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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住建建〔2023〕39号

时间: 2023-08-11 10:52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67号)要求,我局于7月上旬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从双随机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7名检查人员,随机抽取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级市(区)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共计99个标段(各地不少于总标段数的5%且不低于10个标段),重点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投诉等环节和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对照检查情况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总体上看,抽查到的单位能够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绝大多数项目招标文件和公告编制符合规范,能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基本规范,单位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与代理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一致。

二、存在问题

通过本次检查,暴露出一些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退休、离职人员在代理管理系统中未注销;从业人员在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有错误,未及时更新。个别招标项目代理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代理专职人员不符合苏住建建〔2020〕1号文有关规定,无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二)招标前准备工作不足,初步发包方案制定不规范。

除姑苏区外,各县级市(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按规定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

个别招标项目初步发包方案内容不全,未列明设计或监理标段。个别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公示招标计划。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不符合现行规定。

个别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业绩未要求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工程业绩;太湖度假区个别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采用费率招标,评分标准不明确。

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区存在招标项目入围办法或评标办法未使用全市统一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太仓市、吴江区个别项目信用分未按规定设置。

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部分招标项目变相设置最低投标限价或最低投标限价计算方法;常熟市、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部分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苏州工业园区施工招标项目同时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个别项目设置超过2个量化指标的类似工程业绩。太仓市电子招标文件更新不及时,导致评标办法前后矛盾。

(四)未按要求推行“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部分项目未按相关要求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个别招标项目定标方案不合理,存在分值设置有歧义、未按规定优先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个别招标项目定标过程中,存在打分错误。

五)其他问题。

一些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不完善,招投标档案资料归集不完整;工业园区未要求提交单独的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个别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组长未到开标现场或未开展评标准备工作。个别招标项目合同条款明确无预付款或未列明项目预付款比例。昆山市个别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未同时公布评标办法。

三、处理意见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1号),对本次检查存在问题的30家代理机构进行扣分。结合发现问题和受检标段数,对此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苏州正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嘉德信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示。

部分县级市(区)未执行全市统一的招投标规则,应立即整改,相关整改情况报告于9月15日前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双随机抽查整改工作

被抽查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对抽查中存在较多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增加抽查频次。

(二)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发挥自身主体作用,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用工作规则、程序和评价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认真履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三)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升业务水平,特别是在策划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发挥专业优势,确保招标活动顺利开展。

(四)严格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招标投标、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不得另行制定招标投标规则文件,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优化电子交易系统、完善电子档案归集机制。

附件:1.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问题汇总表(委托代理项目)

2.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问题汇总表(自行招标项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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