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如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监督权,也可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