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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2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教监管〔2024〕1号

时间: 2024-03-28 11:55 来源: 苏州市教育局 访问量:

关于做好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202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

为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现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2023年度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年检的对象为持有《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分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成人教育类机构两类(以下简称“机构”)。

二、年检内容及要求

(一)年检工作应全面检查机构党建情况、事业情况、内部管理、各级管理平台信息填报等相关办学行为,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办学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

(二)年检工作应在“苏州市校外培训教育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全过程完成,各地完成情况将与2024年度教育督导考核挂钩。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要求机构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如实填报培训材料、从业人员等信息并上传全篇培训材料、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本省户籍人员可通过“苏证通”APP出具)等有关证明材料,审查机构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考核。年检结论建议由高到低分为:通过、暂缓(整改)、不通过、注销。

(五)机构无法自行出具相关财务报表的,应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严格把关年检结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不能定为通过,整改不到位的,应立即停止办学,收回办学许可证,直至注销。

1.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2.培训材料、从业人员审核不通过;

3.超出规定时间开展培训的;

4.存在收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完全纳入预收费监管的;

5.未按要求签合同或违规发布广告、招生简章未经备案的;

6.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特别是净资产为负数(资不抵债)的;

7.机构名称仍违规存在“学院”字样的;

8.学科类机构未取得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年检结论定为“通过”的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印章,并按照《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列入白名单;对于年检结论定为“暂缓(整改)”的应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延期验证,在未经复查合格前,不得招生;对“不通过”“注销”的机构,应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予以注销并通报登记部门。

三、具体时间及要求

(一)331日前,下达县级年检通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要求下达年检通知,督促机构完善国平台自编教材信息,完成市平台2023年度“培训量上报”,组织机构递交年检申请,逾期不报年检申请,视作主动放弃,年检结论直接认定为“注销”。

(二)531日前,公布年检结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申报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应通过普查或抽查的方式,组织专门人员到机构实地走访,按照年检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初定年检结论等次,再根据机构财务状况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各地应通过当地有关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年检结论,对新审批的成人教育类机构、依申请注销的机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610日前,公布上报黑白名单。根据《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应经“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并通过当地有关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结论及黑白名单公布文件通过邮箱报送苏州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联系人:何玲玲,邮箱:szsjyjyjc@jiyj.suzhou.gov.cn

苏州市教育局

2024326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4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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