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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20〕255号

时间: 2020-10-13 11:14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卫生健康

保局 市残联 市总工会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好低收入重病重残特殊困难家庭等边缘易返贫户、易致贫户以及其他因病因残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阶梯递进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实际情况,对我市原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作进一步调整。

一、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病种类型

(一)将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重度残疾人”范围由一、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拓展到三级精神残疾、三级智力残疾;

(二)将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调整为“先天性心脏病”,不再局限于儿童;

(三)将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8类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

调整后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包括: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一、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三级精神(智力)残疾等23类重病重残患者。

二、明确新增重病类型患者享受的待遇

符合户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的患者,属于在职职工的,可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特困职工救助;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

低保家庭中的上述重病患者,每月按低保标准120%全额享受生活救助。享受“单人保”政策的上述重病患者,每月按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差额低于低保标准100%的,按低保标准100%享受。

享受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政策的上述患者,每月按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

本意见下发之前,针对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家庭)实施的各类救助帮扶政策和待遇,适用符合条件的新增病种患者(家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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