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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2号)

时间: 2026-04-20 15:46 来源: 苏州市司法局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工信局:

为规范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22日

 

 

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苏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市制造业10个重点产业集群和30条重点产业链(以下简称“‘1030’产业体系”),专项用于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建设总体目标,遵循重点突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县级市(区)财政和工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配合市工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

(四)对市工信局拟定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意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下达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工信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规定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

(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和结果公示,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和验收,按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制定专项资金“免申即享”“直达快享”项目计划,按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八)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免申即享”,是指市工信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政策规定主动开展资金兑付,项目承担单位不需提出兑付申请便可直接享受资金。

本办法所称“直达快享”,是指通过简化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缩短资金兑付周期,对具备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配合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级市(区)工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二)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

(三)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根据管理权限或受市工信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五)按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负责项目实施并进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按要求定期报送监管信息;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配合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

(五)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1030”产业体系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等方向,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部署任务进行调整。

各级财政和工信部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或楼堂馆所等中央、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入补助等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贷款贴息政策的项目,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给予利息补贴。

以奖代补是指对核心产业领域重点项目,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

投入补助是指对经申报评审确定的重点项目,按项目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市工信局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其中,采用申报制的,应简化流程、压缩时限,优先采用“直达快享”方式兑付资金;采用“免申即享”的,无需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照项目条件直接兑付资金。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确定因素、权重等,由市工信局据此测算拟分配金额。

第十三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除有明确规定外,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五)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市工信局、县级市(区)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要求,按属地原则组织项目申报,严把审核关,杜绝各种形式的虚假包装、数据造假等行为。

第十六条市工信局确定拟支持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市工信局提交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审核报批后,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承担单位发现项目不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应主动退回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监管,并按规定做好全流程、全周期归档管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应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市工信局对专项资金子项目的新设立、执行到期申请重新设立或延续执行、支持政策或支持方向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发生偏离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政策执行、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等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并将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信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市财政局作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工信局和县级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单位或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6日。《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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