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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行审规〔2021〕1号)

苏行审规〔2021〕1号

时间: 2022-06-07 09:28 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访问量:
各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人民法院: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8日


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20〕214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同意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开展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批复》(苏市监注〔2020〕3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市场主体登记行政事项,实施住所证明告知承诺,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以下简称“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少限制、多放宽、少干预、多引导”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相关规定。

2.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3.统一规范,高效便捷。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原则,统一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切实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不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4.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同时,协同共治,落实好部门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参与监督,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平衡好促进创业创新与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

(三)工作目标

牢牢把握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改革方向,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支持企业、群众充分利用各类场地,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助力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

1.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2.本实施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3.经各级登记机关登记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市场主体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对住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并可同时申报承诺和登记电子邮箱、电话或传真等电子送达地址。

5.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住所(经营场所)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6.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的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二)明确实施方法

1.申报与承诺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在通过“住所产权核验”系统核验的情况下,仅需提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自动生成《承诺书》,《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级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领取或者下载。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建立住所登记申报承诺退出机制,在住所登记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申报承诺,撤回后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2.审批

登记机关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审批时,依托“住所产权核验”系统,实施在线核验,并根据核验结果进行审批。通过系统核验的,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未通过系统核验的,仍按照原有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审批。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3.告知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时,书面一次性明确告知市场主体所申报承诺的内容,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4.负面清单

对不能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建立《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对社会公示并动态维护,申请人应承诺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申请人应承诺不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

    ②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③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

    ④经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并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得用于居住、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等的;

    ⑤列入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未经整改的;

⑥已确定为征收(拆迁)范围的;

⑦(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

⑧项目列入《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5.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市场主体应保证自己确认的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以外,视为送达。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住所变化未及时更新,或拒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视为送达。承诺的市场主体在诉讼时,如果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三)明确部门职能

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内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协同处理,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和相关材料,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登记;对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的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帮助隐瞒真实情况、明知虚假文件、材料仍然代理的登记委托代理人列入黑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所有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可以通过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渠道掌握线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验证支撑。

人民法院负责就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事宜与登记机关进行对接,及时共享和接受登记机关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数据信息,在审判工作中依法运用地址信息进行法律文书送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依托“住所产权核验”系统实现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是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的关键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系统建设相关单位、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相关单位、落实住所监管职能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加强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系统建设

行政审批部门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和“苏州市电子地图”,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不断补充、丰富、规范地址数据库,持续完善、优化、升级“住所产权核验”系统,充分发挥其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大宣传推广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将对减少证明材料、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重要作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有力抓手,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生媒体广泛宣传简化住所登记材料、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的创新举措,认真仔细做好政策解读,提高住所登记申报承诺的公众知晓度,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性质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联系手机

           /

不动产权证号 (或房产证号)

 

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其他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   □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   □否

实际经营场所

 

法院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确认

□住所               □实际经营场所

电子邮箱:                     电话或传真: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2.申请人已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安全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同时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车棚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3.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5.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使用信息申报承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已获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9.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10.上述填报确认的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等)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以外,视为送达。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住所变化未及时更新,或拒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视为送达。承诺的市场主体在诉讼时,如果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11.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填写:

   本人承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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