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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11〕8号)

时间: 2011-04-20 16:50 来源: 苏州市司法局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旅游资源,加快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促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及苏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全力打造文化旅游城市实施意见》(苏发〔2010〕2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游客提供度假、休闲、观光、商务旅游等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度假区的设立由其所在行政区域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自然人文、环境质量和度假条件,资源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的市场吸引力;

(二)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职能明确;

(三)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等公共设施;

(四)具有完善的旅游度假配套设施和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设立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度假区发展概念性规划;

(三)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已批复的项目情况;

(五)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六)按照《苏州市旅游度假区管理规范》(附后)要求的相关资料;

(七)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度假区应当依据城市和所在区域的总体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和区域规划修编内容。度假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度假区内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遵守度假区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

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都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度假区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度假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苏州市区内的度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苏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度假区总体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度假区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度假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修改,应当按城乡规划法的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度假区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 度假区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必须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度假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工。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度假区,按有关法律法规、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设立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其等级和人员配备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度假区规模和承担的任务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度假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度假区行政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审批或审核度假区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对度假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商检、税务、土地、公安等工作,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或者其在度假区的办事机构办理。

第四章 投资经营

第十五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信息服务;

(二)度假酒店、主题餐饮、旅游商品、生态体验等特色项目开发;

(三)商务、休闲、游览、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创意等项目;

(四)与旅游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管理台账和会计账册,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度假区内禁止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

度假区内禁止随意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度假区内禁止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九条 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文明、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度假区旅游项目在技改、税费等方面与工业项目同等对待。酒店水电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度假区用地政策向度假区内旅游建设项目倾斜。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交通连接线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酒店、娱乐等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或当年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免征所得税款3年。

第二十三条 对度假区内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休闲、度假、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省、市级各类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度假区内引进国内外著名的酒店集团、旅行社、旅游规划设计公司等企业自建、赎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

2.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细分,度假旅游已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本规范旨在促进我市度假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加快推动休闲度假旅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利于引导旅游度假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度假区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术语和定义

3.1旅游度假区,指具有良好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

3.2旅游度假区的环境,指旅游度假区整体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3.3旅游度假区的资源,指能够向游客提供休闲度假旅游产品的关键吸引物,包括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两大类。其中:自然资源包括内湖、山地、森林、温泉等;人文资源包括乡村田园、传统聚落、主题运动(指人工环境下的主题运动,如高尔夫等)、主题娱乐、人文活动(指以人为媒介的传统习俗、非物质遗产等)等。

3.4非星级住宿接待设施,指未按照GB/T14308实施星级评定但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特色的宾馆、酒店等住宿接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旅馆、度假村、托管公寓、单栋度假单元、汽车旅馆、自助宾馆、青年旅馆、帐篷营地、拖车营地等类型。

3.5生态停车场,指种植树阵并采用可渗透地表铺装材料,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协调的停车场。

4.基本条件

4.1应当具备至少一项本规范3.3列举的资源条件,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

4.2应当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旅游度假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km2。

4.3应当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

4.4应当具有统一的总体规划。

4.5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30万人次。

4.6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当不小于1000张。

4.7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当达到GB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当达到GB3096-2008的2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当达到GB3838-2002Ⅲ类标准(主要适用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渔业水域及游泳区),土壤质量应当达到GB15618的II类标准。

4.8各种卫生与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5.一般条件

5.1资源

应当具有优质的、可供度假利用的自然人文资源。

度假资源宜具有较高的旅游承载力和一定的独特性。

应当在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形成品牌性的度假产品。

5.2区位

度假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设置。

度假区所在区域宜具有较强的度假氛围,市场吸引力强。

宜具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可达性,交通方式多样化。

宜与相近的交通枢纽(机场、港口、车站)或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宜与相近旅游区(点)具有良好联通性。

5.3市场

宜具有竞争力强且特色鲜明的市场品牌及形象,包括有影响力的品牌、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等。

宜具有较强市场吸引力,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国内影响力。

宜具有较高的游客综合满意度和市场美誉度。

年游客规模达到30万人次的基础上,具有一定份额的过夜游客,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30%。

5.4自然环境

宜具有每年不低于3个月的适宜度假的气候。

宜具有优美的自然风光。

宜具有较高的空气质量、较好的地表水及土壤环境。

5.5规划和实施

空间边界标识宜清晰明确。

度假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度假区内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遵守度假区规划,应当制定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门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规划选址恰当,结构清晰,功能布局合理,主题鲜明,特色突出。

规划中宜测算环境容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潜在的环境影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划措施。

规划中宜对建筑基地的诸项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提出合理的控制要求,既能够与环境相融合,又能够体现集约用地的思想。

规划应当得以有效实施。

建筑应当布局合理,不宜破坏原有环境的地形地貌及生态系统。

建筑、标牌等人工设施的尺度、材质、造型、色彩等宜与所在地域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相协调。

绿地系统应当结构合理,宜采用乡土植物,具乡土特色且生态效益高。

建筑物内部环境和建筑周边景观宜采用人性化设计,整体舒适度较高。

5.6设施与服务

5.6.1休闲活动

应当提供质量高、类型丰富的户外及室内休闲活动设施和服务,环境舒适,户外与室内设施宜互为补充,满足四季、昼夜及不同人群的多方面休闲需求,总体规模宜与需求相匹配。

户外休闲度假设施的类型宜达到4类以上,且设施日游客容量宜达到旅游度假区日游客容量的1/2以上。(户外休闲度假设施的种类参见附录A-表A.2中的小类。)

休闲活动设施及产品的设置应当与资源密切结合,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并宜与周边区域的旅游资源相衔接。

宜定期或非定期组织无固定设施的休闲活动,丰富游客的度假生活。

各种活动设施均宜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救援及教练人员,人数及支持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素质和形象,服务热情周到。

5.6.2住宿接待

住宿设施应当具有较高舒适度,隔音良好,设计应当符合度假行为需求。

主体及其附属设施齐备,各种类型的住宿接待设施配置合理,达到GB/T14308三星级(含)以上标准的住宿接待设施宜占住宿接待设施总量的30%以上,并宜具有一定数量的富有特色的非星级住宿接待设施,满足不同度假市场的需求。

住宿设施应当结合资源特征,突出地方特色。

住宿服务应当热情周到,服务人员应当训练有素,着装和服务方式宜具有地方特色。

5.6.3餐饮

餐饮设施的布局合理,可达性好,舒适性好,总体规模应当与度假区接待能力相匹配。

菜系品种多样,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宜提供多种国内外主要菜系,满足游客的民族及口味需求。

宜提供富于地方特色、品质优良的个性化菜品菜系。

餐饮档次设置满足不同消费水平的市场需求。

服务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其服饰及服务方式宜富于地方特色。

度假区内宜提供7d×24h餐饮服务,满足游客需求。

5.6.4旅游购物

购物设施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应当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应当能够满足游客的旅游购物和日常购物需求。

购物设施宜具有较高便利度,购物环境舒适。

旅游商品应当富于地方特色,且商品宜种类丰富、档次多样。

购物场所应当管理规范,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现象。

服务人员应当主动热情,其服饰及服务方式宜富于地方特色。

5.6.5区内交通

区内交通设施应当便捷完善。

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当符合GB5768的要求。

停车场应当选址合理,规模适中,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采用生态停车场设计,其容量宜满足游客接待需求。

交通组织与停车管理应当秩序井然。

区内道路及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布局合理,建筑集中区内宜设置专用自行车道路和步行道路系统。

区内宜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并宜为游客自助出行提供多样化交通选择。

5.6.6其他配套设施与服务

应当提供托儿等服务,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应当支持1种以上常用外语的讲解服务。

应当为老年人、儿童、残障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度假设施及服务,配备旅游工具、食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应当配备康体、健身、膳食、游览等专业辅导人员,人数及支持语种能满足游客需求。

应当建设专门的旅游度假区网站及电话咨询台,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及预约预定服务。

应当设置至少1处综合服务中心和若干服务点,可与其它设施(如住宿接待设施和餐饮购物设施等)结合设置,数量与布局宜与接待能力相匹配。服务中心宜提供与度假相关的咨询辅导、预约预定、展示、医疗等综合性服务职能,服务点应至少提供咨询服务。服务中心与服务点之间宜具有统一的服务信息平台。

应当尽量采用节能减排手段,宜采用清洁能源,游船不宜采用柴油等可能污染水域的燃料。

应当提供充足供水,能够满足度假产品需求。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景观娱乐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12941的要求。

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具有与接待规模相适宜的处理能力。宜建设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2002的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污水应接入区外的污水处理厂;宜建设中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应符合GB/T18920和GB/T18921的要求。

应当提供充足供电,重要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供电不间断。

通讯设施与接待规模宜相匹配,国际、国内直拨电话和互联网服务方便畅通。在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宜设置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的公用电话或应急电话。所设置的公用(应急)电话亭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应当具有较高质量的手提电话信号。

应当具有防灾救灾、急救医疗、卫生、公安等配套设施,宜提供7d×24h医疗服务,并具有处理和诊治一般性伤病人员及处理和转移突发性伤病人员的能力。

邮政、银行、商务中心等商务设施应当能够满足需求。

旅游厕所的数量应当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厕所设施设备应当达到GB/T18973规定的三星级以上标准,外观及内部装饰宜富于特色,有文化气息。

应当具有完善的标识引导系统,标识位置合理,内容清晰,造型宜富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当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要求。

公众信息资料宜内容丰富,类型齐全,文字流畅,制作精美,适时更新,并宜提供丰富的免费资料。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当符合GB/T17695的要求。

5.7管理

5.7.1资源与环境保护

对自然与文化资源应当采取保护性利用方式,措施科学先进,并应当设置相应的监测机制,能有效预防自然损坏和人为开发性破坏,保持自然和文化资源的最佳状态。

区内各项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无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对旅游资源和气氛无损害。

应当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监测手段及机制。

应当具有整洁的室内外环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5.7.2游客管理

应当具有科学的游客管理体系,游客量不超出环境承载力。游客容量的测算参考GB/T18971。

应当建立完善的游客统计系统,并应当建立游客调查机制,宜提供网络、电话回访、现场问卷等多种游客评价渠道。

5.7.3社区协调

宜为当地社区提供适当的公共服务,并宜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

从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到开发经营,均宜与社区居民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全面听取社区群众意见,定期宣传解释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规划设想与行为规范,建立良好的社区发展环境。

5.7.4组织经营

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划与社区管理等方面与相关政府建立畅通的协调渠道。

应当具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经营机制。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有完善的档案制度。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设备专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

管理网络宜信息化。

应当具有多种宣传渠道,符合现代营销的要求。

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合理。宜具备明确的培训机构和制度,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应当达100%。

5.7.5安全管理

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完整有效,各经营场所治安状况良好,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合理,无安全事故隐患。

消防、防盗、救护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应当设专人看守。

如设有游乐园,其安全和服务符合GB/T16767的要求。

具有紧急救援机制,提供7d×24h安全救助。具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和灾害预警机制,应急处理能力强。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室内、户外休闲活动设施类型

A.1 室内休闲活动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表A.1所示类型。

A.2 户外休闲活动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表A.2所示类型。

公报3.2-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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