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19-01-02 11:15 来源: 市法制办 访问量: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苏州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18年12月27日经苏州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机动车停车场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影响深远。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资源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停车难”“停车乱”成为民生痛点,亟需通过立法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市容市政局在《办法》送审稿起草过程中,组建了立法起草小组,委托第三方起草,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地区、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通过“中国苏州”网和部门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2018年6月,市市容市政局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上报市政府。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先后开展了市、县级市(区)、镇三级立法协商,邀请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进行座谈,前往姑苏区、太仓市实地走访,广泛听取了有关地区、部门、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市市容市政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职责界定、收费政策、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经营者职责、道路停车泊位、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1.机动车停车场种类

《办法》第三条将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例如企业、住宅小区的停车场仅供内部员工、业主使用的停车场。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专用停车场也可以转化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2.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分为市和县级市两个层次: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包含市辖区)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详细规划;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其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3.收费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停车服务收费的类型、原则,并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分钟”,该条款是我省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免费停放时间。规定免费停放时间,快停快走,有利于加快机动车流动速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也为临时停车人办事提供方便。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商场、酒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强制规定免费停放时间。

4.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我市“停车难”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居民下班回家后,小区停车位不够,该问题在老旧小区尤为突出。为了缓解民生痛点,《办法》因地制宜,在不影响周围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允许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第二十六条规定“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使用时间。”

5.法律责任

《办法》没有创设行政处罚条款。《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强调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和停车人故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民事责任;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律责任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上位法中已有规定,故《办法》不再重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