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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日期: 2021-11-05 16:35 访问量: 【 字体:

苏财基层〔2017〕14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省财政厅、省农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优化,注重绩效。整合相关农业补贴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突出工作绩效。

(二)省级统筹,市县主导。科学划分省与市、县权责关系,在省级统筹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主导作用。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补贴计发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以及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应在各设区市本级、县(市)范围内统一,原则上与各地2016年确定的保持不变,确需调整的,须与省财政厅、省农委充分沟通,并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其他要求。

各地应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四、工作流程

(一)制定补贴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中要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面积依据、补贴标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二)建立补贴清册。

村民委员会按照设区市、县(市)制定的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填报《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以下简称《分户登记清册》)。由经办人员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核实及公开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上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并张榜公示,公示应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填报《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附件2),由经办人员和乡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连同《分户登记清册》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

(四)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

县(市、区)农业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乡镇财政所将相关数据录入《江苏省农民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并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六)总结上报。

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设区市、县(市)应及时总结补贴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工作流程中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省级以上财政下达的工作经费补助要重点向乡镇倾斜。设区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户。

(二)强化政策宣传。省财政厅、省农委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对改革后的补贴政策进行宣传。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也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并印发补贴政策告知书发放到农户。镇、村两级要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及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及乡镇都必须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

(三)严格执行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及金额登记造册、公开公示、核定和补贴资金计算、发放等工作。补贴资金必须全部通过《江苏农民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操作,由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一折通”存折,款项摘要统一注明“耕保补贴”,严禁使用现金兑付补贴资金;应发放给村组集体、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其他个人代领。要采取电话、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抵顶其他任何款项、扣押农户“一折通”存折。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将分别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通过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均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各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资金监管。要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纳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建立补贴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财政、农业、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省财政厅、省农委将适时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组织检查,并予以通报。

省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本方案执行。

监督电话:省财政厅 025-83633168

省农委 025-8626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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