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附件1)。
(二)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附件2)。
(三)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附件2)。
(四)姑苏区:全区(附件2)。
(五)苏州工业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附件2)。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附件2)。
以上禁止燃放区域的范围以附件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吴江区)
2.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