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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20〕123号

时间: 2020-05-07 14:02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六稳六保”重要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机构担当作为,持续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着力增强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能力,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20182019年持续稳定依法经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普惠金融定义,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但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措施

(一)实施“保就业”薪金云贷专项信贷计划。保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事关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市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100亿元规模的“保就业”薪金云贷专项信贷计划,专项支持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开展,现金流紧张,稳就业保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企业申请,金融机构对其按时支付员工基本工资所需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给予支持,贷款利息执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市政府设立定额2亿元的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因实施专项信贷计划形成的坏账,承担超过3%且低于5%的部分的风险损失;设立5000万元备付资金,对金融机构投放专项信贷当年发生的逾期利息按季给予备付。具体细则由参与银行另行制定,政策期限自202051日至20201231日。

(二)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投保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外贸企业用好用足市级中小微统保平台,加大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支持,企业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帮助企业降低产品出口风险,稳定生产经营。

(三)提升企业“首贷”比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线下金融服务顾问走访和线上地方企业征信平台筛选,多渠道挖掘潜在客户,增加“首贷”企业数量。当年新增“首贷”企业以2019年末各行存量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户数的20%为基本目标,30%为争取目标。本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工作综合评价内容。

(四)加强“信保贷”支持力度。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地方企业征信平台,引导信贷资源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高信保基金承担风险容忍率,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按照企业征信评分,将《关于实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的意见》中“信保贷”政策从原来的“600分以下,600(含)~650分,650(含)分以上”三档分类调整为“580以下,580(含)~650分,650(含)分以上”三档分类,各分档内的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保险)费率要求保持不变。政策期限自202051日至20201231日。

(五)开展普惠金融优秀产品推介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遴选本行最受企业欢迎,具有价格优势、效率优势的产品,参加全市普惠金融优秀产品推介活动。活动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向全市企业经营者宣传普惠金融知识,搭建沟通交流桥梁,促成银企合作共赢。

(六)派驻行业协会专职金融顾问。对向受疫情影响大的旅游业、餐饮业、外贸中小企业等行业协会商会,派驻为期1年的驻点专职金融顾问,专职金融顾问依托派出银行开展工作,负责听取、搜集、研究该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本协会成员企业提供金融业务咨询服务、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设计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利用无还本续贷、延期展期等方式帮助企业畅通现金流,推动中小企业转贷机制落地落实,更大力度推广物联网金融、银税互动、线上金融产品的运用。市商务、人社、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互动,在数据支持、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好协同配合。有关企业要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在向金融机构申请支持的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政银企共同努力、更好合作,不断提高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效率,全力构建金融领域最优质、最舒心的营商环境。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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