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苏州市贯彻“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与选拔机制,促进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振兴发展,弘扬工匠精神,特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业绩突出、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评审工作监督组。评审工作委员会为评审工作领导机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审工作办法、评审结果以及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处。评审工作监督组由市工信局机关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组,为评审“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由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的院校和工艺美术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外省、市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从事工艺美术研究的资深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评审专家库内按类别遴选产生。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包括刺绣和染织、织毯、工艺雕塑、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十一大类。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四)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在市内外享有良好声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或制作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地户籍及在苏缴纳社保均在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获得“苏州民间工艺家”荣誉称号。对确有突出成就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有丰富的创作经验,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理论水平,能独立完成关键工艺的设计和制作;
(四)技艺精良,敢于创新,为本市同行所公认,并在市内外具有良好声誉;
(五)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一定成绩。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向当地县(市)、区一级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的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收藏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近三年来创作或制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县(市)、区一级工信部门会同人社、文化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评审办公室。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上报: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等严重违背艺德的;
(二)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如评审专家有直系亲属关系或近两年有同一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申报的,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市评审办公室依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市评审办公室会同评审专家组,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报者。
第十四条 市评审办公室将最终评审结果经市评审委员会确认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七章 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对获得“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工艺美术者,由市政府授予称号。
第十六条 凡获得“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十七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获取“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撤销其称号,并终身不得参加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7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