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开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苏教继函〔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我市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机构自查自纠(6月底前完成)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布置集中整治相关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时应统一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2020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确定后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应在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服务平台完成合同备案并投入使用。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付费渠道、退费规定、补充条款等信息,及时通过服务平台提出合同备案申请,交由平台管理员对退费规定、补充条款等信息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评审,选择“退回”或“通过”操作。被退回的,机构应按要求完成修改后再次上传,直至“通过”审核。
二、部门抽查检查(8月底前完成)
1.检查7月1日后新开设或继续开设的所有培训班中,机构与学员或监护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已使用经备案的合同文本签订。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年度计划,市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按照不少于校外培训机构总数5%,区(县)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集中开展材料或现场联合抽查检查。机构应做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完成整改。
三、市级总结汇总(10月底前完成)
各市、区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及1个典型案例分别报送至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及方式:市教育局语继处,沈悦,6522358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处,杨希,69821922。
请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
附件:《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
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
中整治的通知》(苏教继函〔2021〕3号)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
2021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