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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员工能否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发布日期:2024-04-15 10:59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情景模拟:

小张系某单位工作人员,今年因身体原因已累计请病假2个多月。近期单位在征集年度年休假计划,被单位告知其已不符合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条件。故小张前往苏州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咨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