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根据省统一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政策前后衔接,我市研究制定了《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余额处理办法》草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起止日期: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6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