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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

苏住建办〔2021〕22号

时间: 2021-07-06 17:42 来源: 访问量: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二条规定范围)。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特殊设防类建筑、防灾救灾类建筑。

3.新建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医院、养老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幼儿园;改扩建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上述建筑。

4.地上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5.房屋高度或面积不超过上述规定,但单一抗震单元结构布置存在“附表1”中2项不规则且其中1项超出较多时;或者存在“附表2”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

6.结构抗侧力构件(剪力墙、框架柱、框架梁等)采用预制构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7.加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苏住建抗〔2020295)二、1条规定之外的改造建筑。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大型桥梁、隧道工程。

9.其它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项目。

二、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除上述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查的项目以外,其它工程项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不单独组织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抗震设防审查与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请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6

附表1

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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