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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份申请补缴2021年12月及之前的苏州工业园区医疗(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什么标准执行?
发布日期:2022-01-13 09:38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苏园劳保〔2021〕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综上,用人单位2022年1月申请补缴2021年12月及之前的园区医疗(含生育)保险,按照2022年1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