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工作,规范统一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省厅关于印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0〕第456号)、《省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予以统一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附件1);
2.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附件2);
2.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改办〔2020〕6号)文件规定可豁免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时,应提交《施工图免于审查通知单》。
2.统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备查,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查验情况。各县级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在受理前严格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3.规范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审批行为。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要主动公开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时限,提供办事指南、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