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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24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市监管发〔2024〕28号

时间: 2024-03-25 14:07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姑苏区教体文旅委、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在苏高校,市教育局各直属(代管)学校(幼儿园):

为全面做好春季学期学校和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作部署。各地相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将春季新学期学校食品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加强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各项举措。要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市监管发〔2024〕24号)中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市级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

二、深入推进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地要根据市食安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苏州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委办〔2024〕2号)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速度,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集中整治、考核督导、制度建设等重要任务。县(区)级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发挥作用,加强工作调度,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作推进情况,定期会商研判风险,研究工作措施,评估行动效果。

三、组织开展春季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排查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摸清辖区内学校集中供餐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对辖区内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新学期食堂是否彻底打扫清洁、设施设备是否及时维修更换、餐饮具是否重新清洗消毒、库房是否整理、有害生物防制措施是否到位、新进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等。对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的、前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分较低的、举报投诉较多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跟踪复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四、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复用餐饮具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开展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风险排查。重点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洗剂、消毒剂的标识和采购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工序流程操作等。要督促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配齐配全清洗消毒设备设施,采购来源正规、标识齐全的清洗剂和消毒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按规范流程和要求进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鼓励采用物理方式开展消毒。同时,加大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监督抽检力度。

五、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含委托)经营企业的遴选和监督,加大对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督促学校及校外供餐单位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全面清洁操作加工和用餐场所,全面清理变质或过期等不合格库存食品,全面开展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全面检查维修冷藏冷冻、清洗消毒、有害生物防制等设施设备,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逐一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类人”“三件事”“三本账”。

六、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以餐饮服务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制止餐饮浪费等为重点,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在校师生等,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学校实施“阳光食堂”和“互联网+明厨亮灶”,通过信息技术实施食品安全智慧管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3月6日前报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4月30日前报送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附件2)。请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分别对口报送至市相关部门。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张婷,电话:69821120

市教育局:吴青叶,电话:65151219

市公安局:龙甲,电话:15962211089

市卫生健康委:刘珈显,电话:65223802


附件:1.苏州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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