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精神,我办拟向市政府报请废止《苏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苏府规字〔2013〕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拟废止的主要理由:
《苏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作为主要的制定依据。2018年9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覆盖了《苏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2019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废止《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根据相关要求,现就废止《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2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4月7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电子邮箱:msc@dfz.suzhou.gov.cn
2.联系电话:68617302 联系人:石磊
附件: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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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