检查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周年实施情况(时间:3~12月份):

1.《苏州市供水条例》;

2.《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3.《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

二、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市政府的法定职责,是市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督促和检查的工作活动。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帐、召开座谈会、走访管理相对人、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对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由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本系统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并于3月1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年实地监督不少于一次。

(三)市司法局要及时汇总检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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