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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时间: 2022-08-08 14:14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拟定了《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4日-8月4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苏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现将征集意见结果反馈如下:

一、主要意见。

公示期间,市城管局通过网络公示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主要有如下几点意见建议:

(一)小区建筑垃圾房选址要和居民住宅楼有一定距离,至少是15米,否则气味难闻,噪音明显。

(二)小区内建筑垃圾房要有顶、有锁,防止居民在建筑垃圾房内乱扔生活垃圾。钥匙让居委会和物业同时保存,丢弃建筑垃圾要到居委会拿钥匙,并及时锁门归还。

(三)小区内的建筑垃圾房的面积不宜过大。这样既可以督促物业及时清运,又可以节约小区内空间。

二、采纳情况。

对于上述建议,市城管局积极组织研讨,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意见,完善相关条款。

(一)针对住宅小区建筑垃圾房的设置和管理问题,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主体责任,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编制装修垃圾收集点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针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堆混放、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等问题,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村委会等)有责任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按照规定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应当及时将装修垃圾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违反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职责和违反装修垃圾产生人义务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推进立法工作,充分提升我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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