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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时间: 2020-11-16 13:16 来源: 苏州市司法局 访问量: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20〕267号,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意见》。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四部分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

1.坚持应标尽标。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程序;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带有立法性质。

2.加强计划管理。重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制定工作;建立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制度。

3.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谁起草、谁负责”原则;坚持“谁制定、谁公开”原则;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健全政府行政规范文件解释程序。

4.落实起草程序。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必经程序;健全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公文流转程序。

5.强化内容审核。明确审核主体;规范审核意见;实行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集体审议制度;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审职责。

6.建立全流程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归档职责;涉密材料的特殊处理。

7.实现规范管理全覆盖。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队伍建设

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按标准配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职人员。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鼓励统筹公职律师资源。加强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报送、汇编制度。

(四)指导监督

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项考核机制的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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